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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證券市場監管一直是困擾與制約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主要問題,本文通過與美國證券監管制度的比較研究,分析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并對如何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證券監管體制
經過10多年的發展,我國證券市場已經具備了相當的規模,中國經濟的證券化率已經超過50%(股票市值占GDP的比重),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愈發重要。然而證券市場仍然存在著過度投機、市場缺乏透明度等問題。中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上的弊端是導致證券市場低效率的內在原因之一。因此我們有必要通過與其他成熟穩健的監管體制進行比較,找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與國際慣例存在的差距。
一、美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
在實踐中,各個國家和地區對資本市場的監管基本上可分為3種不同的體制:集中型監管體制、自律型監管體制和中間型監管體制。之所以采取不同的監管體制是因為各國之間的歷史文化傳統、經濟制度以及市場發育完善程度等都是不盡相同的,而這種不同的選擇也必然會影響整個證券市場的發展。美國采取的是集中監管與自律監管適度統一的中間型監管體制。以美國為例,通過長期的發展完善,美國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形成聯邦政府的監督與管理,各州政府的監督與管理以及證券業行業自我監督與管理3個層次。美國聯邦政府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與管理,專門成立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SEC是一個獨立的、非黨派的、準司法性的管理機構,它的職能是執行由國會制定的各項與證券有關的法律,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維持證券市場的有序運轉。SEC下設4個執行機構:(1)公司財務部,負責監管證券的公開發行和上市公司,監督上市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2)市場管理部,負責監管二級市場的交易活動,管理、指導、監督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經紀商、自營商、證券清算公司的一切活動。(3)投資管理部,負責監督管理投資銀行、投資基金在證券市場上的所有活動,管理投資銀行的注冊登記,制定并貫徹投資銀行的注冊登記及報告制度。(4)執法部,負責對證券法律及其規則進行解釋,調查證券法實施過程中的違法條件,必要時對違法者提起法律訴訟,參加法庭審判,并具體行使各種警告、罰款、注銷注冊等處罰措施。
另外,美國聯邦SEC將全國分為9個證券交易區,每區設立1個地區SEC,協助聯邦SEC管理本地區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公司、投資銀行的注冊及信息公開披露,并負責該地區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的具體調查、檢查等工作。各州政府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各州政府對發生在其境內的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進行監督管理,實施本州的證券法規,盡管各州法規相似條款甚多,但各州都有其自己的解釋。
由于證券市場的監管是一項相當復雜而艱巨的工作,涉及面廣,單靠全國性的證券主管機關而沒有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的配合,就難以實現既有效管理又不過多行政干預的目標。美國建立了一套非官方的行業自律組織。包括全美證券商協會和各證券交易所。這些自律組織同樣具有高度的獨立性。他們負責上市審核,對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仲裁糾紛,規范場外交易市場等等。
二、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和監管現狀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3個階段:
第一階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于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設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中央政府只是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
第二階段:1992年10月至1998年8月,國務院在總結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國務院1993年4月公布實施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法規的形式確立了我國證券管理體系的基本框架。該條例規定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證券市場的監管由地方管理為主,逐步走向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第三階段:1998年8月至今。國務院在第二階段多部監管的基礎上撤消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其職能并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以擺脫地方政府對地方證券監管的行政干預,形成直接受證監會領導,獨立行使監管權力的管理體系。逐步收回了各個中央部委對證券中介機構的行政、業務管理權限,統一交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初步實現了中央一地方一基層三位一體的集中統一的監管組織系統。
三、比較和借鑒
對比中美英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我們不難發現:
首先,雖然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監管體制。證監會的職能和地位相當于美國的SEC,這種監管體制本意是為了增強中國證監會的權威性,但實際上監管部門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其權限常常受到比其更高一級的行政上的干預。監管行為帶有明顯的應急性,缺乏連續性和統一性的監管行為也就根本無法體現監管的“三公”原則。特別是證監會的派出機構.與地方政府有著很深的淵源,受地方政府干預的可能性更大。
其次,我國證券市場的自律組織雖然已經建立,但是尚未形成有效的監管機制。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是行業自律的主要承擔者。中國證券業協會早在1991年8月就已成立,但其作為全國證券業最大的行業自律組織,并沒有充分發揮應有的自律功能。尤其是在制定全國性行業自律管理規則、開展證券從業人員的培訓、對證券經紀人員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和管理等方面顯得比較滯后。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日常管理性的自律管理主要由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進行,而各交易市場之間為了自身的利益競爭激烈,監管規則和力度相差甚大,未能達到統一、協調、強化的自律管理效果。證券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部門功能的弱化,使得市場違法違規事件不能得到及時的糾正,等到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時,事態可能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
再次,從證券市場的法律體系來看,美國證券市場已形成以《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為基礎,以其它法律如《1935年公共服務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合同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1978年破產改造法》,《1984年內幕人士交易制裁法》等相配套的法律體系。我國證券市場從1999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證券法》,但其配套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有些問題的界定不夠明確,可操作性較差。而且缺乏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對于一些我國尚未定位或尚無條件開辦的領域以及現階段解決不了的問題、有關企業收購和資產重組的法律界定問題等,現有法規更是未能給出既符合中國國情又接近國際慣例的明確規定。而證券法規體系不完整不可避免地帶來可操作性差等問題,監管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滯后于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增加了監管難度。
四、完善中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建議
第一,加強監管部門自身的獨立性和監管行為的規范性。要使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具有權威、產生效力,其前提條件就是監管對象必須是獨立自主的上市公司和各類投資者。監管機構作為惟一的行政監督管理者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不允許任何其他政府機構或明或暗地介人。要適應這一要求,當前要做和能做的就是大力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使上市公司和券商成為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市場獨立法人主體。與此同時,證券監管機構作為行政管理機構其職能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機構它必須遵循市場經濟原則依法對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實現行政手段與市場原則的統一。回顧中國證券市場的走勢,不難看出每一次大的波動都是政策造成的,這就使投資者專心于揣測政策和時局的變化,而不關心上市公司的業績和成長性,證券市場投機之風盛行政策的頻繁變動使得我國證券市場很大程度上形成了“政策市”,缺乏連續性和統一性的監管行為也就根本無法體現監管的“三公”原則。體現在具體動作上,就是有所為有所不為。所謂有所為就是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行為應表現在對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的執行、實施情況的監管,以保證法律管理的有效性。所謂有所不為,就是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自身的行為不干預,如股票價格漲跌、指數升降等不作硬性規定。超級秘書網
第二。強化證券交易所的自律功能。我國滬、深兩個交易所都屬于會員制的自律組織,他們處于證券市場監管一線,已部分承擔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但同時在日常監管中也存在不少問題。應當進一步強化證券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部門的地位和職能,明確其在因監管不力而造成或加劇的違規違法行為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從而督促其加強對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監管的力度。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監管過程中,要加強對行為和過程的監管,而不僅僅是對結果的監管,對監管者而言,行為本身比結果更值得關注。所以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和完善:第一,在現有的基礎上不斷改進和完善交易所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逐步形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和交易管理人員的合理分工,建立規范化的注冊和監管程序。第二,交易所要能真正貫徹公平、公正和公開的“三公”原則,保護投資者的正當利益和合法利益。第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規范上市公司行為,增強市場透明度,以有效地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平等交易的機會。
第三,建立多層次,功能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實行有效監管的前提。我國應該借鑒美國的做法,建立一個多層次、功能完備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在這個體系中綜合性的證券法是基礎,是第一個層次。第二個層次的法律應該包括公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投資人保護法。第三個層次是自律機構指定的規則。如證券交易所章程,證券商協會管理辦法等。目前,第一個層次的法律已經頒布,但仍有立法空白和不具操作性,這既有制定該法時主要強調規避經濟和金融危機這一傾向性的原因,也有制定者缺乏相關的從業經驗致使該法缺乏全面性、前瞻性、操作性和兼容性等方面的原因。應制定《證券法實施細則》加以補充規定。在與世貿組織相關法律制度的銜接問題上,完善市場準人和國民待遇上的相關條文。加強與刑法、民法的銜接與協調,以有效打擊證券犯罪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第二個層次的法律是我國證券立法的薄弱環節,應加快這層次立法的步伐,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譽評級法》、《信托法》等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