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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和金融法律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系,但是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兩者間存在很多問題,成為制約其進一步發展的重點內容。以下將對金融創新和金融法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
1.矛盾的統一體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制度是矛盾的統一體,相互依存發展。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持續金融創新正逐漸推動在金融制度的逐漸發展,在發展過程中能有效的提升運行效率。但是在金融監管體制的制約下,要想取得進一步的發展,必須明確金融產品和服務過程中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并對其進行詳細的規劃,必要時增加約束機制,達到推動金融監管制度發展的目的。
2.保證彼此的安全性
金融創新和金融法律監管之間存在很多必然的聯系,提升金融效率,能有效的提升金融安全。在處理效率和安全過程中,金融法律通常以強制性為主,在任何階段都占據主導性的地位。由于沒有安全作為提升效率的基礎,如果持續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會直接構成安全隱患。
3.相互影響
金融創新和金融法律監管之間是辯證統一的關系,金融創新對法律監管的表現趨于多樣性,包括金融創新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市場反作用給金融創新等,如果兩方面協調管理機制不明確,則無形中增加了金融風險,進而減少了金融法律監管的成效。其次金融創新加快了全球金融市場的一體化發展過程,對金融法律的監管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如何完善金融創新和金融法律監管間的關系
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法律制度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的同時也存在很多差異,因此為了處理兩者間的關系,必須明確兩者間的意義,突破原有管理形式的限制,促進兩者間的共同發展。以下將對如何完善金融創新和金融法律監管間的關系進行分析。
1.以金融在法律為金融創新的主要手段
金融法律監管必須從金融監管方面入手,金融監管指的是政府發揮主導性地位,對管理過程中涉及到的管理程序和應用方向進行詳細的分析,并根據實際情況,做好自我監督管理和內部控制管理。金融法律是通過國家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及其他金融體系進行監督和管理的一種形式,如果涉及到相關金融活動,則必須根據金融機構的相關形式和監督體系確定合適的發展理念。金融監管受制于法律制度的管理下,由于金融法律制度不是比較簡單的構成部分,因此需要重視監督管理的形成方式,并從不同的角度出發,通過立法手段和司法手段對金融體系進行監督管理。同時必須按照規定的制度原則和應用方式進行管理,在現代法制社會管理中,需要從規則的連貫性、穩定性及協調性方面入手,保證其朝著金融法律監管的方向發展。
2.用新的理念指導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監管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制定和頒布,在設置過程中,必須保證監管管理機制的有序性。金融創新式對原有金融監管體制的創新,從歷史發展角度來說,由于不同的發展過程中,金融創新起到了不同的發展效果。進入到金融發展階段后,必須重視雙刃劍的作用,隨著金融發展制度的不斷發展,在金融創新過程中,市場經濟是發展主體,金融創新直接涉及到成本、風險轉移和規避手段等,必須實現金融創新,在實踐中不斷放松管理機制,實現金融資源的自由流動和配置,在此種情況下,必須按照效率優先的發展形勢,實現基本法律目標。但是在其他因素的影響,對經濟發展危機造成了比較嚴重的打擊,主要體現在金融行業的發展和監督過程中,如果沒有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屏障,則會對社會本位主義的基本法律概念和自身價值造成影響。
3.在創新語境下更新法律觀念
在金融創新實踐管理過程中,金融法律起到制約性的作用,在效率和安全的雙重管理中,安全管理制度起到一定的約束性作用,創新和監管是相互制約的關系。在實踐中必須堅持安全優先的原則,必須堅定不移的對金融創新進行有效的法律監督。金融法律監管是金融創新的有力保障,金融法律監管能有效的刺激金融創新,金融法律監管必須對金融創新進行監控與引導。
三、結束語
在新時期的發展形式下,金融創新和金融法律之間是相互依存的發展關系,在實踐中必須對其進行適當的引導。在創新發展過程中金融市場和法律監管之間必須建立橋梁,并且能及時對市場發展形勢做出應答。進而在實踐中制定高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使其符合經濟發展形勢。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發展過程中能為大家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同時也存在很多內在風險,因此必須將其和金融改革規范結合在一起,逐步建立一套有效的金融監管體制,協調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作者:鄭岑琳吳澤世鄧享德陳雨濃單位:福建農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