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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出資公司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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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出資公司法論文

一、《公司法》修正案出臺背景、內容及實施現狀

(一)修正案涉及出資驗資的相關內容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修正案),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了《公司法》12個條文,主要修改并完善了我國公司注冊資本制度。

(1)在出資方式上,將實繳出資改為認繳出資。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5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除外;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事項及文件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2014年2月7日,為貫徹落實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國務院正式《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確了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優化投資環境,實施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并對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27類行業進行了列舉式的規定。

(二)實施后的現狀2014年3月1日起,新《公司法》正式實施,企業注冊由實繳轉為認繳,多種注冊門檻限制的取消和注冊程序的簡化,極大地優化了投資環境,多地注冊登記出現井噴現象。據統計,湖北省恩施市2014年3月至6月新設立“一人公司”444戶,是2013年同期的9倍,集中在商貿零售業和服務業等第三產業。“一人公司”成為發展熱點,以小型企業、民營企業為代表的民間資本活力凸顯。可見,公司資本制度的修改確實在極大程度上激發了市場活力,在當前銀根緊縮的情況下,有利于釋放民間資本拉動投資,對于彌補中央投資的缺口、帶動經濟的發展和繁榮具有重要意義。新公司資本制度實施后,“一元公司”和“億元公司”等兩極現象也受到媒體關注。由于目前注冊資本仍然是許多行業行規和項目競標中的重要指標,不少企業尤其是工程建筑行業新登記企業的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據報道,新《公司法》實施半年后,南京市出現了7家“一元公司”,新增注冊資本在3萬元以下(含3萬)的公司636家。據統計,全國2014年3月至8月總計新增516家“一元公司”,占全國新增公司的0.03%,青睞一元注冊公司的市民主要從事服務行業,如餐飲、淘寶等。

二、新公司資本制度解讀

根據新《公司法》第26條、第80條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出資方式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由公司注冊自主約定認繳。在認繳登記制下,法律不再強調公司股東實繳注冊資本的時間和比例,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同時實繳注冊資本不再作為公司在工商部門的登記事項。此舉在放松政府對注冊資本管制的同時,讓公司資本回歸股東自治屬性,是公司法上的一次制度突破。

(一)取消最低資本額、采用認繳資本制新《公司法》取消了法定最低資本額的限制,將注冊資本額度賦權于股東(發起人)。在新公司資本制度下,公司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新《公司法》實施后,“一元公司”和“億元公司”的出現,也引發了人們對無限制、完全的認繳制會誘發濫設“皮包公司”或導致公司盲目認繳出資額、隨心所欲設定注冊規模的擔憂。但事實上,認繳出資并未免除股東的出資義務,而是將出資期限和出資額度等事項交由公司章程自主決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仍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當股東不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資義務時,仍需承擔相應責任。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使得“一元公司”成為現實,一時間也涌現出更多的“億元公司”,但注冊資本并非越低越好或越高越好。一方面,理論上注冊資本并不決定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能力,公司可以一元或極低的金額注冊,但注冊資本仍是公司資金實力的體現,注冊資本過低也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經營。如果股東以其自有資金進行公司的經營活動,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將導致經營風險向股東轉移,從而阻斷這一經營上的混同行為。另一方面,認繳制下并未免除股東出資義務,注冊資本過高時,公司退出市場將承受過重的負擔,如不能繳清,企業法人將被列入黑名單,其失信記錄還將計入個人誠信檔案。新《公司法》實施初期,皮包公司及短期盲目出資可能會集中出現,但隨著信用體系的完善和企業對風險認識的加深,股東(出資人)將會冷靜下來,根據自身情況合理投資。此外,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公司注冊資本,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公司進行增資、減資仍需履行法定手續,并須進行登記;公司需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只是出資方式的改變,并未改變或否定資本三原則。

(二)取消登記前驗資新《公司法》刪除了原公司法第29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的規定,極大地簡化了公司設立的程序和費用,但取消驗資后如何保障公司資本真實成為了社會及學界討論的焦點。《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的方式,根據企業注冊號隨機搖號抽取轄區內不少于3%的企業開展定向、不定向抽查,并應當于每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后,對企業通過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進行一次不定向抽查;在監管中發現或者根據舉報發現企業公示信息可能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也可以對企業進行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抽查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相關工作,發現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依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由此可見,新《公司法》雖然取消了公司事前驗資的規定,但加大了對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使公司虛假行為的違法成本提高,體現了政府監控重心由形式化的事前監管轉移到事中的靈活抽查和動態監控,以期實現“寬進嚴管”。

(三)股東出資回歸自治屬性在認繳出資的資本制度下,取消了最低資本額限制,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依據法定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刪除了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比率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30%之規定,即公司股東(發起人)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章程素有公司“憲法”之稱,集中體現了股東自治性,本次放松對資本制度的管制,賦權于公司章程,凸顯了公司資本的自治性。

三、認繳出資的法律規制

新《公司法》實現了從實繳出資到認繳的轉變,此舉降低了創業門檻,對于經濟發展等多方面具有積極的意義。股東的出資兼具公司的原始資本和財產基礎,對于公司和債權人而言均具有重要意義,然而我國信用體系尚未建成、相關制度有待完善,在此背景下保障認繳到位顯得尤為重要。為發揮認繳出資的優勢并預防可能帶來的風險,須在公司內部、追繳、法人人格否認、信息公開及信用懲罰等方面進行規制。

(一)股東認繳出資的公司內部規制公司資本是股東自治的結果,股東出資是享有權利的前提,認足公司資本或股份并按照章程繳納出資乃其對公司及其他股東的義務。《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當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義務時,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對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股東在合理期間經催告仍未繳納的,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二)追繳制度股東須以章程的規定及時履行出資義務,屆期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時,公司或其他股東有權通過司法救濟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公司債權人請求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其他股東及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請求未履行忠實、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發起人的連帶責任要求發起人對其他股東是否具有實際繳納出資的能力須自行甄別,謹慎選擇合作伙伴,準確評估對方能力,并有助于督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時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在《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正式實施后,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應將其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市場主體及監管主體均能夠較好地掌握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認繳、實繳等情況,并通過行政、司法手段進行追繳。在認繳制度下,章程規定的期限為股東履行義務之一。但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被提起破產申請并經人民法院受理后,即使出資期限尚未屆滿時,管理人也應當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繳納出資。

(三)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規定,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公司同時具備濫用行為、主觀惡意和嚴重后果條件時可以適用法人人格獨立這一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對其獨立人格進行否定。在司法實務中主要認定的情形包括公司與股東的完全混同,也有法院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后及時組織清算,從而導致公司財產是否貶值、流失、損毀或者滅失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作為法人人格否認的理由。但對該制度適用與否、如何適用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在具體操作上各地存有較大差異,對于舉證責任也尚未形成一致意見,實務中有法院判決應當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也有依據控制力和相關證據最為接近理論,認定根據公平原則,在債權人已證明債權合法后,由股東承擔去除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最低資本額取消后,資本不足是否應當成為法人人格否認的理由也引起了學界的討論。有學者對此持肯定態度,認為當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際運營狀況、公司規模等嚴重不符時應否認公司法人人格。有人主張,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建立后,市場主體均可獲悉公司的信息情況,在資本信用向資產信用轉變后對資本顯著不足認定較為困難,需要進一步細化,而人格否認制度作為例外情形也不能過度擴大適用范圍。在取消最低資本額和認繳出資的前提下,如何既能保護債權人利益,又能防止因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過度使用而帶來新的問題,要求對人格否認制度進行責任的細化并完善相關程序。

(四)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用經濟的實現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在不健全的信用體系下不僅不能充分實現認繳出資的目的和承擔的期待,反而會增加交易風險,最終阻礙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而我國現在面臨著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尚未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不健全的現狀,加快市場主體信用公司制度的建立及完善信用懲罰機制,對于實現信用經濟具有關鍵性的作用。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企業年度報告內容中企業的基本情況、存續狀態、投資信息、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屬于應該公示的信息,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公開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等信息。在《暫行條例》正式實施前,根據工商總局的調研,在自主公示信息上,湖北省內20%的企業和遼寧省近30%的企業選擇部分或全部公示,相信隨著逐步推廣和對資產信用擔保的重視度提高,將有更多企業選擇公示除涉及商業秘密以外的企業信息。本次公司法資本注冊的改變,實際上是對資本功能的新認識,市場主體在進行交易時應綜合考察公司的信用信息、注重對公司資產動向的把握,而非迷信于資本信用的擔保作用,而市場主體能否及時、準確了解投資信息,又取決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與否。

(五)強化信用懲罰機制信用體系建成非一夕之功,其有效推行以信用懲罰機制為后盾,只有強化信用懲罰機制,提高失信公司成本,才能興利除弊。2014年10月1日起《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與《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施行,將未在規定或責令期限公示年度報告,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等的幾類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建立并落實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限制為主要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不同部門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建立聯動響應機制,才能真正將懲罰機制落到實處,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增加失信成本、強化懲罰機制,才能切實保障信用體系的有序運行。《暫行條例》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實施得益于自貿區的試點。上海市工商局在上海自貿區內企業2013年度公示告一段落后,首批有1467戶企業(約占12%,其中主要為中小企業)進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自貿區的試點取得了一定成績,同時也彰顯推廣和執行才是今后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所在。

四、結論

新的公司資本制度的實施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刺激作用,然而在新的制度下,要滿足公司融資、效率和充分自治的需要,又能平衡不同市場參與者的利益沖突,需要良好的規則設計和一系列配套實施,否則將會帶來新的問題。在激發市場活力的同時保證交易安全,政府在進行職能改革時需進一步完善債權人保護機制,才能使認繳資本制發揮其最大功效。

作者:陳林躍程璇單位:南昌大學人民武裝學院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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