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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我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問題愈演愈烈。我國現行的關于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由于其固有缺陷,無法滿足當前需要。文章通過對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現狀的調研,粗淺地探討了防治耕地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規及其不足,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國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具體法律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農業用地;土壤污染;污染防治;法律問題
Abstract:Inrecentyears,ourcountryagriculturelandsoilpollutionquestionwasincreasinglyfierce.Ourcountrypresentaboutagriculturallandsoilpollutionpreventionlaw,becauseitsinherentflaw,isunabletosatisfythepresentneed.Thearticlethroughtotheagriculturallandsoilpollutionpresentsituation’sinvestigationandstudy,hasdiscussedthepreventionfarmingsoilpollutionlawsandregulationsandtheinsufficiencyshallowly,andproposedthatestablishesandconsummatesourcountryfarmingsoilpollutionpreventionconcretelegalregime’ssuggestion.
keyword:Agriculturalland;Soilpollution;Preventionandcontrolofpollution;Legalmatter
前言
農業用地是指農、林、牧等各種土地資源的總稱,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物質的基礎。1我國是農業用地資源極其匱乏的國家,隨著土壤污染問題的不斷惡化,農業用地資源質量和數量的匱乏已成為限制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和城鎮建設的迅速發展、農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化學制品在農業生產中的集約使用,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短期行為”的不斷增多,我國的農業用地污染情況日趨嚴重,并呈發展之勢。日益嚴重的土壤污染直接導致農產品品質不斷下降,同時也給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埋下了嚴重隱患,直接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一、我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現狀及危害
(一)我國農業用地污染的現狀
據報道,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12000萬公頃,約占總耕地面積的1/5;其中工業"三廢"污染耕地1000萬公頃,污水灌溉的農田面積已達330多萬公頃。
污水灌溉等廢棄物對農田已造成大面積的土壤污染。如沈陽張士灌區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頃,造成了嚴重的鎘污染,稻田含鎘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導致2.3萬公頃農田受到污染物。廣州近郊因為污水灌溉而污染農田2700公頃,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頃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積占郊區耕地面積的46%。80年代中期對北京某污灌區進行的抽樣調查表明,大約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問題。另一方面,全國有1300-1600萬公頃耕地受到農藥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國的工礦區、城市也還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問題。
(二)我國農業用地污染的危害
總的來說,農業用地土壤污染是由兩個方面的原因形成,一個是人為因素,發生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如不當使用農藥以及其他人類活動中如工業污水流經的土地引起的土壤污染或用工業廢水灌溉,不合理的使用地膜等;另一個就是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污染,自然因素造成的土壤污染其因果關系和機理較為復雜,就我國農業用地的污染主要來自不當的農業種植方式如濫用農藥、化肥等和工業污染所帶來的土壤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和世界標準許可的范圍。
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一是糧食及農產品安全受到威脅,進而影響人類自身健康;二是耕地的生產能力下降,造成產量、效益的下滑;三是耕地的復種能力下降,部分耕地有可能喪失耕作能力;四是對我國生態環境質量造成嚴重損害,耕地的生態功能和農村景觀會受到侵害。
2.土壤污染會使污染物在植(作)物體中積累,并通過食物鏈富集到人體和動物體中,危害人畜健康,引發癌癥和其他疾病等。
3.耕地被放射性物質污染后,通過放射性衰變,能產生a、β、γ射線,這些射線能穿透人體組織,對機體既可造成外照射損傷,又可通過飲食或呼吸進入人體,造成內照射損傷。
4.被有機廢棄物污染的土壤還容易腐敗分解,散發出惡臭,污染空氣。有機廢棄物或有毒化學物質又能阻塞土壤孔隙,破壞土壤結構,影響土壤的自凈能力;有時還能使土壤處于潮濕污穢狀態。
二、我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已制定有關環境保護、治理污染的國家法律有6部,資源保護的法律有9部,國家有關環境資源保護的行政法規30多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行政規章有400多個。其中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包括農業環境保護、防治環境(包括土地)污染的規定和特殊區域的特別保護措施等方面。但是,目前在此方面不僅沒有專門性單行法律、法規,而且在《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也只有些零散規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項空白,缺乏系統的、可操作性的具體法律制度。具體問題如下:
1.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條款都是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雖成體系但缺乏對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性,針對性和系統性規定。現行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條款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對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對污染的土壤進行改良,并未作出明確而完善的規定。
2.不能滿足保障公眾健康和經濟、社會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目前,我國農業用地土壤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并呈現出加劇的趨勢,充分說明了我國防治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規沒有達到法律的目的。
3.對土壤污染防治的預防性措施缺乏規范化、可操作性強的規定,主要倚重事后救濟。現行的與環境資源保護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土壤污染的預防作用并不明顯,事后性突出,這樣一來就很難真正達到立法的目的。有學者就土壤污染的現狀提出了土壤污染的預警制度,這是一個極好的創制,但如何實施,特別是如何以法律的形式作為可操作的制度加以明確仍有一定困難。
4.現行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規范中缺乏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責任是實現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的重要保障。現行有關的法律規范中沒有規定法律責任主體,也沒有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致使一些嚴重污染土壤的行為得不到法律追究。
三、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構建
(一)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體系
為了使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需要健全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應當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結合、綜合性立法與單行性立法相結合、土壤環境保護與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結合、實體性立法與程序性立法相結合,各層次、各部分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共同達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總體目標。
(二)樹立農業用地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這一原則和國際環境組織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協調發展”著重從橫向關系上,即制約發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關系上對發展提出要求,“可持續發展”則是從縱向歷史發展過程,即當前需要與未來需要的關系上提出要求。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持續發展,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構成危害。
(三)建立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的理念
這是針對農用地污染難察覺、難治理的特點提出來的。也是針對環境問題的特點和國內外環境管理的主要經驗和教訓提出的。這一原則在各部環境法律中均有體現。例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這里提到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就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此外,我國環境立法中確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等環境管理制度,就是為了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四)加強公眾保護環境法律意識
公眾環保意識較為薄弱,對自己的環境權益不了解,往往在自身受到環境危害的威脅時還弄不清危害的真正原因,搞不清維護自身利益的方法。要加強土壤與環境質量的宣傳與科普工作,增強人民群眾對土壤污染的嚴重性和危害性的認識,從而進一步提高全民生態環保意識。
(五)加強政府在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過程中的職責
加強政府在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過程中的職責,如監督和農業上的指導。在環境哲學看來,環境污染都源于不合理的生產方式,因此,矯正不合理的農業生產方式、減少土壤污染是農業管理部門的職責所在;另一方面,推廣適合當地農業環境的、先進的農業生產模式才能從根本上防止土壤污染的加重。
(六)我國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規范中沒有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對土壤污染主體幾乎無任何約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這也使得一些在國外難以生存的污染工業遷移到中國。因而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規范中設立法律責任的規定成為必需。法律責任主體主要有:疏于職責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主管部門及其責任人員;1導致土壤污染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生產者;導致土壤污染的工礦企業及其責任人員。造成了土壤污染的主體應當承擔土壤污染修復或賠償責任,對于嚴重污染的行為要追究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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