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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教育改革是我國法學界探討的一大熱點問題。而改革的前提務件必然是先找到我國法律教育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并能認識其弊端。我國的法律教育存在著許多問題,其中一個積重難返的問題就是法律教育不統一,如法律教育的構成、類型與性質的多樣化、法律人才培養的多層次化、法律教育辦學機構的多渠道化、法律教育辦學形式的多樣化。導致法律教育如此混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律教育的目標不明確、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長期分離、缺乏興辦法律教育機構的基本資質要求以及經濟利益的驅動等因素。法律教育的不統一,其弊端是嚴重的,具有不利于我國法制的統一與尊嚴、有損我國司法的體面與尊嚴、影響了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浪費了國家有限的教育資源等危害。
關鍵詞:法律教育混雜性成因弊端
我國的法律教育肩負著為國家培養法律人才的神圣使命因而“一國法律教育的得失,有關于國家法治的前途”。誠然,我國的法律教育對我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以及法治社會的實現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的法律教育也存在著許多問題,其中一個積重難返的問題是法律教育的不統一。本文將從多視角分析我國法律教育不統一的現狀、成因及其弊端,以期為探討我國法律教育改革的方向提供可能的背景。
一、我國法律教育混雜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法律教育混雜發展的源流分析。
我國真正的近代意義上的法律教育始于清末,而從清末以來的我國法律教育是通過不斷移植各種外來法律文化的結果,以致于我國的法律教育從一開始就呈現出混合性與多樣性的特色。l9世紀后半葉,我國最早舉辦的幾所近代大學法律系科(如1895年設立的天津中西學堂、1898年設立的京師大學堂等),主要是以英美或歐洲大陸國家的法律教育為藍本的。l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我國的法學教育主要以學習與模仿日本為主。如1905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國有史以來的第一所法學教育專門機構——直隸法政學堂,到1909年,全國共有法政學堂47所。這樣,清末的法律教育就出現了大學堂(可以說是綜合性大學)的政法科與專門的法政學堂同時并舉的辦學機構。而這種在大學之外廣設法政學堂的體制就是模仿日本法律教育體制的產物,法政學堂無論是課程設置、教材還是師資均深受日本的影響,從而使我國的法律教育更具有大陸法系的特色。⑧
民國時期,在北京政府期間(191l—l928),法學一直是最熱門的專業。法政學校以突飛猛進的速度繼續得以發展;在法政學校之外,綜合性大學的法科也是最熱門的專業;此外,自1910年清政府壟斷法律教育的局面改變之后,民間法政學校和教會大學等私人法律教育機構也得到了迅速的擴展,如191年,僅江蘇一省就興辦了l5所法政學校。當時具有代表性的私立法學教育機構主要有1911年創立的朝陽大學及1915年創立的東吳大學比較法律學院,且這兩所私立大學的教學風格與特點不完全一樣,其中東吳大學比較法律學院主要采取的是美國式的法律教育方式,而朝陽大學主要采取的是歐洲大陸的法律教育方式,注重法典的學習。法政學校之所以發展如此迅速,這與北京政府對法律職業資格的規定有密切關系。據北京政府1915的法律規定,司法官、律師成為了一種需要考試的職業領域,但是,它又規定法政學校三年制的畢業生、法政學校的教師執業三年以上的律師可以免試。這一規定,一方面使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得以結合,這是其進步的一面,但同時它又使受過法律教育的人享有不經考試而出任候補法官或充當律師的特權這種免試特權就等于使法政學校本身即擁有法律職業資格的許可權。這是當時法政學校得以快速發展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法政學校得以泛濫還有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即當時興辦法政學校的規定僅有課程設置的要求,而沒有對師資、圖書及校舍等作出最低標準的要求。這就為少數借興辦法律教育之名以謀取利益之實之人提供了商機。另外,當時的辦學形式也呈現多樣化的特色,由過去的公立法學教育機構轉變為公立與私立的法學教育機構相并存的格局。蔡元培先生曾經對這種專門學校與綜合大學并立興辦法學教育的體制表示過異議,認為“兩科畢業之學生服務于社會,恒有互相齟齬之點”,并提出設立單科法律大學的改革建議(后未被采納)。
介于法律教育的泛濫,國民政府于1929年頒布了《大學組織法》與《??茖W校組織法》,規定法律教育機構限于大學法學系(院)和獨立學院兩種,不得設立法律專門學校或法政大學已經設立的,限期停辦。因而自清末形成的大學法學院(系和法政學校并存的局面得以取消。這一舉措,無疑有利于節約教育資源與統一法律教育的最低標準。此后,隨著一系列與法律職業和法律教育相關的法律的出臺(如《考試法》、《法院組織法》),司法官的考試成為一項固定的、全國性的制度,從而使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得以結合起來,法律教育機構與法律教育體系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然而,由于當時對法律教育的宗旨及法律人才的培養標準沒有一個明確的定位,以致所培養的法律人才參差不齊,且“官場之貪污,政治之勾結,許多造亂之源,常歸咎于‘文法”’④,因而后來出現了對法律教育進行了長達十多年的人為過火限制的不合理現象。
總之,自清末至新中國成立,我國法律教育從辦學層次(大學法學院系與法政學校并存)、具體的辦學形式(公立與私立并立)到培養模式(美國式與大陸或日本式),均呈現出多元化的特色。
新中國成立以后,受左傾思想的影響,我國對舊的法學教育體制不分好壞一律加以了清除。與此同時,新中國的法律教育開始“以蘇為師”,照抄照搬蘇聯的模式,并創辦了一批專門的法律院校,而且綜合性院校也建立了法律系,因而又出現了并存的局面。期間,由于法制被嚴重破壞,法律教育幾乎全部被取消。從70年代末開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不斷實施以及法制建設的不斷恢復與加強,法學教育重新得以建立與發展。大學法學教育的模式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教育模式有些類似(如招收的對象為高中畢業生,教學內容兼具人文教育與法律教育,教學方法主要為講授法等),為我國培養了大批的法律人才。但是,我國現今法律教育最為積重難返的問題是法律教育的不統一,具體體現在法律教育的構成、類型與性質的多樣化、法律人才培養的多層次化、法律教育辦學機構的多渠道化、法律教育辦學形式的多樣化。
(二)我國法律教育不統一的現狀分析。
首先,法律教育的構成、類型與性質呈現多樣化。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是由普通高等法學教育、成人教育、職業培訓、職業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同時并舉的多種法律教育構成的從法律教育的類型與性質來看,既有學歷教育,又有非學歷教育;既有學科教育,又有專業教育;既有脫產,又有半脫產和業余教育;既有正規教育又有非正規的教育。
其次,我國法律人才的培養層次呈現出多樣性。這又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一是從法律人才培養
的縱向層次來看,我國不僅有法學本科、碩士與博士三個基本層次的學歷與學位教育而且還有法律中專與大專的教育;二是從法律人才培養的橫向層次上來看,呈現出多頭并舉、犬牙交錯的狀況。如在高等法律教育本科階段,又增設有輔修、雙學位、第二學位教育;成人法學教育中包括短期培訓、崗位培訓、職業培訓、專業證書教育、專業繼續教育、成人法律???、“專升本”和“高起本”教育;研究生教育中除法學碩士與法學博士之外,從19%年開始又新設了法律碩士教育(其中又有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攻讀的法律碩士與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攻讀的法律碩士之分),另外,還有研究生課程班教育。
再次,法律教育的辦學機構呈現多樣化特色。這也可以從兩個層面來分析。一是從橫向層次即從興辦法律教育機構的種類來看,既有高等教育機構又有非教育機構,還有行業主管部門與高等院校聯合辦學的形式。二是從縱向層次來看,上述三種類別興辦法律教育的機構各自又是政出多門的。如我國高等教育機構中興辦法律教育者是多元化的。既有教育部主管的重點綜合性大學,如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南京大學、中山大學等;又有司法部所屬的法學教育系統,如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五所政法院校;還有行業主管部門與地方所屬的高等院校的法學院、系;還有地方政法管理干部學院以及各種各樣的民辦大學中的法律院、系。據不完全統計,現在全國普通高等法學院校、系已有300多所。我國興辦法律教育的非教育機構的類別也在不斷增多。如各級黨校設立的法律院系或法律專業、司法機構設立的各級法官學院與檢察官學院。行業主管部門與高等院校聯合辦學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如高等院校法學院與法院、檢察院或公安部門聯合辦的各層次的法律教育。2002年司法部委托清華大學遠程教育學院在司法行政系統啟動了法律專業”專升本”遠程函授教育工作就屬于此類型。
第四,法律教育的辦學形式與招生形式的多樣化。其中普通高等法律本科教育主要采取的是全日制的脫產教育;研究生教育主要采取的是全日制的全脫產教育、半脫產教育與業余教育等形式。成人教育的辦學形式更是五花八門,主要有普通高校中舉辦的法律函授、夜大、自考教育、遠程教育等形式,獨立設置的政法管理干部學院、政法干校和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培訓機構以及廣播電大、業大與職大等。招生形式同樣體現了多元化的特色,除有“計劃內招生”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計劃外招生”。
二、我國法律教育混雜的成因分析
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之所以會出現無序的狀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興辦法律教育的目標不明確,這是導致我國法律教育得以混雜發展的根本原因。興辦法律教育的目標不明確,是指對通過法律教育到底要培養什么人的問題沒有弄清楚。而法律教育的培養目標是什么,這本應是興辦法律教育首先予以明確的一個問題。因為法律教育的目標,是整個法律教育發展的核心,如果法律教育的目標不能準確定位,將直接影響到我國合格法律人才的培養標準、培養規格、培養方式與方法等方面的定位,從而使整個法律教育的發展會迷失其方向。當然,法律教育的目標定位,應依據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的狀況、一個國家法治發展的程度以及法律教育自身的規律來確定。如前所述,我國近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教育是從國外移植過來的,但是我國僅移植了西方式法律教育的形式,沒有把興辦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真正移植過來,因而我國自清末以來對為什么要舉辦法律教育,舉辦法律教育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始終未能確定出一個相對穩定的培養目標與培養模式,以致我國過去的法律教育的發展帶有很大的盲目性與混亂性,并先后反復出現了前述要么一味的提倡法律教育而不知法律教育的腐化,或一味的蔑視法律教育而不知法律教育的重要”的現象。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加世紀9o年代以來,法律教育雖然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是我國的法律教育與司法實踐及其實際的需要長期相脫節、相分離,沒有確立一個明確的法律教育的目標與理念,因而對于應培養具備什么素質、什么規格的法律人才、培養多少等問題沒有得到具體的整合,這是我國的法律教育政出多門的根本原因。
(二)法律教育長期與法律職業相分離,沒有構建法律教育與法律部門相適應的協調機制,使法律職業長期處于非專業化的境地,這是導致法律教育混雜的直接原因。由于我國傳統司法體制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司法從屬于行政,在地方,基層各級政府都是行政官員兼理司法,因而我國長期不存在一種將法律教育作為司法官任職資格的體制,法律教育長期處于與法律職業相分離的狀態。如前述我國從清末才開始興辦的西方式意義的法律教育,從一開始就不是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之前的學歷教育,當時就讀法政學校的目的,只是為了滿足從政所需要的~般性學歷,因而興辦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本身是相脫節的。在民國時期,雖然曾一度實現了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的結合,法學教育也曾興旺過一時,但后來國民政府在限制法學教育的規模時又出現了一些過火行為,從而使法學教育呈下降的趨勢。這仍然表明我國對法律教育的目標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新中國成立后,法學教育是在全面廢除國民黨舊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從而使我國法律教育的連續性與法律職業人士的專業化受到了重要影響,尤其是1950年至1953年期間所采取的一系列舉措如進行院系調整,減少法律教育機構,以“政法教育”取代過去的法學教育,改造和清除舊司法人員,與此同時大量吸收未受過法律教育的軍人、工人、農民、行政官員進入司法系統等,所有這些因素的結合,使我國的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相分離并逐漸體制化,法律職業從此不再是一種專業。法律職業的非專業化,具體體現為法律職業的政治化、行政化和大眾化,當然法律職業的這些特點,是由我國的歷史及當時的政治因素所造成的;與此同時,法律職業的從業資格呈現出多元化的特色,即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主要的法律從業者各有一套職業標準和入門渠道,缺乏與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制統一原則相適應、相配套的統一的職業資格制度及入門標準。這樣一來,盡管20世紀80年代以后法律教育單位在不斷地培養法律人才,但司法人員的學歷要求(1995年以前)與從業資格(2001年以前)仍不受制約,致使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長期處于相分離的狀態,進而使我國從事司法實踐工作人員的低素質狀況得不到根本轉變。這一體制的固化,在我國法律教育得到廣泛發展以后仍沒有得以改變,這就為我國不同形式和不同層次的法律教育的形成創造了空間。
(三)我國政府沒有制定一個統一的興辦法律教育機構的基本資質要求,從而為我國法律教育的不統一提供了生存空間由于設立法律院系的基本標準不明確,因而在興辦法律教育有利可圖的情況下,法律教育被視同一塊大肥肉,不同程度上被利用作為謀取部門利益或私利的一個工具,從而導致了目前我國的法律教育極不統一、法律人才參差不齊的局面的形成。我國現在許多各級各類的大?;虼髮W在師資條件與圖書條件都十分欠缺的情況下也爭先恐后地設立了法律系或法學院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四)經濟利益與既得利益的驅動,是導致我國法律教育多層次發展的直接推動力量。這既體現在清末至民國時期的法律教育之中,也明顯地體現在我國當代的法律教育之中。這里所說的利益上的驅動可以從不同的視角來分析。由于我國自清末被迫實施法制改革以來,伴隨對法律人才的廣泛需求,法學開始成為我國當時的一門顯學。從接受法律教育者的角度來看,由于“當時受過這種法律教育之人,出路很廣——可以在立法機關當議員,可以在行政機關為官吏,可以在司法機關當法官,最低就者也可以當律師。”因而“學習法律學的報酬是巨大的”,興辦法律教育無疑有很大的市場。另一方面,由于舉辦法律教育有利可圖,而我國當時對舉辦法律教育的機構、師資圖書資料等基本要件等沒有一個統一的規范,這就給唯利是圖者提供了商機。如前所述的法政學校的泛濫,利益上的驅動就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之一。對此,孫曉樓教授的一番話,可以作為佐證?!熬蛷那皫啄杲涍^的事實上說,有許多公私立的法政學校,每因經濟關系而濫收學生?!?/p>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及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實施,我國重新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法學又一次成為了我國的顯學。從接受法律教育者的角度來看,在我國當今就業形勢相對緊張的情形下,接受法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可作為謀生的途徑,因為相對來講接受過法律教育者其就業空間非常大(如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尤其是從事法律職業更具有很大的誘惑力,這就是近些年來法律教育成為熱門專業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從舉辦法律教育的機構或部門這一視角來看,利益上的驅動更為明顯。
首先,它表現在司法部門自身既得利益的維持上。我國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曾大量吸收未受過任何法律教育者進入了司法系統。職位先占優勢對后來者(哪怕是優秀者)進入該職業領域以及進入之后的升遷就會產生很大的阻力。然而,在我國全民的教育水平不斷得以提高的前提下,提高法律職業者的素質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為了保障與維持先人為主者即教育水準處于劣勢狀態的司法工作者的既得利益,從1980年開始在普通高等教育之外另設立了對在職司法人員進行法律培訓的機構,如法官的培訓機構是各級人民法院的“業余大學”,從而讓以前沒有受過任何法律教育而又擔任了法官的人,去獲得一份足以證明他接受了法律教育的文憑;90年代司法機構中所設立的法官學院與檢察官學院,這些非教育機構所辦的訓練機構同樣也授予法學類文憑;與此同時,給政法干部提供在職學歷教育的其它機構也得以產生,如,中央與地方的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各級黨校、中華全國律師函授中心、各種職業大學、干部學校、廣播電視大學的法學專業以及大學附設的函授學院、夜大學、成人教育學院的法學專業等。至此,為了維護既得利益,我國的法律教育就已形成了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司法人員培訓三分天下的局面。而在大規模進行在職法學教育的同時由于沒有受過任何法律教育者仍然可以源源不斷地進入法律職業,換句話說,在大學法律教育不能成為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下,進行在職法學教育的機構就永遠具有其生存的空間,這就進一步導致了我國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的分離?!斗ü俜ㄅc《檢察官法》的頒布及修改,雖提升了進入法律職業行列的門檻,但對于已在位的法律職業者則采取了保護措施(如1995年的檢察官法第l0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這就使成人教育機構與司法培訓機構繼續具有與普通高等教育機構并存發展的空間。
其次,高校自身為了創收,在“計劃內招生”之外,大量的進行了各種層次不同的“計劃外招生”,這是導致我國多層次法律教育形成的又一重要因素。因為“計劃外招生”人數由招生學校自行決定,而收入歸學校所有。由于“計劃外招生”雖然在入學標準、學制、學習業績等方面與“計劃內招生”有很大的差距但“計劃外”的學生可以得到與“計劃內”的學生完全相同的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故越是重點高校,其“計劃外招生”的規模就越大。
再次,在我國現已把教育作為一種產業的條件下,法學教育的經濟導向功能更為明顯,再加上我國仍然沒有設立一個統一的興辦法學教育的標準,因而出現了不管是否有條件開辦法律教育,都來爭搶法律教育市場的局面,究其目的為的就是經濟利益。如許多工科大學或學校、民辦大學等機構在其師資力量、圖書資料等都極其匱乏的情況下,仍然開設法律教育。當今,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我國法律教育呈現的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泛濫的局面有愈演愈烈之勢。
三、我國法律教育不統一導致的弊端分析
(一)法律教育不統一,極大地影響到我國法制的統一與尊嚴。法律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權威,而法律權威的形成,依賴其自身的統一性與一致性,并要求有統一的一致性的法律運作而缺乏統一性與一致性的法律運作,是根本沒有威信與尊嚴的當今,“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為我國憲法所確認。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與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均要求形成全國統一的法制(包括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而統一的法律體系的構建、實施與完善,必須要求其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執行者具有共同的法律素養(如法律語言、法律倫理、法律信仰等)。因此,如果法律教育不統一,就不可能形成具有共同法律素養的法律職業共同體,進而很難以企求缺乏同質化的法律職業者能制定、實施或執行全國統一的法律標準。因此,法律教育是否統一,直接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否得以健康的發展,同時也直接影響到我國國家法制的統一與法律的尊嚴。
(二)法律教育的不統一,將嚴重影響到我國司法的體面與尊嚴。“一國司法之隆替,全系于法律教育之優劣。蓋今日之法律學生,即將來之法官或律師?!髮硭痉ㄖ畠灹迹瑒t今之法律教育,當善為培養”法律職業者是一國司法的具體實施者,是一國法律的守護神,因此,司法公正和合格的法律服務的提供,有賴于法律職業者受教育的程度,故法律職業人士的教育水準如何,將直接影響到一個國家司法的體面與尊嚴。而我國現有的多層次法律教育的不統一,導致我國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嚴重參差不齊,讓這些良莠不齊者進入我國的司法界,嚴重地損害了我國司法的尊嚴與威信。
(三)法律教育不統一,實施司法考試制度的目的難以實現。我國實施司法統一考試的目的本身就是為了提高法律職業者的素質,提升從事法律職業的門檻。但是,在我國目前辦學機構與辦學層次十分雜亂的情況下,由于層次不同的院校,學生的來源與素質、師資條件、教學資源、培養規格、修業年限、課程設置、教學方法等諸多方面呈現出極大的差異性,從而嚴重影響了我國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也無法形成“同質化”的法律職業者群體。而根據我國《法官法》、《檢察官法》以及《律師法》的規定,層次不一、接受過不同性質的法律教育或訓練的本科生(其中夜大、電大、函大、自學考試畢業的本??粕藬颠h遠超過了普通高校的畢業生)與非法律專業畢業的本科生都具有了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通過者有可能進入到法律職業的行列。因此如果我國多層次法律教育的狀況不加以改變的話,那么,實施司法統一考試的目的難以真正實現。
(四)法律教育不統一,損壞了法律職業者的整體形象與威望。法律職業需要公眾的信賴和尊重,而只有那些在經過激烈的競爭之后證明了自己能力的人才能獲得這種信賴與尊重。兩大法系各主要國家,其法律職業者神圣而崇高的法律地位,均與其接受了嚴格的法律教育與極其嚴格的司法考試即經歷了“過五關斬六將”式的選拔有很大的關系。而我國目前法律教育的不統一,接受法律教育者的層次的參差不齊,容易給人們造成一種錯覺,即法學似乎是一種最容易學的學科,只要熟記了我國的法律條文就可以成為法律工作者。這一觀念的形成,使公眾難以對法律職業者產生敬畏、信任與尊重。
(五)法律教育的不統一,嚴重影響了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由于法律教育不統一,國家始終沒有出臺一個興辦法律教育的統一標準,以致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一些根本不具備興辦法律教育的機構、個人以各種各樣的名目出現在法律教育的市場上,這對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形成了很大的沖擊,因而出現了搶占法律教育資源的混亂局面。隨著每年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各種類型以及層次不一的法律教育的混合,師資力量的嚴重不足,正規大學法學院的教師尤其是從事理論法學與部門法學教學的教師日益成為了疲于應付上課的機器,久而久之,自然對學生的要求也就放松了,再加上各種層次的學生太多,很容易出現管理上的漏洞與失控,其最終的結果是所培養的人才更多的只有其名而無其實。超級秘書網
(六)法律教育不統一,浪費了國家有限的教育資源。一個國家教育的發達程度,與這個國家經濟的發達程度有密切的關系。在我國教育資源很有限的情況下,實行多層次的法律教育且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處于割裂的狀況,以致所學非所用,所用非所學,最后又要花大量的經費用來培訓,這無疑是一種重復式教育,既影響了法律職業者的整體水平,也嚴重地浪費了國家的教育資源。
注:
①孫曉樓著:《法律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6頁。
②1903年天津中西學堂更名為北洋大學堂。程燎原著:《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頁。
③方流芳:《中國法學教育觀察》,載賀衛方編《中國法律教育之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9—10頁。
④方流芳:《中國法學教育觀察》,同注3,第l2一l4頁。
⑤方流芳:《中國法學教育觀察》,同注3,第11頁。
⑥參見湯能松等著:《探索的軌跡——中國法律教育發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87—288頁。
⑦參見孫曉樓著:《法律教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