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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票據保證的概念;票據保證從屬性及其表現;票據保證獨立性及其表現;票據保證本質屬性之鄙見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票據法上的保證,又稱票據保證,就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民法中的擔保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票據保證作為一種特殊的保證行為,其設置的目的也是為增強票據的信用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經濟發展必然致使法律制度的跟進:票據的廣泛使用,使得保障其流通性的票據保證制度日益完善。而票據保證的本質屬性問題,也成為了人們的熱門探討話題。本文從票據保證的概念入手,引出票據保證制度具有從屬性和獨立性。并從兩方面屬性及其表現著手,深入分析從屬性作為票據保證本質屬性的缺陷,以及獨立性作為其本質屬性的合理性,得出票據保證的本質屬性是獨立性的結論。
[關鍵詞]票據保證制度從屬性獨立性本質屬性
近年來,隨著商品經濟出現勃勃生機,票據的流通范圍越來越廣,票據形式也走向了規范化。根據馬克思辨證主義原理,正是票據的廣泛運用與流通,又反過來提高了市場交易的效率,促進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然而,缺陷也隨之產生,市場交易的效率性極大地威脅了其賴以生存的安全性。于是票據保證制度應運而生。票據保證制度之所以頗具特色,是因為其從屬性與獨立性的并存與矛盾。這也引發了學界有關于票據保證本質屬性的探討。
一、票據保證的概念
票據法上的保證,又稱票據保證,就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然后將票據交還請求保證之人的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在我國,票據的保證為匯票、本票共同具有的制度。
從票據保證的概念不難看出,票據保證與一般的民事保證都屬于保證。它們有著許多共同點,比如票據保證與民法上的保證同屬于人的擔保,都是無償行為,都以擔保主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等。因此,從民法上的保證行為來看,票據保證也逃不開其從屬性。然而,票據保證又屬于票據行為的一種,以促進票據流通為目的,與民法上的擔保又有不同,比如:票據保證是要式行為,票據擔保是單方法律行為,票據保證人如果為兩人以上的所有保證人負連帶責任等。作為票據行為,票據保證也當然的具有票據行為的特征——獨立性。從屬性與獨立性兩種相互矛盾的特性并存于一個行為當中,不免引發這樣的思考,究竟孰為票據保證的本質屬性?理論界對此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二、票據保證從屬性及其表現
學界觀點之一認為,票據保證的從屬性是其本質屬性。
首先,民法中的擔保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擔保方式和法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之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由此可知,傳統保證僅具有從屬性,而無獨立性。傳統的保證制度設置的目的就在于,增加主債務的可履行性,以保護主債權人的利益和保障交易的安全,因此從屬性是保證的本質特性。
票據保證作為一種特殊的保證行為,其設置的目的也是為增強票據的信用,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理所應當的具有了保證的從屬性,即票據保證債務成立后,與被保證票據債務形成了一種主從關系,保證是一種從法律行為,形成被保證債務的出票、背書、承兌等是主法律行為。票據保證的從屬性隱約體現在《票據法》第49條和第50條。第49條規定“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對該條但書,學者多稱之為票據保證“形式上的附屬性”。具體指在票據形式上存在瑕疵時,被保證的票據債務消滅,保證人債務隨之消滅。第50條規定:“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條,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票據法也有類似甚至更為明晰的規定。例如《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第32條“保證人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的規定。即表明:首先,保證人責任的產生依賴于被保證債務的存在.其次,保證人貴任的種類、范圍依被保證人所承擔的義務來確定。
綜上,都表現了票據保證從屬性的特征,因此有學者將票據保證的從屬性作為其本質屬性。
三、票據保證獨立性及其表現
學界對票據保證的本質屬性,所持的另一觀點則是其獨立性。
獨立性是票據行為的重要特點之一,是指在已經具備基本形式的同一票據上如有數個票據行為,每一行為各依其在票據上所載的文義分別獨立發生效力,一行為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這又稱“票據行為獨立原則”。
票據保證的獨立性體現在,保證人不得以被保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出的抗辯事由,比如備保證人收到欺詐、脅迫或被偽造簽名等,作為自己的抗辯事由,向其后手行使抗辯權,保證人仍要負票據責任。這就與民法上的保證有了較大區別,民法上的保證是從債務,相對于所擔保的債務即主債務而言處于從屬的地位,當主債務無效或被撤銷時,保證債務便因此而無效或可撤銷。
根據《票據法》第49條,保證人必須對合法持票人承擔責任,即使備保證人的債務實質上無效(因形式要件欠缺而無效的除外),也不影響保證行為的有效性,保證行為獨立,仍然有效,保證人仍應承擔清償責任,這就票據保證的獨立性。基于票據保證的獨立性,產生的法律效果有:被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對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發生效力。即使持票未得到保證人的同意而擅自允許被保證人延期償的,保證人也不能主張免除保證責任函;保證不得以主債務人所得主的抗辯,據之以為拒絕保證債務履行的事由。
于是,票據的獨立性又形成了票據保證的又一獨到風景。
四、票據保證本質屬性之鄙見
從上述事實我們不難看出,關于票據保證本質屬性的爭論一直未終止。各學派均有其理論的科學性與合理性。筆者支持票據保證本質屬性為獨立性,具體論述如下:
1.從屬性作為票據保證本質屬性的缺陷
票據保證具有從屬性,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從屬性是屬于民法上保證的一般特征,它并不是票據保證的特性,缺少成為本質屬性的獨特性。并且,票據保證最根本的設置目的,簡言之是為了保證其流通性。而從屬性不利于保障票據持有人的利益,流通性受阻,與根本目的不符。最后,從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票據法》是在充分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而又不作與國際公約或國外立法同樣的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意責任”。我國有學者認為這體現了我國《票據法》有弱化票據保證從屬性的立法意圖。
票據保證的本質屬性若為從屬性,則無法突出票據保證的特性,與立法目的相違背。所以尤其明顯缺陷。
2.獨立性作為票據保證本質屬性的合理性
首先,票據保證的獨立性對票據的流通起著重要的作用。各國票據法之所以規定獨立性,即實質上的票據瑕疵不影響票據保證行為的效力,正是由于實質上的事由,票據受讓人不易察覺,為保護權利人起見,法律不使之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否則在轉讓票據時,受讓人要費很多周折和時間調查票據上所有簽名者是否有實質上的瑕疵,以致人們不愿意接受票據而寧愿不厭其煩來點現金,削弱了流通性。
其次,從票據保證獨立性的經濟價值(獨立性的作用)來看,獨立性影響著票據流通性,甚至把持著經濟效率的咽喉。在目前,票據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起著加強商業信用,促進商品流通,加速資金周轉的重要作用。反過來,票據的廣泛運用也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達程度。在《資本論》中,馬克思分析了貨幣與資本的運行過程之后,得出了如下確鑿的結論,在商業發展中,票據已經“形成真正的商業貨幣”,票據“是絕對的當作貨幣來發生作用的”,并且“真正的信用貨幣不是以貨幣流通為基礎,而是以票據的流通為基礎”。由此可見,票據流通性是經濟命脈的把握者,而票據保證制度的設置正是為了促進流通性,從而推動經濟效率快速的增長。
再次,票據保證的獨立性與票據制度的設置目的遙相呼應。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國內以及國際上,票據制度的建立無疑是為了適應發展越來越迅速的市場經濟,使其不至于阻礙經濟前進的腳步。這必然要求獨立性成為票據行為乃至票據保證行為的一個重要特征,免除票據關系是否成立的不確定性,消除交易者的顧慮,提高票據的可信賴度和使用頻率,促進票據流通。
綜上,票據保證的本質屬性為獨立性,是具有其法理、立法以及實踐上的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