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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物權法中關于所有權分類問題一直是理論界爭議的焦點,在參照對現行物權法所有權分類爭議理由的基礎上,提出對當前分類的否定建議。
關鍵詞:物權法所有權分類異議
一、所有權的概念
《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此可見,所有權,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權利。
二、所有權最重要的分類標準
1.采用“一元論”,按照所有權客體能否移動為標準可分為動產所有權和不動產所有權。
這種以所有權的客體為標準的“一分法”是大陸物權法理論分類并在實踐中被廣泛認可。這種觀點貫徹“合法財產一體保護”的原則,具有極其重要的法律技術價值,是構建物權法整體法律技術的基礎。
不動產和動產的劃分始于羅馬法,并對日耳曼法產生很大影響。1900年《德國民法典》的物權制度是資本主義最完善的,是現代意義上物權法的起始點。該法典的整個物權篇完全建立在對不動產和動產的區別上面,不動產和動產的法律規范也有著明顯的區分。
不動產和動產區分的價值就是在于建立相互區別的所有權規范體系。就公示制度而言,登記證書代替占有成為不動產所有權表征的手段,而動產占有人則被推定為所有權人。所有權轉移的公示手段也有差別:動產所有權的轉讓一般以交付為準,而不動產所有權的轉讓一般要履行特定的手續,比如登記過戶。
2.采用“三分法”,按照所有權的性質劃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
這種以所有制為標準對所有權分類的模式來源于前蘇聯的理論,其有過于考慮意思形態之嫌。通過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梁慧星教授主持擬定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和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主持擬定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激烈討論,我國物權法最終確定了這種“三分法”立法模式。
三、對當前我國所有權分類的爭議
1.贊成者的理由
第一,按照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理論,經濟是第一性的,法律是第二性的,所有權應當反映所有制形式。
第二,按照現有制度,土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若不采用“三分法”用益物權中的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就沒有來源,既然規定了土地的用益物權,就無法回避對國家和集體所有權進行規定。
第三,既然提出對私人財產要加強保護,如果對三種所有權不分別規定,完善私人所有權的主張就沒有適當的方式加以貫徹,無法借助物權立法往前推進。
2.反對者的理由
第一,“三分法”理論來源于前蘇聯,其過于強調意思形態問題,混淆了所有制和所有權的關系,以所有權來定義所有制是本末倒置:所有權只能反映所有制,而不能決定所有制。
第二,若財產依附于主體,呈現不同屬性而有了身份性,財產不能流通或不能在不同性質的主體間流通,必然阻礙統一市場的形成,妨礙平等交易規范。
第三,現實存在的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規定的需求,只存在土地問題上,無其他需要特別規定的理由,無需單獨規定這兩種所有權。
四、本文的觀點
第一,不利于民法理論的國際化。這種有濃厚意思形態烙印的“三分法”是前蘇聯的獨特做法,雖然不能否認我國深受蘇聯老大哥影響的現實,但隨著前蘇聯的解體,這種分類模式也早以成為昔日黃花。而起源于羅馬法的民法所有權制度,經過歐洲中世紀的積淀,文藝復興的全面復興,到資產階級革命的多世紀演進,在理論上和實踐上日趨完善和成熟。也是當今世界范圍通行的理論和制度,我們沒必要獨辟奇境,而應大膽借鑒、融合。
第二,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迅速發展。市場經濟是競爭、開放、秩序的經濟,需要給各經濟主體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廣泛的自由選擇度,有序的激勵淘汰機制。而特權和限制正是和市場經濟背道而馳的怪胎。在當前的經濟全球化、市場一體化的國際大環境下,過于關注所有權的身份屬性、限制所有權的自由有序流轉,最終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第三,在所有權分類上,套用馬克思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理論,也相當滑稽可笑。所有權的分類和形式也沒有必然的聯系,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王朝,也不能妄言一切為王所有。所有權的分類目的,應該是有利于保護所有權的取得、流轉、增值、增效,有利于活躍市場,有利于增強市場主體的能動性,而不是所謂的以特別保護為名,反而限制所有權的健康發展。
第四,所謂社會主義公有制國情的體現,有利于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財產的理由更站不住腳。雖然我們《憲法》明文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圣神不可侵犯。”然而,卻沒能阻止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所謂全民所有、工人階級領導的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貧富懸殊并不遜色于建立在赤裸裸人剝削人的資本主義社會。據世界銀行2006年報告稱,中國0.4%的人口掌握了70%的財富,美國是5%的人口掌握60%的財富,中國的財富集中度世界第一,成為世界兩極分化最嚴重的國家。
第五,所有權“三分法”導致無法回避平等保護原則。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而作為民法重要部分的物權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是其應有之意,沒必要在法律上人為設定類別,為之再言明平等保護,否則有畫蛇添足之嫌。進一步說,最大限度的保護私人財產就不應該把所有權分成三六九等,否則,為平和這種沖突,只有特別規定平等保護的原則。
總之,所有權的“三分法”理論并不必然更好的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反而,會成為某些既得利益者謀取私利的法寶。正如孟德斯鳩曾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定理。”這種以所有權性質為基礎的“三分類”法,給所有權加上了特殊的身份性,必然產生權力因素,為此也就必然要對其設定監督機制。《物權法》第57條之規定,正表明了這種擔心,然在當前的中國大環境下,真難信服這一條款的威懾力度。
最后,本文比較贊同梁慧星教授主持擬定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所貫徹的“合法財產一體保護”的原則,即以所有權的客體之不同為標準將所有權分為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兩類,然后在此基礎上再做細分,同時單獨規定土地所有權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參考文獻:
[1]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1.
[2]馬駿駒,陳本寒.物權法[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