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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人民幣”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命名的,它沿用了解放區銀行名加“幣”字而成貨幣名稱的傳統。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幣名稱的缺陷逐漸顯露。本文首先對人民幣名稱的缺陷進行了理性的分析,然后在對貨幣進行法律定性的基礎上,對人民幣改稱“中元”的法理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關鍵詞:人民幣中元法理新論
人民幣源于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的成立。1948年11月18日,華北人民政府第三次政務會議決定成立中國人民銀行,并任命南漢宸為中國人民銀行總經理。1948年12月1日,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合并為中國人民銀行,以原華北銀行為總行,同時開始發行統一的人民幣,這是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后發行的第一套人民幣。人民幣的符號為“¥”,取人民幣單位“圓”字漢語拼音“Yuan”的第一個字母Y加兩畫而成,讀音同“圓”?!叭嗣駧拧卑l行后,其名稱還是沿用了傳統的叫法。1948年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前,華北、西北和華東三大解放區的冀南銀行、晉察冀邊區銀行、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各自發行的貨幣雖都自成體系,但有個共同的特點:紙幣上只有區行的名稱和面額(元),而沒有獨立的貨幣名稱,一般都稱為區幣。具體則稱為冀南銀行幣、北海銀行幣……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后仍沿用這種稱謂,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貨幣仍稱中國人民銀行幣,簡稱“人民幣”。人民幣的名稱雖然與當時的時代背景相吻合,但隨著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人民幣名稱的缺陷在今天卻逐漸的暴露了出來。
人民幣名稱的缺陷
(一)過于濃厚的階級色彩
無庸諱言,人民幣名稱的來歷和一切政治掛帥的時代背景有很大關系。雖然人民幣的名稱多少也反映了當時的歷史情況—之所以把解放區的貨幣命名為“人民幣”也在于與國民政府發行的“法幣”相區別,但是“太平天國”的色彩則更加明顯—“人民”是指當家作主的人民。在現實生活中,不僅“人民”(或守法的公民)在使用貨幣,“敵人”(譬如各種犯罪團伙)每時每刻也在大量使用,加上“人民”兩個字,顯然并不合適。
(二)不利于商務活動的推展
貨幣是商品流通的媒介。一國或一地區的貨幣不僅應該能夠促進本國或本地區商務活動的推展,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還應該促進跨地區、跨國或國際性交易的順利進行。經過20多年的對外開放,尤其在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的市場經濟已取得長足的發展,對外貿易日趨繁榮。但是,人民幣名稱的不規范性已多少影響了兩岸三地的商業往來,也影響到了中國對外貿易的進一步發展。
(三)欠缺中國識別性
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和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其貨幣實現自由兌換并且逐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所以,中國的貨幣名稱必須具備明確的國別辨識性能。但是,由于人民幣名稱的不規范,單獨從人民幣的漢語拼音,既難以直接判別出是中國貨幣—“人民”當然應該包括世界人民,也無法確切弄清楚它究竟是貨幣名稱還是貨幣單位。
(四)不符合國際慣例
從世界各國的情形來看,它們的貨幣名稱基本上都是由國家名稱和該國的貨幣單位名稱兩個部分組成,例如美元、日元、加元、新加坡元等等。但是,中國的貨幣名稱卻叫“人民幣”,不符合國際慣例。
對貨幣的法律定性
一般而言,貨幣與經濟不可分離。但同樣重要的是,貨幣也是法律世界里不可或缺的要素。貨幣的發行、流通、回收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貨幣也有明確的規定—貨幣只能充當法律關系的客體。人生活在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之中,法律關系是由法律所確認和調整的社會生活關系。法律關系雖然錯綜復雜,但其一般構成要素有三:即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享有法律權利、承擔法律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內容是指存在于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當然,在法律世界里,貨幣也只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即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換句話說,從法律的視角看,人民幣即貨幣首先是一種物,是法律關系的客體;其次,貨幣是人們能直接用以交換或支付的特殊的物。詳言之,法律視角的貨幣應該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一)貨幣是一種特殊的物
首先,貨幣是由法律規定或承認的。某種物能充當貨幣,須由法律規定或承認,因此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由于法律的規定不同,貨幣的形態也不同。我國現行法定貨幣就是人民幣?!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其次,貨幣是特殊的種類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該特征使得對貨幣的所有權和占有權是合一的。正因為如此,借用一定的貨幣,就形成消費借貸合同,保管一定的貨幣,就形成消費寄托合同,借用人和保管人均取得貨幣的所有權。再次,貨幣是典型的消費物。所謂消費物,是指僅能供權利人一次使用的物,日常生活中的米、油等是其適例。貨幣貴乎流通,以時時易主為其常態。因而貨幣一經其所有人使用,即轉入他人之手。貨幣作為典型的消費物,在使用時并不喪失形態,而只是改變了所有權人,而其他的消費物,如米、油、鹽,在使用時則將其消耗。因此,貨幣作為消費物,是指所有人在使用時就喪失了對該貨幣的支配權,而不是貨幣本身的消失,體現了“貴乎流通”的作用。最后,因為對貨幣的占有即為所有,所以作為貨幣的物的所有權的轉讓,是事實行為,以轉移占有為滿足條件,無需主體有行為能力,也不問其原因。同樣因為對貨幣進行占有就是所有,所以對貨幣不發生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因此不適用關于時效取得的規定。
(二)貨幣是一種象征財富的物
貨幣是商品交換的產物,是固定的起一般等價物作用的特殊商品,已經歷了實物貨幣、金屬貨幣、代用貨幣、信用貨幣和電子貨幣五種形式。目前,各國普遍使用的是代用貨幣和信用貨幣;電子貨幣作為新興的貨幣形式,正在迅速發展和普及,將會很快成為占主導地位的貨幣形式。代用貨幣即紙幣又稱鈔票,是政府發行并依靠信譽和國家權力強制流通的價值符號。紙幣的發行大體經歷了兩個階段,即可兌換的銀行券發行階段(17世紀初到20世紀初)和不兌現的紙幣本位階段(20世紀30年代后)。在可兌換的銀行券發行階段,各銀行均有發行保證,即信用保證和黃金保證。同理,在不兌現的紙幣發行階段,各國也采取了相應的制度—銀行券發行限制制度—以保證紙幣的信用。如瑞士銀行法規定,中央銀行發行的銀行券須有40%的黃金儲備,且這些黃金必須存放國外而不能由中央銀行自己保存,其余60%可用國家債券和商業票據作擔保,充當發行準備金。但是在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制度下,黃金不再是確定貨幣幣值與兩國匯率的標準,其特點為:不兌現的紙幣一般是中央銀行發行的本位幣,由國家法律賦予無限清償的能力;紙幣不規定含金量,不能兌換黃金;貨幣的發行只能視本國的需要而定;現實經濟中的貨幣都是信用貨幣;國家對通貨的管理成為經濟正常發展的必要條件。貨幣的本質是充當交換媒介,是我們實際上借以買賣一切的媒介。古往今來許多東西充當過貨幣,但是當今主要是紙幣和銀行貨幣,即沒有內在價值的幣種的時代。顯然,作為現代經濟社會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貨幣,作為貨幣而不是作為一種商品,不是因為貨幣自身而是因為它將能買到東西而為人所需要”,貨幣僅僅是一種象征財富的物,但其自身并無價值。
(三)貨幣是一種媒介交易物
貨幣是媒介交易的一種金融工具。貨幣產生于商品交換的需要,是商品經濟內在矛盾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作用是為商品交換提供交換媒介或支付手段。正因為如此,早期的貨幣采取了商品的形態,是從一般商品中分離出來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馬克思的名言“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貨幣天然是金銀”,很好的說明了貨幣的發展及其本質。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起交換媒介或支付手段作用的貨幣分別采取了代用貨幣、信用貨幣、電子貨幣的形態。當然,在法律世界里,貨幣不僅僅是一種媒介交易物,它更是一種能直接用以交換或支付的物。雖然票據也能用來作為支付和結算工具或手段,但它是利用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來清償債務,而不是“直接”地利用對票據的物質的所有權來交換和支付。與票據不同,貨幣持有人對貨幣僅存在一種所有權,貨幣是能直接用以交換或支付的物。正因為如此,對貨幣的所有權與對貨幣的占有同時存在,喪失了貨幣或對貨幣的占有就不能再向其他任何人主張權利。
(四)貨幣是一種調控經濟物
貨幣還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工具。貨幣調控經濟往往體現在中央銀行的調控活動中。中國人民銀行代表國家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以調節宏觀經濟、實現國民經濟快速、穩定、持續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為了實現此貨幣政策目標,《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了六種貨幣政策工具,其中最重要的有存款準備金制度。存款準備金制度是指商業銀行按照中央銀行規定的比例,將其吸收存款總額的一定比例款額(即一定數量的貨幣)繳存中央銀行指定的賬戶的制度。繳存中央銀行指定賬戶的款額,叫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與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總額的比例叫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作為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是:調節市場貨幣流通量,從而達到緊縮或放松貨幣供應量的目標。我國現在的存款準備金率為6%。如果這個比例提高,存入中央銀行賬戶上的款額就增加,市場上流通的貨幣量就會減少;反之,該比例降低時,市場上的貨幣流通量就會增加。對存款準備金率不足6%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其不足部分按一定的利率處以罰息。
人民幣改稱中元的法理分析
所謂法理是指形成某一國家或其中某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與學理。根據人民幣名稱的缺陷及對貨幣的法律定性,本文認為將人民幣改稱“中元”是有其充分的根據和理由的,它完全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精神與學理。
由“貨幣是一種特殊物”來看。首先,貨幣是由法律規定或承認的,并非天然的東西。而“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當“社會的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同作為“生產關系的法律用語”,即“現存生產關系或財產關系”“發生矛盾”時,“社會革命的時代就到來了。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宏大的上層建筑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化。”顯然,法律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所以,對人民幣的名稱做出新的法律規定,不僅符合法理,更符合中國社會發展的需要,是理性的選擇。其次,貨幣作為一種能直接用以交換或支付的特殊的物,中國法定的貨幣名稱為“人民幣”,顯然具有過于濃厚的意識形態色彩,應該將其更名為更能反映貨幣本質的中性的名稱“中元”。最后,由于漢語拼音“Yuan”的國際認可度遠低于“元”的通用名稱“Dollar”—Dollar并非指美元,美元是U.S.Dollar,簡稱為U.S.$—所以,“中元”的英文翻譯應該是“ChineseDollar”而非“ChineseYuan”,簡寫為CN$。
由“貨幣是一種象征財富的物”來看。已如前文所述,貨幣已經發展到了沒有內在價值的幣種的時代,貨幣也已成為一種“象征”財富的物。所以,貨幣的名稱不應該具有階級色彩,相反應該擁有本國文化的印記—因為,貨幣雖然有世界貨幣的職能,但貨幣首先代表的是本國或本地區的財富和文化。而“中元”恰好能反映中國悠久的歷史和綿延幾千年的傳統文化。所謂“中元”即“中國元”,是由國名“中國”和貨幣單位“元”組成的?!爸袊币辉~最早見于周代文獻,從夏、商、周開始直至清末,雖然從來沒有一個王朝或政權曾以“中國”作為正式國名(“中國”正式作為國名,始于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一名在我國已有三千年文字記載的歷史,彰顯了中國文化的意蘊。中國的貨幣也已有四五千年的歷史了,圓作為錢幣的名稱最晚在周朝就已形成。明代萬歷年間,墨西哥銀圓(以$作為記號—$并非一開始就代表美元,其實它是銀圓的符號)流入中國以后,因其重量、成色基本固定(每圓重庫平銀7錢2分),便使圓逐漸向貨幣單位發展。光緒22年(公元1896年),北洋機器局首先在我國鑄造了以圓為單位的銀圓(重庫平銀7錢2分),打破了我國傳統的秤量貨幣單位。到宣統2年(公元1910年),清政府頒布了《幣制則例》,規定圓為貨幣單位,為了書寫方便,后來人們就借用同音字“元”代替了“圓”。相反,“人民幣”作為貨幣名稱也只不過是幾十年的事,顯然,“中元”作為貨幣名稱更能反映中國文化的背景。
由“貨幣是一種媒介交易物”來看。貨幣作為市場經濟社會商品的流通媒介,理所當然由交換的主體即人所使用,加上“人民”兩個字,并沒有太大的意義。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經濟金融對亞洲乃至全球經濟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隨著人民幣在周邊鄰近國家和地區流出量的逐年增加,中國的本位貨幣對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整個亞洲乃至世界經濟體系和貨幣體系都產生了重大影響。中國貨幣實現自由兌換并且逐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是發展的趨勢。所以,中國貨幣也應具備明確的國別辨識性能。然而,單獨從人民幣的漢語拼音,既難以直接判別出是中國貨幣,也無法確切弄清楚它究竟是貨幣名稱還是貨幣單位。而如果在“人民幣”前面冠以國別“中國”,再加上貨幣單位“元”,成為“中國人民幣元”,則不僅顯得冗長和累贅,而且容易造成混亂。將人民幣改名“中元”(ChineseDollar,簡寫為CN$),不僅可以提高中國貨幣在國際市場上的認同度,而且將使其名稱趨于規范化,與國際貨幣簡寫標識(CNY)接軌,利于中國貨幣朝著國際硬通貨的方向發展。最后,將人民幣改名“中元”,也是為中國貨幣實現全球通行、成為世界通行貨幣而作準備。中國貨幣成為“世界貨幣”后會給中國帶來巨大的“鑄幣稅收入”。像美國僅需印刷美元,就可以直接購買其他國家的貨物和服務,而紙幣的印刷卻幾乎是沒有成本的,因此,美國從其他國家獲得的額外收入,已經占到美國GDP的0.1%~0.5%,接近270億美元??梢钥隙ǖ恼f,人民幣改名“中元”后,我國的資本輸出將進一步擴大,拉動實體經濟更快發展。
由“貨幣是一種調控經濟物”來看。作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工具,貨幣應該具有“國家性”和主權的意義。對中國政府來說,發行具有國家名稱的貨幣,本身是一種公權力的象征,可以明確表明其對中國領土的有效管理。目前,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發行的貨幣稱為港幣、澳元和新臺幣。將大陸貨幣定名為“中元”,將使其在名稱上與港幣、澳元和新臺幣既有區別,又更為協調。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貨幣均是以地區名稱命名,所以,“中元”這一貨幣名稱更能反映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合法政府,港幣和澳元是中國政府授權發行的特別行政區貨幣,與“一國兩制”的基本構想相吻合。在今后一國多幣的情形下,大陸地區貨幣使用“中元”的名稱,不僅有助于兩岸三地更加密切的貿易往來和更加和諧的發展,并且有助于表明大陸貨幣的主體地位。對人民來說,貨幣是日常生活中最經常和大量接觸的東西,以中國為名稱的貨幣經由廣泛的流通使用,可以極大地強化民眾的國家意識。在人民生活日益商業化的情形下,中國政府迫切需要各族人民對國家有著強烈的認同,來凝聚全民的智慧和創造力,維護國家的安定和統一,完成新世紀中華民族走向全面復興的任務。
總之,人民幣改稱中元不僅必要而且時機已經成熟。也許有人會擔心,將人民幣改稱中元是否會影響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筆者認為大可不必擔心。此前,我國政府已經將“中國人民郵政”改為“中國郵政”。事實說明,“中國郵政”不僅得到了國人的認可,更符合國際潮流,而且也沒有影響人民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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