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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p2p小額信貸模式下存在的問題
(一)定位模糊,監管缺失
P2P小額信貸,究竟是一種小額信貸亦或只是一種金融中介服務公司,始終沒有一個明確的定論。無論是拍拍貸還是宜信,其對自身的定位均是利用互聯網機構提供服務的中介公司,雖然兩者工作流程、機制不同,但兩者均強調自身中介服務公司的屬性,而否認自身是以小額信貸為主營項目的金融機構。之所以這些公司都堅決與小額信貸公司劃清界限,是因為小額信貸公司發展所面臨的來自國家監管的層層阻力。所謂小額信貸,是指“通過正規金融機構,持續有效地向那些具有一定負債能力但從未或者很少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融資的微小經濟體(包括低收入人群、個體經營戶和微型企業)所提供的一種小額度、生產經營性質的短期貸款服務。”我國小額信貸公司的成立具有嚴格的準入標準,在經營范圍上,小額信貸公司只能在縣(縣級市)及各市涉農區設立,非涉農區不得設立。無論是注冊資金,“只貸不存”的模式,還是“涉農區”的限制,都對小額信貸的發展造成巨大的困擾。相較于成立小額信貸公司所面臨的層層阻礙,一般金融中介服務公司的設立要容易得多。以宜信為例,其在北京注冊公司顯示為“宜信匯才商務顧問(有限)公司”,注冊經營范圍為一般服務業。如果認可其僅為中介服務公司,只要滿足一般有限公司成立要件即可。以目前我國謹慎的金融政策來看,P2P小額信貸合法化需要漫長的時間,而這也可能使企業錯過P2P小額信貸發展的黃金期。更加應引起重視的是,隨著銀監會等相關部門對P2P小額信貸風險的不斷揭示,一旦不能對這一行業進行有效的定性與規制,極有可能使其轉入地下,那樣將更不利于監管。所以盡快對P2P模式下的信貸業加以規制定性并加強監管已迫在眉睫。
(二)息費高昂
P2P小額信貸一直將自身定位為連接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橋梁,并通過其所提供的中介服務來收取相關手續費。他們大多宣傳自己手續費十分低廉,但事實并非如此。以宜信模式為例,筆者通過調查,認為宜信模式下存在如下問題:(1)宜信公司雙向收取手續費,即其既向貸款人收取手續費,亦向借款人收取手續費。這一點符合P2P模式的一般形式,本無可爭議,但問題在于,宜信本身的流程構建中,對于自身的定位更加接近于銀行,在宜信的交易中,其作為獨立第三方參與整個交易,宜信本身不能簡單定位為中介者,其費用的收取依據何在?如果將貸款人身份單一化,則將出現儲戶存錢需要支付手續費這樣的情景;如果將貸款人的行為視為投資或購買金融產品,宜信本身又不具有這樣的資質。(2)在宜信貸款模式下,借款人若想完成借款,需要與宜信公司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為借款人與唐寧簽訂的借款合同;一份為借款人與宜信公司簽訂的中介服務合同。唐寧是宜信的創始人,但其不是宜信的法定代表人。依宜信公司的解釋,這樣的設置是為了引入第三方,保證出借方資金的安全。但筆者看來,這是宜信公司利用了法律空白。正如合同顯示,簽訂合同的三方分別是借款人、唐寧及宜信公司,基于唐寧的特殊身份,應將唐寧與宜信公司視為一體。也就是說,真正向借款人出借資金的是宜信公司自身,如果這樣的推論成立,宜信公司從借款人處獲取的利益應以利息的形式給付,而事實上宜信公司既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又向借款人收取中介費用。(3)宜信公司貸款利息本身并不高昂,甚至十分低廉,但其手續費卻并不如其宣傳的那樣低廉。以總貸款額3萬元,兩年分期付款為例,宜信公司收取手續費高達12000元,依據宜信內部解釋,此手續費中包括一部分利息。參照第二點中的論述,若將手續費完全視為利息,其兩年期利息接近甚至高于法律規定同期貸款利率四倍,這不僅與其所標榜的低息扶貧相去甚遠,甚至處在違反法律的邊緣。同時,從宜信公司所提供的借款合同也不難發現,其借款額為貸款金額與手續費總額,以上文合同為例,雖借款人借款為3萬元,但其所簽訂借款合同金額卻為42000元,這似乎與《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相沖突。
(三)缺乏相應的法規
P2P小額信貸,無論是其自身定位、操作規范、風險控制、主體監管,都需要立法加以規范。而事實是在P2P進入中國的第七年,銀監會才了《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而這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政策法規,它僅僅提示了P2P小額信貸(人人貸)的風險,而沒有對上述任何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作出解答。P2P小額信貸公司究竟應該如何定位,它的存在到底是合法地改善了金融業資金困局,還是違法地利用了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并不禁止個人之間的借貸,P2P這一形式規避了中國金融業的牌照管制,因此,在中國小額貸款通道不暢的環境下P2P迅速發展起來。但是,如同其它類金融服務一樣,P2P行業的進一步發展依然受法律的制約。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影響著P2P行業的生存,也制約著它的發展。P2P小額信貸立法遲遲未能出臺,與各監管部門權責劃分不清有密切關聯。就現狀來看,中國與金融有關的法規基本是由央行來制定的,銀監會基本不制定法規,銀監會的態度基本是:如果無法管理,就讓正規金融機構離遠點,并推諉給央行來管理。銀監會《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也印證了這一點。通知的未涉及對P2P小額信貸的監管,而僅就其存在的風險加以提示。P2P無人監管、無法可依的局面仍將延續。沒有法律法規作為合法依據,也沒有監管部門,P2P就和其它未獲得法律地位或未被監管的金融活動和機構一樣仍屬于民間金融范疇。
中國P2P小額信貸模式風險提示
(一)P2P小額信貸對國家金融秩序的沖擊
1.宜信模式下的債權移轉對金融秩序的沖擊。P2P小額信貸公司對國家金融秩序的沖擊風險,主要體現在其線下模式———宜信模式中。在宜信模式中,宜信公司與貸款人轉移債權的行為,究竟應如何定性仍存在爭論。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宜信模式一旦突破我國法律規定的底線,如存在資金不進賬戶情節,在某種程度上就可以被認定為存在吸收他人資金的行為,甚至有非法集資的嫌疑。宜信目前還未引起相關監管部門高度重視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其監管部門尚未明確,另一方面在于其所面向的債權人數量和資金總額有限,而其資金又主要用于向借款人提供貸款。2.警惕P2P小額信貸沖擊銀行業。宜信模式對于銀行業的沖擊風險,一方面體現在其對銀行存貸款業務的沖擊———人人貸公司宣傳的年收益在10%至18%左右,遠遠高于銀行同期存款收益、理財產品的收益率,此舉在一定程度上會引起銀行存款外流;而就貸款業務分析,P2P小額信貸公司自身所提供貸款本身并不足以對銀行貸款業務造成沖擊,但基于重復抵押致使公司資本流動性增加而可能產生的杠桿效應,其所涉資金及可能損失則可能非常大,加之其營運本身不需抵押擔保,又可自主確定利息,因此,其對銀行貸款業務沖擊的風險不可忽視。另一方面,P2P小額信貸自身的商業風險也可能向銀行業轉移。如部分P2P小額信貸公司的自有資金源于向銀行申請的抵押貸款,而其所提供抵押本身又源于部分貸款人的貸款行為。一旦借貸鏈條斷裂,亦或是房價與抵押金額間出現嚴重“倒掛現象”,則將會使銀行貸款壞賬率大幅提升。3.P2P小額信貸對國家政策的負面影響。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國家一度實行寬松的貨幣政策,鼓勵民間投資建設,但是,當下為了滿足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銀根收緊,貸款政策日益嚴苛。在國家對房地產以及“兩高一剩”行業調控政策趨緊的背景下,民間資金可能通過人人貸中介公司流入限制性行業。人人貸平臺上流通的資金可能對目前的宏觀調控效果有一定的沖擊。
(二)P2P小額信貸行業自身風險
1.信用與信息風險。P2P小額信貸公司的信息風險,與其對互聯網平臺的依賴及我國信用體系評價機制不完善密不可分。互聯網對信貸業的介入,提高了信貸交易的便利、拓寬了借貸資金來源,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借貸雙方風險,但網絡自身的虛擬屬性也不可忽視。P2P小額信貸公司對借貸雙方所提供資料的審核,僅僅限于對最基本信息的確認。如拍拍貸要求對身份信息、財務狀況、借款用途等加以確認,但這種書面審核的方式無法杜絕信息造假行為。更為完善的宜信模式會要求借款人提供若干個常聯系人作為還款不履行時的替代人,但其對于若干常聯系人定位并不明確,也無法避免惡意借貸行為。同時,這類中介公司無法像銀行一樣登陸征信系統了解借款人資信情況,并進行有效的貸后管理。P2P小額信貸公司所要面臨的更大風險,還在于信用風險的存在。信用風險(CreditRisk)又稱違約風險,是指“借款人、債券發行人或金融交易一方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履約致使金融機構、投資人或交易對方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銀行在其經營過程中面臨各種各樣的風險,其中貸款資產信用風險的發生頻率最高、危害最大,信用風險嚴重影響著銀企關系乃至整個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銀行這樣大型機構尚且要面對信用風險,P2P小額信貸公司更加無法幸免。P2P小額信貸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指貸款無法償還時中介公司所面臨的風險,這一點在宜信模式下體現得更為明顯。P2P小額信貸所針對的對象以貧困人群、中小企業為主,其主體自身的償債能力不強,加之P2P小額信貸公司收費較高,容易出現無法正常還款情形;我國還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記錄機制,即使借款人出現逾期不償還貸款行為,其違約成本低,這一點增加了逾期不償還貸款或惡意貸款的風險。2.經營風險。中國P2P小額信貸公司發展至今已走過7年,各種模式的公司層出不窮,行業競爭激烈。為了更好地在這一行業立足,各公司均在降低貸款人風險上努力,其中較多采用的是保證金制度,即在借款人逾期不償還貸款時先向貸款人提供資金來保證貸款的償還。與傳統模式相比,P2P小額信貸公司在運作上將自身的定位從中介公司轉化為債務擔保公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中介公司本不需對借貸雙方產生的債務不履行承擔責任,但保證金制度的推出無疑加重了P2P小額信貸公司自身的責任。雖然其承擔擔保債務比例有限(通常在5%以內),但一旦出現大規模不良貸款,公司仍將面臨巨大風險。3.資金風險。P2P小額信貸公司的資金風險,決定了一個公司能否正常運轉,其健康程度可以參照銀行相關數據加以分析。判斷一個信貸公司資金的運轉是否正常,往往可以結合其貸款總規模、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補償基金率等加以認定,而這幾個關鍵方面,P2P小額信貸公司普遍難以達標。以行業中資金管理較為規范的宜信公司為例,其貸款總規模始終未正式披露,保守估計其貸款總規模為20億元人民幣,但其資本充足率可能僅有2%,這與銀行8%的資本充足率相去甚遠。一般銀行不良貸款率不能超過2%,否則將面臨大規模違約風險,但在P2P小額信貸行業對不良貸款率沒有統一的認識。在風險補償基金方面,宜信模式與人人貸模式均以手續費方式向借款人收取。其中即使宜信風險基金補償規模已達億元,但與其貸款總規模相比,其風險補償基金率不超過5%,而規模較小的人人貸風險補償基金率甚至只有2%。這一切均反映了P2P小額信貸行業所面臨的亟需重視的金融風險。哈哈貸這一早期著名的P2P小額信貸公司因資金短缺關停事件應該引起監管層與行業自身的高度關注。4.政策風險。P2P小額信貸作為金融業的新興產業,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其面臨的政策風險是巨大的。政策風險不僅僅體現在央行與銀監會能否認可這一行業,讓其走出金融監管的灰色地帶,還體現在其它相關政策法規出臺對P2P小額信貸行業的影響。以草案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審核的《放貸人條例》為例,該條例旨在通過國家立法形式來規范民間借貸,擬將“地下錢莊”陽光化,打破目前信貸市場所有資源被銀行壟斷的局面。但如果《貸款人條例》限制個人債權合同轉讓的次數,以宜信模式為代表的線下P2P小額信貸公司就會因資金鏈的斷裂而深受影響。
(三)貸款人的風險
P2P小額信貸公司的運營模式中,無論是拍拍貸的本金保障計劃,還是宜信的風險保障金,都不足以完全覆蓋貸款人的風險。拍拍貸模式倡導的理念是收益覆蓋風險,即承認風險本身不可避免,并利用分散風險和較高的收益彌補風險。其所提出的本金保障制度,只針對符合其特殊要求的部分貸款人,而對一般貸款人要求其自行承擔風險。在宜信模式下,雖然宜信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切斷了借貸雙方的直接聯系,但其始終強調自己中介人的身份,一旦出現大規模違約現象,宜信公司依然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之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來逃避責任。據唐寧介紹,一旦有人違約不能按期償還,由宜信公司成立的風險防范基金賠付2%,其余損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擔。與宜信公司收取的高達10%的手續費相比,這明顯有違“風險與收益”對等原則。
完善中國P2P小額信貸模式的建議
(一)積極調研、準確定位、分別規制
我國目前號稱P2P小額信貸公司的企業有上千家,其中比較著名的有“拍拍貸”“宜信”“紅嶺”等。不同的企業有自己相對獨立的一套運營模式,不同的企業也不斷通過完善自身機制取得更為迅速的發展。從行業自身的角度分析,P2P小額信貸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對自身的準確定性。一味強調自己中介服務公司的身份,不僅無法得到監管機關與民眾的信服,也不利于整個行業的大發展。筆者認為應該從各種P2P小額信貸的模式中總結出現有企業的共性與本質差異。從筆者撰寫論文搜集的材料來看,正規的P2P小額信貸模式有以線上平臺為主的“拍拍貸模式”和以線下服務為主的“宜信模式”。因為線上與線下的差別,不僅決定了兩者運行機制不同,資金規模不同,也造成對其進行監管的側重點與風險控制也不同。拍拍貸的監管重點是網絡平臺的虛擬性造成的諸如信息真偽、信用風險等方面;而宜信模式的監管重點則是其自身微金融機構身份下的金融風險。對于不同的模式,應該分別定位與規制,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
(二)基于不同分類下的差異性牌照管理
牌照管理是金融業普遍適用的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對金融業進行審慎監管的態度。牌照的控制是為了更好地規范行業而不是毀掉整個行業,牌照的發放使優質企業合法化,而將不合格企業淘汰出局。縱觀整個P2P小額信貸行業,拍拍貸模式與宜信模式差異明顯。應在對兩者進行區分的基礎上,對不同的企業實行不同的牌照監管。主營線上服務的“拍拍貸”模式小額信貸公司,其產生的風險主要集中在網絡信息監管上,因此,這種模式的公司應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基于其行業特殊的金融屬性,還可參照電子支付對其進行特殊化牌照管理。主營線下服務的宜信模式P2P小額貸款公司,其資金規模遠高于線上模式,運營過程中的介入程度也遠勝線上模式,線下模式的金融風險應得到足夠重視。以出借資金為例,宜信的平均出借規模在50萬到100萬之間,相比之下,線上資金出借規模僅8000到9000元。宜信模式的定位,甚至不能用簡單的小額信貸模式加以概括,因為從某些層面看,它甚至具有吸收存款或吸引投資的功能。
(三)明確監管主體,及時出臺法律法規
由于國家對于民間借貸中介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所以國家并沒有明確P2P小額信貸的監管主體。一些擔任監管職能的部門,如工商部門、銀監會等,紛紛表態P2P小額信貸公司業務不在其監管范圍之內。筆者認為無論是把P2P小額信貸企業納入銀監、工商、公安、網監中任何一個部門的監管范圍之內,還是另外設立一個專門監管P2P小額信貸運行的職能部門,都必須盡快突破監管空白的瓶頸,通過法律明確規定該行業的監管主體,以有效地控制風險、規范操作。對于主營線上服務的“拍拍貸”模式小額信貸公司,筆者認為由于其主要依賴網絡平臺開展業務,因此可以參照支付寶模式加以監管,即由央行制定關于線上信貸交易的相關規范,由銀監、網監等多個部門對網站實行共同管理。對于涉及線下模式的小額信貸公司,筆者認為這些線下業務已經類似于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的業務,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有必要將其納入監管范圍。銀監會需要給予一些指導,同時要對P2P小額信貸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實施監管。此外,監管主體如何對P2P小額信貸企業實施有效的監管還有待于相關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在這一點上已經有了進展。如正在草擬的《放貸人條例》,雖然其不是P2P小額信貸的直接約束規范,但其中的多項條款都能適用于P2P小額信貸行業。
(四)成立行業協會,出臺行業規范
在目前立法空白、監管模糊的狀態下,P2P小額信貸公司如何才能獲得民眾與監管者的支持,而不至于在一片質疑聲中草草收場呢?筆者認為除了應進一步完善國家主體監管外,行業自身的自律與規范至關重要。行業自律主要通過社會中間層完成,它是指“獨立于政府與市場主體,為政府干預市場、市場影響政府和市場主體間相互聯系起中介作用的主體。”這種社會中間體在P2P行業的具體形式就是P2P小額信貸行業協會。不可否認的是,眾多P2P小額信貸公司良莠不齊。既有像宜信這樣市值5億美元,全國布點三十多個城市,員工近七千人的龐然巨物,也有許多“掛羊頭、賣狗肉”的信貸公司,甚至“皮包公司”。行業的健康發展,需要規模大、體系完善的企業制定出相應的行業標準,參照標準來凈化整個行業的環境。民間金融合法化過程中,最令人擔憂的就是個別惡性事件的發生影響到整個行業的合法化進程。值得慶幸的是,P2P小額信貸公司也在做同樣的努力,在實現國家監管的同時,該行業嘗試引入行業自身的約束來規范這一行業本身。據宜信負責人唐寧介紹,在最近的一次小額信貸聯盟年會上,十幾家規模較大的P2P小額信貸公司已經達成了共識,P2P小額信貸行業協會已經在籌備中,而相應的行業標準也即將產生。P2P小額信貸行業協會將與其它中介自律組織一樣,由眾多P2P小額信貸公司組成,并對成員實施自律性的管理,管理權來源于組織成員的團體契約,協會通過對行業內各項標準的制定和執行來監管整個行業。P2P小額信貸的產生、發展一直處在我國金融法監管的灰色地帶,其風險性與不規范性明顯,但其對于金融領域的貢獻同樣不應被忽視。此前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態度足以讓我們警醒,一味的限制只會適得其反,合理疏導、監管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才能最大程度維護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
本文作者:孔非凡江玲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教育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