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技術開發合同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監察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免費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粵教財[*]85號),結合我市實際,從*年秋季起,在全市農村全面實施免費義務教育。特制定本辦法。
一、免費對象
(一)本市農業戶口(含城鎮農業戶口,下同)、華僑農場職工子女在普通中小學(包括民辦學校)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已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無法按農業戶口核定學生的地區,可按改革前的戶籍分類情況或農村居民(指戶籍在村民委員會,屬于村民委員會居民)來核定。
(二)堅持就地入學的原則。符合享受免費義務教育條件的學生原則上在戶籍所在地入學。本市隨同父母跨縣(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海島經濟開發試驗區流動的學生,符合流入縣(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海島經濟開發試驗區入學條件和免費范圍并能確認學位的,可列入流入地免費義務教育范圍。
1.本市隨同父母跨縣(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海島經濟開發試驗區流動的農業戶口學生進城(不含鄉鎮,下同)入學就讀,具備如下條件的,列入流入地免費義務教育范圍:
(1)屬本市農業戶口。
一、“馬太效應——西部經濟技術
開發區制度創新問題分析筆者對除重慶市長壽經濟技術開發區、廣西欽州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新疆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奎屯一獨山子”技術經濟開發區以外的22個西部經濟技術開發區與北京市等地的47個東部經濟術開發區在2009年和2010年的各項經濟指標作了直觀的比較研究。(1)從地區生產總值看,2009年和2010年,東部經濟技術開發區無論是在總量上還是平均值都顯著高于西部經濟技術開發區。在總量上,前者分別是后者的6.4倍和6.5倍;從平均值看,前者分別是后者的3倍和3.O3倍。這說明,西部經濟技術開發區生產總值除了在數量上與東部經濟技術開發區存在明顯的差距外,在增長速度上也略遜一籌。另外,在工業增加值方面,從總量上看,前者分別是后者的6.63倍和6.2倍;從平均值看,前者分別是后者的3.11倍和2.9倍;而第三產業增加值,前者分別是后者的7.02倍和8.12倍和3.3倍和3.8倍。(2)從財政收入和稅收收人看,東部經濟技術開發區同樣高于西部經濟技術開發區。尤其是在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收入方面,東部同比增長了24.16%,西部卻同比下降了37.82%。
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從外資企業的數量看,東部明顯多于西部;另一方面,從外資企業的創稅能力看,東部明顯優于西部。不論哪一方面,都說明外資企業更青睞于東部經濟技術開發區。(3)從進、出口總額看,東、西部經濟技術開發區差距都在十幾倍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在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額方面,東部同比增長了21.34%。西部同比下降了69.25%;高新技術產品進口額,東部增長了39.38%,西部的增長也高達102.33%。由此不難發現,東、西部經濟技術開發區都需求大量的高技術產品,但是,由于西部地區的基數較小,所以隨著高新技術產品需求的增多其增長率較高;而增長率較高的背后是西部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能力不足、供給能力不足,只能依賴進口,即西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遠遠落后于東部經濟技術開發區。這意味著,西部經濟技術開發區對先進技術的創新、引進落后于東部經濟技術開發區,即東、西部相比,西部在技術方面不具有任何優勢。(4)2009年和2010年,東部47個經濟技術開發區實際利用外資金額、歷年累計合同利用外資金額、歷年累計實際利用外資金額分別是西部22個經濟技術開發區的10.6倍和15.06倍、19.64倍、11.87倍;19.09倍和18.49倍。說明西部在利用外資總量上與東部的差距巨大;歷年累計合同利用外資金額東部分別是西部的19.64倍和11.87倍,說明西部在吸引外資方面有所進步,但是,歷年累計實際利用外資金額西部同比只增加了18.37%,2009年、2010年實際利用外資金額卻同比下降了15.17%,說明西部近兩年留住外資的能力在下降,西部經濟技術開發區即使是能夠吸引外資進入,但由于種種原因卻不能留下外資。在完成固定資產投資方面,雖然西部增速稍快于東部,但在東部強大的基數下,平均看來,東部依然是西部的1.88倍和1.84倍。總地來說,相較于西部經濟技術開發區,東部經濟技術開發區更能吸引外資。(5)平均來看,東部近兩年新批準設立的企業數量分別是西部的1.38倍和1.8倍,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數量,前者同比增長了6.3%,后者卻同比下降了28.7%。從表面上看,東部比西部更能吸引資本投入,但其實質是東部的市場比西部更為活躍、制度更為完善。(6)從年末地區從業人員數量看,東部近兩年來就業人數分別是557.3萬人和612.38萬人,同比增長了9.88%;而西部則分別是112.79萬人和121.49萬人,增長了7.71%。這一方面說明東部的市場容量大于西部;另一方面則反映出東部更能吸引人才。從整體規模上看,西部經濟技術開發區相較于東部經濟技術開發區,在資本、技術、市場、人才等影響經濟增長的因素方面都明顯處于劣勢。
無論是在地區生產總值,還是財政、稅收,或者企業數量、市場容量、人員數量等基數上,西部都明顯落后于東部。從增長率看,西部也落后于東部。雖然在增長率上西部高于東部,但是在影響經濟增長的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利用外資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等方面的增長率上,東部明顯高于西部,西部甚至出現了嚴重的負增長。從發展趨勢看,東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速度越來越快,而西部經濟技術開發區在利用外資和高新技術方面卻越來越差。東、西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出現了好的更好、差的越差的“馬太效應”。
二、進退維谷——西部經濟技術
開發區制度創新原因分析戴維斯和諾思認為,制度創新主體根據成本效益分析進行權衡,如果出現預期的凈收益超過預期成本,制度就會被創新,反之,則不會被創新。戴維斯和諾思把制度創新的全過程劃分為以下五個階段。一是形成“第一行動集團”階段。所謂“第一行動集團”是指那些能夠預見潛在市場經濟利益,并認識到只要進行制度創新就能夠獲得潛在利益的人,其中包括制度創新的決策者、首創者和推動人,他們中至少有一個成員是熊彼特所說的那種敢于冒風險的有敏銳觀察力和組織能力的從事創新的“企業家”。二是“第一行動集團”提出制度創新方案的階段。“第一行動集團”首先提出制度創新方案,再進入下一階段的創新活動。三是“第一行動集團”對提出的各種創新方案進行比較和選擇的階段。四是形成“第二行動集團”階段。所謂“第二行動集團”是指在制度創新過程中協助“第一行動集團”獲得經濟利益的組織和個人。“第二行動集團”既可以是政府機構,也可以是民間組織和個人。五是“第一行動集團”和“第二行動集團”協作努力,實施制度并將制度創新變為現實的階段①。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設置實際上是一項制度創新的過程。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技術合同的登記、管理、維護技術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市場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在*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依法訂立的技術合同,都必須向當地技術合同登記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和各縣科學技術委員會,分別為市區和各縣的技術合同登記管理部門。第四條技術合同登記范圍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三類。
(一)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三)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和其它技術服務合同。有關專利的轉讓合同按專利法規辦理。當事人應將合同副本送技術合同登記部門備案。
一、有關產權出售、招商重組、整合兼并等方面
(一)有關企業股權轉讓、整體資產轉讓方面
1.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轉讓企業和接受企業不在同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同樣,合并企業也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轉讓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加強對農業科技開發工作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針對農業科技開發的特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農業研院(所)高、中等農業院校和各級技術推廣單位等農業科研、教育、推廣機構(以下簡稱科教機構)的科技開發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科技開發是指科教機構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過程中的有償服務、生產和經營活動。第四條農業科技開發工作,以應用本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人才為主,亦可引進先進、成熟技術(含科學知識、技術信息和方法)消化吸收后進行開發。科技開發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提高社會效益為主要目的,同時,兼顧本單位的經濟效益,以增強科教機構的實力、活力和自我發展能力。第五條農業科技開發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涉及保密和國家安全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各級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鼓勵和支持科技開發,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應政策,協助疏通科技開發所需資金與物資渠道,協助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對農業科教機構申請生產、經營自己培育、引進并經過審定的試驗成功的優良品種種子、疫苗,凡符合條件的應發給許可證。第二章農業科技開發工作的管理第七條農業科技開發工作要實行技術合同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規定簽訂合同,明確科技開發的形式、技術經濟標的、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技術合同當事人雙方認為有必要進行簽證和公證的,可向技術供方所在地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農業科技開發的技術合同,須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第八條農業科教機構依法持有(所有)的科技成果,由單位組織開發,任何個人進行開發或轉讓時,必須經本單位授權。第九條農業科技開發項目的經費收支,按財務制度分項核算,按有關政策規定提取獎、酬金,并接受財務監督和審計。第十條農業科教機構可根據需要和條件,設立科技開發管理機構,組織和管理本單位的科技開發工作。第十一條農業科教機構要注重科技開發、經營人才的教育,通過人才流動或培訓、逐步建立一支有技術、會管理、善經營的技術開發、經營隊伍,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應主要根據科技成果轉化的經濟效益和實績。第三章農業科技開發的主要內容和形式第十二條農業科技開發主要包括下列方面:(一)為各級政府農業科技攻關、工程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工作的決策提供技術咨詢或解決技術關鍵;(二)按有關規定生產和經營各種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畜、禽、魚、果樹、蔬菜、食用菌、花卉等種子、種苗、種畜、種禽,以及農副產品貯藏、保鮮、加工裝備及其產品;(三)各種飼料(餌料)、肥料、農藥、獸藥、疫苗,診斷液等技術配方、使用技術及其產品的開發經營(疫苗限省級以上農科院(所)和高等農業院校自己研制的產品);(四)接受有關部門委托進行新品種、新材料等的計量、測試、化驗、分析、鑒定,以及接受委托研究、規劃設計或新產品的技術開發;(五)結合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經營相關的化肥、農藥、農膜、農機具等農業生產資料;(六)為有關部門和生產單位提供農業技術經濟信息,進行情報和檢索服務,新技術資料的翻譯與整理以及計算機的開發應用服務等;(七)接受有關部門和生產單位委托進行技術培訓等;(八)根據本單位優勢和其他有利條件開展的其他科技開發工作。第十三條農業科技開發的形式主要有: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聯營、興辦技術經濟實體、建立科研生產聯合體、組織技術開發集團等。第四章農業科技開發的費用、收入分配的稅收第十四條農業技術及其開發產品的價格除國家規定的價格外,實行市場調節,技術交易雙方可根據技術研究開發成本、難易程度、應用后的社會經濟效益、使用期限以及分享成果的權利和承擔的風險責任等因素議定,支付方式由雙方商定。第十五條農業科技開發應按照國家科委、財政部頒發的《科研單位會計制度》和經濟核算制的規定,進行成本核算。第十六條農業科技開發收入在扣除成本后,即可按規定提取酬金,但從農業研究開發周期長、社會效益大而本單位直接收入較低的實際情況出發,酬金比例可提高到30%左右。對在老、少、邊、究地區進行的扶持性質的科技開發、政策上應給予優惠,適當提高酬金比例。第十七條農業科教機構科技開發的收入、稅前提取獎勵酬金,計入成本,其余部分納入單位預算外收入,其中以不低于40%的比例建立科技發展基金,其余再作為集體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第十八條對在科技開發中取得突出成績的科技人員,應予以重獎。第五章附則第十九條農業科教機構建立的科技開發經營實體,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