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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計提和計量方法的復雜化并未大幅提高監管效力
巴塞爾協議復雜化的首要來源是基于模型的風險權重設置。復雜的風險權重設置原本是要提高監管框架的風險敏感性,但在實際的不確定金融環境下,其可能是次優選擇,簡單的權重設置方案反而更加穩定。如圖1所示,如果采用基于風險權重的資本計提方法,則資本充足率與銀行倒閉之間并沒體現明顯的相關性.并且倒閉銀行和存活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也不存在顯著的統計差異:如果采用簡單規則的杠桿率則倒閉銀行的平均杠桿率比存活銀行低12%且這種差異是顯著的。因此相對于基于風險權重的資本計提方法,簡單的杠桿率具有更好的預測效力。監管復雜性的第二個來源是資本定義。不同的資本定義和計量方法在預測銀行倒閉的效果上差異較大,越簡單的資本計量方法預測銀行倒閉的效果越好。實證檢驗表明,股權資本計提方法的表現要好于其他復雜計量方法基于市場的股權計量方法的表現要好于其他計量方法最簡單的資本計提方法(基于市場的杠桿率方法)的預測效力是最復雜方法(基于風險的資本計量方法)的10倍多。
監管預測模型的復雜化并未大幅增加預測效力
最優監管規則的選擇對環境的依賴非常大,環境越復雜,簡單預測模型的效力反而越穩定。在Iogit模型下,選用CAMEL體系的不同指標作為預測變量的實證結果表明:在利用樣本擬合模型進行樣本外預測時,樣本的大小會影響不同模型的預測效力。當樣本規模為100家銀行時.包含CAMEL體系所有五個指標的復雜模型對銀行倒閉的預測力較差.低于單個指標模型的預測力j當樣本擴大到1000家銀行時五個指標模型的預測力才超過大多數單個指標模型,但仍低于僅流動性指標充當解釋變量的單個指標模型。圖2進一步總結了三個不同復雜程度模型(CAMEL五指標模型、流動性指標單變量模型和平均值模型)對銀行倒閉的解釋力。在樣本規模較小時.CAMEL五個指標模型的解釋力最差:樣本增加到1000家銀行時,CAMEL五指標模型的解釋力仍然低于流動性指標單變量模型。樣本規模表明了信息不完美的程度,樣本規模越小,復雜模型的不確定性越大,對危機的預測效力也就越差。因此,在樣本規模較小的情況下預測模型越簡單越好。
銀行風險評估模型的復雜化并未大幅改善評估效
在復雜的金融體系中銀行內部模型和資產組合的復雜性會影響風險評估模型的穩定性.相對于復雜模型,簡單模型能更好地提高評估的穩定性。銀行在利用內部模型對資產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時在不同的樣本規模下,簡單模型和復雜模型的效力差異較大。如果采用VaR方法來確定資產組合的風險狀況,復雜程度依次提高的“樣本平均協方差矩陣(MA)”、“相對簡單的指數加權協方差矩陣(EWMA)”和”復雜的多元GARCH(1,1)模型的評估效力卻是依次降低的。如圖3所示當樣本規模為2O一3O年時最簡單的MA模型的表現遠好于復雜的GARCH模型;隨著樣本規模的增大.復雜的EWMA模型和GARCH模型的表現也在提升。然而,即使樣本規模增大到75年,簡單模型的表現也沒有顯著低于復雜模型。除評估模型的復雜程度外.資產組合中的資產數量也會影響風險模型的評估效力。如圖4所示當資產組合的容量為2—3個資產時,簡單模型(EWMA)和復雜模型(GARCH)的表現差異非常小;隨著資產組合容量的不斷增加,簡單模型的表現逐漸好于復雜模型。原因在于,樣本的”過度擬合”更加嚴重不確定性。相對于簡單模型,復雜模型對,增加了模型進行樣本外預測的
對金融監管改革的啟示
(一)簡化巴塞爾協議框架的復雜層次
巴塞爾協議增加風險敏感性在理論上是可行和必要的,但在實踐中卻顯著增加了監管的復雜性和監管對評估模型的過度依賴。例如內部風險模型是監管不透明和復雜性的主要來源之一,且在小樣本下的評估能力較差其在監管框架中的作用需要重新思考。一個可行的方法是嚴格限定模型預測結果的使用范圍。例如.有人建議銀行內部模型所得結論的使用范圍應只能在標準化方法所得結論的范圍之內。但是,對內部模型的使用范圍強加限制本身并不能簡化監管結構只有將內部模型從監管框架中消除才能實現這一目的。
(二)提高杠桿率監管的地位
“巴塞爾”已經引入杠桿率但對杠桿率的作用重視不夠。在新的清償力監管規則中,風險加權資本充足率起主要作用,而杠桿率則是第二位的,只是一個保底工具。考慮到杠桿率的簡單性及其優良的預測能力.杠桿率應該起主要作用,而資本充足率應該居后。對于越復雜的銀行,越應該提升杠桿率的位置。反對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是,這;會提高銀行的風險偏好,激勵銀行增加單位資產的風險從而降低杠桿率作為銀行倒閉預測指標的效力。為了避免這種監管套利.同時保持杠桿率的預測穩定性.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將杠桿率與資本充足率置于同等地位。此外,對于全球的大銀行來說.為了防止在這樣的危機中倒閉.其杠桿率應該提高到7%,而不應該是3%。并且股權資本的計量應該基于市場價值,而不是記賬價值。
(三)強化支柱2和支柱3的作用
巴塞爾協議有三大支柱構成,但三大支柱在實踐中的作用是失衡的資本充足率承擔了過重的責任。簡化支柱1不僅可以強化其自身的效力同時也可以強化支柱2和支柱3的作用.從而平衡三大支柱的責任和壓力。簡單地增加支柱2審慎監管的作用范圍并不能平衡三大支柱反而會導致監管因小失大。這會導致監管者需要去監管很多小的、基于規則的風險.而忽視很多潛在的危及生存的重大風險。一個可選擇的方法是,少一些基于規則的監管,多一些基于判斷的監管。這一方法可以減少監管的復雜性,降低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規則執行成本.但其成功建立在監管人員的豐富經驗之上。然而,一個完整的危機周期長達20-30年系統性危機一個世紀可能只發生一到兩次.風險管理者和監管者的經驗積累顯然難以達到一個危機周期。因此支柱2的改革方向應該是采用更加簡練的監管規則,但同時要增加監管人員的經驗。對于支柱3市場紀律來說,應當通過簡化風險權重設計和信息披露來強化。當前,對于投資者來說.銀行就是一個“黑匣子”,特別是銀行的風險權重。風險權重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侵蝕了透明度和市場紀律,簡化風險權重和增加風險權重的一致性,可以修復和提高市場紀律。此外,披露事項也并不是越多越好,太多的披露事項會掩蓋那些重要的細節,反而降低實際透明度。
(四)對銀行的復雜性實施資本懲罰
當前的監管框架并沒有對銀行的復雜性進行懲罰,反而通過允許采用內部模型給銀行提供了資本激勵,為銀行增加復雜性提供了補貼。對于系統重要性銀行征收附加資本有助于降低資本補貼問題,同時也有助于簡化銀行的公司架構。但是這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復雜性的問題。銀行監管需要根據銀行內部的復雜性產生的外部性征收附加監管。大型金融機構由于采用多樣化的內部模型和管理信息系統已變得“大而不能管”,針對銀行的內部復雜性征收附加監管不僅會防范銀行倒閉,還會為銀行簡化資產負債表提供激勵。此外.金融監管應根據金融體系內銀行之間的復雜關系征收監管費或者附加資本。由于金融體系內的風險暴露鏈條不斷發展且不透明不同金融部門之間的關系近幾十年來也在快速發展。當前的監管規則還遠沒有認識到這類復雜性帶來的外部性,金融體系內部的風險暴露只承擔了較低的資本懲罰。
(五)強化數量監管
過去30年以來,監管改革的方向是為風險定價,而不是禁止或者限制風險行為。未來.監管者應該減少價格監管.同時強化數量監管。數量監管不會遭受錯誤評估/測算的影響.因而穩健性更高,這是《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適用的時間比巴塞爾II長出60年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危機之后.數量監管已經受到重視,美國的沃克爾規則就是一個數量監管戒條。盡管這些改革方案已經非常清晰但是如何實施還存有爭議.特別是在規模限制、商業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分離等方面。
本文作者:安德魯·霍爾丹瓦西利斯·馬德拉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