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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收入分配公平的涵義;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的現狀與成因;實現居民收入分配公平的稅制改革等進行講述,包括了運用稅收杠桿校正市場缺陷,促進市場分配機制的完善、運用稅收杠桿,直接調節居民收入,實現社會意義上的分配公平、及時開征社會保障稅,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收入分配公平是構建和諧社會所追尋的目標,它既包括市場意義上的“市場公平”也包括社會意義上的“社會公平”。“市場公平”是指自然稟賦不同、努力程度不同的人所獲得的收入也應該不同;“社會公平”是指為保持社會穩定、實現共同富裕而調整收入的相對份額,使收入分配的差距不至于無法讓人忍受。稅收作為政府所掌握有力杠桿既可以校正市場缺陷,促進市場分配機制的完善,實現"市場公平";也可以直接調節居民收入,實現“社會公平”。
關鍵詞:收入分配;“市場公平”;“社會公平”;稅制改革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中央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歷史任務。而作為和諧社會重要內容的“公平正義”如何才能實現成為擺在我們面前亟需解決的問題。從當前我國改革和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最緊迫、最關鍵的任務就是要解決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而稅收作為具有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杠桿無疑應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1收入分配公平的涵義
“公平”是社會價值判斷,是現實中不同的個人對客觀存在所做的主觀評價。作為一個歷史性范疇,“公平”具有豐富的內涵,有人將其界定于經濟領域,有人將其界定于法律領域,還有人將其界定于道德領域和政治領域;即使僅界定于經濟領域,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人對于“公平”的理解也可謂千差萬別。收入分配作為一個經濟范疇,其“公平”問題的討論也就主要集中在經濟的框架內進行的,問題的焦點集中在收入分配公平的評判標準。
現代西方經濟學中收入分配的公平觀一般分為功利主義的公平觀、古典自由主義的公平觀和羅爾斯主義的公平觀三大類。功利主義的公平觀以邊沁和庇古為代表人物,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為其基本信條,以實現收入分配的均等化為增加社會經濟福利的手段。而以洛克和斯密為代表人物的古典自由主義公平觀,則強調自由市場秩序中的“機會公平”,反對通過社會產品再分配實現“結果公平”,并且否定國家和政府在促進收入分配公平中所起的作用。羅爾斯主義的公平觀則側重于提高社會劣勢群體的福利,主張“社會上狀況最差的人的福利最大化”,既強調“機會公平”也強調“結果公平”。這三大公平觀雖各有側重,但羅爾斯主義的公平觀則兼顧了功利主義公平觀中的“結果公平”和古典自由主義公平觀中的“機會公平”,是我們分析收入分配公平涵義的基礎和出發點。
收入分配的理想狀態是公平。通過考察三大公平觀所包含的“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我們認為收入分配公平應有兩層涵義:一是市場意義上的公平,簡稱“市場公平”。二是社會意義上的公平,簡稱“社會公平”。收入分配的“市場公平”立足于公平觀中的“機會公平”,是指按照個人提供的生產要素的質量和數量來分配收入,多勞多得。這也就是說自然稟賦不同、努力程度不同的人所獲得的收入也應該不同:自然稟賦好、努力程度高的人應該獲得較高的收入,而自然稟賦差、努力程度低的人應該獲得較低的收入。收入分配的“社會公平”則立足于公平觀中的“結果公平”,強調收入分配的結果和各社會成員之間所擁有收入份額的相對關系,即強調個人收入份額均等,以使收入分配的差距不至于無法讓人忍受,實現社會穩定。當然,“社會公平”并不是平均主義,它仍允許收入分配差異的存在,只是這種差異是在合理的范圍內,必須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談到收入分配公平不得不提及其與效率的關系。收入分配公平雖包含“市場公平”和“社會公平”的內容,但是這二者不是并重的,而是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別的。一方面,收入分配的“市場公平”由于其立足于“機會公平”,因此處于主導地位,其實現將會極大地提高人們生產的積極性,進而提高效率。具體說來,收入分配的“市場公平”保證了勞動者積極性的提高,使他們在市場經濟中基于自身的資本、判斷、管理、技術和勇于承擔責任和風險的精神而沉浮,因而有利于提高生產效率。從根本上來說,市場經濟社會也正是建立在收入分配的“市場公平”的基礎上,通過“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使得經濟效率得以提高。如果不根據“市場公平”進行分配,就會影響人們工作的積極性,從而降低工作效率,阻礙經濟發展。另一方面,收入分配的“市場公平”必然導致效率越高的人獲得的收入越多,效率越低的人獲得的收入越少,最終導致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上的差距越來越大。當這種差距拉大到一定程度,低收入者可能連生存都成為問題,更談不上進一步的發展,收入分配的“社會不公”問題就會越來越顯現出來。因此,可以說收入分配“市場公平”與市場經濟效率是內在統一而排斥“社會公平”的。市場經濟越發展,越會實現收入分配的“市場公平”,也越會導致收入分配的“社會不公”,而為了實現“社會公平”,不得不以部分“市場公平”為代價,這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效率。
2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的現狀與成因
自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由于分配體制的改變,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在“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目標下,確實有一部份人先富裕起來,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明顯擴大,我們在注重收入分配的“市場公平”的同時,卻忽略了收入分配的“社會公平”。據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的基尼系數在改革開放前為0.16,2003年已經為0.458,超過了國際公認的警戒線0.4;2004年我國基尼系數超過0.465,到了2005年逼近0.47,2006年仍有持續增長趨勢。另據亞洲開發銀行估計,在中國大陸的13億人口中,有大約5.8億人生活在國際公認的貧困線以下,每天的生活費用不到兩美元——在當下的中國,占社會20%的富人,擁有的財富占國民財富的60%,甚至更多。而對其他80%的人來說,教育、醫療、住房,“新三座大山”是生活中每天都不能不面對的現實。2005年底,全國農村沒有解決溫飽的貧困人口還有2365萬,到2006年第三季度我國城鄉居民收入比例達到3.18:1,而考慮到城市居民的所享受的在醫療、教育等方面的福利、補貼等,我國城鄉收入的實際比例將超過4:1甚至達到6:1,為全世界最高水平。有的學者甚至提出了收入差距擴大是否已經達到承受極限的問題,因為面對收入差距的迅速擴大,付出同樣勞動甚至比過去更多勞動而收入不增加或者增加緩慢的低收入者心理受到很大打擊,他們對收入差距擴大的心理承受能力將變得越來越脆弱,雖然我國這部分人的數量占總人口的比例不大,但是絕對數量還是很大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居民收入之間的差距已經成為影響我國當前社會和諧與穩定的重大問題。
眾所周知,我國的市場經濟改革還未完成,市場機構還不完整,并且與經濟發展相關的法律和行政結構很不健全,致使我國競爭的公平性不夠,這種公平指的是以過程公平為基礎,結果公平為重點的公平觀。所以涉及到收入的分配上,也很難做到公平。而且我國經濟發展極為不平衡,具體有東西部差距,沿海和內陸差距,南北差距,城鄉差距,行業差距等等,尤其是近幾年以來,貧富差距急劇擴大,高收入群體和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差距極為驚人,不但不利于經濟發展,時間長了,還會對社會的穩定發展和國家的長治久安造成極大的危害。所以我們必須認真考慮,科學合理地解決這一問題。
3實現居民收入分配公平的稅制改革
一般來說,收入的分配的過程有兩次,第一就是自己的勞動所得,如工資、薪酬和經營所得等等,第二是通過稅收進行第二次收入分配。我們要實現居民的收入分配公平,就要從這兩次分配過程入手,而本文主要是談談收入的第二次分配——稅收手段。而稅收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運用稅收杠桿校正市場缺陷,促進市場分配機制的完善,實現市場意義上的公平分配如前所述,目前我國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公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場分配機制不完善而造成的,這是造成目前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因而,我們應針對這一問題,運用稅收杠桿調節企業的盈利水平,校正市場的缺陷,完善市場分配機制,使不同行業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收入都與其效率相一致,使等量勞動和資本投入不同行業能夠得到大體相等的收入,實現市場意義上的分配公平,并為實現社會意義上的分配公平創造基礎。為此應采取的措施是:
3.1.1完善流轉稅制度,調節不同行業的利潤水平。由于流轉稅通常按不同產品或行業設置稅目、稅率,對不同行業和產品可根據其各自的盈利情況和國家的有關政策分別規定不同稅率,因而,流轉稅在調節不同產品和行業的利潤方面具有十分明顯的效果。3.1.2完善資源稅和土地使用稅制度,調節企業的資源級差收入。企業盈利水平高低不僅取決于其內部主觀因素,而且還受諸多外部客觀條件的影響。如對采掘業等行業來說,自然資源條件是影響企業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而對任何企業來說,它所處的地理位置的優劣對其經濟效益都具有重要影響。優等的自然資源和優越的地理位置可以給企業帶來豐厚的級差收入,使同行業的其他企業望塵莫及,無法與之進行平等競爭。
3.2運用稅收杠桿,直接調節居民收入,實現社會意義上的分配公平國外的實踐經驗表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運用稅收杠桿直接調節個人收入通常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轉移到國家手中;另一方面以征收社會保障稅的方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然后再通過支付社會保險金和社會救助等方式對失去收入來源者和低收入者給予援助,從而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實現社會意義上的居民收入分配公平。但是由于我國的稅收制度不完善,難以滿足政府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需要。筆者認為,借鑒國外經驗,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為使我國的稅收制度充分地發揮對個人收入的調節作用,以實現個人收入分配的“社會公平”,必須進一步改革。基本設想是:
3.2.1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加強對個人收入的直接調節。改革課稅模式,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共有11項,分別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是典型的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分類所得課稅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現在:第一,不能就納稅人全年的各項應稅所得綜合計算征稅,難以改善收入分配上的公平程度。第二,由于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對不同收入項目采取不同的稅率和扣除辦法,造成各項所得之間稅收負擔不一致,納稅人容易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侵蝕和破壞了稅基,導致征管難度加大、效率降低。第三,采用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對經濟調節的彈性較小,不能發揮個人所得稅對經濟的調節作用。針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分類稅制存在的弊端,考慮到我國目前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實行徹底的綜合稅制難以一步到位,而且會加大稅收流失,因此可以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對勞動所得、經營所得和財產所得等已具備較好征管條件的,實行綜合課稅。目前,這部分所得占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基的絕大部分,對其實行綜合課稅,有利于保護稅基和公平收入分配。資本所得、偶然所得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基中比重較少,也缺少征管經驗,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實行分類課稅,與個人的綜合收入分離,以便于征管和調節。隨著征管條件的完善,再不斷擴大綜合課稅的范圍。
3.2.2盡快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抑制個人財富的積聚。遺產稅是指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后遺留的財產為課征對象的一種財產稅。贈與稅則是對財產所有人贈給他人的財產征收的一種財產稅。目前遺產稅已經在許多國家實行,尤其是經濟發達國家,幾乎無一例外地開征了遺產稅,甚至有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開征了遺產稅。比如,我國的香港也征收了遺產稅,規定遺產額在200萬港幣以下的免征,200萬元以上的實行累進稅率。遺產稅的開征,在減少社會浪費,平均社會財富,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主張開征遺產稅,一是起征點要高,主要是對10%~20%的高財產居民征收;二是采取超額累進稅率,最高一級的稅率可達50%;三是采用總遺產稅制,先征稅后分割給財產繼承人;四是為了防止因轉移財產造成偷逃稅,配合征收贈與稅。
3.2.3及時開征社會保障稅,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為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物質生活保障。市場競爭是無情的,它既可以成就一部分人的事業,使之獲得大量的財富;也會使一些人遭受失敗,使之蒙受經濟損失,甚至陷于貧困。而社會保障制度的存在可給予缺乏競爭能力者和貧困者一定的物質援助,保證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這對于縮小貧富差別,實現社會意義上的分配公平具有重要作用。完備的社會保障制度依賴于充足、穩定的社會保障基金的支持。而我國目前所采用的社會保障籌資方法不夠規范,約束力較差,在籌資過程中遇到很大阻力,企業拖欠,拒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比較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與發展。由于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當企業遇到風險時,其職工往往會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這必然會加大貧富差距,引起社會矛盾。因此,我國應當及時開征社會保障稅,以此改革我國的社會保障籌資方法,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與發展。這對于縮小貧富差別,實現居民收入分配公平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