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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中的民間金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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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中的民間金融探析

[摘要]文章就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原因進行了深層次的剖析,結合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特點和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實際情況,提出發展民間金融是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的現實途徑。

[關鍵詞]發展民間金融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題

一、民營企業融資難的根本原因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民營經濟迅速崛起。我

國工業新增產值的70%,新增就業機會的80%,均來自民營企業。與目前我國民營企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極不相稱的,是其獲得金融資源太少。從資金的使用上看,目前創造了30%gdp的國有企業獲得了70%的銀行信貸資金,而創造了70%gdp的非國有企業卻只獲得了30%的信貸資金。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一直被經營資金不足、融資渠道不暢所困擾。這種情況的后果是一方面民營經濟擴大投資、購進設備、產品更新換代、技術升級的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另一方面國有銀行資金或者貸不出去,或者貸給某些有問題的國企后難以收回的現象,造成資金整體使用效率低下,金融資源嚴重浪費。究其深層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以國有銀行為主體的銀行體系向國有企業傾斜的政策以及證券市場上對民營經濟的歧視性待遇,導致民營企業向正規的金融機構融資難。國有商業銀行與國有企業有著歷史的、天然的聯系,因而他們更多地將貸款對象集中于規模較大的國有企業。而且近年來為加強信貸集約化管理,基層銀行信貸權限上收,進一步制約了商業銀行對基層尤其是鄉鎮縣域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由于迄今為止,企業債券和股票的發行與上市,一直實行嚴格的政府審批制度和額度管理方式,而且政策明顯向國有大中型企業傾鈄,因此民營企業通過證券市場進行直接融資更為困難。

2.國家對民間金融的過分管制造成了大量民間資金閑置與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的矛盾。在國有金融體系為民營經濟設置很高的信貸壁壘的情況下,民營經濟發展對金融需求的逐步增加,內生出了民間金融制度的成長。以民間借貸、民間合會、私人錢莊、農村基金會、企業社會資金為主要組織形式的民間金融市場在民營經濟發達的浙江、江蘇等地區已經頗規模。民間金融的發展為一些求貸不能的民營中小企業解了燃眉之急,但民營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活動一直都沒有壯大的機會。長期以來,我國沿用計劃經濟的思維定式,總是對民間借貸采取封、堵、打的高壓政策,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錢莊領取營業執照,但因金融監管部門認為非法而被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雖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認可,甚至被鄉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沒有得到當時的監管機構——中央銀行的認可,處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為非法金融組織取締了。國家對民間金融的過分管制造成了大量民間資金閑置與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的矛盾。

民營經濟經過初創階段的發展,相當一部分企業已進入追求技術進步或資本密集經營的階段,當前國內市場競爭也異常激烈,因此民營經濟目前非常需要相應的金融支持。金融業作為經濟產業,滿足經濟發展對金融資源的需求是其根本價值所在。所以當前解決民營經濟融資難題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題對策思考

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題,一方面要改革銀行的管理體制,完善資本市場,提高民營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資本市場的融資比例;另一方面就是開放和發展民間金融。本文認為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題最現實的途徑是發展民間金融,

1.依靠銀行體系改革、資本市場的健全,依靠中小企業外源性的融資體系建立,在近期是無法根本解決我國民營企業創業與發展融資問題的。近年來,中央有關部門和不少地方政府為了解決民營經濟融資難的問題,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如《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小企業信貸支持指導意見”,對民營經濟的信貸支持在體制上進行了松綁;制定了一些具體政策措施,如,組建民營股份制銀行和地方商業銀行、鼓勵和支持四大商業銀行,增加對民營經濟貸款、建立擔保體系、建設風險投資體系等等。但是,從實施效果來看,這些措施還沒有使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因為銀行改革是一個系統而龐大的過程,決不是一朝一夕就完成的,而且隨著銀行的進一步商業化改革,風險與成本也成為其放款所要考慮的重要方面。民營企業融資特點決定了銀行對其融資的成本高、風險大。首先,民營企業數量眾、地域分散、規模相對較小,因此融資需求總量龐大,但每筆金額卻偏小,而且資金需求分散、周期短、隨機性大。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貸款的審核、發放、催還及提供存取、代收、轉帳等服務時,需花費更多的人力、財力。其次,民營中小企業的信息不透明、不真實。民營中小企業信息不透明是其保持競爭優勢的重要條件,然而也正是這種信息不透明導致了銀行的信貸配給企業的融資帶來困難。最后,貸款的抵押和擔保較難實現。抵押和擔保是彌補民營企業信息和信譽不足、降低銀行貸款風險的重要手段。然而民營企業由于資金少

、知名度低,難以找到合適擔保,抵押品的價值也極為有限,且常常不符合規范。雖然很多銀行都開始關注民營中小企業信貸業務,但銀行不可能成為民營中小企業貸款的主渠道。此外,我國民營企業大多是勞動密集型的中小企業,融資的成本是影響他們選擇融資方式的關鍵,而正規的直接融資市場的高門檻就必將我國多數民營企業排除在直接融資市場之外了。世界銀行在1989年

的研究表明,過去四十年里,許多國家政府通過制定正規金融制度向民間提供廉價信貸的努力并未產生預期效果。

我們認為在我國現有的體制框架內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題的最佳方法便是發展民間金融。這不僅是因為民營企業不可能從正規金融市場獲得全部的金融支持,最重要的是民間金融是適應民營企業融資需求特點的一種金融制度,在為民營企業融資中具有正規金融不具備的優勢。

2.民間金融在解決民營企業融資中的優勢。民間金融內生于民營企業融資的需要,與正規金融相比較,在體制、交易費用和信息成本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首先,體制優勢。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行為會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場因素的影響,貸款基準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間金融的借貸行為和利率都是市場化的??梢哉f民間金融是一種純粹的市場金融形式和市場金融交易制度。因此,民間金融機構與非國有經濟在體制上相吻合。其次信息成本優勢。民間金融組織的信息優勢反映在貸款人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甄別上,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還款能力等相對比較了解,避免或減少了信息不對稱及其伴隨的問題;信息優勢還反映在貸款的監督成本中,由于地緣、人緣和血緣等原因,交易雙方保持相對頻繁的接觸,收集和處理借款人的信息成本很低,這種“軟信息”的把握使得貸款人能夠較為及時地了解貸款風險性,并采取相應行動。這一點恰恰是正規金融所不具有的,也解決了民營中小企業信息不透明這一最大融資障礙。再次,交易成本優勢。民間金融的操作比較簡便,合同的內容簡單而實用,可以針對企業不同的信用狀況、資金用途、抵押擔保情況設計個性化信貸合同,較之與正規金融機構復雜而漫長的運作程序、統一化的規則和標準化的信貸合同,民間金融更具有靈活性和交易成本優勢;同時民間金融組織本身具有小巧靈活的特點,合同執行期間,交易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就貸款的歸還期限、利率、歸還的方式等進行創新和變通,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比具有相對較低的交易成本。最后,靈活有效的擔保優勢。民間金融組織關于擔保的靈活安排緩解了中小企業面臨的抵押擔保約束。民間金融的交易雙方能夠繞過政府法律法規以及金融機構關于最小交易數額的限制。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上不能作為擔保的東西,在民間金融市場中可以作為擔保,如房產、土地等。由于金融雙方居住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觸較多,不被正規金融機構當做擔保品的財物仍可作為擔保品。同時,在民間金融市場上存在一種社會擔保機制。借貸雙方存在信用關系的同時,更是處在社會聯系中,這種社會聯系就是種無形的資源,會給雙方帶來精神或者物質收益。

民間金融在本質上能夠滿足民營中小企業信息隱蔽性、抵押品缺乏的現狀,具有相對于正規金融較低的交易成本和更直接的自發激勵機制其在信貸的風險識別、風險定價和風險控制上有自己的比較優勢,因而應該成為民營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

民間金融在本質上能夠滿足民營中小企業信息隱蔽性、抵押品缺乏的現狀,具有相對于正規金融較低的交易成本和更直接的自發激勵機制其在信貸的風險識別、風險定價和風險控制上有自己的比較優勢,因而應該成為民營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

三、引導和發展民間金融服務于民營企業的融資

20世紀80年代,民間金融率先在浙江省出現,福建、廣東等省隨之興起。近年來,民間金融活動十分活躍。據中央財經大學一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地下金融狀況進行實地抽樣調查,對各地區地下金融規模、農村地下金融規模、中小企業非正規融資規模進行測算,全國地下金融(地下信貸)的絕對規模在7405億元至8164億元之間。在農村,尤其是沿海地區農村,如浙江、福建、廣東等地,民間金融甚至支撐起了當地經濟發展的半壁江山。但是,民間金融具有兩面性。換句話說,由于其本身的固有特性,民間金融在對民營企業發展起促進作用的同時,也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尤其當民間金融與行政干預和地下經濟緊密結合時,它變得尤為危險。因此,發展民營經濟,必須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在不斷增加民間資本的增值能力的同時,規范和發展民間金融,并對其加強監管,充分利用民間資本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

1.盡快建立健全與民間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民間金融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環境。制定和完善《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將民間金融合法化、規范化。過去民間金融在其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金融惡性詐騙的案件,這些案件之所以造成較大的損失,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條款對非法借貸的定義和民間合法借貸的保護。在《民間融資法》未出臺以前,目前可先制定并試行《民間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為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其中,尤其對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應有所界定,促進正當的民間金融活動擺脫灰色金融的身份,將一些不屬于違法范疇的灰色金融規范化,如從法律上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的民間金融的界限,允許民營中小企業和其他經濟類型的經濟組織以吸收股本金、職工內部集資等方式融資。使集資活動由暗變明,從“地下”走到地上,這既有利于企業自身的規范化管理,也有利于有關部門加大對惡意欺詐行為和惡意高利貸行為的打擊力度。用法律手段來治理和規范民間金融,為民營企業創造更好的融資環境。事實上,美國、日本也正是通過這種“民間金融合法化”的方式來規范民間金融的,而非只是簡單地采取打擊和取締的辦法。

2.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發展民間金融本身要求發展對它們的監管,不監管等于不去發展。目前民間金融存在的一些問題,與政府(或社會性金融組織)沒有對其進行應有的監管有直接的關系。過去我們不斷地把國有大銀行納入正規的監管系統(同時使它們享有事實上的存款擔保),而對民間金融則是讓其自生自滅,或者一出問題就想到關掉它、并掉它,沒有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督,其結果成為金融風險較大的一塊土壤。世界上的大多數銀行都是民營的,而它們能夠健康地發展壯大,原因之一是它們被納入政府(代表社會)對其進行監管的體系之中。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該加強對金融活躍地區的監測,盡快建立有效的監測系統,尤其是建立一種有效的民間借貸利率信息收集機制,定期采集相關數據,全面掌握民間金融的運行情況,并以此制定適合的政策法規;放松管制并不等于放松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應該堅持審慎監管,堅持所有者的自律監管、市場方的外部監管和官方監管相結合,維護金融秩序。

3.發展介于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諸如小額貸款組織、社區合作社。可以在民間金融活躍地區率先搞一些民間金融機構試點,成立一些區域性的中小企業投融資公司、信用合作社等合作金融機構,將一些高價值或者龍頭性的民間金融納入政府監管的范圍。如果允許現有的民間金融組織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登記注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金融機構,既可以保留民間金融組織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上的信用平臺優勢,又可以減少由于民間金融不透明所帶來的潛在的風險。

4.引導成熟民間金融組織逐步演化為規范化的中小商業銀行。當前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相當程度上是銀行業壟斷程度過高,真正能夠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商業銀行數量太少的緣故。因此應引導民間金融組織逐步演化為規范化運作的、定位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民營金融機構,使得民間金融“浮出水面”。筆者以為,通過改造現有成熟的民間金融組織,或者吸收現有民間資金改造我國現有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合作社成為中小企業專業銀行,或者整合、培育成為地方性的民營商業銀行不失是一條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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