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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解讀】
1、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
(1)兩年以上固定期限;
(2)寫明派遣期限、工作崗位;
2、勞務派遣協議:
(1)派遣崗位;
(2)人員數量;
(3)勞動報酬、社會保險數額及支付方式;
(4)違約責任。
3、勞務派遣機構權利義務:
(1)不能克扣勞動者工資;
(2)不得收取勞動者費用;
(3)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發放工資;
(4)無工作期間,發放最低工資標準。
4、用工單位權利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退回勞動者的條件限制;
(7)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思播/廣告商問題探討)。
5、勞動者權利義務:
(1)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2)有權參加勞務派遣機構或用工單位的工會;
(3)有權知道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4)無工作期間享受最低工資標準;
6、其他:
(1)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應對策略】
1、勞動合同的重新擬訂;
2、勞務派遣協議的修改;
(1)終止合同的補償;
(2)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
(3)人員退回的限制問題;
(4)關于待崗工資的發放問題;
3、面對不良宣傳(同工同酬,風險連帶責任,做好各項應對工作;
4、外派員工手冊的修改;
5、目前勞動合同的履行問題;
6、勞務派遣對象(含客戶、崗位)的清理;
7、勞動合同管轄地的問題;
8、做好人員轉派遣的準備工作;
9、充分利用最低工資標準的問題。
【特別提醒】
人力資源管理者的近期工作
1、清理現有人員;
2、制定、修改企業規章制度;
3、修改勞動合同版本,選擇合適的勞動合同期限簽訂;
4、組建工會;
5、清理勞動合同的簽訂情況和社會保險的繳納情況;
6、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用工模式;
7、組織企業管理層學習勞動合同法;
8、完善企業的招聘、測評制度;
9、需要留人機制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