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刑辯律師面對刑責風險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制度缺陷造成角色困惑刑辯律師面對刑責風險“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員和商人結合的特殊職業群體,一面是正義的化身,一面是不拿國家工資自食其力的‘個體戶’,雙重身份平衡得不好,在利益誘惑面前缺乏自律,就容易跌入‘錢眼’。”深圳一位資深律師對記者這樣說道。“但是,律師在整個司法體系中的弱勢地位,也是造成律師搞內幕交易的一個原因。”這位律師說起自己辦案中的遭遇,顯得很無奈。“律師在司法體系中的弱勢特征,更多地表現在辦案過程中正常工作條件得不到保障,尤其是會見難、取證難、閱卷難。”深圳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業務委員會主任鄭劍民告訴記者。“在刑事辯護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通常會被羈押,律師不能夠直接與他們簽協議。通常都是他們的親屬與律師簽訂委托書。由于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親屬甚至朋友,當他們向律師詢問并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情況時,作為律師不好不說。可是,要說到什么程度?比如告訴他們哪幾個證人證言是有利的,哪幾個證人證言是不利的,這些目前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韓嘉毅說:“如果委托人找到那幾個作不利證言的證人,加以威逼利誘等,使其不作證,那么律師就很可能承擔法律風險。”在記者采訪中,還有不少律師把刑法第306條稱作是懸在律師頭上的“達摩克里斯劍”。該條文這樣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06條規定比較模糊,特別是對‘引誘’一詞的界定不清,很容易導致刑事辯護律師被扣上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的罪名。”接受記者采訪的多名律師一致認為:“在同一案件的審理中,律師和檢察官總是處于對立狀態,雙方的關系很微妙,一旦發生沖突,律師就可能被檢察機關以306條來抓辮子。”廣東雅爾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記者敘說了他的親身經歷:我在辦理一起受賄案件時,涉案的一名證人主動找到我,提出原來關于受賄數額的供述錯誤,于是我找了另一名律師一起對這名證人做了調查筆錄,在開庭時提交給法庭。然而,公訴機關卻認為是律師指使證人改變證詞。最終由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才不了了之。雖然事隔幾年,但*回憶起此事仍心有余悸:“在此以后,我只要是辦理刑事案件遇到需要調查的情況,都事先與承辦的司法人員聯系,取得支持后,才去調查或者直接請求司法人員調查,這樣才能有效回避律師取證過程中所存在的風險。”一項統計數字表明,自1996年以來,全國已有逾300名律師因為“306條”身陷囹圄。全國律師協會曾經對23宗律師涉及偽造罪的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結果發現其中11個案件涉嫌的律師被無罪釋放或撤案。建立風險轉嫁機制爭取司法機關支持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稍有不慎很可能面臨巨額賠償或者身陷囹圄的危險。究竟該怎樣預防和規避這些風險呢?深圳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張志告訴記者:“深圳市律師協會已連續多年為全市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投保律師職業責任險,一旦發生因律師失誤或意外事件造成的賠償事故,每個律師最高可獲得人民幣600萬元的保險賠償。”為提高律師抵抗風險的能力,深圳市律師協會建立了培訓制度,即由市律師協會對新入職律師上崗培訓、對在職律師培訓和各律師事務所組織所內培訓,培訓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講解如何防范執業過失引發的風險。而要規避刑事訴訟辯護中律師的責任風險,則要重視律師的取證工作。黑龍江律師孟陽這樣認為:“可以通過在公證機關派員在場情況下公證取證、申請偵查機關或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盡量避免在非庭審場合直接接觸證人等方式規避風險。”
本文關鍵詞:制度缺陷造成角色困惑,刑辯律師面對刑責風險,制度缺陷造成角色困惑刑辯律師面對刑責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