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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日風險投資公司支撐環境比較探析
日本風投起源于1972年。因受歷史原因、經濟體制、企業經營形態文化及民族特性影響,在對風投扶持中,日本政府更多采用直接參與模式。政府在風投公司的融資、投資等過程中發揮著主導作用,扶持政策包括權益投資、提供貸款、政府信用擔保等。近年來,日本政府又采用了新的方式支持風投行業的發展。例如,2000年4月開始的天使投資稅制優惠條款。對投資于創立時間不超過10年、研究開發資金比例高的風險企業的個人投資者,股票轉讓收益實施1/4利稅扣除,如果出現損失3年內給予結轉,以此鼓勵個人投資者對風險企業投資。2006年實施的新《公司法》中,日本政府徹底廢除了最低資本金規制,增加了重視人力資源以“人合公司”為特點的公司組織形態——合同公司,進而為風投企業的創建和發展提供了法律制度層面的保障。為了支持風險企業發展,日本政府還積極擴大對風投企業的政府采購,實施了政府“試購買”制度。截止2012年12月已有43個都道府縣實施了此制度。2010年10月12日,NEO、Hercules與JASDAQ市場合并成立新JASDAQ市場,這樣日本擁有了7個面向新興企業的股票市場。新型市場為中小風險企業提供了從股票市場獲取資金的同時,也為風投資金提供了獲得高利潤的退出渠道。日本政府的做法對日本風險投資事業發展起到助推器作用。但從長遠看,政府的大力介入及其導向對日本風投業造成了負面影響。一般來說,除了國家命脈產業,政府是不適宜參加產業經營的,更何況是風險較大的投資業。在日本政府導向作用下,銀行等金融集團在風險投資中一直扮演重要角色。銀行運作的謹慎原則與風投的高風險性相對立,導致日本風投業運作保守,發展受限。我國相關政策措施。從1984年原國家科委科技促進發展研究中心首次提出建立創業投資機制建議開始,我國風投政策法律研究與實踐已有20年發展歷史。我國現有風投中多家公司資本來自于政府財政撥款。但是,除了直接投資外,我國風險投資公司間接扶持政策還很不完善。例如:目前還未制定出專門針對風投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且存在對風投機構雙重納稅問題。中日相關政策環境比較。比較中日政策環境措施可以得出,在風投發展初期,政府以各種方式直接提供資金參與風險投資是必要的。但政府應在產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后逐漸退出,通過間接方式指導、調控風投發展是比較合理的政府行為;政府長期直接參與風投的發展,往往會事與愿違,且會對其發展形成一定阻力,達不到預期效果。日本相關政策在短期內對風投行業有很大推動作用,長期會使行業運行保守。我國政策環境還遠遠達不到日本水平,類似在1998年前的日本,創業板上市門檻過高,使得作為風險資本首要的退出渠道并不順暢。日本風投行業政策環境也在啟示我國政府,應該加強對該行業的政策傾斜,發揮政府的最大效用。
2.法律環境比較日本相關法律環境
在對風投發展的政策扶持中,日本政府更多以直接參與為主,政府在風投公司的融資、投資等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為保證扶持政策的連續性,明確相關主體的運作規則,日本以法律形式對相關優惠政策進行了確認。2000年以后,通過修訂《中小企業等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契約法》,擴大投資對象和業務范圍,促進風險資本向企業初創期等高風險階段投資;以《金融商品交易法》替代《證券交易法》,完善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創設天使優惠稅制,鼓勵個人風險投資。2009年,頒布《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置法》,由政府提供8000億日元的擔保額度,吸引民間資金為風險基金出資和投資風險企業。通過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日本風險投資業得到較大發展,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做強、做大,促進了日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我國相關法律環境。我國風投立法還相當滯后。一方面,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個完整的風投法律體系,還存在法律空白;另一方面,現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存在很多與風投公司發展不相適應的地方,阻礙和制約著風險投資公司的運作與發展。比如,《公司法》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收制,而不是國際上通行的承諾制,在客觀上抑制了民間資本的進入。另外,我國相關法律還限制養老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進入風險投資。投資過程中,我國主要存在投資手段、再融資能力、對外投資比例限制和對無形資產比例限制等法律障礙。風投機構為保證利益不受風險企業創業者或管理者侵犯,通常要求采用諸如分階段投資及持有優先股形式進行投資,但我國目前可采用的金融工具卻僅有普通股。風險資本的退出渠道也很受限。中日相關法律環境比較。日本為了推動風投快速發展,近年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并于2006年公布了新《公司法》,增加了風投公司采取合同公司的形式。日本風投相關法律的制定及法律環境的完善,經歷了不斷發展的過程。我國風險投資發展歷史短暫,與日本相比,有關立法存在很大差距。不僅與風險投資相關的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現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也存在與發展不適應的地方。
3.文化環境比較日本文化環境
日本文化環境與我國相似。日本社會強調集體主義和團隊精神,排斥個人主義、創造力和個人創業行為。在這種創業環境影響下,日本獨立創業活動并不很普遍。日本屬于“征信國家”,擁有較完善的信用體系,這對風投行業的發展無疑是最有幫助的。中國文化環境。中國人普遍安于現狀,缺乏冒險精神。反映在風險投資中,投資者和創業者均厭惡風險,滿足獲取穩定收益,不愿嘗試創業。我國信用體系不健全,市場參與主體的信用意識普遍缺乏,失信者比比皆是,這也是我國風險投資行業滯后的一個重要原因。中日文化環境比較。日本與我國創業文化有很多相似之處,人們普遍缺乏創新精神,冒險意識不夠,與風險投資的發展不相適應。從信用體系比較可看出,我國信息公開方式、信用服務企業市場發育程度、對失信者懲戒制度等,與日本存在很大差距。信用體系的不完善、市場參與主體信用意識的缺乏是制約我國風險投資業和風投公司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
二、改善我國風險投資公司支撐環境的路徑選擇
1.強化政策環境
對風投公司的政策扶持,應逐步減少政府直接出資比例,轉而對風險投資業的發展采取間接扶持政策,努力營造適宜風險投資發展的宏觀環境。應深化稅制改革,實施優惠的稅收政策。還應對高新技術產業進行政策傾斜,國家和地方財政每年應當新增部分撥款,專項用于創新成果的商品化孵化期的投入,為風險投資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2.完善法律環境
我國應盡快制定有關風險投資法律法規,比如《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等,明確風險投資基金的法律定位,使風險投資的運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時,對現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中與風險投資發展不相適應的地方進行修改和完善,以便風險投資以股權方式進入和退出風險企業。
3.營造勇于創新的文化環境
目前,我國文化環境與風險投資的發展不相適應。應加強引導,鼓勵創業者的創業行為;培育和倡導獨立意識和個人冒險精神,加大對創業者的扶持力度,為風險投資的發展營造出適宜的文化和思想氛圍。還應盡快建立我國的現代信用體系,為風險投資發展提供講究誠信的文化環境。政策方面,日本政府相關政策措施對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有很大推動作用,日本以銀行為中心的風險投資模式給我們的啟發是,我國政府在風投初期應充分幫助風險投資企業成長,但發展到一定階段也應適時退出;法律方面,日本政府非常重視法律環境建設,并能根據外部環境變化適時調整,這啟示我國應加強法律制度建設,為風險投資公司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文化方面,日本與我國的創業意識有相似之處,這是中日共同具備的缺點。但日本信用體系的成熟度是我國不能比擬的。我國在改善創業文化環境的同時,應加快信用體系的建設。
作者:高俊單位:上海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