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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互聯網金融作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仍存在服務不夠均衡、供給主體錯位、機構難以持續等問題。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關于我國農村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研究也日益得到國內外學者的重視。為保障和促進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高質量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戰略順利推進,借助文獻研究法,通過列舉與分析目前農村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建立相關框架、健全法律體系、落實監管制度等建議。
[關鍵詞]農村互聯網金融;金融監管;鄉村振興
1問題定義
1.1農村互聯網金融及監管的概念
1.1.1農村互聯網金融是指相關機構以互聯網為載體,利用如今較新穎與發達的大數據等新技術,提高農村居民獲得信用貸款的可能性的實用技術平臺。與此同時,農村互聯網金融又可以由農村金融與互聯網金融共同解釋。農村金融是指與農村貨幣流通和信貸活動有關的一切經濟活動,也可以認為是一種資金融通,或是一種信用關系。而互聯網金融(ITFIN)是指將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公司相結合,利用新興技術實現一系列高效金融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蓋廣、發展快等特點。
1.1.2農村互聯網金融監管是指對農村互聯網金融機構實行監控管制手段,以維護良好的農村金融秩序,實現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的良好發展。有學者指出,農村互聯網金融應以服務的業務與環節對接相應的監管部門,將資金的來源、中間環節和最終投資與其業務實質相銜接,制定明確的監管規則,避免監管標準不一致導致的監管套利。因此,開展農村金融監管,可以引導互聯網金融和移動金融在農村的服務與應用更加規范。
1.2農村互聯網金融的分類我國農村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按照供給主體、業態類型等依據進行劃分,產生了多元化的商業模式。
1.2.1按照供給主體劃分,不同平臺供給主體產生了多元化的農戶信貸模式,滿足農戶的差異化需求。例如以“三農”服務商為代表的綜合金融服務模式。“三農”服務商巧妙對接上下游資源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并與傳統業務緊密結合,促進自身和客戶的利益。同時也有以電子商務平臺為代表的消費信貸模式、以眾籌平臺為代表的農業眾籌模式等,不同模式各有千秋,服務的方式與目標也各不相同。
1.2.2按照業態類型劃分,互聯網金融平臺與不同業態相結合,組合出多種惠農模式。例如“互聯網金融平臺+農業供應鏈”模式,該模式在不斷收集和分析數據的基礎上,充分掌握產業鏈上下游客戶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等情況,并提供具有針對性的在線金融服務。同時也有與保險業、農業方向理財業務相結合等新組合模式,能夠充分惠及“三農”各方的利好。
2寫作背景
2.1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由于農村互聯網金融體系自身存在的矛盾等原因,現如今農村互聯網金融仍存在服務不夠均衡、供給主體錯位、機構難以持續等問題。農村互聯網金融仍具有改進、成長、優化的空間。
2.1.1互聯網金融體系方面,其農村模式存在較多發展阻礙與矛盾,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不均衡、多矛盾的現象亟待改善。劉駿認為,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面臨著合法性風險和安全性風險所導致的能力受制約、可持續性不容樂觀等困境。鄭鈜、劉乃梁認為,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可能面臨著盈利本質與社會責任、市場與政府、新金融與傳統金融這三個方面的矛盾。
2.1.2農村金融供給結構方面,目前存在的供需不匹配與供給主體錯位與改革缺位等問題,限制了農村互聯網金融的良好發展。胡靜、姚鳳閣認為當前的供給結構難以保證農村互聯網金融供給的充足和有效。金融資源供給數量和結構不合理,金融供給主體錯位突出,導致農村金融供給難以滿足農村金融需求,支農作用得不到有效發揮,對農村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也會產生一定阻礙。
2.1.3農村金融機構路徑方面,我國現有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危機日益顯現,對農村互聯網金融優化相關機制的呼吁日漸高漲。鄭鈜、劉乃梁認為農村金融存在機構路徑的商業不可持續。2006年以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落地數量增長飛速,但是在它們發展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均出現了可持續發展危機。究其根本,它們的發展并未從深層次解決農村金融高成本與低效率的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農村互聯網金融亟需改善原有的狀態,并探索與尋求新的供血機制。
2.2國內外研究現狀針對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狀況與監管情況,國內外學者通過實際調查與分析判斷,都提出了角度不同的鮮明觀點。大多數認為農村互聯網金融的良好發展能夠對國家經濟發展、尤其是“三農”領域,產生顯著的積極作用;在監管方面,學者們普遍認為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與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應當予以肯定與支持。
2.2.1許多國內外專家學者都提出了農村互聯網金融對國家經濟發展,尤其對“三農”領域能夠產生非常顯著的積極作用。Kapoor通過研究認為農村互聯網金融是推動經濟增長的有力手段。姚金樓等認為,互聯網金融可以彌補傳統金融在農業農村領域內產品種類、覆蓋范圍以及靈活性方面的不足,更好地促進普惠金融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傅秋子和黃益平等認為互聯網金融具有削減邊際成本等優勢便利,由此有助于解決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緩慢等問題,同時通過研究,更是發現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發達程度越高,農村消費金融需求越容易被激發。張勛也指出農村互聯網有助于提高農村居民創業率,進一步改善其整體就業情況,不斷提升農村經濟水平。
2.2.2部分國內外學者指出,金融監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金融創新,對于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外學者Kane認為金融監管會給金融機構帶來額外的經營成本和收益損失,當這種經營成本或收益損失足夠大時,金融機構有通過金融創新規避監管的動力。Bhattacharyya&Nanda進一步研究發現,金融監管力度較大的時候能夠有效促進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國內學者李長健認為金融監管對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涉農金融機構必須堅持服務“三農”的功能定位。張霞則指出進行金融監管有利于完善農村互聯網的金融經營環境與金融風險治理,良好的金融監管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3提出問題
本文探討的主要問題是,應如何提升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水平,使之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為鄉村振興助力。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關于我國農村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研究日益獲得國內外學者的重視。堅持相關金融監管對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已成為較普遍的共識。然而我國農村互聯網金融所存在的覆蓋面不全、監管機構設置不合理、監管法律供給不足以及監管協調能力不足等問題仍不容忽視。因此,本文借助文獻研究法對現有的文獻進行研究,探討該如何從根本上提升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水平,加強對大型農村互聯網平臺的監管,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維護良好的農村互聯網金融秩序,保障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高質量發展。
4農村互聯網金融監管主要問題分析
4.1分析方法
4.1.1本文的研究方法為文獻研究法。通過查閱《金融研究》等核心期刊,收集與研讀有關農村互聯網金融等相關文獻,借鑒已有的研究成果與積累,為本文對新問題的進一步研究提供探索思路和理論依據。同時查閱近年來國家就農村金融監管所頒布的政策文件,分析國內外學者對有關金融監管問題的研究成果,并對互聯網金融在農村領域的狀況進行探討,從中發現目前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優化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效果的對策建議,助力農村互聯網金融生態良好發展。
4.2互聯網金融對“三農”發展的支持力度存在提升空間
4.2.1金融產品總量方面,農村互聯網金融機構數量總體不足,難以對“三農”發展提供有效支持。鄭鈜、劉乃梁認為,致力于農村發展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大部分扎堆于城鎮而并未在農村落地。同時伴隨著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和商業可持續經營的壓力,“近城鎮,遠農村”的發展趨勢愈發明顯。如此以往,這樣的趨勢下將導致農村本地的金融機構供給數量不足,無法對“三農”發展提供有效的支撐作用。
4.2.2金融產品結構方面,農村互聯網金融產品供給結構不合理,難以對“三農”發展提供有效支持。胡靜、姚鳳閣認為,目前金融產品供給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除了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合作性金融機構提供信貸服務以外,絕大部分的農村金融機構依舊以儲蓄業務為主。并且雖然有了銀監會的大力支持,但商業銀行積極性依舊不高。特別是在中西部地區,缺乏擔保、保險、信托、信用等級評價等金融服務,金融產品種類不齊全,結構不合理。農村金融體系難以充分發揮對“三農”的支持作用。
4.2.3產品和服務方面,大量的信用違約會使得農村金融機構出現嚴重的經營風險,導致互聯網金融未能發揮其支農作用。一方面,農村的信用條件相對較差,失信造假行為時有發生;另一方面,農村信用評價體系的落后也增加了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對于后者而言,缺乏科學高效的評價方法和懲戒機制,使得金融機構在篩選時缺乏判斷的依據,加大了金融決策的風險,資金無法快速高效地引向對應的需求方。基于此,農村金融機構事實上難以有效發揮其支農作用。
4.3監管不足是互聯網金融未能發揮支農作用的主要因素
4.3.1監管模式方面,目前的金融監管缺乏創新性,造成我國“農村金融監管處于低效甚至是無效的狀態”。劉駿等認為《互聯網金融意見》明確了關于我國的監管模式為分類監管,而對于如今發展多元化的互聯網金融而言,傳統的監管理念相對落后,與快速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相對脫節。并且,農村互聯網監管體制大多都沿用著固有的監管體制,造成我國“農村金融監管處于低效甚至是無效的狀態”。其次,目前所采用的混業經營模式由于自身跨地域性、跨市場性和跨業務性等特征,容易產生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監管模式上仍需有所改進。
4.3.2監管體制方面,目前的分業分段式監管容易存在跨區域監管問題,使得互聯網金融難以有效發揮支農作用。孫莉等認為,互聯網金融業務邊界模糊,缺乏有效且可靠的監督體制。目前的分業分段式監管難以適應互聯網金融行業跨界混業經營與貫穿多層次市場體系的業務特征,容易產生跨區域監管問題與監管套利等不當行為,從而使互聯網金融預期的支農作用大打折扣。因此,應通過完善相關監管體制,明確各方監管責任分工等,使互聯網金融更好地應用于“三農”領域,發揮其支農助農之大用。
4.3.3監管前瞻性方面,金融監管需具備前瞻性,方能更好地發揮互聯網金融的公益作用,使其充分地發揮支農作用。互聯網金融不可能單純通過誘致性制度變遷來發揮其公益性。誘致性制度變遷是指人們在追求由制度不均衡產生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制度變遷。當互聯網金融主體的公益性增強,盈利性削弱時,其制度性變遷的速度便會減慢。所以只有通過具有一定強制性和前瞻性的制度變遷,方能保證互聯網金融更好地作用于“三農”領域,充分地發揮助農、惠農、支農的作用。
4.4我國“三農”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的主要表現
4.4.1監管主體內容方面,農村互聯網金融監管中條塊分割現象較為嚴重,難以凝聚合力。首先,單一機構治理使得日常監管不到位。單一機構治理由于難以有效掌握和正確評估有關農村互聯網金融平臺經營狀況和總體風險,因此無法真正實現全方位高效率的體系化監管與綜合監管法規的配套完善。其次,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工作協同機制存在改善空間。目前我國各監管部門間缺乏必要的聯動合作機制。監管部門之間信息缺乏溝通使得重要決策缺乏充分依據,部分監管職能交叉重疊導致監管沖突和政策信號不一,為有效的金融監管增加了一定的難度。
4.4.2監管法規建設方面,與“三農”互聯網金融相關的監管法律尚不完善,難以為“三農”發展提供良好的監督保障。一方面,我國當前的政策制度法律層級較低,目前出臺的政策規章制度并非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發展而制定,難以適應當前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的趨勢,同時存在立法滯后、技術風險等問題;另一方面,我國征信系統尚不完備。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通過網絡和大數據技術來實現的,但是在進行交易時,由于征信系統尚不完備,容易導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發生,影響農村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順利開展。因此,實行農村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礎是建立相關的法律規章,完善征信系統,解決其目前存在的問題。
4.4.3監管流程實施方面,監管制度尚未落到實處,導致監管脫節。首先是缺乏監管機構問責機制。農村金融監管機構不作為、亂作為現象未得到善治,嚴重阻礙了農村金融監管實施的公平公正與合理有效。其次,缺乏對從業者進行嚴格的資格準入核查機制。業內大部分從業人員學歷不高,資質普通,且沒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的經驗;同時對于從業者的資格認定界定模糊,準入門檻相對較低。對于從業者資格審核缺乏統一、量化的標準。再者,金融監管地域及環節的銜接不足。由于互聯網金融存在跨地域性,風險發生地、結果地、經營和消費者所在地的監管部門均有防范金融風險的監管職責,但如果責任分工與銜接不明確,就會出現金融消費者投訴無門、平臺風險進一步增大等現象。由于地域與環節銜接不足而導致的監管空缺使得互聯網金融由于自身特征產生的類似欺詐事件頻發,落實該方面的有效監管制度迫在眉睫。
5農村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的解決對策探討
5.1建立新型的農村互聯網金融監管框架
5.1.1建立全方位的風險體系化監管。通過不同區域和職能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全方位、多層次評估和檢測農村互聯網金融風險,并用風險的提示來督促農村金融機構進一步強化對于風險的防范。在監管主體方面,繼續保持中央和地方兩級監管主體,同時不斷吸收社會監管資源,包括輿論媒體、群眾百姓及專業的從業人員等。一方面,突出中央和地方的監管職能,保證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另一方面,不斷研究與分析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的弊端和潛在風險,對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進行補充與完善。
5.1.2建立監管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為了提升監管機構對于金融市場的治理能力,需要對金融機構的治理體制進行一定的調整,主要集中于:調整監管機構內部之間關于金融機構或金融工具的監管權力和責任配置結構;調整承擔實際治理職責的具體組織機構,確定其在金融治理體系中的機構職能、組織設置和資源配備,并配套相應的組織運行機制,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與交流,建立起新型的農村互聯網金融監管框架。
5.2健全農村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體系
5.2.1構建全方位的農村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對存在的監管內容作明確規定;并對當前農村互聯網金融的不同業態做區分,以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內容方面,農村金融監管不應僅僅局限于信貸領域,還應涵蓋保險和證券等領域,做到金融監管的全覆蓋,打破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真空,維護農村居民合法權益,使農戶重新拾起繼續使用互聯網金融的信心。
5.2.2建立懲治失信的相關規章制度。農村地區頻繁出現失信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對失信行為的懲治力度不足。因此,監管部門應借助大數據等手段建立失信人員黑名單,采取曝光名單等方式促使農戶在借貸過程中遵守信用,防止失信行為的發生。
5.3落實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制度
5.3.1完善監管問責機制。在推動農村互聯網金融發展進程中,公正有效的監管問責機制必不可少。應通過健全問責主體、清晰問責客體等措施,落實監管責任和擔當,加強監管者的監管使命感,震懾被監管者的僥幸心態,提升監管效能,保障農村金融監管的公平公正。
5.3.2提高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準入門檻。對于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必須制定嚴格的準入審查制度,遵循其專業標準,并進行有效執行與核查。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提升其專業水平,確保從業人員具備相應資質,最終實現持證上崗。
5.3.3深化金融監管地域及環節的銜接。監管者應在不同地區的監管部門之間進行信息共享、協同聯動,來達到監管措施的統一。由于農村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性,互聯網金融各個環節都可能會出現新型的違法、犯罪行為,而協同監管能夠實現全面的監控和審查,依據“防控并重”的原則,發現從中隱藏的金融風險并及時進行處理,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指引作用。
6結語
農村互聯網金融是高速發展的新興產業,對我國經濟發展、區域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創新等方面都發揮了良好作用,在如今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但同時,由于法律規章、征信系統等尚不完善,制度局限所帶來的落實失效與風險叢生,在農村地區更是顯而易見。發展的需求亟需監管的力量作為保障。通過分析與探索,對于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首先要建立新型的監管框架,其次要健全其法律體系,落實相關監管制度,完善原有模式的不足之處。在助力農村金融、推進鄉村振興的大背景下,通過這些措施從根本上提升農村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水平,保障農村金融和經濟健康、高質量發展,使互聯網金融更好地服務于農業、農村、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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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小汶 單位:廈門大學嘉庚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