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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
承包方:
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承包內容:。
第二條承包經營期間,企業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有行政隸屬關系不變)。
第三條承包經營期間,企業必須堅持生產產品經營方向,在此基礎上可以實行多種經營。
第四條承包經營的期限為年,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條承包經營形式:。
第六條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數額:承包方按(遞增)%比例上交承包金。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時間按計劃,即:
年月交元;年月交元;
年月交元;
年月交元。
第七條承包經營風險擔保方式: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承包者須于每年的月日前向被承包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數額為人民幣元。風險保證金、保函須以銀行不可撤銷、被承包企業可以單方面提款的形式提供。
第八條承包的生產指標和利潤額,技術更新指標:
1、通過清產核資,發包時,被承包企業的總資產為元人民幣,其中固定資產為元人民幣,流動資金為元人民幣。
2、承包期間凈資產應保持或增值總額不低于萬元。其中年萬元;年萬元;年萬元;年萬元;年萬元;年萬元。
3、企業資產的維護。
設備完好率達到%;固定資產凈值率%。
4、閑置資產的處理辦法:。
5、新產品開發項,主要新產品是:。
6、承包期間技術改造技術投資總額元;年為;年為元。
第九條承包經營前企業的虧損和\或債務的處理,貸款歸還:。
第十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發包方:
一、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監督、檢查權;
二、做好指導、協調、服務工作,不得了預承包者對被承包企業行使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侵犯企業的財產權利、經濟利益;
三、幫助協調解決承包方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四、負責辦理本承包合同的審批、變更、注銷等批準和登記手續;
五、(其他:)。
2、承包方:
一、在承包期內,有權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負全面責任,并行使一切生產經營管理職權;有權決定本廠的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獎懲、招用職工和辭退違紀職工。有權改革本廠內部分配制度,在上級核定的工資總額范圍內有權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
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嚴格執行本承包經營合同,接受被承包企業董事會的監督,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維持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在承包期間不得改變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范圍,如確實需要改動,應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并報原機構批準。
四、對被承包企業的財產無權行使任何形式的處置權,如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贈送等。
五、承包經營期間,若以被承包企業的名義貸款,須經發包方董事會同意。
六、所得承包收入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七、應在每月(季)的日前據實向發包方董事會報送企業的財務報表。
八、(其他:)。
第十一條承包方的收入。
1、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享受收入。
2、承包方的收入每年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只能按每月元的標準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
第十二條承包經營期間,企業債務的安全線為當年承包利潤總額的。
第十三條承包期間對企業原有人員的安排:。
第十四條承包期間企業的勞動管理:。
第十五條承包期間工資、福利管理:。
第十六條承包期間企業的保險辦理:。
第十七條承包經營期間因執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業、個人等引起的糾紛的處
理方式和承擔責任方式:
1、。
2、。
第十八條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1、承包方如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本廠造成重大損失或連續兩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年度上繳利潤指標,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向承包方要求賠償損失;
2、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承包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包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承包經營期內中止或承包期滿時:
1、本合同期滿$%日以前,承包企業應由發包方委托的審計機構進行清核;
2、清產核資的原則:;
3、計價辦法:;
4、移交程序:。
第二十條違約責任:
1、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相應調整當年上交承包金或延長承包期限;
2、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造成承包方無法正常生產的,承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3、承包方因經營管理不善,在時間內不能上交承包金的%,發包方有權收繳承包者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
4、連續年(月)未按合同規定上繳承包金的,或承包方嚴重違反合同或法律、法規的,發包方除有權收繳承包方的風險抵押金或按銀行保函提取風險保證金外,還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5、。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期滿后,如企業仍實行招標承包經營,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況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以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須經被承包企業原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生效,對本合同的變更、延期、中止、終止同樣須經原審批機構批準。審批機構批準起三十日內,應由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承包經營期限計算始于登記機關簽發登記證件之日,承包經營的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按登記機關的規定辦量,合同雙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五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
2、。
3、。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并送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方、承包方各執份。副本一式份,分送、、。
發包方:承包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