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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管理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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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管理研討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理念基礎;根深蒂固的人治觀念是我國公民法律信仰缺乏的主要原因;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個系統工程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是社會法治精神形成的前提、從民眾層面而言、從國家層面而言、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僅需要完善的法典,更需要喚起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激發起公眾內心對法律信賴、信任和尊重,培養他們對法律的忠誠和信仰。只有公眾從內心對法律虔誠信仰,才能促成現代法治精神的形成,才能將法律內化為一種民族的精神,才能加速完成建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歷史使命。

關鍵詞:法律信仰;缺失;公民法律意識;培育

1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理念基礎

1.1“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1]“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因為“法律能見成效,全靠民眾的服從”[2]。

首先,法律信仰是公民對法這種社會現象的主觀把握,是對法的理性認識,是一種內心體驗、認同和皈依。根據人類的認識規律,對任何事物的自覺自愿的服從和遵守,都必須以經過認識、認可、認同的過程。對法律的心悅誠服的服從和遵守,概莫能外。要使作為法治主體的全體公民都遵守和服從法律,就必須解決觀念上對法律的認可、認同問題,進而內化為一種自覺自愿的行動。沒有主體的積極參與,法律無論多么完美,都只能是一種擺設。

其次,法律信仰是法治之法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法不是只靠國家來加以維持的,……,大凡市民社會的法秩序,沒有作為法主體的個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維持的”[3]。公民對法律的普遍信仰是守法精神形成和內化的前提,如果缺乏對法的信仰,法律規范就不能內化為主觀需要,更無法落實到自發的行動之中。這勢必就會導致現代法的矛盾——主體的自由和社會的強制。在這種情形之下,法的效力只能拜倒在強制力的門前,從而導致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名存實亡。

1.2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是社會法治精神形成的前提法治精神是一種社會心態,是社會公眾對法的認可、認同、遵守和服從的普遍觀念。這種社會心態和觀念的基礎是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表現是依法定程序頒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被全社會尊奉為至高無上的行為準則,得到一體遵守和維護。

一個國家要實現法治,首先,要界定和厘清法治的主體。這里,只能是廣大的民眾,而非其他組織或者團體。

除了主體的界定之外,還需要保證作為主體的社會公眾在思想觀念上對法律尊重、認可、接受和認同;在行動上對法律遵守、服從并進而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與不法行為做斗爭。只有如此,法律的規范作用才能得以實現,法治社會的狀態才會出現,社會法治精神才能形成。而法治主體的所有外在行為,都只能是以其對法律的“信”為起點,對法律的“仰”為最終目的。

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社會、法治氛圍、法治精神形成的基礎。

2根深蒂固的人治觀念是我國公民法律信仰缺乏的主要原因

一個社會,一個國家,要真正實現法治,需要多種因素的協調和支撐。這不僅包括經濟基礎方面的支持,政治環境的寬松,文化傳統的兼容,更需要社會公眾觀念上對法律至上和法的統治理念的認可、接受以及對法律的宗教式虔誠與信仰。

就我國而言,當前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和驕人的成績,但是,由于法治是“西法東漸”而來的舶來品,也由于法治本土資源的先天不足,導致我國法治建設出現一些障礙與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信仰這種本土資源的缺失。這與我國悠久的封建專制,漫長的人治傳統及根深蒂固的人治觀念不無因果關系。

2.1從民眾層面而言:①漫長的封建專制歷史背景下,家國同構,君主至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天子”一言興法,一言廢法;刑不上大夫。社會大眾目之所及,耳之所聞,無不是權力支配法律的現實。如此環境,我們怎能期待社會民眾得出法律至上、法的統治的結論,又怎能企望他們在心靈深處產生對法律的信仰。②中國傳統社會里,“法”“刑”相通,法之所指均為刑罰的強制、血腥和暴力。司法腐敗黑暗。一紙入公門,九牛拉不出;八字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封建司法給普通民眾帶來的除了曠日持久、靡費不菲的“訟累”,根本找不到一絲公平、正義的蹤影和希望。這種現實迫使社會成員不得不望法興嘆,另尋求他途。法律對他們來說,無疑成了一種異己的東西、一種負擔。對法律,他們只能敬而遠之。由于怕招致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懲罰,所以民眾形成了對法律避之唯恐不及恐懼心理。如此環境,要萌生出對法律的親近簡直是天方夜譚,更何言對法律的信仰。他們所能做的,只能是消極的規避法律,遠離法律,或是想方設法鉆法律的空子。③新中國建立以后,由于經驗不足,建設任務繁重,時間緊迫,不得不仿效前蘇聯的國家與法權理論,對法律的專政工具性質強調有余,使得法律染上了濃重的暴力色彩。而在普法宣傳中,向社會大眾傳達的又僅僅是學法、守法理念。于是,在社會成員的思想意識里,法律始終無法找到適合生長的土壤。學法、守法是一種國家賦予的義務,而非自身需要。另一方面,建國后很長時期內,我國的法制建設不僅滯后,而且體系建設不平衡。刑法一枝獨秀,而民法、經濟法及程序法卻千呼萬喚難出來。社會成員想不到、也難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求助于法律之外的途徑來為自己洗雪冤屈,為自己討“說法”。“人們習慣于用情感化、倫理化與道德化來建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對于倫理道德以外的通過法去處理和協調人際關系、社會關系的做法不屑一顧”[4]。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人們的法律意識淡薄是很正常的事,法律信仰更是無從談起。

2.2從國家層面而言:國家是以公意為核心的公共權力的保存者,而政府則是法律的守門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身垂范,模范遵守法治原則對法治的實施至關重要。而在我國,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法律權威性卻長期受到的質疑與挑戰。

建國之初,由于受到封建社會權力支配法律的傳統觀念影響,在權力機關的意識里,法律從屬權力,是直接服務于政治目的的統治工具。行政命令、長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干涉司法機關獨立辦案的現象在實際中司空見慣,法律幾乎不存在任何的權威。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七十年代末期才開始有所改變。現實生活中,在社會成員意識里,“訟累”、“畏訟”觀念根深蒂固。碰到事情,首先想到的是在相關部門有沒有關系人,進而是托關系,找熟人,而不是查閱一下法律法規,看一下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普通百姓的觀念中,“清官情結”深入肌髓。遇到冤情,往往寄希望于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出面過問和解決,而不是走正當的司法途徑,這無疑強化了權力機關為民做主的“救世主”角色意識。如此社會環境,法律的權威性根本無從樹立。在并非少數的領導干部的潛意識里,“官本位”與“權本位”的觀念普遍存在。諸如: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拒不出庭;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拒不執行。凡此種種,反映出的都是權力對法律權威的挑戰與蔑視。暢游幾千年的歷史長河,在我國,權利崇拜從未有過斷裂,法律信仰卻始終找不到生根發芽的土壤。而這個無以植根的法律信仰,恰恰又是法治建設成敗的關鍵。

3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個系統工程

培育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尤其是在我國這樣一個民族眾多、國情復雜的大國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制約因素很多、工程量龐大、工期漫長。

3.1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追溯法治的發展歷史,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法治始終是與市場經濟相伴而生的,市場經濟是孕育法治沃土。因為,市場經濟的核心要素不外乎市場主體的自由和競爭規則的公平公正。主體的自由必然以權力本位為要件,而競爭規則的公平公正則要求所有市場主體必須遵循游戲規則,否則,就要受到應有的制裁。而且,也只有對規則的崇拜和服從,才能保證市場的有序發展。這種機制,本身就蘊含了主體對規則的服從和信仰。而在我國,由于市場經濟起步較晚,雖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畢竟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要想培育作為主體的公民的法律信仰,就必須下大力氣、抓緊時間完善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培育出法律信仰賴以生長的沃土。讓主體在大環境之中領悟法治的要義,讓環境來熏陶其對法律的信仰。

3.2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如果說法治的沃壤是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的話,那么完善的規則體系(法律體系)則是法律信仰生成的前提條件。這個前提必須符合自由、競爭、公平、公正、效率的法治要義。正如自然法學派所言,法治之法必須是“良法”,必須符合社會發展要求,反映人民群眾的利益。

我國自80年代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以來,立法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法律體系得到了不斷完善,立法的數量、質量不斷提高。但就總體而言,速度和數量遠較立法質量領先。這主要表現在:就單行法或某部門法自身而言,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法律的表達不夠清晰,涵蓋性存在缺陷;就部門法之間的關系而言,法律之間銜接配套及協調性不強,矛盾抵觸屢見不鮮。法律的這些自身的不完善,導致公民的無所適從,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要想樹立法律的權威,就必須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提高法律的質量,使之真正符合社會的發展趨勢,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符合公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如此,公民才會逐步對法律產生一種發自內心的需求,繼而生發出對法律的信仰。

3.3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公正的法治應有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而法律信仰的形成,就個體而言,其本質就是將法律內化為人的本能的需求。公民權利意識的強弱是法律信仰能否生成的關鍵性因素。從主體層面看,對法律的信仰,以人們的權利意識的覺醒為邏輯起點,以自覺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外在表現,以積極服從法律為最終目標。

在我國,由于幾千年的重人治,輕法治的傳統,以及訟累在人們心理上留下的陰影,公民的權利意識非常淡漠。所以,要培養公民的法律信仰,必須培養公民的權利意識。首先,要喚醒公民的權利意識。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無緣無故的。權利意識也不例外。權利是法律的核心要素之一,沒有對權力的要求,也就無從產生對法的渴望與追求,對自身權利的維護也就無從談起,更不會產生自覺守法來保障別人權利的意識。當然,權利意識不會自覺覺醒,要喚醒公民的權利意識,就必須對其進行法治教育,使他們對自己的法定權利全面知悉并充分理解。只有如此,公民才能依法維護和保障自己的權利,進而增強權利意識和守法意識(維護別人法律權利的意識),形成對法的信仰。其次,進行大規模的普法教育,破除“畏訟”和“訟累”觀念。消除清官情結,樹立法律的權威。

3.4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培養公民的積極守法精神

正常的社會秩序沒有公民的守法精神的維系是不可能形成與維持的,它不僅要求主體將守法做為公民的法定義務消極遵守,更要把守法內化為自身的道德義務而積極維護。“確保遵從規則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歸屬感,遠較強制力更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強制力制裁的時候,才是有效的”[5]。

而公民積極守法,首先應從執法、司法人員的守法觀念的強化做起。只有減少執法違法、司法腐敗現象的發生,才會增強法律的公信力;只有司法公正、執法必嚴,才能讓公民積極守法的觀念逐步形成;只有當法律真正代表了正義和公平,所有邪惡均受到法律的應有懲罰時,積極守法才成為可能。也只有這樣,公民對法律對法律的信仰才會成為可能。

3.5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規范權力的運行法律的真義是通過其潛在的剛性約束,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為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提供優良的外部環境,達至社會的有序。這種約束和剛性,不僅僅針對普通民眾,更是約束和限制公共權力運行的措施。“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尤烈。……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6]。

所以,要培養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規范公共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強化他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模范的維護法律的權威,接受法律監督和制約,依法行政。

4結論

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不僅僅要制定出一部部的完善法典,更要喚起社會公眾的主體意識、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使社會公眾重視自身的獨立人格、自由和利益,使權利本位在他們的法律觀念中占中心位置,從而激發起他們內心對法律信賴、信任和尊重,培養他們對法律的忠誠和信仰。只有對法律的信仰和虔誠,才會促成現代法治精神的形成,才能將法律內化為一種民族的精神,只有如此,才能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會的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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