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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涉農信貸業務受客觀條件的制約始終暴露在較高的信用風險之下,解決辦法之一是引入保險業務和擔保業務對其進行分擔。保險業務的介入可以形成“保險-再保險”和“為貸款抵押物投保”以及“貸款保證保險”三種模式;擔保業務的介入可以形成“協作保險擔保”模式。在良好的外部環境配合下,每一種業務模式都可以實現對信貸風險的有效分散和控制。
關鍵詞:涉農信貸;風險分擔;保險;擔保
由于農業生產活動極易受到自然條件變化和市場價格波動等因素的影響,涉農信貸業務始終暴露在較高的信用風險之下,涉農信貸機構的正常發展和農業生產相關的融資需求都因此受到諸多負面影響。本文從機構合作的角度,探討保險業務和擔保業務在涉農信貸風險分擔機制中的積極作用,并分析具體的業務流程。
一、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機制
保險作為一種風險管理的方法,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生活的穩定器。在涉農金融風險分擔體系的優化過程中,保險制度以及保險與其他制度的充分合作是非常必要的。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探索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保互動機制”。其后,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在2010年聯合《關于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的意見》,明確了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的基本原則、合作內容及監管要求,代表正式將保險保障機制引入農村信貸市場。此處的合作是指涉農保險機構與涉農信貸機構之間以保險產品和信貸產品相互滲透為核心,同時為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而實現的長效合作機制。設計這種機制的目的是最大程度提高農戶貸款可獲得性,擴大信貸供給,同時通過信貸機構與保險機構的充分合作,將客觀原因導致的信貸風險轉移給保險市場,最終實現有效控制信貸風險的目的。具體的合作機制可以設計為以下幾種。
(一)引入保險和再保險
自然災害等客觀因素是農戶收益缺乏穩定性的關鍵誘因,加之農戶缺乏合格的擔保品,保持謹慎態度的信貸機構只能發放小額信用貸款。即便如此,涉農信貸機構依然暴露在較高的風險之下。為了避免形成惡性循環,可以在涉農信貸發放的過程中,引入保險和再保險業務,為各方參與主體提供一定的保障。具體而言,農戶在為其經營項目申請貸款時,信貸機構可以通過利率優惠等措施引導農戶積極購買相關農業保險,一方面為其后可能發生的損失提供保障同時提升了農戶信用等級,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信貸機構的經營風險。但無論是農戶購買保險,還是信貸機構提供優惠利率,都會增加參與主體的經營成本,因而地方政府必須通過提供補貼給予政策支持。同時需要考慮的是,雖然自然災害是小概率事件,但是一旦發生則會造成嚴重損失,普通保險機構無法承擔超額保險賠付,因而還需要政府為其購買再保險,將風險繼續向多個保險公司轉移,最終將可能產生的巨大損失消耗于保險市場。
(二)為貸款抵押物投保
部分信貸機構出于風險防范的目的要求申請貸款的農戶提供抵押品,如房屋、農機具等。但由于抵押期間抵押物仍處于被使用的狀態,難免因為意外事故而導致抵押物價值受損,進而增大信貸機構的風險暴露。為了轉移此類風險,信貸機構可以對普通的抵押貸款進行補充和深化,要求農戶為其抵押物品購買財產保險,并協定信貸機構為第一受益人。與此同時,信貸機構自身向保險機構購買貸款風險保險,以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這種合作模式涉及一個信貸合同和兩個保險合同。一方面,農戶與信貸機構通過信貸合同發生債權債務關系,信貸機構根據農戶為其抵押財產購買保險的情況調整其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并適當給予利率優惠;另一方面,農戶與保險機構通過財產保險合同發生關系,信貸機構與保險機構通過信貸風險保險合同發生關系,保險機構為抵押品和貸款本息進行承保并轉移其風險,同時向農戶和信貸機構收取保費。當抵押品發生價值受損或農戶無法償付貸款時,由保險公司向信貸機構進行賠償。
(三)引入貸款保證保險
雖然提供抵押品可以適當控制信用風險,但信貸機構無法回避的是眾多農戶缺乏合格抵押物的事實。因此,可以考慮在涉農信貸業務中引入貸款保證保險并輔以再保險業務,以此實現風險的分擔,并滿足農戶融資需求以及確保涉農信貸業務的可持續性。在這種合作方式下,農戶在向信貸機構申請貸款時,同時購買以貸款本息為標的的保險,以此獲得保險公司為其提供的擔保,進而增加其信用等級并獲得優惠利率。值得注意的是,農戶群體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現象可能會給保險機構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承保合同僅對由一系列客觀因素導致的違約行為進行代為清償。在這一過程中,農戶購買貸款保證保險會使其成本增加,保險機構參與這種新型業務的積極性也需要鼓勵,因而需要政府提供適當補貼給予支持。貸款到期時,如果農戶因規定范圍內的客觀原因而無法還貸,則由保險機構代為償還,如果導致違約的事項在規定范圍之外,則仍需借款方自己承擔償還義務。
二、引入擔保業務的合作機制
融資性擔保行業的出現為分散和降低涉農信貸業務風險提供了良好的選擇,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在一般的擔保業務鏈中,擔保公司處于業務流程的最末端,貸款發生損失后,擔保公司需按信貸機構要求給予代償。這樣的業務設計導致信貸風險集中承接于擔保公司,而擔保公司除借助反擔保措施分散自身風險外沒有更多選擇。鑒于這種風險積聚的情況,可以借鑒日本將保險引入擔保業務的方法,即在擔保公司為信貸申請者提供融資擔保的同時,擔保公司為其擔保行為向保險公司投保。當貸款申請者無法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時,先由擔保公司代為償還,之后再由保險公司對其償還額度的一定百分比給予賠償,剩余部分仍由擔保公司自行承擔,以此實現對信貸風險的分擔。這種協作保險擔保模式具體指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引導下,建立一個以信貸機構、保險機構和擔保機構為主體,各方全面參與合作、風險共擔、共贏共損的保險與擔保交叉模式。該模式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以涉農信貸業務為主要對象。由于涉農信貸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極易受到自然條件變化和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單純的擔保業務無法滿足對其充分進行風險分散的要求,引入保險后的交叉模式恰好符合涉農信貸業務對風險處置的需求。二是需要保險機構和擔保機構的積極參與。無論是單純的保險,還是單純的擔保,對涉農信貸風險的處置能力都是有限的,因而雙方的積極參與是該交叉模式成功運作的關鍵環節,其中保險機構發揮的作用更為重要一些,因為保險機構的介入分擔了大部分原本積聚于擔保機構內部的風險,對整個合作模式的運作起到了協調的作用。三是該模式的本質在于風險分擔和風險控制。風險的分擔和控制是擔保和保險業務的內在屬性和本質要求。所謂分擔,是對風險的部分轉移,而非全部轉移。該模式的設計目的就是將信貸風險在信貸機構、擔保機構、保險機構三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散,且通過保險公司的介入增加對信貸機構、信貸申請農戶的監督力度,避免違規行為和不道德行為的發生,體現該業務模式對信貸風險的控制作用。協作保險擔保模式實際上是“為擔保擔保”,即由擔保機構向保險公司以自己的擔保業務為標的購買保險并繳納保費,該保費應為擔保費的一部分。當信貸申請人無法償還貸款時,擔保機構須按事先簽訂的擔保合同代為償還。但由于擔保保險的存在,擔保機構的一部分損失可以由保險公司承擔。各方承擔損失的比例與保費和擔保費的比例、擔保業務性質以及擔保業務金額大小有關,具體應由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相互協商。這種對擔保業務進行保險的合作模式,可以視為對擔保業務的升華,為有效管理涉農金融風險提供了選擇。
三、合作機制對外部環境的要求
任何一種合作模式的有效運作,都需要良好外部環境的配合。在營造信用環境方面,由于農戶投保行為提升了其原有的信用等級,因而需要建立針對投保農戶的信用評級制度,并根據農戶基本信息、投保信息等建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同時,考慮到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違約風險,還應適當利用民間信用改善投保農戶的征信體系,提高現有信息征集制度的效率。在營造監督環境方面,為了提高監管效率,需要建立監管機構間的協調機制,減少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的問題,并針對信貸和保險合作型產品特征創新監管辦法,建立高效的風險預警機制。在營造法律環境方面,需要完善保險產品與信貸產品對接的相關法律體系,并明確保險與信貸合作模式下借貸關系的法律條例,明確協作保險擔保制度的業務本質、業務范圍、行為規范及對其從業人員的要求,同時為了防止金融機構間的不正當競爭也為了保護農戶的合法權益,還需規范產品的宣傳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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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寧 單位:長春金融高等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