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職務犯罪偵查專業化分析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職務犯罪偵查專業化分析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職務犯罪偵查專業化分析

摘要:基于懲治職務犯罪的需要,職務犯罪偵查逐步向專業化方向發展,這種趨勢表現為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的分化、偵查手段的專門化和偵查分工的專業化。然而,我國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專業化存在不足,需要通過體制內人力資源的共享、專業化培訓和建立檢察事務官制度等途徑推動職務犯罪偵查人員的專業化。

關鍵詞:職務犯罪偵查;專業化;偵查人員

【正文】

職務犯罪是公權力異化和失控的極端表現,這種犯罪存在時間久遠而又不斷變化更新,危害巨大卻頗難查辦。查辦職務犯罪,規范權力運行,是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職責之所在。然而,懲治職務犯罪以有效的偵查為前提,職務犯罪偵查的有效性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偵查人員的素質和能力。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更新,職務犯罪也出現新的變化,這進而推動職務犯罪偵查向專業化發展,也增加了職務犯罪偵查隊伍專業化建設的迫切性。

一、職務犯罪偵查的專業化

職務犯罪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與普通刑事犯罪相比,職務犯罪的主體具有更多的可控資源和更大的影響力;有職務行為的掩蓋,犯罪行為更加隱蔽;犯罪手段更具智能化和專業化;犯罪涉及人數更多,空間轉換更大。因此,在偵查職務犯罪案件時,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的對抗性更加特殊,[1]可收集的證據種類更少,[2]需要同時投人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職務犯罪以及職務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制約著職務犯罪偵查的效率,也影響懲治職務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基于懲治職務犯罪的需要,職務犯罪偵查的專業化趨勢逐步顯現。具體表現如下:

1.偵查職能的分化

職能分工的細化是人類社會發展的趨勢。在刑事訴訟領域也是如此,職能分工呈現越來越細化的趨勢。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的分化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1)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分化。在西方社會早期,社會關系簡單,糾紛解決的方式相對單一,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基本不分,都實行彈劾式訴訟模式。隨著社會發展,由于刑事犯罪的復雜性和嚴重性,以及國家追究犯罪的必要性,[3]使得刑事司法權國有化,訴訟形態發生分離。刑事訴訟開始區分于民事訴訟而獨立存在,形成了國家追訴犯罪的糾問式訴訟模式。在糾問式訴訟模式中,法官集追訴與審判權于一身,沒有訴訟職能的明確區分。而在我國古代訴訟制度中,一直是司法與行政合一,民事與刑事不分,也沒有訴訟職能的區分。

(2)控訴職能與審判職能的分化。隨著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在分權理論的影響下,歐洲大陸法系國家開始設立檢察機關來承擔控訴職能。檢察官和法官的職權區分使得刑事訴訟領域出現了控訴與審判職能的分離,從而形成了控辯式訴訟模式。控、審分離是控辯式訴訟模式的核心特征。在這一模式早期,審判前的偵查被視為起訴的準備程序,偵查職能為公訴職能所包含,檢察機關集公訴和偵查職權于一體。

(3)偵查職能與公訴職能的分化。隨著犯罪形勢的發展和變化,偵查的技術性要求越來越高,專業化特征也越來越明顯,偵查職能開始與公訴職能分離。在英格蘭,亨利·菲爾丁于1750年組建了第一只現代偵探力量——“弓街偵查隊”,并逐步發展成為政府支付薪水的偵探。182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倫敦大都市警察法案》,從而正式建立了職業化的警察力量。[4]此后,英國警察機關慢慢接管了犯罪偵查工作,治安法官逐漸不再直接介入犯罪的偵查。而在歐洲大陸,也發生了警察與檢察官的職能分化,檢察官雖然也是偵查權的主體,但從“一線偵查”退居“二線偵查”,成為形式上的偵查機關,而警察機關則實際從事“一線偵查”,成為實質上的偵查機關。這種分化實質上體現了偵查專業化、技術化的趨勢。

(4)職務犯罪偵查職能與普通犯罪偵查職能的分化。職務犯罪偵查職能與普通犯罪偵查職能的分離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有的國家的職務犯罪偵查職能是由追查戰爭問題演變而來的。如印度的專門反腐敗機構——中央調查局,其前身是1941年英國統治下的印度政府建立的德里特殊警察組織,該組織的主要任務是調查印度在二戰期間有關戰爭和軍需物品生產和供應方面的行賄和受賄案件,本來隸屬于國防部,后來職能擴大到政府各部門,并劃歸內政部監管。印度獨立后命名為中央調查局,并于1987年起,設立反貪污賄賂部。又如日本東京地方檢察廳的反腐敗常設機構——“特別搜查本部”,其前身是東京地方檢察廳1947年為追查戰后混亂中侵吞國家大批救濟物資成立的“隱退藏事件搜查部”。[5]

職務犯罪偵查職能分化的外在表現是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成立的專門偵查機構。這種專司職務犯罪偵查的機構有三種表現形式:第一種形式是在警察系統內部成立專門的職務犯罪偵查機構。如法國國家警察局及巴黎和其他城市警察局財經處、加拿大皇家騎警反貪處、美國聯邦調查局等等。第二種形式是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職務犯罪偵查機構。如日本東京、大阪、名古屋等地方檢察廳設立的“特別搜查部”,專門偵查職務犯罪案件;俄羅斯在各級檢察院設立偵查局,負責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德國1993年在各州檢察院設立腐敗案件清理中心;意大利檢察機關的內設反腐敗行動小組;韓國大檢察廳及地方各級檢察廳內設置了不正腐敗事犯特別搜查本部和特別搜查部(班),專門負責受理、偵查、起訴國家公務員貪污賄賂等腐敗的犯罪案件。[6]英國1988年根據《1987年刑事司法法案——嚴重欺詐局法》建立的反重大欺詐局,歸屬總檢察長領導。第三種形式是在檢察機關和警察機構之外設立專門的職務犯罪偵查機構。如我國香港地區的廉政公署、新加坡1952年設立的腐敗調查局、印度尼西亞1968年成立的腐敗清查隊、印度的中央調查局、泰國的反貪污委員會等等。

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的獨立,一方面源于各國對于職務犯罪問題的認識逐漸深入,另一方面源于職務犯罪案在訴訟上的特殊性逐步得到認可。透明國際認為:“隨著腐敗變得越來越復雜,傳統的法律強制執行機構偵查和揭發腐敗的能力變得越來越弱。此外,在一個腐敗成為普遍現象的體系里,傳統的法律強制機構自身就有可能產生腐敗的官員。”[7]顯然,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的獨立,既與職務犯罪案件自身較為復雜有關,又有偵查主體因素的影響。由一個相對獨立的偵查主體來專門承擔職務犯罪偵查職能,是有效打擊職務犯罪的內在要求。這一點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也得以體現。該公約第36條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設有一個或多個機構或者安排了人員專職負責通過執法打擊腐敗。這類機構或者人員應當擁有根據締約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而給予的必要獨立性,以便能夠在不受任何不正當影響的情況下有效履行職能。這類人員或者這類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受到適當培訓,并應當有適當資源,以便執行任務。”這一規定實際上反映了職務犯罪偵查職能專業化的趨勢。由于各國憲政體制、刑事訴訟制度傳統以及司法文化存在差異,職務犯罪偵查機構的表現形式有所差異,職務犯罪偵查的專業化程度上也各不相同,但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的

專業化趨勢十分明顯。

總體上看,從刑事訴訟形態的演變到訴訟職能的分化,再到偵查職能的進一步分化,體現了一種訴訟職能專業化的趨勢,而職務犯罪偵查職能與普通犯罪偵查職能的分化也是這種專業化趨勢的體現。這種發展趨勢是基于職務犯罪的發展和偵查效率的訴求而出現的,是國家控制職務犯罪內在需要的體現。

2.偵查手段的專門化

職務犯罪難以對付,因此需要賦予職務犯罪偵查機構充足的偵查手段。正因為如此,學者羅伯特·克利特加德認為法律賦予職務犯罪偵查機構的權利“即使不是十分嚴厲的,也必須是廣泛的。”[8]縱觀有關國家和地區反腐敗機構,法律都賦予他們廣泛的偵查權限。既包括了對人的逮捕、拘留、羈押等權限,也包括對物的查封、搜查、扣押、沒收等權力。除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常規偵查手段外,有的國家和地區還賦予了職務犯罪偵查機構采取特殊偵查措施的權力。這些措施包括:通信監控、跟蹤、臥底、誘惑偵查、線人、控制下交付以及其他特工行動等。如波蘭議會1995年6月通過立法規定在利用公職或特別職務進行巨額行賄或受賄的案件中,波蘭警察和國家保護辦公室在其活動范圍內可以采用秘密偵查方式,包括通信監控、通過秘密渠道獲取或接受有關證據。[9]美國佐治亞州反腐敗特別機構法也授權反腐敗特別機構實施秘密偵查活動和使用特殊手段的權力,這些手段既包括隱蔽的監聽、監視、照相觀察、電子監控、不受限制的介入郵電通訊方式、偷聽等方式,又包括使用手銬及其他鐵制工具、催淚彈等特殊手段和攔截交通、克服障礙等措施。[10]

特殊偵查措施的使用往往受到較為嚴格的限制,但許多國家法律授權在職務犯罪偵查案件中使用特殊手段。就授權方式而言,有的國家明確規定腐敗案件可以使用特殊偵查手段,有的法律規定則較為籠統。如德國1998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明確規定“監聽、錄制私人住宅會話”的手段可適用于受賄和行賄罪;美國1986年電子通訊與隱私法案修正和補充了1968年《犯罪控制及安全街道法案》的規定,可適用監聽方式的犯罪案件范圍包括了賄賂犯罪。其他一些國家如英國、法國、意大利也籠統授權在腐敗案件中實施秘密偵查。[11]

在職務犯罪偵查中使用特殊偵查手段近年來也逐步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如歐盟理事會制定的《反腐敗刑法公約》第23條要求為了收集證據而采用特別偵查措施。[12]該公約的解釋性報告將特殊偵查手段細化為密探、竊聽、監聽電信設備以及進人計算機系統等。[13]第十七屆國際刑法學大會專題決議也指出:“法律應當為腐敗犯罪偵查活動規定適當的手段。這些手段在嚴重的案件中可以包括秘密偵查以及竊聽通訊。”[14]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0條規定:“為有效地打擊腐敗,各締約國均應當在其本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許可的范圍內并根據本國法律規定的條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況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許其主管機關在其領域內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認為適當時使用諸如電子或者其他監視形式和特工行動等其他特殊偵查手段,并允許法庭采信由這些手段產生的證據。”

隨著偵查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刑事偵查技術的發展,特殊偵查措施在我國也逐漸得以運用。1993年《國家安全法》和1995年的《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15]在職務犯罪偵查中使用特殊偵查手段的規定具體出現在198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檢察院對重大經濟案件使用技偵手段有關問題的答復》中。該文件規定:“對經濟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術偵查手段。對于極少數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主要是貪污賄賂案件和重大的經濟犯罪嫌疑分子必須使用技術偵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經過嚴格審批手續,由公安機關協助使用。”其后,在最高人民檢察院1994年的《關于認真做好貪污賄賂等大案要案案犯潛逃、脫逃備案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了有關邊控、堵截措施;199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偵查手段設施建設的通知》將“攝象機、監視器”等列入裝備;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器材設備配備綱要》提出,將移動定位設備、特種照相設備、激光夜視儀、數字微型錄音機、高靈敏度指向話筒、無線錄音設備、高清晰度監控攝像機納入配備的裝備范圍。雖然中國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獨立使用特殊偵查手段有待于立法進一步明確授權,但基于偵查實踐的需要,職務犯罪偵查手段的專門化趨勢卻不可阻擋。

3.偵查分工的專業化

職務犯罪涉及的地域越來越廣泛,時空跨度越來越大,案發后轉移贓款贓物、毀滅證據、潛逃速度加快,窩案、串案增多。在調查取證、追贓和追逃方面需要多方面偵查力量的協調和合作,尤其是在大案、要案的偵查中需要同時投入大量的辦案力量。查辦這類案件,靠單個偵查人員的力量,或以搭檔的方式辦案就顯得勢單力薄。有些情況下,甚至單靠一個基層院或一個地區檢察院的偵查力量,也會貽誤偵查時機。因此,查辦這類案件需要發揮職務犯罪偵查系統的整體優勢,加強協作,走一體化偵查模式。但沒有合理的分工也不可能形成協調統一的整體,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是以偵查分工的細化為前提的。

偵查分工的細化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其一,辦案環節上的分工。對于職務犯罪案件而言,追逃、追贓、訊問、查找和固定證據都有其內在規律和技巧。讓有特定專長的辦案人員負責案件的特定環節,不僅可以人盡其才,而且還可以提高偵查效率。從職務犯罪的發案趨勢看,大案要案明顯增多,對于這類案件不可能由一個人乃至一個部門來完成,必須在辦案環節上進行必要的分工。如果說辦理簡單案件不需要太多的分工,由幾個“通才”即可完成的話,辦理大案要案則需要更多的“專才”。而職務犯罪越復雜,偵查工作則越需要專才,偵查分工也越細化。

其二,專業知識上的分工。職業犯罪的行業特征越來越明顯。在不同領域、行業和部門,職務犯罪的情況具有不同的特點。一方面,在不同的行業、領域和部門,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嚴重程度和表現形式存在差異;另一方面,在相同的行業和領域,發案環節和主要作案手段又具有相似性,存在一定的規律可循。這主要是因為每一個行業、領域或系統有其獨特的工作方法和程式,具有內在的運行規律。對于偵查人員來說,查處特定領域、行業和部門內的職務犯罪,僅僅掌握法律知識是不夠的,還必須了解特定行業的運行規律,掌握一定的行業知識。由于職務犯罪涉及金融、稅收、建筑、教育等諸多行業和部門,因此需要進行針對不同的行業領域進行偵查分工。這些分工以不同的專業知識背景為基礎,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難以完成,因此需要不同專業知識的人員進入到偵查隊伍中。

可見,由于職務犯罪種類多樣,涉及不同的領域和行業,辦案環節復雜,因此需要進行合理的分工。而隨著職務犯罪的發展,案件復雜程度不斷變化,職務犯罪偵查中的分工也越來越細化,對偵查人員的要求也越來越多樣化,對專業人才的需求也越來越迫切。

二、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專業化的不足

職務犯罪偵查的專業化是訴訟職能分化的結果,也是基于職務犯罪發展變化的推動作用。偵查職能的專業化對職務犯罪偵查隊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反觀檢察系統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專業結構,專業化明顯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通才多,專才少。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實務造作性很強,偵查技能很難從書本上習得,需要在辦案過程中加以鍛煉和提高。要掌握偵查技能,必需要在掌握書本知識基礎上經過實際鍛煉。實踐中,對新偵查人員的培養往往是以老偵查人員學徒式的幫帶來完成的,不僅周期較長,而且受發案情況限制。加上一些檢察院偵查人員人手不夠,一人多用,造成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多面手現象。即查找證據、偵查訊問、追贓等各個環節面面俱到。當然,作為職務犯罪偵查人員熟練掌握每一個辦案環節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但如此一來,培養出來的偵查人員個個都是“萬金油”式的通才。而人的精力畢竟是有限的,樣樣都通的“萬事通”,往往樣樣都不精。實踐中對某一個或某些環節有專門技能的專才卻并不多見。這種“通才多,專才少”的現象在為數眾多的基層檢察院極為突出。

2.法律專業多,其他專業少。隨著法學教育膨脹式的發展,法學專業的畢業生成倍增加。自國家實行司法考試以后,檢察機關招錄檢察人員的門檻也有所提高。通常是受過正規法學教育且通過司法考試的人才能進人人民檢察院工作。司法考試以前進入檢察系統地人員,通過在職培訓,基本上人人俱有法學本科以上學歷。[16]這無疑是大大提高了檢察隊伍的法律素養,但同時也造成了檢察人員專業的單一化。而對于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而言,僅精通法律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掌握會計金融、心理、建筑工程、稅收征管等等不同專業的知識。但這些專業的人員通過現行招錄制度很難進入檢察機關。需要指出的是,為了培養高素質實踐型和復合型法律人才,中國法律碩士學位教育已經進行了十年。十年來培養了一大批復合型法律專業人才,使我國法律職業的整體知識結構由所優化。但不可否認的是,實際效果與制度設計之間依然有很大的差距,民間對法律碩士質量并不是很高。有人甚至人為法律碩士學位教育“播下的是龍種,生產出的是跳蚤。”該評論是否言過其實有待于進一步考察,但筆者從調研中發現,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隊伍中這類復合型的人才并不多見。

三、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專業化的途徑

職務犯罪偵查的專業化需要偵查隊伍的專業化。實現職務犯罪偵查隊伍的專業化,需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采用不同的途徑進行。筆者認為,可從以下方面進行。

1.體制內人力資源的共享。職務犯罪偵查的專業化是一種發展趨勢,這一趨勢根源于職務犯罪的發展。根據我國現行檢察機關的設置和案件管轄的規定,職務犯罪大案要案一般由較高級別的檢察機關負責,而這類案件對偵查分工和協作的要求更高,更有必要使用特殊偵查措施。不難看出,職務犯罪偵查專業化的程度在不同級別的檢察機關是不一樣的。級別高的檢察機關對偵查專業化的程度要求要高,級別低的檢察機關要低。某些類型的職務犯罪案件并不是經常發生,或在某些地方不經常發生。過度的專業分工反而會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因此,應當根據檢察一體原則,在檢察體系內部實現人力資源的共享。根據案件發生情況和偵查工作的需要,進行有專才的偵查人員的有機流動。在同一檢察機關內部,實現反貪部門和反瀆職侵權部門的偵查人才共享。在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加強上級檢察院的領導協調作用,調動偵查人員異地辦案或跨級辦案,使偵查專才有用武之地。在這方面,實踐中進行的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模式是一種非常有益的探索。通過一體化模式實現偵查人力資源的共享,在提高偵查效率的同時也推動了職務犯罪偵查隊伍的專業化建設。當然,檢察系統內人力資源共享模式更多著眼于對現有人才的使用上,實現偵查隊伍專業化還必須建立專業人才的生成機制。

2.進行專業化培訓。進行有針對性的偵查業務培訓是實現職務犯罪偵查隊伍專業化的重要途徑。在現行的檢察人員招錄制度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可行的做法是對已經取得檢察官資格,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偵查專業技能培訓。培訓內容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設計,一是不同辦案環節的偵查實務技能培訓,二是除法律以外與偵查辦案有關的專業知識培訓。前者注重實務操作,帶有操作演練的性質,后者則側重專業知識的補充,帶有補課的性質。通過緊貼實務并帶有很強針對性的專業培訓,可以促使一部分檢察偵查人員實現專業轉型,從通才轉變為專才,以實現偵查隊伍人才的多樣化,從而推動職務犯罪偵查隊伍的專業化發展。

3.建立檢察事務官制度。從長遠發展看來,為了應對職務犯罪偵查的專業化發展,檢察機關必須從制度層面實現職務犯罪偵查隊伍的專業化建設。對此,筆者認為我國臺灣地區的“檢察事務官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在我國臺灣地區,檢察官擁有實施偵查的法定職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處于輔助地位,協助偵查犯罪。但檢察官卻面臨著偵查能力弱化和辦案專業不足的危機。實踐中,檢察官不愿親赴現場指揮,所謂偵查只是偵訊,名為指揮偵查,實際上小案被警察指揮,重案被調查員指揮。為改變檢察官有將無兵,偵查能力受限的狀況,我國臺灣地區“立法院”于1999年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增設檢察事務官,協助檢察官辦案。2000年6月1日,“法務部”遴選第一期100名檢察事務官,正式分發各地檢察署。[17]根據我國臺灣地區“法院組織法”第66—2條、第66—3條的規定,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鑒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60條所定之職權。檢察事務官處理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鑒定人之事務時,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到2007年11月,投入檢察機關辦案團隊的檢察事務官已有450人,[18]到2008年底,檢察事務官人數將達532人。[19]

近九年以來,我國臺灣地區檢察事務官實務運作模式也在不斷的探索中。以臺北地檢署為例,在內部分工方面,地檢署將偵查實務、財務金融、營繕工程、電子資訊等各類專長人員平均分配到各個偵查組,“以使各偵查組皆能成為具備多元綜合戰力之辦案隊伍。”主要運用方式可分為“專責案件”、“普案輪分”、“集中調遣”、“偵訴合一”等四種。[20]從檢察事務官制度理念上看,既有制衡司法警察消極懈怠之意,也有以檢察事務官特業專長輔助檢察官偵查與公訴之用。

在我國大陸,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檢察事務官制度”,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事務官隊伍。在招錄檢察人員時,根據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需要,適當招收金融、證券、會計、建筑工程、心理學、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對于這些專業人員可以結合分類管理制度改革,不走檢察官序列,單列為檢察事務官序列。在工作中協助主辦檢察官或主訴檢察官從事職務犯罪偵查和公訴工作,以彌補檢察隊伍專業知識上的不足。可以先在較高級別檢察院設編,根據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需要集中調遣。

【注釋】

[1]由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和法律知識,具有反偵查的能力和意識,犯罪嫌疑人特殊的職權和地位又使其具有對抗偵查的客觀條件。因此,職務犯罪偵查中的對抗性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相對于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而言,職務犯罪的嫌疑人擁有更多對抗偵查的人力資源和社會環境優勢。偵查中時常會出現犯罪嫌疑人或關系人以權壓法,阻撓偵查的情況。

[2]首先,職務犯罪案件多數沒有具體的被害人,因此很少有被害人陳述。其次,職務犯罪行為一般不會有典型的犯罪現場,行為過程影響現場環境的因素不多,很少留下痕跡,難以為偵查確定方向,因此一般很少會出現勘驗、檢查筆錄。最后,由于職務犯罪的隱蔽性強和行為人具有反偵查能力,很少有目擊證人,產生視聽資料的機會很少。所以這類犯罪案件的偵查中,可以收集的證據種類是極為有限的。

[3]參見謝佑平、萬毅:《刑事偵查制度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頁。

[4](美)查爾斯·R·斯旺森等:《刑事犯罪偵查》,但彥錚等譯,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頁。

[5]匡科著:《刑上大夫——治理腐敗與刑事司法制度的演進》,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7—58頁。

[6]梁國慶主編:《國際反貪污賄賂理論與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2—83頁。

[7]參見國際透明組織:《獨立的反腐敗機構》,載胡鞍鋼主編:《中國:挑戰腐敗》,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8](南非)羅伯特·克利特加德著:《控制腐敗》,楊光斌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版,第134—135頁。

[9]參見《第七屆國際反貪污大會文集》,紅旗出版社1996年版,第133頁。

[10]參見中央紀委法規室、監察部法規司編譯:《國外反腐敗廉政法律法規選編》,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270頁。

[11]參見前注[5],匡科書,第67頁。

[12]歐斌、余麗萍、李廣民著:《國際反腐敗公約與國內司法制度問題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頁。

[13]參見中央紀委法規室、監察部法規司編譯:《國外反腐敗廉政法律法規選編》,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954頁。

[14]陳光中主編:《21世紀域外刑事訴訟立法最新發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84—85頁。

[15]《國家安全法》第10條和《人民警察法》第16條。

[16]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培訓工作中,曾針對在職人員進行“萬人續本”的學歷教育工程,此工程已經完成。

[17]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編制:《中華民國檢察制度大事記》,載《檢察新論》2007年第1期。

[18]參見陳文琪:《檢察事務官制度之檢討與展望》,載《檢察新論》2008年第4期。

[19]參見孟玉梅:《檢察事務官制度實務運用之淺論》,載《檢察新論》2008年第4期。

[20]參見林照宏:《檢察事務官制度之檢討與展望——以臺北地檢署之運用經驗為中心》,載《檢察新論》2008年第4期。

主站蜘蛛池模板: 长宁县| 兰溪市| 宁陵县| 方城县| 甘泉县| 鸡西市| 房山区| 新平| 茶陵县| 长阳| 什邡市| 常德市| 赣榆县| 彩票| 库伦旗| 德庆县| 谷城县| 新营市| 科尔| 丹阳市| 凤翔县| 清苑县| 桓台县| 玉林市| 永登县| 磐石市| 东安县| 渝北区| 重庆市| 仲巴县| 博客| 城固县| 清新县| 孝感市| 汪清县| 祁连县| 广饶县| 平罗县| 垫江县| 阿拉善盟| 沈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