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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每年究竟有多少項目需要年檢,這恐怕和種類繁雜的行政審批事項一樣,連政府部門自己也很難說清楚。有人說,我們現在有多少種證照就有多少種年檢。2004年3月,北京市政府依照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對涉及企業的年檢事項進行了清理,在這次清理中共保留了44項年檢事項,合并了兩項,取消了66項,也就是說在清理之前,北京市涉及企業的年檢事項有102項。這并不包括涉及個人的年檢事項,如果包括會更多,比如涉及行業準入證的年檢,醫師資格證、藥劑師資格證、會計師資格證、律師資格證、公證員資格證、駕駛員資格證等等。這時候我們會發現差不多我們每個人都面臨著一個共同的話題-年檢。
年檢被人們形象地稱為“二次許可”,因為它對政府的權力行使來講,與登記許可具有同樣的效力與意義,年檢不合格的企業可以被注銷,不合格的個人可以被取消資格。而年檢對被年檢者的意義則是每年一次的填表、登記、跑相關部門蓋章,以及繳費。
小年檢,大門檻
1988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根據這項規定,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要按期進行年檢,在這里,企業的年檢是對企業資格的審查和重新認定。行政許可法正式頒布實施后,各級政府會根據法律的規定取消一部分沒有法律依據的年檢,同時也會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保留一部分確有必要的年檢企業和項目。
每年一次頻繁的,且增加了很多附加條件的,沒必要的年檢對企業來講如同過關,稍不小心可能就會落入年檢的“陷阱”。2000年,某城市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由公安局、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勞動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商業委員會六部門聯合對所轄范圍內的娛樂場所進行審核。審核登記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凡主管部門中有一家不通過,并責令限期整改的,其它部門要相應暫緩審核。對逾期未辦理重新審核登記和核減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或申請注銷登記事項的,取消經營資格。審核的范圍包括:已領取合法證照且正在營業的歌廳、舞廳、卡拉OK廳、電子游戲廳、錄像放映廳,以及證照齊全、有效且正在營業的洗浴、桑拿、美容美發等服務場所。審核內容包括場所名稱、經營范圍、場所面積、衛生設施、人員資質培訓等。審核要求有關企業進行重新登記。但這一通知并沒有下發給所有的企業,很多企業并不知道此事,也沒有進行過重新登記,為此這些企業在年檢的時候因為沒有這張登記表就沒有參加年檢的資格,這使一些企業陷入了極為尷尬的境地。于是一些企業向政府部門提起了行政復議。
同時,年檢的資格審查的內容也會根據政府工作的重心和行政執法的需要而發生變化或增加。近年來,由于一些網吧,特別是黑網吧的違法經營活動,對社會,尤其是青少年造成了不良的影響,誘發了各種社會不安定因素。為此,加強對網吧的整治成了全國各地執法部門工作的重心。一些地方在清理整頓網吧的過程中,對一些已經取得了合法營業資格的網吧采取直接取締,或在年檢中做出不予通過的處理。對這些由于政策的變化而給經營者帶來的損失政府也沒有給予任何相應的補償,顯然這對合理經營的網吧是不公平的。而且這種隨意擴大年檢范圍,增加年檢內容的處理方法,使年檢實際上成了政府對企業處罰的一種手段,有悖于行政行可法的精神。
同時年檢的收費也是一個亟須規范的重要內容,2002年有媒體報道了為年檢收費而拖垮企業的事情。1997年6月,河南省伊川縣彭婆鎮農民李鐵北與人合辦了一家企業,沒料到,半年后的年檢卻讓他陷入了困境。1998年2月,李鐵北到彭婆鎮工商所年檢換照,他按要求將企業的財務公章和營業執照正副本交給了工商管理人員,工商管理人員要求其交納2000元的年檢費,李鐵北認為按規定年檢只交50元,2000元的收費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拒絕繳費。于是,他的企業年檢被拖了四年,2000年初,其企業被縣工商大隊以無照營業為由進行了處理,上百萬元的投資也因為這種久拖不決的年檢而打了水漂。那么年檢收費應當如何收才合理呢?政府的年檢是不是一定要以收費的形式存在?
合法的年檢與不合理的尋租
中國政法大學薛剛凌教授認為,雖然企業的年檢有法律依據,但是事實上,相當一部分年檢是沒有必要的。企業年檢說到底還是計劃經濟思維的產物,一方面是政府對企業、對市場不放心,想管;另一方面是政府日常的監管手段不發達,只能依靠每年一次的年檢。大量不必要年檢的存在恰恰反映出了政府權力的自我膨脹,自我擴張。在計劃經濟的思維下,政府總是管得越多越好,權力總是越大越好。
國家行政學院楊小軍教授認為,我們現在一些政府部門對企業的年檢基本上流于形式,企業每年都要定期到管理部門填表,申報財務狀況,繳費。企業為了通過年檢,自然會填寫有利于自己的情況,有的企業甚至做假,在年檢的時候將資金劃入,通過了年檢,資金又被劃走了。由于每年需要年檢的企業很多,管理部門不可能對每一個企業的真實狀況進行一一核實,最終這種檢驗也就成了一種走過場。這種頻繁而又沒有實際意義的年檢等于是擾民,增加了企業的負擔,企業為了跑這些年檢項目要花上幾個星期的時間。而在另一方面我們現行的年檢與年檢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相違背的,年檢本是一種資格標準審查,是對企業有無經營資格進行認定的,但我們現在的年檢把資格標準與企業是否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標準混為一談了。比如對出租汽車公司的年檢,除了要對公司的條件、資金進行審查以外,還要加上是否辦了學習班,是否訂報,是否有拒載行為,是否出具正規收據等內容,其實這些內容都不影響企業獲得許可資格,這都應該是日常監督和檢查的范圍,適用于行政處罰法來解決。把這些加入到年檢的范圍中,以注銷經營資格作為手段,實際上是規避了行政處罰法。因為我國的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適用程序比較完備,不能任意使用。而一些管理部門將一些內容強加在年檢中,增加了資格條件,以此來表現自己的權威,擴大自己的權力,這對許可制度無疑是一個打擊,其危害性很大,它為管理部門的違規亂收費和權力尋租提供了一個途徑。
楊小軍教授認為,行政許可的收費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收費刺激了一些管理部門的監管欲望,進而為此設立了更多的條件,增加了更多的許可內容。我們看到,上海浦東新區作為上海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試點區域,已于今年年初取消了企業的年檢收費,企業年檢由政府“埋單”,年檢費用由政府的財政進行補貼。這顯然對規范企業年檢,規范行政許可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楊小軍教授說,行政許可法的本意是限制政府的許可行為,不是非常必要的許可不設,可設可不設的許可不設,這就需要有權設定許可的部門認真衡量,把握許可法的原則和精義,同時在行業管理的過程中應更好地發揮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的作用,為社會的自主管理提供更多的空間。
“減負”,一箭雙雕
取消和減少不必要的年審,加強個人自治、市場自治、自律管理和事后監督是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實質,我們可以看到,很多政府部門已經開始主動對各種年檢進行清理,以配合行政許可法的實施。
取消和減少不必要的年檢會對企業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
以出租汽車公司為例,為了通過每年一次的年檢,公司要按各有關執法部門和管理部門的要求舉辦各種學習班,訂閱這些部門要求訂閱的報紙,按各部門的要求增加護欄,統一著裝,統一衛生標準等等,否則這家公司可能會面臨在年檢時被淘汰出局的危險,至少它會受到來自不同方面、不同部門的設卡或者是刁難,有些章就蓋不上。而要達到這些標準都是要繳大量的費用,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的,而這些支出都會記入企業的經營成本。取消年檢對企業在這些方面無疑是一個很大的解放,對政府來講也少了一個權力尋租和任意收費的機會,有力于打造一個更加清正,更加廉潔的政府。
取消和減少不必要的年檢對個人的影響也是一樣,我國現在有很多行業都實行了行業準入制度,要從事某一行業需要取得一定的資格,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有關人員必須通過考試才能獲得這種資格,例如,會計師、律師、駕駛員等。對這些從業人員我國也有年檢,這種年檢依然是一種資格審查,對這種年檢的意義也有人提出了質疑,因為一個人的從業能力不可能像一個企業的法人代表一樣經常地發生變化,不能說他今天有能力從事某一行業,明天就沒有能力了。這樣的年檢實際上就成了對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是否依法執業的檢查,但是這種檢查完全可以放在日常的管理中,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有違法行為,應當隨時給予處罰,而不是一定要等到年檢的時候。如此來看,對個人的年檢到最后也就演變成了一種收費形式。取消這些年檢事項,無疑對個人來講是一種“減負”
日常的管理重于定期的年檢
但是取消和減少年檢并不意味著政府放棄了對企業的監管責任,相反,政府應將這種定期的,收效不大的管理,變成日常的、更有效的管理形式。華東政法學院朱芒教授認為,行政許可法強調了經濟規律和市場秩序的問題,為此而降低了市場的準入門檻,但是還有一個問題同樣值得我們注意,那就是社會安全的問題。安全是不能通過市場規律來自行解決的,只能靠政府監管,加強日常的檢查。同時安全問題也不能有一個全國統一的標準,這是一個地域性很強的事,應該更多地靠地方法規來解決。
薛剛凌教授認為,對企業的日常監管是市場經濟自身運行機制健全和完善的重要內容。日常的監管首先要有有效的監管手段,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政府的監管手段是多樣的。一是完備的征信系統可以有效地約束企業的行為,擁有不良記錄的企業,政府對其的監管力度就會更大,其因違法行為而付出的成本也會很高。二是執法部門對企業不定期的檢查,對查出有違規行為的企業進行嚴格的處罰,這種處罰的力度要遠遠大于其違規所得的利益。三是對一些可能有礙于公共利益的重點企業,比如可能造成污染的企業,實行自我登記制度,要求企業如實填寫其自我監控的情況,如果企業填報不實,一經查實將面臨高額的處罰,至直追究法律責任。
其次,日常監管要有完善的制度,立法機關要能夠根據市場需要及時地進行立法跟進,要把社會監管與政府監管相結合。我國現在政府監管的力度大而社會監管卻表現冷漠,這與我國的舉報制度不完善有關,針對群眾的舉報,行政機關常常不能做出及時的反映,同時也沒有相應的獎勵措施,這些都影響了群眾監督的積極性和社會監管的效果。
第三,就是要加強日常監管的人、財、物的保障,行政機關必須有充足的力量行使日常的監管。
薛剛凌教授認為,行政許可法實施后,一些年檢項目會大幅度削減,但也會有一些關系到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的項目要保留,對這些項目一定要實行實質性檢查,要把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以使我們年檢的目標與手段相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相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年檢費。開業登記費按注冊資金總額的1‰繳納;注冊資金超過一千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繳納;注冊資金超過一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登記費最低額為五十元。變更登記費、年檢費的繳納數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