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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順利達成民船應急、應戰時有效動員和快速機動,民船在建造設計時,應充分體現國防要求,平時應有改裝計劃,船上應專門備有改裝接口和材料,保證被征用后,立即改裝,形成戰斗力。同時,要把民船納入到軍兵種部隊,尤其是海軍作戰訓練的體系中來,提高民船及其人員遂行軍事任務的能力。這些要求,都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通過法律的保障予以貫徹。當前,民船動員應在理順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頂層設計、明確軍兵種部隊動員需求表達途徑和各項法律保障。
(一)完善民船動員法律法規的頂層設計
民船動員涉及軍兵種部隊、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及各企事業單位等責任主體,因此,必須加強國防動員法律法規的頂層設計,促進形成以《國防法》和《國防動員法》為母法,以《國民經濟動員法》為主干,包括《國防交通條例》和《民用動力國防動員條例》等單行條例在內的民船動員法律法規體系,把整個動員過程納入到法律的層面,使民船動員的各環節、各責任主體都有法律的調節和保障。需要強調的是,海軍現役部隊對民船設計建造的國防要求應通過法律的貫徹得到體現。
(二)建立軍兵種部隊動員需求的法律表達機制,依法落實動員任務
應由各軍兵種部隊首長和司、政、后、裝各部門組成國防動員委員會,根據本部隊使用任務和編制實力提出動員需求,報駐地國防動員委員會予以協調。駐地國防動員委員會接到軍兵種部隊的動員需求后,應在規定時限內進行評估并予以簽復,協調相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予以落實。對落實不了的,應予以說明。這里應強調的是,地方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動員責任主體與軍兵種部隊的關系。從國防動員運行體制來看,雖然軍兵種部隊向國防動員委員會提出動員需求,但兩者并非簡單供求關系,軍兵種部隊是需求方,動員對象所有人是供給方,國防動員委員會應是介于兩者之間的協調人或法律上有連帶關系的第三人。明確了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才能賦予國防動員委員會法律上的職權和責任,才能更好地發揮共協調作用。
(三)落實民船動員法律監督機制
國防動員委員會具有議事協調職能,而且并不是實體性機構,因此,對于國防動員監督機構的問題,需要在法律層面上予以確認。合理而可行的辦法是在現有國防動員體制的框架內,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各執行主體的法律責任,并賦予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動員監督職權,以行政權的形式,對民船動員法律法規是否得到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監督;司法機關對違反民船動員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司法監督;公民、組織和媒體則可以各種形式進行群眾監督。
(四)完善民船動員法律保障
首先是民船動員征用的補償程序。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動員任務時確需征用民船的,應由各相關部門出具被征用憑證,并報國防動員委員會備案。由所有者和持有者持憑證向當地國防動員委員會提出申請,國防動員委員會審核后上報級人民政府批復,由責任部門實施補償。另外,應著重明確的是補償的法律救濟。應減少或避免行政救濟,進一步明確司法救濟的程序和方式,依法保障被征用者合法權益因征用補償引起的糾紛。雖然《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對國防行為提起的訴訟,但對于因動員征用補償引起的糾紛而提起的訴訟不應被排除在訴訟范圍之外。將補償爭議排除在訴訟范圍之外,顯然不利于保護被征用者合法權益。因而在法律中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動員征用引起的權益損害而提起的訴訟應予受理,從而把司法救濟作為重要的軍事征用救濟手段。
作者:趙葳于恩志單位:海軍大連艦艇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