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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北京的“法官打律師”到昆明的“法官拷律師”事件中那被冤屈律師發出的憤怒的呼喊,從吉林高級法院、武漢中院、安徽阜陽中級法院到深圳中級法院的法官受賄“窩案”中閃現的少數律師鬼魅身影,從楊金柱律師與吉林高院張文顯院長的“決斗”,不僅僅讓我們看到現階段我國律師生存之艱險,更讓人倍感對律師和法官這一“剪不斷、理還亂”的關系進行分析的必要。
1.律師與法官關系的現狀分析
在這種關系中,法官和律師心無旁騖,各自認真履行著自己的職責,一心只做他們應該做的事情。對于律師來說,為了獲得于自己一方有利的判決,自然會千方百計地尋求支持己方的證據和法律,會用放大鏡甚至顯微鏡去發現對方的證據的瑕疵,律師們相信只有事實和法律才是說服法官唯一的工具。對于法官來說,案件由于有了律師的參與,他(她)會從律師針鋒相對的質證和辯論中發現真相,當雙方律師都盡職盡責的時候,法官的工作其實就變得十分輕松了,法官們能夠輕易地找到最合適的法律,最終達成正義。在這種關系中的法官和律師的工作是輕松和愉快的,律師和法官的關系是十分地單純和簡單,律師只需做好自己分內的事,在法庭上充分闡明己方觀點、盡情批駁對方觀點就行了,律師不必和法官有什么特別的關系。
1.2斗爭關系
在這種關系中,對于律師來說,只是一味強調于自己一方有利的理由,單方面追求自己一方的利益,并認為法官要么是水平差、要么是已經被對方收買,基本上是天然不信任法官。對于法官來說,認為律師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角色,要么是瞞天過海、挑詞架訟、無病呻吟,要么是夸夸其談、夸大其詞、得理不饒人。在這種氛圍中,律師不得不搞十面埋伏,試圖從事實和法律上形成包圍圈,讓法官無處可逃,只能得出一個于自己一方有利的結論;而法官來說,則是要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只想怎樣把雙方當事人“擺平”,不僅“案結”,而且“事了”,但是由于有了律師的參與,往往會增加辦案的難度,面對只是強調自己一方利益、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律師,只能“橫眉冷對”甚至利用職權處處設置一些“合法”或者“不合法”的障礙,試圖迫使律師能夠就范。在這種關系中,律師很“累”,法官很“煩”。
1.3相互利用關系
在這種關系中,法官不再是法官,律師不再是律師,他們都變成了“商人”,案件則變成了一樁“生意”,判決成了“交易”的結果,于是,法律和事實遠離人們而去,成了一種純粹的“裝飾”。現實中發生的吉林高級法院、武漢中院、阜陽中級法院到深圳中級法院的法官受賄“窩案”就是最好的例證。
2.上述三種關系產生的現實條件分析
從統計學角度來說,在缺乏有效統計數據的前提下,我們說哪種關系是多數、是主流,哪種關系是少數、是個別,都是不可靠的。但是,在事實上我們永遠不可能得到上述三種關系在現實中的統計數據和比例,因此,只能對產生上述關系的現實條件進行分析。
2.1社會對律師價值的需求
“你能不能請法官出來?”這已經成了當事人檢驗律師水平的試金石,大多數律師都被這一問題拷問過,對于當事人來說,請法官的層次就是律師的這塊試金石的“成色”,如果能把院長請出來,肯定就是一塊“金磚”,也就成了當事人心中的“大律師”。其實,當律師被這一直接否定自身價值的問題拷問時,心情是極其復雜而難言的。如果肯定的回答,律師就否定了自己用法律知識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價值所在,而將自己降格為“掮客”,但是如果是否定回答,其結果肯定是當事人迅速離去。
2.2司法制度
對于律師來說,當事人是非常現實的衣食父母,而勝訴的欲望主宰著每一位當事人,而勝訴的結果又會不斷地給律師帶來新的業務。如果沒有勝訴的結果,無論你有多么高深的法學修養,無論你是如何地殫精竭慮、苦心孤詣、徹夜不眠,其社會效果也是極其有限的。因此,勝訴的結果在主宰當事人的同時,主宰著律師。于是,主宰案件勝訴結果的人自然就成了律師的主宰。法官和律師是司法制度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這是決定兩者關系必須要考慮的因素。
2.3法律修養
包括法律知識的掌握和法律素養,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法律信仰。法律知識和素養能夠為法官和律師在案件處理上給予技術上的支持,而信仰的有無為法官和律師提供的是最基本的價值選擇,也是法官和律師“上天堂”還是“下地獄”的標準。
2.4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當案件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況時,當案件處在法官自由裁量權范圍內,法官個人對律師的偏好就成了案件勝負的決定性的因素。判案法官個人對律師的偏好對當事人有著決定性的意義,如果一個法官對一個律師表示出蔑視,那么這位律師必定會從案件中出局,如果整個法官群體對某律師表示否定,其實就是對該律師的封殺,該律師的路也就走到了盡頭。
2.5個人修養
個人的性格、愛好、道德修養以及人文修養等毫無疑問會對其職業帶來多方面的積極或者消極的影響。
3.與法官建立平等關系的途徑
律師不僅僅是一個事業,它首先是一個養家糊口的職業,律師職業的特點決定了律師的生活不會平靜。律師作為自然人免不了生存的壓力,在執業中常常會面對流俗的誘惑和權勢的淫威,是堅守做人的尊嚴守護正義,還是媚流俗、畏權勢地墮落下去,是做律師必須做出的選擇。建立律師和法官的平等關系是每個律師的夢想和追求,而那些不問青紅皂白與法官斗爭的律師也為我們所不采,而與法官狼狽為奸相互利用的關系,更為我們所不齒。作為職業律師,每個人都為此付出了極高的成本,從內心深處來說,沒有任何一個律師愿意為了某一個案件而出賣自己的人格和尊嚴,去換取案件的勝訴。相信那些因為行賄法官而被吊銷執照的律師,他們也曾經是一名法律的卑微朝圣者,也曾用心去感受過法的脈動與心率,去探尋過法的精神與真諦,但是,他們最終墮落了,他們香車寶馬、高堂華舍,與法官出入豪華場所,過著自己絲毫也不快樂的醉生夢死的生活。他們以其最終的結局告訴了我們,如果我們心中無法律信仰,在行動上媚流俗、畏權勢,也許可能會使我們在物質上富足,但最終葬送和毀滅的卻是我們的人格尊嚴和職業尊嚴,在物質的輝煌和繁榮后面,其實一無所有。盡管現實:許多的因素,譬如多元化的人模式、殘酷的律師生存環境和競爭環境以及我國根深蒂固的人情化社會,使得現階段要建立律師和法官的平等關系變得十分的不容易,但是我們必須堅守作為法律人的根本——尊重事實,信仰法律。堅守住這兩點,也就是堅守住了我們作為人的基本尊嚴,盡到守護了正義的責任。
3.1尊重事實
是否尊重事實,關乎每一個人的基本誠信的道德底線,我們每個人的道德底線加起來即構成了社會的道德底線。而尊重事實是實現社會公平的前提條件,而社會公平是一個國家公民和平相處的政治底線,所以尊重事實絕非僅僅是一個法律素養問題,它既構成社會的道德底線,又是政治底線,律師有責任擔當起維護一個社會道德和政治底線的責任。律師所要面對的事實,常常關涉案件事實,輕者危及財產權益,重者危及的是自由和生命。因此,律師通過對事實的尊重,體現的不僅僅是一種法律專業上的責任,而且更重要的是體現了是社會的良心,顯現的是社會的誠信底線。如果律師在職業中能夠向社會傳達“尊重事實”是一種不可挑戰的信念和不得輕慢的原則,對社會而言,律師就擔當起了社會良心的捍衛者的責任,對律師而言,則會贏得社會的敬重和當事人的尊重。
3.2信仰法律
在一般意義上,信仰是人內心秉持的精神規范,是心靈的寄托,信仰法律應該是所有法律人的精神家園,當我們選擇律師作為職業,也就應該將法律作為信仰,法律就是我們心中神圣的殿堂,我們就是她虔誠的朝圣者,這種選擇將使我們短暫人生有了永恒的意義,獲得作為人的尊嚴。檢驗律師是否信仰法律的標;隹有兩個,一是在內心是否崇敬法律、是否將法律作為最高準則,二是是否勇于為法律尊嚴而與侵犯法律尊嚴的言行作斗爭。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既是社會文明的標志,也是公眾安居樂業的最基本的要件。而良好的法律環境的形成除了需要良法以外,還需要有一群有法律信仰的人同侵犯法律尊嚴行為作不懈的斗爭,方能長久。
處于轉型社會環境下的中國律師,無時無刻不在經歷著“靈與肉”的折磨,一面是心中對正義的追求和做人的尊嚴,另一面是現實生存的壓力,它們就像是石磨上的兩塊石頭,而律師就是中間被碾壓的稻谷,在“靈與肉”的掙扎中堅守做人的尊嚴,守護正義。當職業律師面對各種誘惑應該牢記“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當某一天我們在仰望星空,用道德的天平審視自己時,我們能夠驕傲和肯定地說:我是律師,雖然窮,但我良知尚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