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銷售業務所得稅核算管理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用于可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用于不得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形成固定資產,可在以后期間通過計提折舊逐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等進行講述,包括了企業一方面應將這部分白產產品作銷售處理,另一方面又會增加可在稅前扣除的管理費、捐贈支出,兩項相抵,計稅所得與會計所得基本一致等,具體資料請見: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或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由于視同銷售業務在稅法和會計方面的處理規定不同,導致了企業納稅所得與會計所得的差異。這種差異一般是永久性差異,不會在以后會計期間自行轉回。根據財政部有關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業務,其應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為:
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關于視同銷售業務的計稅所得如何確認的問題,可以能否稅前扣除為標準,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用于可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
包括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管理部門的非資本性支出,如印刷廠財務部門領用本廠印制的會計賬簿;將自產產品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贊助支出,如電視機廠通過民政部門向希望工程捐贈自產的電視機;糧食白酒生產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非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等等。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一方面應將這部分白產產品作銷售處理,另一方面又會增加可在稅前扣除的管理費、捐贈支出,兩項相抵,計稅所得與會計所得基本一致。不過,這里應注意有關費用、支出的標準不得超出稅法規定的范圍,超過部分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例一:某企業領用自產B產品10件作為辦公用品,B產品成本每件50元,銷售價格每件60元。假設該企業低值易耗品實行一次性攤銷,該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500
貸:產成品500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該項視同銷售業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100元[10×(60-50)],但同時管理費用應當在稅前多列支100元,因此,納稅人應納稅所得的調整額為0;
二、用于不得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
包括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非生產性機構、集資、職工福利獎勵支出,如家俱廠醫務室領用本廠生產的辦公桌椅等;將自產產品用于非公益性、救濟性贊助、捐贈支出;將自產產品用于本企業生產的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等等。由于這部分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故應嚴格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核定視同銷售業務的納稅所得,會計上按永久性支出的所得稅處理方式作納稅調整及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
例二:某企業將自產A產品500件用于職工福利,200件用于非廣告性贊助,A產品的成本每件100元,銷售價格每件150元。該企業賬務處理如下(假設不考慮增值稅,下同):
借:應付福利費50000
營業外支出20000
貸:產成品――A70000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該項視同銷售業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35000元[700×(150-100)];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應當另外調增應納稅所得20000元。
三、形成固定資產,可在以后期間通過計提折舊逐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
即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門構成固定資產,如家電公司將自己生產的空調安裝在辦公室使用等。這種情況,因以后年度實際計提的折舊具有不確定性,故當年應比照上述第二種情況進行所得稅處理。為避免因計入固定資產原值金額與稅法規定的計稅銷售額不符,造成以后年度少提折舊,會計上可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借記“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科目,同時結轉利潤。
例三:某磚瓦廠將自產空心磚1000000塊用于建造辦公樓,該空心磚成本每塊0.15元,銷售價每塊0.25元。該磚瓦廠賬務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50000
貸:產成品150000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該項視同銷售業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
100000元[1000000×(0.25-0.15)];調增的應納稅所得100000元應當作為辦公樓的計稅成本,因此,該辦公摟的計稅成本比合計入賬成本多100000元,假設該辦公樓折舊年限為20年,每年可以在稅前列支的折舊應當比原實際提取的折舊多5000元,因此,在20年內每年應當申報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