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個人所得稅風險控制與稅收籌劃策略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2019年個稅改革的實施使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扣繳方式等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同時,金稅三期的上線使得稅收征管部門掌握個人涉稅信息更加全面。因此,在新稅收環境下,科學事業單位如何在做好個人所得稅風險防控的同時有效進行稅收籌劃、增加科研人員的到手收入,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本文立足于科學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結合科學事業單位個稅申報的特點及難點,嘗試挖掘科學事業單位個稅征管過程中的風險,并探討相應的納稅籌劃措施。
關鍵詞:稅收風險;稅收籌劃;個人所得稅;科學事業單位
一、研究背景
2019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正式開始實施。在新稅法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需要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等多項收入綜合起來,減去規定可扣除的支出項目,包括三險一金專項扣除項目及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得到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再適用相應累進稅率進行課稅。具體實施中,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時,需要先按月或按次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的差額通過年度匯算來多退少補。新稅法的實施離不開稅收征管部門對個人涉稅信息的全方位掌握。一方面,稅務部門需要掌握個人多元收入來源數據,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等;另一方面,稅務部門也需要掌握個人多元扣除信息情況,即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等支出信息。隨著大數據技術的發展,特別是在金稅三期工程上線后,稅務機關構建了涉稅信息共享的平臺,進一步拓展了個人所得稅涉稅信息的獲取渠道。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大數據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建立交叉比對稽核機制,進行精準審查,實現對逃避稅行為的有效威懾。同時,稅務機關建立起納稅信用平臺,對申報不實行為進行嚴厲處罰,促使自然人及扣繳義務人務必據實申報。
二、科學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申報的特點及難點
(一)科學事業單位人員類型多元化,納稅申報情況復雜
科學事業單位在用人時采取多元化的機制。由于受單位編制人數限制,為了更好地開展科研及管理工作,會大量招用流動制人員。加之許多科學事業單位成立較早,經過多次人事改革與分配,逐漸形成了復雜的人員結構。目前,科學事業單位的人員種類大致分為正式在編職工、博士后、勞務派遣人員、中長期臨時勞務人員、一次性勞務人員。多元化的人員類型導致不同人員在科學事業單位取得收入的性質不同,因此個稅納稅申報主體及申報類型也呈現多元化。正式在編職工、博士后與科學事業單位存在任職受雇關系,科學事業單位為其繳納社保及公積金。因此,正式在編職工、博士后從科學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類型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各類津補貼及其他所得應全部按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納稅申報。中長期臨時勞務人員與科學事業單位簽訂中長期勞務合同,因提供中長期勞動及服務從科學事業單位取得一定收入。由于此類人員與科學事業單位不存在任職受雇關系,其在科學事業單位取得的收入由科學事業單位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納稅申報。一次性勞務人員一般都是外單位人員,主要因臨時性的培訓、講座、勞務而取得收入,由科學事業單位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納稅申報。勞務派遣人員由人力資源公司工資,并為其繳納社保及公積金,科學事業單位直接與人力資源公司結算相關人員成本。因此勞務派遣人員工資性收入由人力資源公司進行納稅申報,因臨時性勞務從科學事業單位取得的收入由科學事業單位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納稅申報。
(二)人員管理權限分散、收入來源渠道眾多
由于科學事業單位經費實行項目化管理,課題組有權根據相關經費預算管理組內用人情況。目前科學事業單位人員除正式在編職工由人事部門統一管理外,博士后、中長期臨時勞務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其管理權限分散在各個課題組。因此,工資及勞務費發放雖集中在財務部門,但人員經費來源渠道、發放方式及時間并不一致,經常造成同一人員單月多渠道發放的情況,如同一科研人員當月既有人事部門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又有不同課題組發放的講課費、專家費、答辯費等。但科學事業單位作為單一個稅扣繳主體,必須確保全口徑收入通過唯一計稅系統累計算稅,這樣一來加大了財務部門扣稅的實操難度。
(三)薪資項目的設立與個稅計算脫節
人事部門在設立薪資項目時,經常將有稅收優惠的工資收入與應稅工資收入合并為同一工資項,如補貼一項中既有通訊補貼、車改補貼等符合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津貼補貼收入,也有崗位補貼等應稅津補貼收入。這樣一來財務部門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需要進行薪資項目拆分,將符合免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收入與應稅收入分別計算,不但增加了個稅計算工作量,也容易造成少記免稅收入,影響科研人員到手工資。
三、科學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管理存在的風險
科學事業單位因個稅申報人數多,涉稅金額大,屬于稅務部門重點稅源監控的范圍。科學事業單位的個稅涉稅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個人納稅申訴風險
金稅三期上線后,自然人稅收系統管理端、扣繳端和個人端實現了信息實時傳送,納稅人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隨時查詢自己任職受雇及納稅情況,并對與實際不符的任職受雇情況或者收入記錄進行申訴。科學事業單位由于涉稅人員多、人員流動性大、收入類型復雜的特點,容易使納稅人混淆收入期間及收入類型,從而引發納稅人投訴,影響稅收信用評級。
(二)政策風險
近年來個人所得稅政策變更頻繁,各地方稅務局也有各自的稅收政策。科學事業單位財務人員面對名目繁多的津貼補貼,需要明確各項津補貼是否有稅收優惠政策,各類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有特定的期間,哪些人員的特定收入類型有稅收優惠等。既不能對于不該免稅的收入進行免稅或不予上報,產生偷漏稅風險,也不能“一刀切”對全部收入均按應稅所得進行申報納稅,產生納稅遵從風險。
(三)過度籌劃風險
稅收籌劃是指在合法合規的條件下,通過對國家頒布的稅法和條例進行分析對比后,制訂出一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以此對稅收進行優化選擇,達到節稅的目的。所有涉稅業務的稅收籌劃都是在遵守稅收政策的基礎上進行,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科研人員對稅收的認識不足,主體責任意識較差,一些科研人員將納稅籌劃等同于少交稅,采用了一些打政策擦邊球或違背稅法規定的做法。比如將同次勞務報酬分月報銷、將個人收入通過多人收入分攤的方式進行稅負轉移,更有甚者將個人收入通過其他經濟業務的發票進行報銷,套取科研經費。這些都會導致國家稅款流失,同時容易給科學事業單位帶來稅務稽查風險。
科學事業單位在控制個稅風險的前提下做好稅收籌劃,需要以科研人員強化責任意識、據實申報為起點,單位財務部門與人力資源部門協同規劃,在科學事業單位內部優化個稅納稅管理流程,控制好各個稅納稅節點。
(一)個人層面舉措
1.加強科研人員納稅主體責任意識,提高稅收遵從度長期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以單位扣繳申報為主,個人很少自行申報。這一課稅模式造成個人對于扣繳了多少個稅并不關注,對個稅如何計算也不太了解,對于納稅申報、涉稅信息等方面的稅法規定知之甚少。在科學事業單位,科研人員一直對個稅的申報與繳納存在理解誤區,認為個稅繳納是財務部門的事情,與個人無關。然而,在綜合所得課稅的新個人所得稅稅制下,單位扣繳申報僅作為新稅制下個人所得稅扣繳的一個環節,后期對個稅已預繳稅款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納稅人個人操作完成。這樣一來,個人就成為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成為確保個人收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真實性與完整性的第一責任人。因此,要想做好科學事業單位的稅收籌劃,務必加強科研人員納稅主體責任意識,杜絕隱匿所得、少繳稅款的主觀傾向,提高稅收遵從度。2.加強對科研人員的稅收政策宣傳,引導其充分利用各類稅收優惠隨著2019年專項附加扣除的引入,科研人員需要在熟悉政策內容的前提下,根據自身情況恰當地、最大限度地利用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增加稅前扣除費用。財務部門要提醒、引導科研人員及時申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如存在漏報扣除信息的情況,財務部門應提醒其在次年進行匯算清繳時辦理扣除。此外,為了確保科研人員全面享受各類稅收減免優惠,例如殘疾人個稅減征、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減半征收等優惠政策,財務部門應加強對科研人員的稅收政策宣傳,讓科研人員在取得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收入時及時向財務部門提供相關材料,完善稅收優惠備案,促進稅收福利政策落到實處。
(二)單位層面舉措
1.加強人員管理,分清人員類型一方面要加強人員信息管理,明確區分各種人員類型。科學事業單位用人結構復雜,并不是所有人員在納稅申報時都符合雇員的標準。科學事業單位要以“任職受雇”為納稅申報唯一雇員確定標準,報稅時在自然人扣繳客戶端中嚴格區分雇員與非雇員,并選擇不同身份類型人員適用的個稅政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在個稅系統扣繳端中只有雇員才可申報工資薪金所得,非雇員只能按勞務報酬所得申報納稅,所以會出現不同身份類型人員取得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時適用的個稅政策不一致:職工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時可減按50%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稅,而勞務派遣人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時只能全額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申報納稅。因此,分清人員類型是個人所得稅依法納稅、規避稅收風險的前提。另一方面,要建立“課題組——人事部門——財務部門”的聯動機制,捋順人員信息傳遞通道,使得人事部門能及時掌握各課題組人員入職、離職信息,同時充分發揮人事部門人員管理權,通過全體人員信息比對,避免同一人員同一勞務在不同渠道重復取得收入的情況。這樣一來,人事部門成為向財務部門傳遞人員信息的唯一渠道,可以避免因人員信息傳遞問題而引起的任職受雇信息投訴,提高納稅信用度。2.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收入信息化系統在新稅法全年累計計稅制下,工資薪金應納稅額的計算比以往更加復雜。不僅與本月收入情況有關,還與本年度以前月份收入情況及個人家庭整體負擔情況有關。因此,要準確計算全體人員工資薪金應納稅額,必須依靠完善的信息化系統。完善的信息化系統一方面可以解決科學事業單位人員不同來源渠道工資收入的歸集問題,使得各渠道、各類型收入均可在系統中進行歸集,在薪資編制時實現對科研人員全部類型收入全口徑覆蓋,減少因漏記收入造成的工資薪金個稅計算不準確。另一方面,對薪資編制、個稅計算、薪資發放等工資及個稅業務全程進行數字化管理,不僅方便人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對工資發放和個稅計算過程的管理和控制,同時減少線下手工計算的頻次,提高個稅申報效率與準確率。3.改革薪資結構,重組薪資項目人事部門應嚴格按照新個人所得稅法中工資薪酬規定范圍,將現有薪資項目按免稅收入和應稅收入進行重分類。明確、分項列示各免稅收入項目,并對同類應稅收入項目進行適度合并。這樣不僅可以充分、合理地利用免稅政策,將科研人員到手收入最大化,同時也為稅務稽查提供直接根據,降低稽查風險。科研人員工資收入中屬于免稅收入的項目如表所示。
參考文獻:
[1]丁淑英.基于財務信息化建設的事業單位工資薪金個稅納稅籌劃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20(21).
[2]蘇瑩瑩,符裔.稅收共治與涉稅信息共享研究——基于新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課稅的分析[J].財政監督,2021(05).
作者: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