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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業經營的優點在于促進開拓經營范圍、便于規模經濟的發展。目前,混業經營因金融創新、利于風險規避等成為金融業發展趨勢。在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不盡合理,各監管機構間信息傳遞不通暢、監管效率及質量有待提高。如何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加以創新及優化是本文關注的重點。
一、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現狀
1.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簡介。
目前,在金融監管中,存在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各自負責一定監管事務,即“三足鼎立”的監管組織結構。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為提高金融系統安全提供保障;同時,中央銀行也負責協調各委員會事務,行使監管職權。貨幣政策是人民銀行負責范圍;銀監會的監管對象是銀行業,如:政策銀行、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全國大小金融機構;保險業是保監會的監管對象;證券業是證監會的監管對象。這樣一來,各監管委員會監管范圍清晰、科學分工及有效配合。金融監管在逐漸走向注重保障金融安全、機構間合理分工的謹慎監管模式。這也意味著,金融行業的監管工作已在日益完善、合理、規范。
2.混業經營下我國監管模式的不足。
2.1監管模式不符合混業經營趨勢。
為規避金融風險,對各行業采取隔離控制是分業監管的著重點。這樣一來,各體系間融合受到了限制。然而,混業經營在不斷發展,現有監管模式顯然局限性較大。為滿足金融結構的變遷、發展需求,我國應采取措施改革監管方式及監管機制。
2.2存在重復監管、監管真空現象,效率較低。
現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存在監管真空、重復監管現象,致使監管工作無法高質完成。比如,有些省內監管對象并不設人民銀行分行,但監管單位的級別低于該機構,致使多個監管單位均對該機構有監管權等。另外,監管機構有時會為降低工作負擔,主動干涉監管對象經營活動、并控制風險。
2.3各監管機構間信息交流不順暢。
證券、銀行、保險業的獨立監管在金融系統中組成了一個信息流的封閉回路。而在節約監管資源、提高監管質量中,各環節信息順利傳遞、交換非常關鍵。但目前,“聯席會議制”是三個監管機構間的信息連接。因分業監管觀念,致使三個機構專注于各自負責領域的監管事務、信息流通不暢,阻礙著整體監管決策的實現。
二、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改革原則
1.功能性監管原則。
由同一負責人監管指定的金融活動就是功能性監管。因此,金融機構的名字并不是監管的關注點。該框架下的監管內容是機構自身所發揮的作用及其具體業務。建立合理制度、充分發揮本有功能是政府制定政策的原因。這樣,一個監管單位負責監管作用相同、名字不一樣的機構;這種監管方式不同于機構監管,可以在制度改變、發生新狀況時較快的調整及適應;功能性監管注重監管的跨越行業、產品及市場,監管中應加強金融業的風險規避。因此管理者要采取整體監管法,并設置特別部門負責實施。此外,功能性監管的優勢在于:第一,關于責任歸屬、監管創新產品等行業難題得以化解;第二,監管負責者在規避行業風險時,無須給金融創新設置阻礙。這樣,功能性監管會為創新產品的發展帶來更廣闊的空間。
2.信息共享原則。
所有監管單位都要掌握監管計劃、流程與相關法制規范等有關資料,以實現金融機構人員的高效監管。監管單位應當熟悉的資料有:金融企業的財務信息、管理過程、部門設置、發展規劃及行業風險、計算機系統建設、內部控制的過程及效率等。
3.確定監管協調人。
監管負責單位應實行跨境監管或多部門監管法,實現多個單位對集團實體的有力監管。在多個監管單位中,應有某特定單位擔任協調者保證合作監管中信息公開及高效傳遞。一般來說,集團內實力最強企業、綜合部門可做為監管協調者。指定監管單位應每隔一段時間將財務活動、整體結構告知協調者;協調者由此得知風險暴露的基本狀況、暴露信息價值和監管的安全保障方案等。
三、混業經營下金融監管的創新對策
國家應根據混業經營規律,完善及創新監管機制、監管機構設置,形成功能性、一元化綜合管理監督方式。
1.短期內加強各監管機構的配合。
現在,國家在逐步從分業監管進入混業監管階段,并沒有比較成熟的混業監管經驗。為保證混業經營的順利發展,國家在這一階段可促進各機構間的配合,讓監管權力不過于松散。國家可依當前狀況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并制定科學規范保障執行。金融業的保監、證監、銀監機構間應加強配合,確保金融混業經營中不發生較大問題。今后,金融創新會不斷多樣化,各監管機構間履行責任時可能發生矛盾。若三機構間的矛盾難以迅速化解,會使金融業發展受到阻礙。因此,國家應制定行政法律制度,保證聯席會議制的執行,適應當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2.中期內實現監管職能的整合。
混業經營帶來的影響有:第一,金融資本和實業資本互相控制情況逐漸增多;第二,資源的并購重組及整合狀況也日益明顯。國家原有的監管架構因此受到不斷挑戰。本文認為,“牽頭式”監管可有效減緩混業經營的發展速度。國家應設立金融業的監管委員會,并由國務院直接領導。其中,證監、保監、銀監三機構分別行使各自監管職權。在此之上,監管委員會應致力保障監管的順利進行,開展跨行業監管及促進各機構間的有機配合。具體來說,委員會負責確定每個機構職權范圍、避免職權重復、保證各機構高效工作。通常情況下,負責直接監管金融機構的并不是委員會,而是該行業專門的監管單位。委員會還應設立證券、保險、銀行、信托專門監管協調機構,保證各行業金融活動的順利進行。并且,委員會還應當根據各地金融發展狀況設置分支一些監管單位。委員會負責監督各分支單位對本區域的協同監管。委員會成員中應有人民銀行、財政部工作人員;各分支單位輪流選出優秀成員擔任委員會主席;委員會還要負責對分支單位間矛盾的仲裁;為保證各分支單位間的信息傳遞、溝通,委員會應創辦論壇等。
3.長期內設立綜合監管組織機構。
目前,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逐漸得到普及。無論是在深度,還是在廣度上,金融混業的發展都很快。可以說,國家已具備金融混業監管的各項條件。因此,國家應成立正式的監管委員會,精簡監管機構,在保證各項監管職能得以發揮的前提下、提高監管效率。證券、信托、保險等金融行業都應受委員會監管;委員會內部也要相應設置多個部門、實現對各行業的功能監管。委員會對人大負責,由國務院所領導;各地的監管分局直接由總局領導等。
四、結語
國家應當以實現功能性監管、信息共享為目標,根據混業經營規律,完善及創新監管機制、監管機構設置,形成功能性、一元化綜合管理監督方式。管理者在模式改革中,應清晰各監管機構職能、促進機構間的分工、合作,使我國金融業發展日益成熟、規范。
作者:丁瑩 單位:廈門海峽投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