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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正當防衛的概念;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正當防衛個案分析;小結,對正當防衛構成要件分析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關于正當防衛起因: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為、關于正當防衛客體: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必須是實際上存在的,而不是憑主觀想象,推測誤認為不法侵害存在,錯誤的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其他時刻、關于正當防衛的目的:必須為了保護公私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即防衛人實行防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關于正當防衛的限度:必須在一定限度條件下進行、正當防衛的概念是明確的,但是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其構成要件還是有比較多的分歧的,無論在時間性上,還是在防衛限度上都有不同的意見,具體材料請詳見:
內容摘要: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保護正當的自身利益、國家和集團利益、別人利益可采取的一種正當行為,旨在鼓勵和保護公民見義勇為的行動。本文在論述其概念基礎上,分析其構成要件和有關它的幾個學界分歧,并舉例說明正當防衛的適用范圍。
關鍵字:正當防衛構成要件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正當防衛是正當行為中之一種,根據中國現行刑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行為人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二.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那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一般來說包括哪些條件?按照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一般有五個條件:一是正當防衛的起因—對于不法侵害才能實行正當防衛。二是正當防衛的客體—只有對不法侵害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三是正當防衛行為的時間性—只有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實行正當防衛。四是目的問題—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五是對于限度問題—不應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即過度性。下面對于上述的五條一一做詳細的分析。
1、關于正當防衛起因: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安环ㄇ趾π袨椤敝笇τ诜伤Wo的公私合法權益進行侵害,只要是不合法的具有侵犯性并且造成危害公私合法權益的行為就屬不法侵害。它不僅包括一般違法行為,還包括因沒有明確法律依據且具有侵害性的行為,受害人都有對侵害者進行防衛的權利。但是是否對于一切不法侵害都應當實施正當防衛呢?本文作者認為,正當防衛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社會危害性大,侵害程度激烈,具有積極進攻性的侵害行為,從犯罪性質的侵害行為來看,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實行防衛,通常是帶有暴力性、破壞性的,能夠給客體造成嚴重損害的那些犯罪。
2、關于正當防衛客體: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安环ㄇ趾θ恕笔侵冈诜缸镄袨橹?,犯罪的主體。在這個規定中,主要是保護在正當防衛的范圍之外的人不受正當防衛的過度侵害。也就是說,在一個正當防衛行為中,實行的對象只能是對侵害者而非其他任何人。比如,張某和王某在飯店吃飯,因為張某不小心碰撞到了顧某,顧某和張某發生了爭吵,在爭吵過程中動起了手,顧某為了防止王某幫助張某,在王某還沒有加入爭斗的時候就用酒瓶把王某刺傷,導致王某嚴重受傷。在這個案例中,顧某的行為就不屬于正當防衛,因為王某并沒有進行對顧某的侵害行為,即使他作為張某的朋友,可能對顧某不利,但是在侵害行為之前顧某不能傷害王某。
3、關于正當防衛行為的時間性:必須是實際發生而且正在進行的行為,它包括兩層含義:
第一,必須是實際上存在的,而不是憑主觀想象,推測誤認為不法侵害存在,錯誤的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于因假想防衛而造成的損害責任,應按行為人對事實認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處理,即如果屬于行為人當時主觀上能夠預見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按過失犯罪論處;如果屬于行為人當時不可能預見的,則按意外事件對待,不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其他時刻。也就是說,必須在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實施尚未結束之前進行,在侵害行為實施以前或結束以后,都不能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一般對于這一時刻的爭論有四種說法:①進入侵害現場說:即侵害者進入侵害現場即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②開始說:即不法侵害行為的開始就是不法行為的“著手”,正當防衛在不法侵害著手時進行的;③直接面臨危險說:即不法侵害的開始應該指合法權益已經直接面臨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險;④綜合說:即應以不法侵害著手實施為不法侵害的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已十分明顯,不實行正當防衛就會立即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時,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各個說法都有道理,本文作者認為綜合說是最為全面,最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4、關于正當防衛的目的:必須為了保護公私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即防衛人實行防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觀上具有正義性,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首要條件,也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免負刑事責任的重要根據。防衛如果是侵害他人的非正義目的,或出于保護其非法利益的目的,其主觀目的與正當防衛的主觀目的相違背,不具有正義性,所以這種防衛不屬于正當防衛。
5、關于正當防衛的限度:必須在一定限度條件下進行。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對于必要限度,主要有三種觀點:①基本相適應說:認為必要限度就是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性質、手段、強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適應;②需要說:認為所謂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就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衛在強度、后果等方面超過對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認為是超出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③相當說:認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在原則上應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為標準,同時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手段、強度等方面,不存在過于懸殊的差異。本文認為,上述三種言說都有起可取之處,它是基本原則和具體標準的統一,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還應該根據不法侵害的強度和具體情況來考察,結合案情來正確判斷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
三、正當防衛個案分析
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在防衛過程中所運用的手段和強度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分界線。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在司法實踐中,下列幾種情況不屬于正當防衛:①對于防衛挑撥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所謂防衛挑撥就是指故意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的手段激怒他人,引起他人向自己襲擊,然后以防衛為借口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由于該不法侵害是在挑釁人的故意挑逗下誘發的,其主觀上具有犯罪意圖沒有防衛意圖,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因而依法構成犯罪。②對于互毆、聚眾斗毆、械斗行為,相互斗毆是指參與者在其主觀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觀上所實施的連續相互侵害的行為。其主觀目的都是為了侵害對方,而不是保護公私財產及人身安全的合法權益,故雙方均無正當防衛可言。
當然,除了上述不屬于正當防衛的,在具體情況下還有比較模糊不容易判斷的,下面有三個例子可以作為參考:
案例一:某日深夜,李某尾隨深夜行路的青年顧某至無人處,逼迫顧某與其發生性關系。顧某開始假裝順從,乘李某思想放松,忙于解衣時,從他身上拔出尖刀,將李某刺死。那么顧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當然是正當防衛。本案顧某的行為之所以屬正當防衛,是因為顧某的行為屬于刑法規定的無過當防衛。《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睂嵤o過當這一特殊防衛,首先必須具備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同時還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暴力性犯罪,而且這些罪行還必須嚴重威及到了人身安全。否則,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后果的,仍然屬于防衛過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案例二:某市小學職工李某于某日下午帶領幾名學生外出寫生。在寫生途中學生王某不慎掉入路旁水池,李某高聲呼救,卻沒有進行任何救人的行為。市民張某正巧在旁邊釣魚,對于李某的不搭救行為感到非常氣憤,就打了李某一拳,然后跳入水池救人,結果教師李某被打成重傷。張某棒打教師的行為屬正當防衛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正當防衛必須針對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即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而且這些侵害必須是侵害人主動的行動,要具有攻擊性、破壞性和緊迫性,在采取正當防衛可以減輕或避免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宜進行針對正當防衛。教師李某對學生遇困時有救助的職責,她的行為導致嚴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屬不法侵害,但不作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擊性、緊迫性。本案中,張某見義勇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揚的,但同時,他也要為自己打教師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案例三:某日,村民幾人聚集一起去林場盜伐樹木,在行動中被護林員王某發現。王某上前制止,但是村民不聽勸告,繼續行動,還企圖強行用拖拉機通過馬路。王某見狀,向天上放槍警告,但是村民張某手握尖刀上前要對王某采取行動,王某見狀,被迫之下向張某開槍,造成張某的小腿粉碎性骨折。人民法院以正當防衛宣告王某無罪。在這個案例中,很明顯的是,王某的行為是為了保護國家財產和個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防衛行動,所以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四、小結
總上所述,正當防衛的概念是明確的,但是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其構成要件還是有比較多的分歧的,無論在時間性上,還是在防衛限度上都有不同的意見。本文作者認為,理論的思考是無限度的,但是在刑法的具體指導思想的指引下,司法實踐的判決才是主要的。所以,司法實踐中,要在詳細理解案情的基礎上,在刑法有關規定的指導下,結合具體的人物、時間、事件等各種情況的考慮,才能真正做好司法工作。本文只是一孔之見,愿與有興趣的學人一起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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