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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關睿云佳祺作者單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發達國家及地區的稅收政策
(一)香港相關稅收政策
香港實行簡單稅制,征收稅種較少(主要為直接稅),稅率水平也較低。其稅收可分為直接稅、間接稅兩大類,直接稅主要包括薪俸稅、利得稅、物業稅等。
1、利得稅。利得稅為納稅人為其在香港經營業務取得的利潤所繳納的稅款,相當于世界各國的企業所得稅。適用于法團的稅率為16.5%,適用于法團以外的人士的稅率為15%。
2、薪俸稅。薪俸稅是納稅人為在香港工作所賺取的收入所繳交的稅款。政府會對薪俸稅納稅人提供各種免稅額,扣除免稅額后會按一個累進的征稅率征稅。目前個人免稅額為HK$108000,已婚人士免稅額為216000港幣,子女免稅額:第一輯第二名子女每名30000港幣,第三至第九名子女每名15000港幣,供養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為30000港幣,單親人士免稅額108000港幣,供養兄弟姐妹免稅額為30000港幣,傷殘收養人免稅額為60000港幣。累進辦法為:超過HK$108000的首個40000元稅率為2%,次個40000元稅率為7%,第三個40000元為12%,余額為17%。稅法還規定,薪俸稅的最高限不超過薪酬總額的15%。即如按上述累進稅率計算的應繳稅款高于薪酬總額的15%,則納稅人只需繳納薪酬總額的15%作為薪俸稅。這一政策對高薪人士起到積極的挽留作用,這部分人主要是一些高級專業人士和貿易、投資、金融方面的頂尖人才。此外,非居民股息收入和利潤匯出免征預提所得稅。鼓勵了大批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股票經營者、經紀人移居香港或作長期、短期居住,極大地帶動了香港第三產業特別是商業、旅游業的增長。
(二)新加坡相關稅收政策
新加坡的稅收體系較為簡單,其整體稅賦水平較低,在亞太地區僅高于香港。主要的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新加坡實行區域征稅,即納稅人的海外收入不需納稅。此外,新加坡政府根據不同的企業總部類別采取了有針對性的稅收優惠措施,比如,差別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股息紅利和預提稅免稅政策、加速折舊的優惠政策以及增值稅或商品勞務稅的優惠政策等。具體政策如下:
1.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自2010年估稅年度起所得稅稅率調為17%,且所有企業可享受前30萬新元應稅所得的部分免稅待遇:一般企業前1萬新元所得免征75%,后29萬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條件的起步企業前10萬新元所得全部免稅,后20萬新元所得免征50%。
2.個人所得稅稅率規定。居民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總額扣除費用、捐贈和稅務減免后的所得。適用稅率為0%-20%的超額累進稅率。具體規定如下:首個20000新元免稅,隨后的10000新元、10000新元、40000新元、80000新元、160000新元、320000新元及以上的稅率一次分別為3.5%、5.5%、8.5%、14%、17%、20%。
3.地區總部的稅收優惠。來自國外的各項所得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而不是適用普通的22%的稅率,期限為3年~5年;對于達到地區總部最低要求的公司,經跨國公司與新加坡經濟發展局協商,還可獲得更為優惠的一攬子獎勵,包括適用更低的所得稅稅率。地區總部獲得擁有股權的海外附屬子公司或有關企業的紅利可免繳公司所得稅,該公司若將其轉給區域子公司或匯入新加坡總部也不增加任何稅項。
4.全球總部的稅收優惠。跨國公司如果將其全球經營總部設在新加坡,則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根據各自經營狀況及與新加坡經濟發展局協商的結果,按0.5%或10%的稅率納稅,期限為5年-20年。
5.金融與資金管理中心的稅收優惠。向新加坡以外的關聯企業或聯屬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與資金管理中心,對其向境外提供有關服務所得按10%征收所得稅,對其提供的某些高附加值服務所得按5%的稅率征稅,對其向境外支付的利息免征預提稅,期限為5年-10年。
(一)在各地稅務機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專業化管理
由于各地的特殊性,建立獨立的專業稅收征管機構對各地發展尤為重要,有利于各地稅務機構業務銜接和對各地企業的管理。各地應建立完善的稅收收入分配制度并設立獨立的內部稅務部門,負責對各地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上報,在各地稅務部門建立以行業稅收管理為單元的組織構架。按照“典型行業統一管理、專屬類型專門管理”的思路,針對各地需重點發展的私募股權投資產業,在稅收部門內部分設相關行業管理單元,從而進行專業化管理。
(二)稅收政策方面配套改進
我國的多數稅收政策都是國務院頒布的暫行條例,有些條例很容易與現實脫節,鑒于這種時效性的缺失,國家不得不繼續頒布一些“政策”作為補充,因此我們應當在各地以特殊稅收立法的形式,將稅收優惠制度固定下來,并采取“聯席會議制”,針對各地的實際問題和需求,定期召開(不超過季度)“稅收溝通聯席會議”,解決在金融創新尤其是私募股權投資創新中所遇到的新型稅務問題,提升稅制創新機制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創新。總體上我國各地應著力建設稅收簡單、稅種較少且稅基窄的地方稅收體制,使法律法規完善且與國際發達國家接軌,提升我國在私募股權投資方面的國際競爭力,鑒于香港的私募股權投資相關稅收制度的發展成熟度及其和內地的高關聯度,建議各地應當借鑒香港現行稅收政策制定優惠政策:
1.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香港公司利得稅相當于企業所得稅,其中無限公司稅率為其凈利潤的15%,有限公司為其凈利潤的16.5%。目前各地爭取企業所得稅減按15%征收,這一點的優惠基本與香港持平。
2.調整個人所得稅。為吸引金融方面的高端人才,需要制定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吸引并留住高端人才與吸引知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是相輔相成的。根據各地新區的具體情況,可以采用兩種方式對人才進行稅收優惠:首先,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由于高端服務業基本上都是取得高工資收入的人員,因此為吸引高級人才從事高端金融,可以適當降低此類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目前香港地區的薪俸稅免征額為108000港元,建議各地私募股權投資中心設定至少100000元人民幣的免征額;其次,在采取累進征收標準的基礎上,設定最高15%個人所得稅稅率標準。參照香港稅負水平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其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款超過應納稅所得額20%的部分,實行先征后退,有效的降低入駐總部企業高管的稅賦負擔,以吸引高端總部企業入駐。
3.調整金融業營業稅稅率和稅基。目前,我國對金融業征收的營業稅占整體稅負中的很大一部分。雖然,金融業營業稅率已降至5%,但如加上城建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一般綜合稅負也在5.5%以上。而國際上對金融業的主營業務一般免征流轉稅,證券交易稅和印花稅等也設置了較高的起征點,實施低稅率,且只對賣方征收。未來建議各地降低企業營業稅稅率至3%,或者根據企業業務性質給予一定的營業稅稅收優惠年限,如在企業將全球總部或地區總部遷至各地私募股權投資中心的最初5年免征營業稅等。另一方面,可以調整稅基,嘗試由目前按照銀行貸款業務營業額全額計征營業稅改為按照營業凈額計征。
4.免征非居民股息收入和利潤匯出預提所得稅,對于非居民股息收入和利潤匯出,免征預提所得稅,從而吸引大批跨國企業地區總部、股票經營者、經紀人移居各地或者長期、短期居住,帶動各地形成高端金融人才優勢,為形成全球私募股權投資中心提供人才基礎。
5.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若投資國家或地方鼓勵投資的產業目錄下的企業或其他鼓勵發展的新興產業項地方政府可根據其所獲投資收益形成的地方稅收返還一定比例額度給股權投資企業。
6.對新設立的獨立核算的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對新構建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征契稅,并免征房產稅一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