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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課題組
“4•14”玉樹地震發生后,災區政府、企業及民眾急盼國家和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災區重建,尤其對銀行業寄予厚望。青海省銀行業特別是災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確保信貸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積極投身災后重建工作中,作用已初步顯現。但囿于銀行業的特殊性,在鼎力支持災后重建過程中,多重因素導致的信貸風險不容小覷。因此,及時、妥善化解支持災區重建與防范信貸風險之間的矛盾是當前銀行業首要任務。
一、銀行業信貸支持玉樹災后重建現狀及風險隱患
(一)玉樹災區銀行業自身恢復及信貸支持情況
國務院、“一行三會”、青海省政府等部門針對玉樹地區災后重建相繼出臺多項金融普惠政策———差別化存款準備金、下浮再貸款利率、信貸支持“四不”政策①、住房貸款優惠政策等。這些特殊金融扶持政策的落實和相關金融服務保障措施及應急預案的啟動,加快了災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恢復重建的速度,增強了信貸支持災后重建的能力,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維護了災區的社會穩定。地震發生后,玉樹州銀行業金融機構17個營業網點受災,職工死亡3人,受傷74人,辦公業務用房以及各類設備和個人財產損失估計達4億元。截至目前,玉樹州有7類銀行業金融機構(震后新增2類),營業網點28個(新增3個),存款156.89億元,較震前增長478.07%。貸款4.85億元,較震前增長45.2%。災后恢復重建過程中,銀行業最大的效果體現在有力的信貸資金支持上。截至去年末,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共發放支持玉樹災后重建、恢復生產等方面的各類貸款3.1億元。同時,通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省級機構發放和批準或已形成貸款投資意向資金達29.2億元。從災后新增貸款投向來看,貸款主要用于支持基礎公共設施建設,重建倒塌農牧戶房屋等恢復生產生活方面。
(二)信貸風險隱患
一是資金應用效率打折扣。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供求矛盾仍未得到有效化解,而地方政府對財政資金、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民間資本等各方資金缺乏統一的科學規劃,使資金和災后重建項目對接錯位,或使資金“灑胡椒面”,導致資金應用效率打折。二是信貸市場信息不對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貸項目考察時,很難準確判斷重建項目可行性和可靠性,一些誠信度不高的企業潛藏賬表、抵押擔保信息失真。同時,不少受災居民在貸款時盲目跟風,貸前調查難以了解其貸款真實用途,貸后檢查難以摸清貸款使用情況和貸戶還款意愿。三是金融服務水平和層次低。玉樹州27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主要集中在州府、縣府所在地,金融空白鄉鎮38個,平均每個鄉鎮擁有機構網點0.73個,且業務品種十分單一,縣域經濟、小企業“、三農”金融服務較差。目前,玉樹州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權限仍在上級行,審批辦理時間未縮短,且未出臺符合災區實際的信貸品種。四是信貸管理不到位。受地震影響,玉樹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未能及時有效貫徹執行“三個辦法一個指引”,流程改造、制度建設、合同修訂等工作滯后,尤其是在貸款全流程管理,執行實貸實付、受托支付,準確測算資金需求,監控資金流向等方面缺失相關操作流程和配套措施。五是信貸政策宣傳不統一。信貸支持災后重建工作,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還涉及政府多個各職能部門。囿于缺乏有效溝通交流,各單位在解讀災后重建政策時角度不同導致深度不統一,在宣傳災后重建政策時各自為營導致口徑不一致,這為銀行業積極有效開展信貸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難。
二、銀行業支持災后重建需要協調好三種關系
(一)協調支持災后重建與打造誠信環境的關系
地震讓本就落后的玉樹地區災貧交加、雪上加霜,支持災后重建需要大量資金匯集。然而國家財政支持玉樹災后重建“心有余而力不足”②,各方投資不可能即時投入災區,NGO等慈善組織資金能力有限。因此,利用金融支持,解決災后重建資金問題尤為關鍵。但是,玉樹地區銀行業歷史沉積的信用風險和不良資產等問題尚未根本消除,且社會信用環境隨地震惡化,依法收貸、抵貸資產變現難問題十分突出,“一人不還,多人跟風”,“借債不還,有錢不還”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地方政府積極聯動,把支持災后重建和打造誠信環境統一起來,嚴把信用關,堅持有進有退,有張有弛,在確保信貸資產安全性的前提下,積極支持信用等級佳的企業和個人,防止因支持災后重建造成新的風險。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避免過分謹小慎微,“歧視”個別風險相對大的小微企業,“忽視”部分受災極嚴重的誠信貸戶。
(二)協調支持災后重建與經濟結構調整的關系
受自然條件限制,玉樹地區以農牧業為主,經濟嚴重欠發達。加之三江源地區生態脆弱,一旦破壞難以恢復。因此,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支持災后重建中要緊密地結合國家有關政策,以玉樹可持續發展和加強信貸風險管控為前提,做好“信貸市場準入和退出”。所謂“信貸市場準入”,是要結合玉樹特色,審慎評估信貸項目可行性,支持蟲草產業、藏獒產業等區域傳統支柱產業的發展;支持生物、醫藥、生態旅游及其副產品加工業等特色環保產業的興起。所謂“信貸市場退出”,是要堅決退出國家政策限制和禁止的產業、行業,特別要停止對重復建設、“兩高一?!碑a業、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牟利的企業發放貸款。通過積極調整信貸投向,促進災區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當地經濟和產業的升級。
(三)協調支持災后重建與整體穩步推進的關系
銀行業支持災后重建是一項中長期戰略任務,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單打獨斗,必須和地方政府、企業、民間慈善組織等發揮協同作用,統籌規劃,整體布局,穩步推進。一方面,選準突破口和切入點,以點帶面整體推進。另一方面,珍惜并使用好有限資金,按經濟發展規律,遵循“先急后緩”的原則,明確重點,優先扶持,分步實施。同時,要倡導積極進取和求真務實的精神,凡提出的服務、承諾及資金支持,不能只停留在書面和口頭上,要積極開拓,付諸實施。在處理穩步推進與積極進取關系時,既不能強調規范而貽誤時機,也不能為了靈活而無序經營,要將規范化與靈活性有機統一。
三、銀行業支持災后重建要把握好四個原則
(一)市場導向原則
在市場經濟時代,信貸作為金融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不能以“首長意志為轉移”,要遵循市場經濟運行規律,滿足市場需求。玉樹災后重建不僅涉及到經濟問題,還關系到民族穩定、社會和諧問題。因此,銀行業要審時度勢,加強對市場分析和預測,時刻把握市場發展態勢和國家產業動向,充分考慮民族地區不同層次的市場需求,將受災農牧民特點、生活習慣、產業狀況等納入考量范疇,從戰略上合理配置信貸資源,促進玉樹地區經濟重振旗鼓。
(二)效益中心原則
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經營風險的企業,信貸資產質量的高低決定了其效益。同時,信貸支持對象的生產經營效益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信貸風險是否可控,效益是否增長。從某種程度上而言,是種共生共贏關系。因此,銀行要以效益優先為原則,審慎分析玉樹地區經濟結構現狀及發展趨勢,嚴格審查信貸需求者資質,壓縮低效益、無效益、負效益的信貸存量,主動從夕陽產業、高耗能產業,無市場無效益的企業和重建項目中退出,將回籠的信貸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新興產業中,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優化信貸結構,實現互利雙贏。
(三)自主經營原則
地震發生前,玉樹州GDP為23.15億元,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僅為5200萬元。地方財政的困窘和經濟落后,使得地方政府在用“看得見的手”部署災后重建工作時,希望通過插手銀行信貸業務,從而掌控信貸資金投放方向。因此,銀行業更應堅守自主經營原則,在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交流、獲得理解和支持的基礎上,合理采納政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理性參考政府部門的文件和指標,不能將其當做“唯一指令”而盲目執行。
(四)因地制宜原則
長期以來,玉樹地區經濟發展滯后,金融機構網點集中且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金融創新不足,業務品種缺乏,服務方式單一,結算手段落后。因此,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玉樹地區經濟特點,擺正自身位置,糾正服務宗旨,既不能“嫌貧愛富”,也不能“一哄而起”,適時推出專屬小微企業“綠色通道”、農牧民群眾的小額貸款,打好“民族牌”、“地方牌”、“特色牌”。
四、銀行業支持災后重建應努力做好四項工作
(一)提高認識,增強支持災后重建使命感
地震造成玉樹州信貸資產預計損失超過兩億元,約占玉樹州貸款總量的70%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務院災后重建措施要求,緊緊圍繞金融支持玉樹災后重建這根主線,落實好“一行三會”的相關規定,充分認識支持災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主動性和自覺性,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強化信貸支持意識,加大信貸投入,在支持災后重建中求生存、謀發展。同時,敏銳捕捉災后重建中的政策信息、各種項目、資金需求,不斷調整信貸支持方向,使有限的金融資源得到合理配置,最終實現社會效益和自身效益雙豐收。
(二)加強研究,把握支持災后重建切入點
第一,充分利用現有政策,掌握災后重建進度,把握產業結構調整脈搏,研究市場需求,支持新興行業、朝陽產業、成長行業的發展,使信貸資金的投向與區域經濟結構調整的定位相一致。第二,逐步拓展促進玉樹區域結構調整的“三大”信貸支撐點,即:一是繼續支持重點工程建設,在改善民生、基礎設施恢復重建方面提供資金支持;二是充分利用玉樹地區礦產、太陽能等資源優勢,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增加技術改造貸款,加快科技成果轉化;三是扶持地方小微企業發展,在“安全、流動、高效”的前提下提供金融服務和支持。第三,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規定,充分利用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實現與地方政府的聯合協同,堅決壓縮不良資產。對符合核銷條件的呆賬貸款要及時申報核銷,騰出資金支持災后重建。同時,健全貸款全流程管理和風險防范機制,建立有問題貸款預警制度,保證信貸資金安全。
(三)更新觀念,拓寬災后重建信貸支持面
在當前災后重建新形勢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上要進一步完善考核約束機制,合理區分、追究決策層和管理層責任,增強基層信貸積極性,要真正實現觀念上的突破,堅持“以政策為準繩,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以信用為紐帶”原則,走出以企業規模和性質作為支持與否“根據”的誤區,不再以“企業大小”作為區分信用程度的標準,凡是誠實守信、經營規范、發展有優勢、有潛力、效益好、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和項目都給予積極支持。
(四)發揮優勢,實現災后金融服務全方位
一是要充分利用資金和信譽方面的優勢,為企業結算、匯兌、轉賬、財務管理、咨詢評估、清產核資等提供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方便;二是充分發揮銀行在信息和智能方面的優勢,做好企業經營的參謀;三是要進一步落實支持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法規,不斷建立和完善擔保體系,簡化呆賬貸款核銷程序,擴大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發揮利率杠桿作用,合理引導資金投向;四是積極開展基礎性調研工作,在充分調查、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建立為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發展的信息庫,為推出針對性的金融服務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