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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學生就業歧視的內涵
關于就業歧視的內涵,我國大部分學者直接援引《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對歧視所下的定義,即“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的任何區別、排斥或特惠,其效果為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方面的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绷硗狻坝嘘P成員在同雇主代表組織和工人代表組織———如果這種組織存在———以及其他有關機構磋商后可能確定其效果為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方面的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區別、排斥或特惠”,也是歧視[1]。歧視總是相對于平等而言,但差別是絕對的,平等是相對的。因此,在就業問題上差別待遇的形成是不可避免,但并非所有差別待遇都構成歧視,一定范圍內的差別待遇是雇傭雙方的共同需要,同時也正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體現。因此,是否構成就業歧視,關鍵不在于是否存在差別待遇,而在于這種差別待遇是否合理;判斷差別待遇是否合理,應以差別待遇是否為職業崗位自身的需要為標準。從這一角度出發,就業歧視可以界定為:基于職業自身需要以外的各種因素而產生的導致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方面的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的任何區別、排斥或特惠,都構成就業歧視。這一定義與《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關于就業歧視定義的最大區別在于:承認在就業機會或職業待遇方面存在差別不可避免,但并非所有差別對待都構成就業歧視,差別對待是否構成就業歧視應看該差別對待是否因職業需要而合理形成;本定義的最大功能在于提供了判斷就業歧視的標準。與之相對應,大學生就業歧視是指在大學生就業時,用人單位因職業合理需要以外的各種因素的差別,而給予大學生不公平,不合理的區別對待,從而取消或損害大學生就業平等權的現象和行為。
二、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現狀
(一)大學生就業歧視具有普遍性
目前,我國就業歧視問題較嚴重,就業歧視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影響國家綜合國力提升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這一洶涌的社會逆流中,天之驕子———大學生同樣不能幸免,且正日益身陷其中,深受其害。中央電視臺的2006年大學畢業生就業狀況調查顯示,有74%的求職者遭遇過就業歧視。在接受調查的111家企業中,51%的企業曾因性別、年齡、相貌、地域等因素拒絕過應聘者,如果有歧視,有75%的企業不會告訴求職者真實原因[2]。
(二)大學生就業歧視具有多樣性
大學生目前遭受的就業歧視主要有:性別歧視、戶籍/地域歧視、身體/容貌歧視、年齡歧視、工作經驗歧視、學歷/學校歧視、社會關系歧視等人盡皆知的歧視。除此以外,還有很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就業歧視,如屬相歧視、姓氏歧視等,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其中,性別歧視、戶籍/地域歧視、身體/容貌歧視是各種歧視中歷史最長、問題最突出的幾種,而年齡歧視、工作經驗歧視、學歷/學校歧視則呈方興未艾、愈演愈烈之勢。
(三)大學生就業歧視的致害人具有特殊性
與其他弱勢群體遭受就業歧視的致害人不同的是,對其他弱勢群體構成就業歧視的主要是企業,而大學生就業歧視的致害人中,國家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作為用人單位的國家機關是一類主要的致害人,且該類致害人的行為給大學生帶來的侵害最嚴重。據對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人事行政主管部門關于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就業條件的65份規范性文件分析,各地在接收應屆畢業生就業時所確定的主要的限制條件有:學歷、畢業院校、專業、英語考試及計算機考試合格證、戶籍等其他條件。存在明顯的不合理現象,如無正當理由,限制受教育程度,要求全國大學英語考試、計算機考試合格證,劃定畢業生就讀學校院校的范圍,年齡、戶籍條件等要求[3]。如上海就規定,進人上海的生源“一般為畢業研究生或上海高校,國務院各部、委、辦、局劃轉地方的高校和列人‘211工程’建設計劃的地方高校的本科畢業生”。
大學生就業歧視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已經遠遠超出事件本身的影響,已經嚴重影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努力。性別歧視助長了“重男輕女”的封建觀念的影響;戶籍/地域歧視、社會關系歧視與人人平等的現代法治觀念水火不容;身體/容貌歧視、年齡歧視、工作經驗歧視為新的“讀書無用論”提供了最新版的有力論據;學歷/學校歧視不僅浪費大量寶貴的人力資源,而且損害教育公平。更為重要的是,我國大學生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我國接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數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為不到5%,美國和日本的比例分別為35%和32%[4]。如果把我國豐富的人力資源比作一棵大白菜,大學生就是那白菜心,因為就業歧視卻出現了大家都在搶白菜幫,而白菜心卻沒人要的現象。如此巨大的人才浪費,最終將使我們整個民族的素質提升和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失去了有力支撐,我們遲早將喝下這杯自釀的苦酒。
三、大學生歧視問題的原因分析
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在今天日益凸顯,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國內學者對此多有論述?!熬臀覈蜆I歧視產生的原因,立法的不完善是多數學者共同持有的觀點?!盵1]本文僅從法學的角度對此作一簡單分析。
(一)反就業歧視的法律規范嚴重缺失和不完善
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有關反就業歧視的規定散見在憲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且大多數屬于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立法層次低、修改變化多、地區差別大,在實踐中很難得到實施。即使是在最新的勞動法律如《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中也很難見到具有可操作性的反就業歧視法律條文。
(二)反就業歧視相關法規的適用范圍有限
作為我國勞動保障基本法的《勞動法》調整的是已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所發生的爭議,即使是今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也只調整與用人單位已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對于尚處于求職階段的勞動者與正在招聘的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幾乎沒有規范。因此,對處于求職期、實習期、試用期或勤工助學的大學生,現有的勞動保障法規一般不適用,大量應屆大學畢業生遭受就業歧視時無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就業歧視外延過窄
《勞動法》第12條對就業歧視范圍界定為:“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這條采用封閉式列舉的方式界定就業歧視,顯得過于狹窄,難以涵蓋我國目前勞動力市場上大量存在的歧視現象。[3]更不能涵蓋仍在不斷出現的新的就業歧視。同時,社會對就業歧視的關注主要集中于直接歧視,而對大量存在的間接歧視的關注明顯不夠。
(四)現有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我國現有關于平等就業權和反就業歧視的法律規范,都是權利宣示性的,基本上是原則性規定,而對就業歧視的界定、判斷標準、法律責任、救濟手段、舉證責任分配等必須明確的規定卻一直缺失,使遭受歧視的勞動者根本無法依據這些規定主張權利和獲得救濟。例如《勞動法》第46條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4條都規定了同工同酬,但對什么是同工同酬,哪些行為構成報酬歧視缺乏具體判斷標準。
(五)政府積極行為不足,有的甚至加劇了就業歧視
針對勞動力市場上存在的各種就業歧視現象,我國政府雖然作出了努力,也采取了多種積極行為,但與就業歧視發展的形勢相比較,政府的積極行為仍很不足。而且,有些積極行為不僅沒有起到預期的結果,甚至進一步加劇了歧視。在一些領域,政府的某些規章還成為用人單位實行就業歧視的“合法”依據。
四、完善反就業歧視法律制度,保障大學生平等就業權
加強反就業歧視立法,實現就業平等是保障基本人權的需要,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訴求。針對前文所述我國反就業歧視立法的不足,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就業歧視法律制度。
(一)修訂現有不合理法律規范
建議對《勞動法》中的禁止就業歧視條款予以修改,由封閉式列舉改為開放式列舉,擴大就業歧視界定范圍。應加強對含有就業歧視的違憲、違法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及紅頭文件的清理,糾正和防止因政府積極行為而導致就業歧視。
(二)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
啟動國家立法程序,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將勞動者所遭受的所有就業歧視現象都納入調整范圍,提供反就業歧視的法律武器?!斗淳蜆I歧視法》應明確界定就業歧視,確立就業歧視的構成要件、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反就業歧視的機構、遭受就業歧視的救濟途徑。
(三)制定《大學生就業促進法》
制定《大學生就業促進法》,調整與改革一切不合理的制度,剔除大學生就業面臨的最大的體制性障礙,如戶籍管理制度等,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引導大學生理性就業,促進大學生就業,從制度上解決造成大學生就業歧視的內在與外在原因,保障大學生平等的就業機會與權利。
(四)建立反就業歧視仲裁和訴訟制度
通過制定行政法規、頒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方式,將就業歧視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納入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受案范圍。同時,可以考慮擴大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實現對受害者的司法救濟:公務員在就業中發生歧視的,則認定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了勞動者在勞動上的平等權,構成行政侵權,受歧視的公務員可以對其所在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一般勞動者在就業中受到歧視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一般人格權,受侵害的勞動者可以提起侵權行為訴訟。并且,在就業歧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和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使就業歧視勞動爭議中資方和勞方失衡的天平得以平衡。
(五)強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執行
要進一步完善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待業的應屆畢業生,可到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民政部門應給短期內無法就業或生活有困難的畢業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要優化大學生就業環境,充分保障大學生的平等就業權利,從制度上消除“就業歧視”滋生的土壤。同時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為勞動監察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和物質條件,為勞動監察工作提供有利的執法環境,保證勞動監察機構有效地履行勞動監察職責,為就業歧視的受害者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濟。機會均等是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體現,就業歧視行為不僅損害了大學生的權益,而且挑戰社會公正與公平,影響著社會的安定和發展。因此,健全法律法規、糾正政策偏差、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消除滋生就業歧視行為的土壤,為每一位大學生提供公平競爭的平臺,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注入生生不息的永恒活力和永不衰竭的強勁動力,已成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