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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現代制造環境下,傳統成本計算系統的局限以及作業基礎成本會計對此的改善已是不爭的事實。作業基礎成本法在精確成本信息,改善經營過程,為資源決策、產品定價及組合決策提供完善的信息等方面,都受到了廣泛的贊譽。在中國,作業成本法在理論上的研究比較深入,然而在具體應用上尚處于探索階段。為此,本文將對成本基礎作業會計的理論、計算程序及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簡要探討。
關鍵詞:作業基礎成本;會計;計算程序
1作業成本的核算
1.1劃分作業中心
作業成本系統將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劃分為不同的作業中心,在每個作業中心要匯集其發生的各種費用,從而計算出該項作業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最后分配給每種產品負擔。這與傳統的成本核算有很大的區別,傳統的成本計算是將某一個生產部門作為一個成本中心,而作業成本法是將某一項作業作為一個成本中心。
1.2成本費用匯集和分配的程序
(1)設立作業中心。在進行作業成本核算時,首先應找出成本驅動因素,建立成本中心。由于企業的生產活動較多,發生的費用也較多,若將每一個作業活動的費用都作為作業成本進行分配,雖然比較準確,但卻比較復雜。所以,可對作業活動進行分類,劃分為若干個作業中心。
(2)將間接費用按作業進行匯集,然后將作業成本分配到各種產品成本上。應正確確定作業成本與產品之間的關系,以便將作業成本分配于各種產品的成本上去。在進行成本的分配時,應注意其相關性原則,以某項作業與產品成本的關系為基礎進行分配。
2作業成本法的適用范圍
作業成本法可以比較好地解決間接費用的分配問題,使成本計算所提供的資料更加準確可靠。不是所有間接費用都可以歸屬于不同的作業,采用作業成本法進行分配。在一般情況下作業成本法只適用于由于生產作業所引起的成本費用,而與作業活動關系不大的間接費用則不能采用此方法。從成本的構成來看,在生產自動化程度較高的情況下,不但制造費用在產品成本中所占的比重增大,而且它的構成也大大復雜化了。
作業成本計算的優點是能向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間接費用的來源,提出新的間接費用的分配方法,并且通過該系統,找出不能產生價值增值的作業,借以降低成本。
作業成本計算以作業為基礎,其計算工作貫穿于作業管理的全過程。由此實現對所有作業活動追蹤地進行動態反映,從而充分發揮其在決策、計劃和控制中的作用,促進作業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作業成本計算不僅是先進的成本計算方法,同時它也實現了成本計算、成本管理相結合的全面成本管理制度。
3作業基礎成本會計的運行基礎
根據調查顯示,能否成功實施ABC,關鍵取決于如下幾方面:(1)明確而一致的系統目標:系統的目標決定著系統的設計及其運行結果,目標不同,系統的結構設計、實施方法及其運行結果均會不同。如果沒有明確而一致的系統目標,必將導致不明確甚至混亂的設計和結果。(2)最高管理當局的支持:ABC系統的運行涉及面廣,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持。最高管理當局的支持與否,是ABC系統能否實施的前提。(3)與業績評價和報酬計劃對接:變革常常會遭遇抵制。通過提供必要的激勵,引導員工支持并參與ABC系統的設計和運行,并保證依據他們的業績進行恰當的評價和獎懲,將有助于系統的推進。(4)非會計所有:ABC系統是貫串公司的所有成員的實踐運用,而不是僅僅針對并依賴于會計部門。(5)培訓:對管理階層及全員進行有關ABC設計、實施及系統有效性等方面的培訓,使他們明白其概念并正確評價其優勢,有利于激發大家的參與熱情。
摘要:個人信息的保護從最初的隱私、尊嚴和自由的人格權要求到現在流行的財富積累保障的要求,很好地體現人權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從而影響到人們對這些發展的保障要求。本文闡述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現狀,并進一步提出個人信息立法的社會發展要求。
關鍵詞:個人信息;法律保護;隱私社會發展;要求
一、個人信息的概
個人信息,從字面上解釋為有關個人一些狀況的信息。更嚴格的定義是有著特定內涵的法律概念,他是指可以直接或間接的識別本人的信息。1首先,從個人信息的性質上看有個人私權利的屬性。但是又并等同于私權利中的隱私權。現在討論中的個人信息的濫用和非法使用不少人認為是隱私權的侵害。實際,這是一個錯誤的認同。混淆了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概念。隱私權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2隱私權有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兩種屬性并存的個人性權利。個人信息和隱私的區別在于,個人信息是個人數據,隱私是個人活動。個人數據和個人活動的有重疊的內容。
二、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現狀
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在我國也不是一片空白。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從民法上通過對個人人格權的保護表現出來。我國民法中對人格權的保護見于民法通則的各個章節。這些條款表明了對個人信息保護已經有了立法上的體現。雖然人格,隱私、名譽、自由、信用等人格權的概念和范圍各有不同。但是,對個人信息的非法使用侵害了以上或是更大范圍的私權利。對這些權利的保護就是對個人信息的間接保護機制。在信息時代到來之前,個人信息的傳播途徑和方法比較原始和單一,個人信息的內容和保存的方法也比較單一。一般,個人信息只有個人的姓名、年齡、身高、體重、住址、單位、電話、學歷、信仰。保存的方法有保存于單位的和學校的檔案或是家庭戶口所在的街道及村組織中。信息發達以后,不僅通信、通訊這類信息交流的方式上飛速發展,個人信息的內容從20世紀60、70年代的一般信息擴展到個人金融信息、交友信息、商業信息等更廣闊的領域。對這些信息的非法使用已不僅僅是侵害個人人格權的問題,而是涉及到商業秘密的保護,個人信用的損害。在網絡個人信息立法上已在不少規范電信活動和互聯網活動上已經作了規定。例如:2000年第九屆全國人大第十九此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四條。
比較個人信息的保護已不是間接和側面的保護能夠保護全面的,而是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加以詳細的規定才能夠實現法律的價值和達到法律的作用。目前,我國已將個人信息的立法納入立法議程。在最近幾年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提出的立法建議和立法議案每年不下10個,涉及代表或委員幾百名。4通過獲得某個人的個人信息對其隱私予以公布,對名譽進行侵害,對自由加以限制和影響,對信用予以損壞的行為不論是對個人信息的實際利用還是將個人信息作為一種達到不法目的的手段,都是對個人私權利的侵害。對要求個人信息保護法訂立意愿反映出個人信息立法已經有一定的法律基礎。
三、個人信息立法的社會發展要求
在西歐自由主義運動開始之前,自由主義不是非常盛行。雖然也有對自由的追求,但是積極的尊重私人生活的觀念還沒有形成。要求國家和政府及他人的行為不侵害和影響個人私人生活的愿望不是很強烈。溫飽沒有完全解決之前,精神和思想也沒有存在的空間。古代人的自由是參與集體決定的自由。自由觀念和思想沒有市場和發展空間。經過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經濟得到迅速發展。在物質利益滿足的情況下,對個人財產的保護和個人自由權利的保護的要求也極大提高。從霍布斯、洛克到貢斯當和密爾的自由理論,最終確立了人們有不受干預的私人生活自由的隱私觀念。貢斯當認為“制度必須尊重公民的個人權利,保障他們的獨立、避免干擾他們的工作。”5對公私領域的劃分和對人性尊嚴的尊重使得對個人權利的保護越來越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對公民個人而言的意義。對個人的信息的保護,可以維護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社會參與正常進行,維護社會民主和穩定,維護國家的正常的發展。個人信息保護對公民的意義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個人隱私、自由的保障。個人信息的內容中有不少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個人信息,按照我國有關專家起草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規定的內容,個人的醫療記錄、人事記錄、照片等可以與其他信息對找可以識別特定的個人信息可以歸類于個人隱私的范圍。6對個人醫療記錄等信息的非法利用,侵害隱私權的言論,侵犯個人的私權利。另外,在侵害了個人的隱私權,還限制了個人的自由。通過獲得他人信息的方式后通過該信息向他人干擾個人生活和交流、交往、選擇的自由的信息的手段,干擾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從通俗意義上,通過個人的信息向該人有關信息是擾亂個人的私人空間。從自由的論斷,是對消極自由權的侵害。限制和影響了公民在社會中對自己個人事業和情感的追求。是對個人私人空間和時間的壓制和侵害。制約了個人可以從社會生活中積極加入,也可以從喧鬧繁雜的社會生活中消極的退出。制約了實現對個人生活整合的自由。7轉二、個人尊嚴的實現。個人尊嚴沒有權利的屬性。從尊嚴性質的角度屬于榮譽感的范圍。對個人信息的非法利用,可能會產生對個人名譽權侵害的后果。也可能不構成對個人名譽權的侵害。但會造成對個人名譽感和榮譽感的損害。當他人利用某個個人的信息向公眾傳達了某種消息,在不確定多數的人群中造成了對某個個人的不好的印象。在對個人信息非法后,損害了個人的名譽和榮譽感。并對個人擁有這些私密資料產生的安全感和自我尊嚴和保護自我尊嚴的能力的侵害。尤其是在生命和生物科學發展的現代社會,以個人生物信息為代表的個人信息一但被非法侵害將是對個人尊嚴的嚴重侵害。本文由中國論文聯盟收集整理。
三、個人自由溝通的實現。個人信息中的電話、住址、郵箱是人際交往和溝通的工具。個人進行正常的交往和溝通,相互交換個人的電話和住址、郵箱是正常的社會和個人行為,并且是必須的行為。在信息化越來越重要的社會里,這些個人信息的交換也是重要的。但是,社會畢竟不會如天堂般純潔和安寧。個人有規律的生活常常被一些“非常及時”,甚至緊逼、陌生的信息而打擾。使得個人正常的生活規律和價值判斷受到干擾,作出錯誤的判斷和選擇。在時間上和方式上和正常的溝通相沖突,影響了個人自由的交流和溝通。
四、個人財產的保護。個人信息的一些信息屬于個人財產信息。這些信用信息本身就具有財產屬性。在民法理論上,信用權是財產權,信用的財產屬性可以從信用的內容、用途、作用上得出結論。信用作為一種經濟能力的評價本身體現了一定的財產價值。8一方面,信用是對經濟能力的社會評價,能夠使權利人在市場中獲得更多的機會和信息資源,可以給其本人帶來更多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信用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其本身可以通過信用評估機構的評價折算出一定的財產價值,信用也可以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進行等級的量化和評價。9對信用信息的超出合法利用的范圍,即是對個人財產權的侵害。帶來的后果是預期的損失。所以,在現代信息社會,對個人信息的非法和超限度利用已經不僅僅是對人格權的侵害,而是對財產權利的侵害。尤其在電子商務和網上貿易越來越發展的今天,對個人信息的利用尤其頻繁。從一定的程度上,個人信息已是人際交往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部分和重要資源,對它的利用程度和利用頻率已經是可以影響到商務和業務乃至個人的財富的一個重要因素。
個人信息的保護從最初的隱私、尊嚴和自由的人格權要求到現在流行的財富積累保障的要求,很好地體現人權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從而影響到人們對這些發展的保障要求。而且在越來越提倡民主、文明和交易規則的現代社會,對個人信息予以全面完整的保護的社會需求越來越強烈。對訂立一部個人信息立法也是應時之宜。
參考文獻:
1齊愛民著:《拯救社會信息中的人格》,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76頁。
2王利明著:《人格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567頁。
4周漢華著:《個人信息立法前沿問題》,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3頁。
5轉引張新寶著:《隱私權的憲法保護》,第27頁,[法]邦雅曼-貢斯當:《古代人的只有與現代人的自由:貢斯當政治論文選》,閻克文、劉滿貴譯,商務印書館,1999,第46頁。
6參見周漢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3頁。
7張新寶著:《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群眾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導論第2頁。
8王利明著:《人格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539頁。
9參見王利明著:《人格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540-5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