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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的后果及其相關影響因素
(一)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的后果
1、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流失
在失業保險基金籌集過程中,很多企業不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欠繳缺繳失業保險費。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的大量流失。一旦基金難以到位,便會影響到失業保險的正常運行。此類欠繳缺繳保險費的做法,對公司來說,短期可能會受益,畢竟少了一筆支出,但長期卻會使員工利益受損。另外,欺詐行為嚴重腐蝕了失業保險制度正常發展的基礎,事實上也對參保人的利益造成了極大的破壞(黃艷萍、鄧利娟,2014)。
2、導致失業保險制度運行效率低下
企業欠繳缺繳失業保險費的行為使得基金大量流失,無法正常發放失業保險金;隱性就業一方面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隱性就業者的調查也需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這不僅浪費資源,而且會導致該制度的低效運行;對那些不具備領取資格的的參保群體的待遇發放導致了基金的大量支出,本應支付給真正具備領取資格的參保人的保險金則會被延誤。
3、損害了失業保險制度公平性和互濟性
在對失業金進行發放時,很多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最終也領到了保險待遇,除了參保人本身道德素質不高,更重要的原因是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對申請失業金的人員審核不夠嚴格,缺乏嚴格的監督和審核機制。制度的漏洞使得很大一部分隱形就業人員也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這一方面違背了失業保險的公平原則,另一方面也給失業保險基金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負擔。這些行為不僅使得失業保險金大量流失,對失業金的正常發放造成影響,同時還極大地破壞了社會風氣擾亂了社會秩序,使失業保險制度原本應有的互濟性與公平性收到損害,降低了失業保險的運行效率與社會穩定器的功能(孫思忠,2007)。
4、降低失業保險救濟補償能力和促進再就業能力
失業保險欺詐行為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的過度支出。基金的有限使得其發揮的作用也有限。長期以來,我國失業保險支出范圍較窄,且支出項目有限,給付水平較低,以補貼形式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功能十分有限,預防失業的功能幾乎沒有。實際實行過程中,大部分失業人員沒有享受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胡長靜,2012)。在這種情況下,欺詐行為削弱了失業保險救濟能力和促進再就業能力。
(二)Z市產生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相關影響因素分析
1、缺乏相應合理的審查機制
目前Z市乃至全國的失業保險都還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統。首先,失業保險的經辦還是通過傳統的手工分解,手工分解不僅效率低,也容易出錯。大部分資料是以紙質版形式存檔,比如企業的增減員并沒有以信息化的形式保存而是通過紙質版的材料進行保存,這不利于辦理失業金時的審核。其次,目前Z市各大社會保險業務由不同機構分管,且各個機構,之間沒有形成一個良好的信息分享平臺,導致很多關鍵資源和信息無法及時共享。第三,在失業保險市場中,作為買方的參保單位和員工對于自身風險信息的了解處于優勢地位,而作為賣方的保險管理部門卻無法及時獲得所需信息。最后,Z市失業保險機構仍沒有較好的甄別舉措,對于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的審查難以執行。
2、不具備完善的監督機制
一直以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都是實行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機制,由于監督和懲罰不夠嚴格,欺詐行為并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中,申請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例和取消資格條例都有明確規定,但一些條款在現實生活中難以落實。比如,是否有求職的意愿這一條沒有任何文件或者材料可以證明,不能單純通過失業者的狀態而做出判斷。對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而言,對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的監督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這對于原本人手就緊缺的管理機構來說,會影響他們原有的工作效率。其次,監督欺詐行為并沒有任何激勵性的東西,雖然不斷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對于失業保險機構而言是刻不容緩的義務,但由于缺乏積極性,這項工作就難以得到落實。
3、違法成本較低
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的猖獗從某種程度上說明了政府在失業保險方面的違法成本較低。就Z市而言,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對出現虛報、冒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費用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虛報、冒領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實際操作中是參保人偽造信息騙保,隱性就業等欺詐的做法一旦被發現,保險管理部門便予以停止保險待遇的發放,但并未采取任何處罰措施,甚至已經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也不用退還。其原因在于保險機構無相應執法權,加上欺詐失業金人員一般是低收入人員每月領取失業金已用于日常消費很難有相應積蓄。如果通過相關機構進行訴訟進而討回冒領失業金,相對于大部分人領取的幾千元失業金,其訴訟卻需要耗費較長的訴訟時間和精力。即使失業保險機構訴訟成功也會出現冒領失業金人員由于沒有相關經濟能力,而無法執行判決結果。從被保險人視角看騙取失業保險金實際后果來看,其損失成本較小那該項行為必然會出現。
4、信息不對稱
保險市場是一個典型的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在市場交易發生的前后分別可能引發“逆選擇”和“欺詐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會導致失業保險難以運行(龐永紅,2004)。失業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一樣,具有普遍性、強制性和共濟性的特點,但這改變不了其分擔和規避風險的本質功能,其產品設計原理和其他商業保險也是一樣的,這也決定了失業保險市場必然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基金征繳環節,由于參保手續通常由參保單位統一辦理,因此職工如果不主動追查實際上無法得知自己是否參保,利用這種信息優勢,參保單位就有可能將失業保險費截留;在待遇發放環節,失業人員可能隱瞞自己再就業情況或消極就業來延長失業金領取時間(黃婭,2010)。
5、繳費費率和待遇均等化
不同的工作,不同的人群的失業風險不同,但是卻面臨相同的繳費率,這就導致不同風險的人群權利與義務不對等,這是低失業風險者逐漸退出保險市場的重要原因。根據Z市失業保險科的數據顯示,2013年Z市失業保險繳費人數為314528人,而養老的參保人數已經突破100萬人。相差如此大的差距說明Z市絕大部分人對失業保險重視不足。目前,Z市的失業保險實行的是固定費率制,無論是高失業風險的人群,還是低失業風險的人群,繳費費率都是相同。同時,繳費與工資掛鉤,領取的失業金卻沒有和工資聯系起來,大部分失業人群領取的失業待遇水平相差無幾。該制度設計雖然有利于實現失業保險的互濟性,且方便失業保險機構計算和核查,卻不利于激發參保人員的積極性。這樣的制度設計會造成兩個結果:一是缺繳少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增多,二會導致低失業風險的人群退出失業保險市場,而高失業風險人群必然參保,逆向選擇隨之產生(黃濤,2012)。
6、失業保險欺詐不受重視
作為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失業保險一直是不受重視的。無論是企業、員工還是政府,對失業保險都持觀望的態度。這很大部分原因是失業問題還未引起足夠重視(柏靈,2009)。由于失業保險金額小,在一定的時間里,領取的次數有限。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加上對欺詐行為的審核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社保機構對欺詐行為的整治主要集中在金額大的險種,如養老和醫療保險。另外,其他社會保險相比,申請失業保險補貼的人數相對較少而該保險補貼水平不高,以及很多地方的失業保險基金比較寬裕,因此,失業保險的欺詐行為并未引起足夠關注。
二、針對Z市預防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的相關建議
1.著力進行失業保險信息化管理建設
目前Z市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落后,很多信息依然以紙質版材料進行存檔,一方面,容易丟失,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查找和審核。建立信息化系統,有利于保險經辦部門在基金征繳環節對企業實際工資水平和職工的數量充分了解,在待遇發放過程可以對參保人員的信息進行有效追蹤。加強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應該從信息共享、信息披露和保險信用體系三方面著手(盛芳,2003)。
2.健全失業保險信息共享系統
Z市的市直和縣市都有相應的統籌基金,不同級別的失業保險機構之間主要是業務指導關系,不同統籌層次之間的信息交流也僅限于參保人數與失業保險金申請人數,這就使得市級和縣級之間、縣級和縣級之間缺乏足夠的溝通,不利于信息的共享。同時,失業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之間也是相互獨立的,缺乏足夠的溝通。信息共享系統的不健全導致信息傳遞不通暢,這是我國失業保險主體間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重要原因。若能健全不同統籌層次的信息共享機制對于防治隱性就業問題將大有裨益。同時,我國社保部門與稅務部門、銀行部門、工商局等其他信息系統聯系起來,建立跨部門的信息共享系統,從而克服單個部門系統信息來源有限、信息量不足的弊病,失業保險監管部門審查過程中將調查對象的社保信息、稅務信息、銀行工資收入信息等相結合通過大數據分析才能更有效地開展反欺詐工作。
3.實現繳費費率和待遇差異化統一
固定的費率不利于激勵員工參加失業保險,因此對失業保險費率的改進勢在必行。不同人群,不同工作有著不同失業風險,如果能設定不同的條款對不同的參保人員進行信息甄別,這樣可以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從而使逆向選擇問題得到減弱(黃覺波、王靜,2006)。然而,根據目前失業保險信息化的發展,甄別人群信息還有一定難度,因此,這樣改進工作也是建立在建立信息化系統之后。其次,失業保險待遇水平的設計不能體現權利與公平。依照繳費工資基數對失業金待遇進行調整,能夠優先地體現權利和義務的平等,這也是當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失業保險觀念。例如德國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取決于參保人員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以及投保時間長短,并且聯系失業前的工資水平,最后得出失業保險金待遇水平。這樣不僅可以激勵勞動者的參加保險的積極性,還可以真正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保障勞動者在中斷就業期間的的生活,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以法國為例,失業保險制度采取的是按工資的一定比例加上定額給付的部分組成失業保險金,這種做法不僅可以保障勞動者在失業期間的生活,還體現了根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進行分配失業保險待遇,可以促進勞動者參加保險的積極性。
4.加強失業保險的監督機制的建設
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督和處罰措施,失業保險的欺詐行為越來越猖獗。因此應從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資格、領取期限以及失業期間的義務三方面來加強對失業人員的監督和管理,能夠有效控制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同時為了有效地減少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立法部門應出臺有關法律,使減少欺詐行為有法可依,執法部門依法對欺詐行為進行懲治,從法律上對欺詐行為進行打壓。同時建立失業保險監督網,發揮每一個個體的作用,對失業保險制度進行全方位的監督。首先是對社保機構、企業和被保險人三大主體的監督,同時在各個環節也進行監督,從預防入手,減少欺詐行為的發生。其次,加大對欺詐行為的處罰力度。對被保險人偽造材料騙保行為進行罰款,對被保險人隱瞞就業事實的行為進行警告。同時,與養老保險進行合作,對同時申請失業保險和養老金的參保人員進行扣罰養老金的處罰措施。責令缺繳漏繳的單位補繳失業保險費并處罰滯納金,扣留員工失業保險費不上交的行為進行罰款,嚴重的進行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并把相關違法人員和企業納入誠信檔案。
作者:陳耀庭戴俊玉單位:閩南師范大學歷史與社會發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