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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跨國公司人權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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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跨國公司人權保護機制

〔摘要〕伴隨著跨國公司的日益發展壯大,跨國公司破壞環境、侵犯勞工權益等違反國際人權法的現象也頻頻發生。跨國公司的人權責任成為一個國際社會關注的問題。跨國公司人權保護規則目前有國內法、跨國公司自律守則及國際法規則。跨國公司承擔人權責任是時代的要求。制定國際公約是跨國公司人權責任實行的法律保障。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moreandmorecasesraisedinvolvingtheirinfringementsoftheinternationalhumanrightslaw,especiallyinthefieldofenvironmentandlaborprotection.Theliabilityof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inhumanrightsprotectionisthehotissuenow.Thisarticleimploresthecurrentinternationallawinthisfieldandprovidestheideathatinternationaltreatyshouldbemadetogoverntheaboveissue.

一、當前跨國公司人權保護機制

(一)國內法保護

國內法是追究跨國公司侵犯人權行為責任的主要救濟機制。受害人可以向母國或東道國的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跨國公司的責任。然而因為跨國公司的跨界性,以國內法來規制跨國公司侵犯人權的行為存在著種種缺陷:

1、母國對跨國公司管轄的問題。目前在人權領域,發達國家(投資母國)具有較高的人權標準。為了防止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以侵犯人權的方式降低成本,獲取高額利潤,投資母國通常制定法律規則以管制跨國公司的域外行為,如美國的《外國人侵權索賠法》及歐洲的《歐洲人權公約》。盡管母國各種立法對跨國公司有一定的管制作用,但實際運作中也還有很多問題。其一,就現時的國際人權法而言,一國只對自己侵犯人權的行為承擔國家責任,而無須對其國民(包括跨國公司)侵犯人權的行為承擔國家責任。所以,大多數母國不愿意積極地監管跨國公司在海外的行為,因為這種監管可預見的法律后果就是使后者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的態勢。其二、母國管轄與東道國管轄因管轄的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會發生沖突。在管轄權沖突時,屬地管轄應當優先行使,因為屬地管轄是國家主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尊重外國屬地最高權的行為,必然禁止國家做侵犯外國屬地最高權的行為,雖然依據其屬人最高權,這些行為是屬于職權范圍內的。”[1]依照上述原則處理管轄沖突問題,使得母國管轄權不能充分行使。

2、東道國對跨國公司管轄的問題。依照屬地管轄權原則,跨國公司設立在東道國的實體不論采取何種形式,均須服從東道國的屬地管轄。在人權保護的領域,東道國對跨國公司的規制一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究其原因,東道國在這方面存在著一些實際困難:跨國公司具有國際性和流動性,許多跨國公司富可敵國,具有抵制東道國經濟或法律制裁的能力;如果跨國公司不滿意東道國制裁,它們可以把其分支機構從東道國轉移到更為“友好”的國家去,使許多東道國因為嚴重依賴跨國公司的投資發展本國經濟而不敢輕易對之采取制裁措施[2]。此外,有些東道國政府甚至依賴跨國公司來幫助其實施侵犯人權的行為。在這種東道國政府伙同跨國公司共同侵犯人權的情形下,要東道國追究跨國公司的人權責任是不可能實現的。另外,跨國公司在運作上的國際化,使其更加獨立,無論是東道國政府還是母國政府都很難控制它。

(二)跨國公司的自律性守則

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跨國公司非常注重成本的降低,因此,很多跨國公司把生產的工序轉包給發展中國家的工廠。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血汗工廠”中,踐踏工人基本勞權的慘劇時有發生。勞動者所處的惡劣工作環境經媒體揭露后,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于是消費者們就開始拒絕買一些跨國公司所生產出來的產品。20世紀90年代初,在西方消費者運動的壓力下,發達國家的一些跨國公司為了維護品牌形象和市場競爭的需要,紛紛開始制定“公司生產守則”,承諾承擔社會責任,遵守投資所在國的相關法律,維護勞工權益,改善勞動條件,并要求其承包商和轉包商遵循同樣的行為規范。除了跨國公司參與這一社會運動外,消費者組織、行業性組織、工會、宗教和其它一些社會團體等也紛紛參與,從而擴大了生產守則運動的參與主體,使得其聲勢日漸強大。聯合國在1999年提出了企業界的《全球契約》[3],倡議企業界(尤其是跨國公司)與聯合國機構、勞工和民間社團聯合起來,支持人權、勞工和環境領域的9項普遍原則。這進一步擴大了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影響,使其聲勢日漸強大。不同主體參與制訂的生產守則其內容各有不同,但其基本精神均以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勞工組織的“基礎性條約”為藍本,承諾保障基本人權和勞權,并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條件和待遇。

(三)跨國公司人權責任的國際法規制

1.聯合國的相關守則。早在20世紀70年代,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主持起草了《跨國公司行動守則(草案)》(以下簡稱《守則》),制定了良好的跨國公司行為標準。關于跨國公司活動的規范是《守則》的核心部分,內容涉及投資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國際收支和金融財務、轉移定價、稅收、競爭和限制性商業慣例、技術轉讓、消費者保護、環境保護等問題。

但是,由于資本輸出國和“77國集團”對《守則》的內容、法律性質以及與一般國際法的關系等問題的態度很不一致,制定《守則》的工作現在實際上已被無限期擱置。在《守則》被擱置的情況下,聯合國近期制定了一份名為《聯合國關于跨國公司與其他企業在人權方面的責任準則》的規章。文件認為,人權問題同樣適用于公司和企業,并且把國際人權宣言里的原則和許多其他國際人權法列為公司參照的標準。聯合國這份文件的內容包括工人權利、工作環境以及消費者保護等問題。[4]當然,草案并不算正式條約,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2.國際組織制定的指導方針。關于規范跨國公司責任的國際規則有《多國企業準則》(GuidelinesforMNE)。準則中涉及人權的事項有如下的表述,“多國企業在其活動范圍所及的人權應與東道國的國際義務和承諾保持一致,為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發展做出貢獻,以取得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并且不能不適當地介入地方政治事務。”關于跨國公司人權責任方面國際規制的另外一個文件是國際勞工組織的《關于多國企業和社會政策原則的三方宣言》。該宣言在內容上主要集中規定勞工標準,涉及公司應承擔的其它人權責任的規定比較少。綜觀這兩個規則,它們仍然強調國內法在規制跨國公司方面的主導作用,但由于現有國內法(包括東道國法律和母國法律)的局限性,跨國公司的人權責任問題還是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或者說這些規則不能從根本上遏制跨國公司侵犯人權的現象。

二、強化跨國公司人權責任的思考

(一)跨國公司承擔人權責任的理論分析

綜上所述,在跨國公司人權責任方面,現今的主要解決機制是國內法救濟,但是這一機制有其內在問題,如母國不愿監管,而東道國無力監管等,這些都非常不利于跨國公司人權責任的實現。因此法律應該規定公司本身承擔保護人權的義務,這將會使跨國公司更為重視人權責任。公司的目標是利益最大化,公司法的核心是保護投資人的財產,人權保護是要花費很多的成本的,這將會不可避免地減少公司的利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沒有保護人權的義務,那么公司不會去這樣做。但是如果賦予公司這種義務的話,跨國公司違反這項義務將會受到制裁。在這種情況下,因為錯誤決策的成本非常高,因此公司人權責任的規定將使股東更有效地監督公司的行為,因為是否履行了人權保護責任關系到股東的個人利益。另外,還有學者從利已主義的角度,認為保護人權是有利于商業自身的發展的。[5]因為跨國商務在人們對人權愈加熱切的崇仰的壓力下,不對人權加以重視,將會自墮困境。所以跨國企業應當更加謹慎的考慮東道國的稅收政策是否合理,是否給當地民眾帶來實惠,而不應當盲目追求東道國政府以犧牲本國普通民眾的福利為代價一味誘導外國投資而拋出的低稅率。前一種選擇也許不如后一種獲利豐厚,但卻能確保外國投資在東道國長久而穩定的運作下去。而后者卻有著隨時被革命或征用而喪失的危險。[6]另外,從長遠的觀點看,跨國公司按照合乎人權的標準行事,能使自己樹立良好的國際形象,提高員工的風紀和精神面貌,減少勞資矛盾以及與消費者的對立。合乎人權標準的行為方式還有助于改善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的經濟社會條件,促進發展,反過來創造出更有利于跨國公司貿易和投資穩定的國際環境。

(二)跨國公司人權責任實現的法律保障

1.首先國際公約規范跨國公司人權責任,應對跨國公司到底承擔什么樣的人權義務做出明確的界定。在對跨國公司人權責任立法上各締約國可以協商來確定跨國公司人權責任的最低標準,在時機成熟時,再逐步完善跨國公司的人權責任規定。具體內容可參照2003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通過的《聯合國關于跨國公司與其他企業在人權方面的責任準則》。其次,應有必要明確跨國公司母公司因其子公司的行為而承擔的人權責任。這個問題可參照公司法上跨國公司對子公司債務責任的原則來解決。從各國實踐來看,有的以公司有限責任的例外為依據來揭開公司面紗以追究母公司責任;有的通過公司集團法作出規定。在我國,尚無此類規定。有學者建議,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應該與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聯系,視子公司自立性被剝奪的程度來讓母公司負部分或全部責任。[7]

2.基于各國經濟水平、歷史文化的差異,對人權的保護程度也不一樣。以國際法形式規定跨國公司人權責任時,應該更加顧及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差距,制定出使雙方都比較容易接受的規則。

3.跨國公司人權保護責任的實現還依賴于締約國條約義務的履行。國際公約制定后,跨國公司如有侵犯人權的行為,締約國將會更便利地受理此類訴訟。因為國際公約經采納或轉化為國內法,就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這將改變在有些國家跨國公司侵犯人權的事件發生時,受害人欲提起訴訟卻無法可依的現象。跨國公司人權保護責任國際公約的制定也可以說是國際人權保護方面的一大進步,因為在當前,各國人權保護程度不同,公司領域人權保護標準的先行統一對逐步提高各國國家層面的人權保護程度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另外,聯合國、各國政府以及非政府組織應當通力合作,共同監督,使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

活動中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權標準。

參考文獻:

[1]奧本海.奧本海國際法:上卷(第一分冊)[M].商務印書館,1981.222.

[2]LIPPMAN,M.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andRepressiveRegions:TheEthicalDilemma[J].Cal.WestinternationallawJournal,1985(15):542.

[3]GlobalCompact

[4]聯合國關于跨國公司與其他企業在人權方面的責任準則./chinese/hr/expression/convents-hr.htm

[5]AnthonyD’Amato,humanrightsandbusiness,availableat?

[6]HumanrightsandUnocal:Ourposition,available

[7]余勁松.國際經濟法問題專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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