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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高新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成熟,金融業和科技的結合也越來越緊密。金融科技開創了金融業務的新領域,推動著金融和社會的發展,但同時也為金融機構和廣大投資者帶來了新的風險,因此亟須嚴格的監管。文章分析了金融科技企業內在的運營缺陷和面臨的風險,對于如何更好地監管金融科技企業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金融科技;資產證券化;網絡銀行
近年來,我國的金融科技發展迅速,人工智能、大數據、云存儲、區塊鏈等許多互聯網技術的運用使得傳統金融業務貼上了“數字化”的標簽。金融科技的出現和成長,成為金融創新的一個新動力,大大提高了金融服務的效率,也改善了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融資難的狀況。然而,金融科技也存在不少問題,既有自身所面臨的一些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也有處于信息弱勢地位的投資者、金融消費者因此而面臨的一些風險和陷阱。金融監管應當在傳統監管的基礎上積極改進,轉變思路,發展新監管技術,以便使金融科技企業更好地服務社會,保障金融消費者利益。
一、金融科技企業的發展
(一)內涵
摩根大通市場運營數字客戶服務全球主管皮納爾·埃米爾達認為金融科技“為客戶提供更好的‘端到端’定制化服務,利用對金融大數據的分析能力,把之前多個行業、多個流程零散提供的孤島式服務連成線,為客戶提供更好的體驗”。金融科技,顧名思義就是金融與科技的復合詞,是將一些新興的科技手段融合進傳統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中加以創新,以降低成本和提高金融效率。
(二)發展過程
我國的金融科技發展歷程可以分成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政策主導、資本扶持階段,在這個階段金融企業通過傳統IT軟硬件逐漸實現辦公自動化、電子化。1993年,國務院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的首次提出了加速金融電子化的戰略任務。2011年,科技部、央行等部門確定16個地區為首批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地區,以科技金融推動創新創業。第二個階段是金融創新有科技助力、政策漸趨完善階段,在這個階段金融企業開始采用線上模式,傳統業務渠道的變革伴隨著新技術的興起,網絡借貸、資產管理、征信系統、眾籌平臺、電子支付、數字貨幣、互聯網保險服務模式不斷涌現。2015年是互聯網金融元年,金融科技的概念引入中國。第三個階段是科技與金融深度融合、釋放產能階段。在第二階段邁向第三階段的時候,金融科技所帶來的新舊風險也逐漸暴露出來,亟待監管的加強。相比國外來說,我國在金融科技領域的起步較晚,基本在互聯網金融這塊發展。但起步晚也代表著我們具有后發優勢,在國外金融科技發展逐漸成熟的情況下,我國的創新空間比較大,有足夠的成本優勢和市場優勢,因此發展速度很快。
二、金融科技企業的問題
(一)科技加劇風險
金融科技盡管運用了如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網絡信息技術,但是隨著產業的動態運行、數據的傳播速度加快,實際上增加了金融風險跨行業、跨區域傳遞的可能性。再加之客戶群體的廣泛性大大增加,金融知識薄弱和專業能力不足的用戶群體占有很大比例,這就加劇了金融風險發生的連鎖反應。首先運用互聯網科技之后,互聯網容易遭受到的一些風險和攻擊,金融科技企業也容易遭受到,比如不法黑客對客戶信息的盜取和篡改、對資金的盜取和劃轉等。其次網絡上存在的一些不安全的信息和病毒也會成為潛在的風險,給消費者的賬戶造成損失。對于安全系統的完善,需要投入的資金成本和時間成本比較大。其中也包括遭受損失后的漏洞修復和全面檢查,這些不定的成本耗費本身也是一個風險。當然也存在一定的操作技術風險。金融科技企業與普通的金融中介相比,對技術操作和風險防范的要求更高,因此線上業務操作培訓和安全培訓是十分必要的。只要稍有疏漏,一旦安全防護網打開了一個缺口,那么利用漏洞來轉移資金和竊取信息便不是難事,造成極大的隱患。
(二)微貸風險
改革開放以來,在面臨普通消費者和小微企業的信貸需求時,我國的金融供給嚴重不足,而監管部門一直持著“重鼓勵”的態度,這使得金融科技企業抓住了這個缺漏,類似于P2P、花唄這樣的小貸平臺迅速發展起來。這些平臺用分期償還的名頭讓小額資金需求者掉進了高利率的陷阱,為金融科技企業創下了不少的利潤。而對于金融科技企業自身,也不是沒有風險。微貸業務的信用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自身。消費者對于身份信息的隱瞞和造假,導致其還款能力被高估,甚至發生集體騙貸現象。因此有些金融科技企業選擇了資產證券化操作來管理和控制風險。而這個操作,也給它們帶來了流動性風險和期限錯配風險。資產證券化的規模則容易受到違約風險的制約,因此償付能力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一邊利用上一批還款人的資金來為當期申請者提供信貸,另一邊用資產證券化擴大業務范圍,容易產生集體擠兌現象。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風險并沒有消失,而是從金融科技企業自身轉移到了社會上的各個投資者。而在循環放貸的過程中,由于擴張信貸的沖動,使得資產證券化層層推進,最終將產生巨大的金融泡沫,將整個社會和經濟金融系統綁在一起,反過來影響消費者的還款能力。
(三)金融消費者的利益難以保障
在互聯網金融消費領域,消費者處于弱勢群體。這個“弱勢”至少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算法歧視,二是消費陷阱。一方面,一般金融消費者的對于金融科技的知識和理解較淺,大數據、云計算等復雜技術的運用使金融科技企業占據的信息優勢比傳統金融機構可能更甚,這些企業常常采用“因客定價”的手段,使不同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獲取不平等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也使得金融詐騙、高利貸等非法業務蔓延。比如先消費、后還款以及分期消費的激勵,使得不少人掉進高利率的陷阱,每期還款數額越少,利率越高,容易積聚經濟金融風險,從過度消費轉變成為過度負債。
(四)科技和金融的關系不明確
從計算機與金融的簡單結合到后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高新技術,金融科技的發展歷程可以被分為三個階段:金融電子化、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如今的所謂“金融科技”,大多是指網絡銀行、移動支付等這些互聯網金融。科技和金融的關系,應當是科技推動金融發展,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然而有些金融科技企業打著所謂“互聯網+”金融的旗號,最終也只不過是披著“高科技”企業的外衣,從事傳統的金融服務;另有一些企業為了追逐利潤過度創新,帶來不少金融風險和新的隱患。因此金融科技的“科技”如何正確引導“金融”發展的問題,仍然等待解決。
三、金融科技企業監管的問題與建議
(一)完善金融相關法
1.完善網絡銀行相關立法目前我國沒有專門針對網絡銀行監管的法律,網絡銀行在立法上仍然屬于真空地帶。我國對網絡銀行監管作出相關了規定的法律文件且未被廢止的只有2005年中國銀監會(現已合并為銀保監會)通過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同時,《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也沒有制定專門針對網絡銀行的規定,對網絡銀行的監管規定偏向宏觀方面,大多是以原則性的規定為主,不夠細致,可執行性不強。如今,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繁榮,銀行業作為整個金融市場的服務中心,再加上互聯網技術發展的迅猛勢頭,網絡銀行的蓬勃已是大勢所趨。混業經營模式加強了對監管機構進行金融監管的要求,然而法律的空缺使得這些監管要求無法滿足。網絡銀行所經營的非銀行類業務,以及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從事的網絡銀行業務均無法可依,仍然處于被監管的真空區域。因此,我國需要盡快建立起網絡銀行監管的基礎法律體系,引導網絡銀行的健康發展。2.完善科技相關立法處于大數據時代,數據、信息基本成為各行業競爭的關鍵詞。對于金融科技企業,其數據量極大,以至一旦出現信息泄露,將從客戶信任和實際損失上給金融業帶來不小的打擊。由于金融科技企業所采用的技術較為新興,且更新換代速度快,因此完備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此時數據安全的合規性就顯得尤為重要。2021年6月10日,我國的第一部保障數據安全的《數據安全法》正式出臺,并于9月1日起開始實施。《數據安全法》堅持數據安全和數據開發利用并重,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這對于掌握大量用戶數據的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和監管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督促金融科技企業對數據的進行分類分級,提高數據傳輸和加工過程中的效率和安全性。3.完善小額貸款相關立法如前所述,有些金融科技企業的大部分營運收入來自金融服務,其中小貸業務尤甚。“小貸”二字極具迷惑性,雖然是小貸,然而利率卻很高,因此利潤率也就高。如果不對類似的小額貸款加以規范,追求高利的動機就會持續增加潛在的金融風險,是整個社會金融體系中的一顆“定時炸彈”。央行2020年11月2日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小貸公司的杠桿率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方面控制小貸公司的融資規模,以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資的金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以發債、資產證券化等標準化形式融資的金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另一方面控制聯合貸款的規模,要求在單筆聯合貸款中,小貸公司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這些規定,不論是使金融科技企業增加資本額或是縮減信貸規模,都有效減少了放貸過程中的違約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同時抑制了利潤的快速增長,減輕了社會上借款人的總體債務負擔。
(二)發展網絡高新技術,培養金融科技人才
金融科技的安全保護措施主要包括了數據加密、訪問控制、身份識別等內容,隨著時代的發展,這一保護層會逐漸削弱,因此需要不斷的技術升級和完善來對這層保護進一步地加固。在網絡銀行等金融科技企業開展經營業務的同時,由于客戶的信息通過網絡進行存儲和傳遞,一旦在存儲和傳遞的環節遭到了打擊和破壞,那么網絡銀行的系統便會中斷運行,對業務的開展造成極大的影響。此外,如果網上交易的系統在開發、升級、運營的過程中本身存在漏洞,則必將帶來安全隱患。現代金融的發展,離不開科技的支持,更不必說金融科技企業應當達到的科技水平。首先金融科技企業自身要大力加強技術創新,比如盡快將生物識別技術(包括簽名識別技術、指紋識別技術、人臉識別技術等)投入到安全系統中,為客戶進行交易的時候提供保障。要增強網絡防御系統,有效抵抗惡意攻擊、非法攻擊,并在發現網絡安全漏洞的第一時間迅速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進行補救。在金融科技企業發展水平提高的同時,有些傳統的監管手段或許已經不再適用,因此相關監管機構的監管技術也要跟上。要將科技融入監管,促進監管數字化、智能化,把監管科技應用于實時監測、數據收集、合規分析、身份識別等方面。
(三)加強制度保障
一是要細化監管原則,增強可操作性。如前文所述,在針對網絡銀行監管已經出臺的一些規定中,原則性規定較多,真正能夠作為執法依據的規定過少。面臨金融科技企業、網絡銀行等的資金劃撥、電子票據提示與支付等交易時,存貸業務等金融中介所涉及服務種類與產品種類過多相關法律主體關系復雜,可以在前述法律法規文件所體現原則的基礎上,對于可以量化的地方做出補充規定,包括對金融科技業務活動中涉及的各種活動范疇作出責任上的明確。二是建立健全監管保障制度。銀保監會既要確立在金融科技企業、網絡銀行等新興金融中介監管中的統籌地位,也要和證監會要聯合起來,實施綜合監管。同時,還應拓寬監管渠道,除政府主導以外,可以增強銀行業協會、新聞媒體和社會大眾的監管地位。此外,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應當作為金融科技監管的重點,要嚴格限制資產證券化的規模和流動方向,在安全的范圍里促進金融創新。三是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監管制度,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監管機構可以建立金融科技企業安全評估機制,制定嚴格的金融科技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對金融科技企業的交易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分級評估,確立金融科技企業安全技術標準,加快完成電子認證制度,對電子票據、電子簽名等作出統一的規定。完善風險監控制度,將金融科技企業可能產生或者已經產生的風險披露公眾,必須將金融科技企業所涉及的風險在操作界面明顯的位置予以提示,對于偶發性小概率的無法進行人為控制的風險因素予以解釋。完善網絡銀行保險制度,將實體銀行規定中的存款保險制度一并納入網絡銀行管理規定。此外,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社會大眾的網絡安全教育力度,以加強金融科技企業客戶的風險防范意識。
四、結語
金融科技企業目前既存在傳統金融中介機構普遍都有的信用、操作等風險,又有科技所帶來的一些如信息安全風險這樣的新風險,此外,對于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機制也尚未健全。這要求在金融監管方面還需加大功夫,不能簡單沿用傳統金融監管的老套路,需完善和創新法律、技術、制度等方面,對金融科技企業這一新興金融主體給予全面有效的監管,避免金融科技企業和有心之人鉆監管的空子,從監管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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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辰蔚 單位:中國人民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