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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現實條件
1.工傷保險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可以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減少職業危害和經濟損失。減輕企業負擔,在更廣泛意義和更高程度上能夠維護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分擔用人單位的風險壓力,對企業特別是資金不足的企業具有經濟支持作用。
2.工傷保險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能夠促進職業康復事業的發展,有利于人力資源的充分有效利用,對保護社會生產力具有積極意義。
3.工傷保險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對全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對和諧社會建設、群眾路線教育都有很大的影響,它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和正常生產秩序,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從而更合理有效地促進經濟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執行的是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一些部門規章制度。工傷保險立法層次較低,沒有一套由全國人大頒布的、系統完整的《工傷保險法》,因而法律強制力較弱。同時,我國的工傷保險法覆蓋的廣泛程度不夠,許多勞動者享受不到這方面的待遇,致使他們發生工傷事故后,相關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嚴重損害了工傷勞動者的利益。主要表現在:
1.我國現行工傷保險的賠償結構不合理,標準和水平較低?,F行的工傷傷殘賠償和死亡賠償都是按本人工資進行賠償。工資結構改革后,工傷賠償標準沒有匹配的調整機制,傷殘賠償及死亡撫恤就顯得與社會經濟發展格格不入。傷殘勞動者及死亡者遺屬失去了一個勞動力,一個經濟來源,生活質量下降,在此情況下,他們的基本生活難以得到保障。首先,賠償項目不完全,缺乏明確的、專門的工傷保險賠償項目規定。受傷害勞動者無論輕傷、重傷或死亡,目前僅有的是醫療免費及勉強維持最低生活的待遇(也就是當地生活最低標準,甚至達不到最低標準),死亡和殘疾賠償標準都過低。其次,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沒有隨工資或物價水平的增長而變動,使傷殘勞動者生活水平相對降低?,F行制度中賠償標準,不符合“傷殘程度越重,補償越優”的原則,在賠償方面沒有形成合理的階梯結構,不能很好體現賠償原則,達不到合理賠償的目的。第三,我國目前的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勞動者因工致亡給其家屬帶來的精神痛苦不能得到適當補償。第四,按目前的規定,殘疾用具的更替費用沒有涉及,只規定殘疾用具按普及型標準配發,對于殘疾用具的更替,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殘疾用具的折舊、損壞和喪失其原有的功能需要傷殘的勞動者自己負擔。
2.工傷保險經辦體制和機構設置不夠健全和科學,人員結構不合理,工作隊伍力量薄弱,工傷保險時間較短,工傷保險覆蓋面不夠大,法制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夠強,再加上一些歷史等原因,大量用人單位存在補繳或少交工傷保險,單位繳納工傷保險不足,造成工傷保險基金基數過弱。同時,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大,使得同一工傷,因地區不同,賠償水平、標準等都有差異,這些都需要調整和完善。
三、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提高立法層次,加大執法力度
工傷保險作為政府舉辦的社會保險項目之一,必須有國家立法予以保障。通過國家立法,由全國人大頒布切實可行的《工傷保險法》,可以加大執行力度,有效保障工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法可依,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二)強制性推廣,增大工傷保險的涵蓋面
工傷保險是我國目前政府提出的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險項目,對用人單位、勞動者都是一種合法保護。用人單位及時參加保險,可以降低單位費用,分擔勞動風險,提高單位效益;對勞動者來說也是一項重要的保障和救護,在沒有及時獲得單位救濟的情況下,通過保險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筆者認為,工傷保險制度要涵蓋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時,應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保,還要擴大工傷保險的涵蓋面。因此,就應當做到:第一,盡快把尚未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納入工傷保險;第二,加大對工傷保險的宣傳力度,采取各種形式進行宣傳工作(包括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第三,通過加強對中小型企業、私營企業的監督,強制其參保,逐步實現工傷保險的全部涵蓋。同時需要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相互配合發揮其指揮和管理作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及廣大群眾嚴格守法和積極配合。
(三)提高工傷經辦人員素質,配備專業人員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經濟體制的日趨改革和完善,勞動保障糾紛將會日趨復雜,社會影響和關注度會越來越大。尤其是工傷事故,直接涉及到勞動者的人身和經濟權利,民眾關注程度很高。但在目前工傷事故處理中,經辦人員往往是帶有“行政色彩”的工作人員,業務能力較差,人員素質不高,沒有經過專門的法律法規系統學習,因而應當成立專門的勞動法律經辦機構,形成一支懂業務、精專業、高效能的勞動保障法律經辦人員??梢栽诜ㄔ撼闪趧訝幾h案件專案組,壯大專案組的隊伍,將有關工傷保險等勞動爭議案件交由專案組受理,使勞動者能通過可靠的機構得到適當賠償。也可以將工傷保險經辦交有資質的保險公司進行經辦,同時設立激勵和處罰機制進行管理。
(四)合理調整工傷保險賠償標準,保障工傷勞動者基本權益
1.調整賠償結構,提高賠償水平。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勞動者收入也逐步提高,而他們所享受的工傷賠償沒有得到相應提高,而仍然是按50-60年代的標準計算的。工傷賠償標準與工資收入不成正比,對受工傷的勞動者來說,應結合其工資和傷殘的程度,工資較低或傷殘程度較重的勞動者應適當給其較高的工傷賠償,以金錢或其他物質的形式發給其本人或家屬。
2.對因工傷殘或死亡者的遺屬應按照《民法通則》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隨著《民法通則》的公布實施而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權益的拓展。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勞動者因工傷、殘,在傷、殘補助金之外,給勞動者精神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還應當根據傷殘程度支付一次性精神賠償費,以彌補勞動者因工傷、殘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工傷保險既是社會保障,也是社會責任。尤其是在勞動者因工死亡的情況下,不僅使其家庭經濟受到很大影響,其遺屬也會因此而受到巨大的精神壓力與痛苦,這種壓力和痛苦盡管不能完全通過金錢來彌補,但適當的金錢補償會起到很大的作用。當然,在工傷事故中給予精神損害賠償要嚴格掌握因勞動者人身傷亡造成精神損害的事實,根據傷亡造成的精神傷害的程度和遺屬的經濟生活狀況,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給予其精神損害賠償金。
3.對于配備殘疾用具的傷殘勞動者,筆者認為應該改革工傷賠償標準,增加殘疾用具的更換費用。任何物品都存在磨損、折舊或喪失其原有性能的情況,殘疾用具也不可避免。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權益,應按殘疾用具使用規律,免費進行更換。
4.參加工傷保險單位數量較少,保險基金不夠強大是制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發展和完善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政府應該加大對工傷基金的財政撥款;其次,加強對各類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強制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私營企業、民營企業等中小型企業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再者,嚴查侵占、挪用工傷保險案件,防止和補救流失的工傷保險基金款項。
5.加強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水平。防患于未然,做好工傷案件的預防,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加強監督監管,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是提升全社會安全生產、文明發展的程度,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小康社會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而工傷康復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對提高因輕微事故造成工傷勞動者的生活質量,恢復他們的勞動能力,起著顯著成效。大力發展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一種保護,也是工傷保險事業的巨大進步。所以,企業應該改善其生產作業的環境,配備安全設施,增強其安全系數,并且定期對勞動者進行安全知識的講授以及安全作業的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的安全意識和防范技能;在康復期間給予傷殘勞動者一定的傷殘補助金和假期,以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技能的有效恢復。除此之外,政府還應該定期地對社會成員舉辦免費生產安全知識講座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日趨完善,勞動保障糾紛將會日益復雜,勞動分工將會更加細化,新問題將不斷出現,對勞動者的保護也會受到人民群眾的密切關注。為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需要,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傷保險制度必須進行大膽改革,使工傷保險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分擔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進而促進經濟法律社會的和諧、穩定、良性發展。
作者:丁鵬單位:陜西廣播電視大學渭南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