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公共選擇集體決策分析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集體決策規則分析;對公共選擇理論集體決策觀的評析等進行講述,包括了集體決策是一種政治決策,它反映了民眾對公共物品的需求、過半數同意規則、多數規則的優點在于降低決策成本,提高決策的效率、民主的核心是多數和少數的關系問題,按多數原則,民主政治的任何決定都需要多數同意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公共選擇理論以“經濟人”為研究范式,通過對集體決策規則即一致同意規則和過半數同意規則的分析,認為多數規則在實踐中可能造成集體決策的非民主性。集體決策民主理論有待用新的視角進一步研究。
〔關鍵詞〕公共選擇理論;集體決策規則;一致同意規則;過半數同意規則;非民主性
英國政治學家戴維。赫爾德在1990年曾將民主分為古典模式和現代模式,認為民主意味著公民能夠控制公共決策者,而公共決策本身在一個確定的范圍內也代表著他們的選民,即人民的利益。赫爾德的主張在西方政治學界有一定的代表性,即認為民主是如何確保政府能夠代表民眾的利益,從這方面來講,多數原則被認為是在集體決定過程中民主的一個重要體現形式。但是興起于20世紀中期的以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理論,從經濟人研究范式出發,通過對集體決策規則的分析,認為實行多數原則的集體決定并不一定民主,而造成這種反民主結果的原因正是由于集體決策時所運用的多數原則。
一、集體決策規則分析
集體決策是一種政治決策,它反映了民眾對公共物品的需求,決定著公共物品的供給,是一個全體社會成員偏好加總的過程,即把個人選擇轉化為集體選擇的一種過程或機制,主要有一致同意和過半數同意。
(一)一致同意規則———最為理想。一致同意規則是指集體決策須經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或至少沒有一個人反對時才能做出,每一個參與者對集體決策都有否決權。所以一致同意規則是最為理想的集體決策方式,也是實現帕累托最優的惟一途徑。任何一項集體決策對參與者來說,都可能帶來利益或損失,所以每一個參與者都會認真對待集體決策,衡量利弊,發表支持或否決的意見。因此按照一致同意規則決策可以使每一個當事人都受益而不受損,達到“不使任何一人受損而至少使一人受益”的帕累托最優狀態。而且從自由層面上講,一致同意也可以使個人自由得到充分的保證。由于每個人都有否決權,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強加于他人,因而每個人都是平等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同時一致同意規則還可以保證任何一項總收益超過總成本的議案都能通過,使每一個成員的收益都超過成本,有助于集體內部合作。
原則上,一致同意規則最為理想,其出發點在于保護少數,保護少數就等于保護多數,政治學意義上,“如果少數派得不到保護,便不可能找到一個贊成新看法的多數,因為那些把看法從多數轉向少數的人立刻會進入無權發表看法的行列”。[1](P36)但在現實中,一致同意規則適用范圍有限。首先,它排除了個人的策略行為。一致同意規則假定每個參與者都會誠實投票,實際上可能有參與者因為特殊的目的會隱瞞自己的偏好,使決策結果達不到最優?!斑@決策所需的規則越是接近于全體一致同意,個體談判者的權力就越大,而下述可能性也就越大:至少會有一些人,將力圖最大限度地利用他們的討價還價地位。”[2](P63)其次,一致同意實施成本過高,最終可能使達成集體決策的代價超過其實施所帶來的好處。集體中的全部成員達成一致同意往往需要很長時間,要耗費時間和精力,而且還存在方案被一票否決的可能。第三,堅持一致同意規則的結果有可能達不成集體決策。當集體中成員很多,各自偏好又各異時,由于每個人都具有否決權,集體決策便不能做出,最終很可能是,一致同意的投票制度將導致討價還價、敲詐和拖延,以至于達不成任何實質性決議,甚至還會出現“一致同意悖論”:一致同意規則在邏輯上鼓勵局部的小型一致同意體出現,因為人數越少,越容易達成一致同意,結果局部達成同意的小型一致同意體越多,實現社會整體的一致同意就越難。從另一方面來講,為了使各方都同意自己,有一方可能會使用一些不正當手段以拉取贊成票,這種互惠過程形成利益再分配,通過投票交易的雙方在達成自己目的的同時卻損害了第三方的利益,結果違背了投票表決的初衷,與一致同意規則的出發點———政治平等相矛盾。
(二)過半數同意規則———最為常用。多數同意中的多數大多指的是過半數,也稱之為簡單多數,一項集體抉擇只有在得到超過半數以上的贊成票時才能通過。過半數規則能夠節省決策成本。決策時的成本包括決策成本和外在成本。決策成本隨著通過決議案所需人數的增加而遞增,外在成本則隨著參加人數的增加而遞減。所以總成本的大小與所參加的人數密切相關,在個人獨裁下,決策成本最小而外在成本最大;實施一致同意規則,則決策成本最大外在成本最??;而過半數規則由于贊成人數超過一半,所以決策成本與外在成本都不會太高。過半數規則的另一個優點是決策效率高。按過半數規則,只要參與表決的人不是偶數,如果只有一項議案要決定,就一定能夠有結果。就是對于多項議案的抉擇雖然經過表決的次數多一些,但最終都會有結果。在多項選一時可能會出現結果不是惟一的情況,這種結果取決于全體成員的偏好是單峰的、雙峰的還是多峰的。有雙峰或多峰偏好的公民會把投票分散,可能無法就一個議案形成過半數的多數。由此,公共選擇理論提出了“中間投票人定理”:如果投票人數為奇數,每位選民的偏好都是單峰的,則必有一人,其最偏好的方案位于所有方案的中間,此人所認為的最佳選擇的公共物品量是個中間數量,剛好有一半投票人的第一選擇多于該數量而另一半少于該數量,那么這位選民此時就被稱為中間投票人。中間投票人的存在表明經投票的集體決策一定會有結果,不會陷入“投票循環”。而多項選一的集體決策體現的也是中間投票人的最佳偏好,即中間投票人偏好的公共物品量最終被通過,因為偏離中間方案的任何方案都會有利于一些人的同時損害另一些人,表決時得不到半數通過。所以布坎南認為經過半數票通過的投票結果并不代表整體的價值取向,并不表示“社團價值”或“社會利益”,僅僅因為它產生于決策規則,其作用在于把個人的選擇轉化為集體的結果?!霸诖罅窟x民中根據多數票或超過半數票的選舉規則,由個人行為產生的集體的或政治的結果是自發的。在某種意義上,它與財產權利得到保障的市場經濟中個人行為產生的那些‘經濟’結果在性質上相類似。”[3](P236)個人在投票時并不能確定自己的意志一定會成為集體的決定,由于是一種競爭的結果,這個結果是公平的。
過半數規則實用性強,但邏輯上不夠嚴謹。首先,中間投票人不一定等于全體投票人的平均數,可能導致非最優結果。美國政治學家薩托利認為“多數原則是按人頭論多少,于是它把不平等的強度平等化了?!盵1](P253)所以過半數規則不能使投票的結果不能達到最優,“就有必要考慮用簡單多數表決制得出的決策是否增進了社會福利?”[4](P115)其次,過半數規則難以避免循環投票的出現。當某些成員的偏好是雙峰或多峰分布的時候,決策就不能產生惟一的結果,美國經濟學家阿羅甚至得出“阿羅不可能性定理”,認為當社會所有成員的偏好為已知時,無法通過從個人偏好次序得出社會偏好次序,不可能找到一種能保證效率、尊重個人偏好、并且不依賴程序的多數規則的投票方法。[5](P235)第三,多數本身是不確定的,它包含全體成員的多數、有投票權成員的多數和實際參加投票的多數等三種情況,而這三種多數進行表決的結果是不同的,按實際參加投票的多數會出現少數人操縱政策的情況。所以曾有人提出用規定最低票數的辦法來落實多數規則的保護性。但在實踐中,這條最低線是否符合民主原則還取決于一個社會中公民是否享有普選權?!霸诖罅砍蓡T無權投票的社會中,這類規定即使底線定得很高,也只能是騙人,結果仍然是由少數人決定”。[6](P70)所以多數原則實行的結果都是少數的意見被否決,情況嚴重時可能會出現“多數人的暴政”。第四,實行多數原則可能會出現策略投票行為。投票者可能因考慮他人決策而隱瞞自己的真實偏好,采取力求達到最佳效果的投票。最后,操縱議程的存在也使決策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公共選擇學派并不主張多數天然合理,布坎南提到兩種多數不一致的問題,“在普選制度下作為抽象的理想的多數和議會中關于具體問題的多數票之間并無自然聯系。”[4](P104)多數規則只是一種決策方式,而不是道德原則,其標準是議案得以通過時決策成本與外在成本的加總。所以多數不是一個固定的比例,而是根據需要人為地確定。按什么規則確定多數規則、確定時所用的規則又依據什么規則呢?為避免無窮后退,布坎南和塔洛克提出了兩個標準:(1)從確保個人權利角度應按一致同意規則來選定多數規則。(2)在制定此規則時,參與者應處于對未來無知的狀態,這樣才能確保其規則對所有的人都有利。所以集體決策時的最優多數是在一人專斷和全體一致之間的某一點,其確定主要取決于參與者對決策成本和固定成本之和的預期。
二、對公共選擇理論集體決策觀的評析
通過對集體決策規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一致同意規則的目的在于保護每個人的平等權利,多數規則的優點在于降低決策成本,提高決策的效率。而達到一致同意非常困難,達成集體決策的有效方法只能是多數原則。實際上,多數決定規則建立在沖突論的基礎上,是基于個人的利益之間是有沖突的,無法達成一致同意,只能通過競爭。居于少數地位的個體必須放棄某些自由,接受多數的意志,這是規則所決定的?!懊裰髋c自由在這里相交,民主的局限與自由的界限同時體現,民主可能傷害少數人,自由不能以造成對他人的損失為代價?!盵5](P243)在這個意義上,現代政治類似于市場過程。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評價集體決策的規則須從兩個方面來看:提供保護的程度和決策的效率。布坎南是在大多數意義上理解多數的,堅持多數規則的目的是保護盡量多的成員,從一致同意到多數決定,已經加入了效率考慮?!坝捎诒Wo與效率這兩大目標必然要發生沖突,所以沒有什么規則能把二者都同時增加到最大限度?!盵6](P66)不管運用哪一種決策規則,公共選擇的結果都不可能保證一定是有效率的?!拔覀兠媾R著兩難困境,我們可能設計出來的任何集體選擇機制必然是不完善的:要么有效率,但有獨裁;要么有民主,但無效率,我們必須做出選擇。”
公共選擇理論分析集體決策規則,與當代西方一些民主論注重自由、從自由出發去探討民主的價值,在傾向上是一致的,推進了民主研究的步伐。但公共選擇理論研究集體決策時是以經濟人作為其前提預設的,將人性絕對化為自利和理性,其理論前提的缺陷必然導致理論本身的非規范性??梢哉f公共選擇理論的集體決策分析是一種純形式上的研究,是抽象地談論民主,多數票只是票數的計算結果,選民在什么情況下參加投票、投票行為對不同選民的影響、選民對集體決策的不同訴諸程度等這些個人差異是無法用計票方式顯示出來的。
民主的核心是多數和少數的關系問題,按多數原則,民主政治的任何決定都需要多數同意,所以研究多數規則是抓住了民主如何實現這一層面。而民主的另一層面是如何保護少數,多數原則的一個重要缺陷是總有一些少數的要求被忽視。自由與民主的沖突、效率與民主的博弈便成為當今民主決策理論研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公共選擇理論的集體決策觀是建構在“經濟人”的自利與理性之基礎上的,它在理論創新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可克服的缺陷。我國在集體決策中實行的也是多數原則,而且在實行多數原則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如單純性民主要求與單純性效率要求特別是單純性追求決策效率等一些問題,所以西方公共選擇理論關于集體決策規則分析中所涉及到的一些問題對我們現實的集體決策同樣具有借鑒作用。但是我國和西方的決策機制以及人為環境畢竟有所不同,所以對公共選擇理論集體決策觀的借鑒,要注重具體制度的不同以及價值觀的差異,吸收其合理成分,來改進我們的集體決策規則,做到既提高決策效率又兼顧決策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