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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大批勞動力開始從農村中剝離出來遷入進城市務工,逐步形成了“農民務工勞動者”這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大多集中于建筑建設、冶金、紡織等行業,承擔著苦、累、臟、險的工作。雖然工傷保險制度的構建已經初見成效,但由于法律不健全、制度實施不力、社會排斥、農民務工勞動者職業的流動性等原因,造成了參保率和賠償金額低,企業逃漏保,農民務工勞動者的工傷“認定難、賠付難”獲得工傷賠償較難,缺乏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機制等問題。因此,深入研究這些問題,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我國農民務工勞動者工傷保險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農民務工勞動者;工傷保險
一、當前我國農民務工勞動者工傷保險制度的現狀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工傷保險,又被稱為職業傷害保險,指的是勞動者在從事生產勞動或者與之相關的工作之時,發生意外傷害,主要包括事故傷殘、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時,由政府向勞動者本人或供養直系親屬提供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福利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工傷保險界定是“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1]20世紀50年代建國初期,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開始形成,雖然該時期工傷保險制度并不健全,但還是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保護社會主義勞動者以及穩定社會發展的作用。隨著1978年以來,我國改革開放程度的不斷深化,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我國部分企業的事故發生率以及職業病發病率都呈現出了快速上升的趨勢,而與此同時由于我國在此方面相關立法滯后,再加上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造成職業安全形勢更加的嚴峻,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的穩定。而我國的農民務工勞動者工傷保險制度恰好就是在這個時期應運而生的,時至今日,農民務工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制度發展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很大的程度上保障維護了農民勞動者的權利和利益,但我們也要清醒的認識到,我國農民務工勞動者工傷保險制度依舊存在著相當多的不足。
(一)農民務工勞動者參保率低
據國家統計局的相關統計,截止到2014年底我國農民務工勞動者達到了2.74億。調查顯示,農民務工勞動者的就業部門分布于國民經濟的幾乎所有部門,但是農民務工勞動者的就業部門仍然比較集中,從事制造業和建筑業的農民務工勞動者人數最多,分別占42.1%和36.7%,二者共占78.8%。[2]從上述行業類型我們可以發現農民務工勞動者群體所從事的基本上都是勞動密集型產業,而這類行業的職業特點就是勞動風險性高。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城市中農民務工勞動者參與到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僅占兩成左右,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務工勞動者根本就不懂工傷保險是什么,更不知道用人單位應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這便是導致農民務工勞動者工傷保險的參保率低的主要原因。
(二)農民務工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難
農民務工勞動者之所以難以獲得工傷賠償,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在用人單位與農民務工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認定上存在困難。眾所周知,農民務工勞動者在進行申請工傷補償時,必須要通過用人單位所提供的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來認定工傷。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以及逃避責任,用人單位往往不會和農民務工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導致農民務工勞動者幾乎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而我們工傷認定的程序,要求必須提供書面的勞動合同材料,否則就只能通過勞動仲裁來認定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第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程序比較繁瑣復雜。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之前必須進行勞動能力的認定以及工傷的鑒定。由于申請工傷鑒定的程序都比較復雜,且階段周期耗費時間較長。一般情況下從最開始申請到最后領取工傷保險補償金,所耗費的時間平均在11個月左右花費,倘若在中間的過程中再出現意外突發情形,所耗費的時間將要更長。因此農民務工勞動者申請工傷補償之路會變得異常的艱難,更有甚者許多農民務工在還未領取到補償金之前就因為治療無效而死亡了。所以在現實生活中,更多的農民務工勞動者為了能盡快的拿到工傷賠償金放棄走正常的法律途徑,而選擇同用人單位私了,這樣從而使得農民務工勞動者的各項權利和利益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3]
(三)工傷保險機制不健全
由于我國現行制度規定的不完善,再加上還未建立“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現代工傷保險制度,所以工傷保險制度的運行往往都是重于事后補償,而輕視事先預防,在實踐中更是缺少事先防范的機制。同時由于我國在職業康復領域起步晚、國家的重視程度不夠等原因,使得我國工傷職業康復問題在制度中既無政策可依,在實務操作中又無經驗可循,在針對農民務工勞動者工傷保障上這種尷尬的情形表現的更為突出。從而使得農民務工勞動者一旦發生了工傷事故,往往采取和用人單位“私了”的處理方式,使得農民務工勞動者無法享受到城鎮職工的工傷補償,再加上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相關制度的不完備使得他們的權益長期得不到保障。
二、現階段我國農民務工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所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體系不完備
從現階段來看,我國的《勞動保險條例》將農民務工勞動者排除在適用之外,而目前我國開展工傷保險工作最為重要的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但是《工傷保險條例》作為一種行政法規,約朿能力較弱,難以在實踐中發揮其應有的效力。同時該條例自身也存在著缺陷:比如對如何解決農民務工勞動者傷保險待遇的問題,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就沒有做出明確意義上的規定,這從實質上來說是回避了這個問題。同時由于農民務工勞動者明顯的時間性和流動性強的特點,使得該條例中規定的參照城鎮居民的月薪制度也不能適用。使得農民務工勞動者與同地區的其他職工在工傷保障的收入指標上存在著嚴重的偏差,因此也無法享受城鎮職工的權益標準。[4]
(二)政府執法部門無法形成有力地監督
第一,相關的工傷法規對用人單位逃保、漏保的行為所規定的懲罰措施力度不夠。用人單位在對于農民務工勞動者工傷的問題上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按相關的政策規定為其繳納相應的保費,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相應的費用;第二種是不給農民務工勞動者繳納保費,在發生相關的事故后,由用人單位獨自來負擔全部費用。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農民務工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由社保部門支付的保險待遇全部由用工企業承擔”。雖然政府部門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為用人單位設定了較低費率的工傷費用繳納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的利好政策鼓勵,但在實際生活中,仍然有大量的用人單位存在逃保、漏保的現象。究其原因在于我國相關的法規對于用人單位逃保、漏保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再加上執法部門錯綜混亂,使得用人單位即使在不參保的情況下也可以逃避對農民工勞動者的工傷賠償。而且用人單位即使受到相關執法部門的懲罰,其被罰款金額也往往低于為農民務工勞動者繳納保費的總額,再加上事故發生后,農民務工勞動者一般都選擇和用人單位私下解決,使得企業僅需支付一些急救費和住院費便可高枕無憂。[5]第二,由于各地區間的差異性,使得地方部門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無法全面落實。《關于農民務工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地方的相應勞動保障部門重視監督農民務工勞動者工傷保險的推行狀況,積極維護農民務工勞動者的權益問題。但是,在地方政府部門片面追求經濟物質水平的增長以及用人單位能夠為GDP發展帶來收益的情況下,政府相關部門對于企業逃保、漏保的行為卻置之不理。
(三)農民務工勞動者群體處于社會弱勢階層,受到社會的歧視
據相關調查結果顯示:在多數城市居民眼里,城市人對農民具有很強的優越感,他們認為農民在社會地位上是低于城市人的,農民到城市里務工只能從事那些簡單的體力勞動,更有部分思想偏激的城市居民將社會治安的問題也歸咎于他們,使得農民務工勞動者在城市生活中的情形更加的不堪。
三、針對我國農民務工勞動者保險體系的完善措施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社會的不斷進步,社會產業動能的不斷升級,我國對于勞動人口的需要也在不斷的增大,而我們的農民務工勞動者群體已然成為了產業工人的主要補充點。因此,農民務工勞動者的相關利益的保障機制、相關立法的完善程度也越發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從維護農民務工勞動者的權益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
(一)加快農民務工勞動者工傷保險法制進程
雖然我國在03年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導致里面許多相關規定無法適應現行的發展。農民務工勞動者工傷參保率低以及獲得賠償困難等問題都凸顯了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的不足和立法上的不完善。因此,當前解決上述問題的主要措施就是加快并且完善我國在農民務工勞動者工傷保險的法律制度。針對現行法律的不足之處進行補充,對于法律空白之處盡快出臺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從而加快農民務工勞動者工傷保險法制進程。
(二)加強執法力度,履行監督職責
從我們當前的狀況來看,用人單位未給農民務工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相關部門處罰力度不夠。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于未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的處罰只是要求其補繳保險金和很少的滯納金,即使企業最終仍然不繳納,最高罰金也不過二萬元而已,這對于用人單位來講幾乎就是“九牛一毛”毫無作用。因此,解決上述問題的一個重要措施就是加大對于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通過法律措施、行政處罰以及經濟罰款等制裁違規的用人單位,處罰力度可以隨著企業違規的次數而翻倍計算,并且要相應記錄備案,并定期抽檢,以此來防治。
(三)從全社會角度,保護農民務工勞動者的利益
首先,對進城務工的農民進行相關培訓,提高農民務工勞動者對工傷保險的維權觀念,使其能夠認識自己所享有的權利以及用人單位所必須履行的義務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尤其是當被侵犯權益時或者工傷事故發生時,能夠懂得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相關部門應該充分利用媒體和網絡的宣傳力量,使得社會各階層都意識到保障農民務工勞動者權益的緊迫性以及重要性;最后,教育部門應該重點著力解決農民務工勞動者子女的教育問題,使其能夠和城市子女享受相同的受教育的機會。
[參考文獻]
[1]費梅蘋.社會保障概論[M].上海: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5.
[2]2015中國農民務工勞動者最新情況調查報告.
[3]孫樹菡主編.工傷保險[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7.
[4]張勃.對農民務工勞動者工傷保險問題的分析[D].暨南大學,2007.
[5]魏建偉,胡勁松.工傷保險分行業參保情況分析[J].中國社會保障,2012.
作者:丁也珂 單位: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