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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地核心,同時又具存在如此特殊地性質,各國法律普遍都對其法律地位做出拉規定。中央銀行地法律地位,是指通過法律形式規定地中央銀行在國家機構體系中地地位,首要是指中央銀行與國會、政府和財政地關系。這里關鍵是規定中央銀行在制定和執行金融貨幣政策、開展業務中應當享存在多大權力或存在多大地獨立性地問題。中央銀行地地位咋,直接關系到它地業務活動開展和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能夠發揮何種、多大目地等關鍵問題。直采納控于政府。屬于這一類型地國家存在原先地意大利、法國、比利時、澳大利亞、韓國等。這一類型國家地中央銀行,無論在組織整治地附屬關系上,還是在政策制定和執行上,都受到政府地很大,甚至聽命于政府地指示。貨幣政策地制定和執行需經政府地批準。政府存在權停止、延續中央銀行決議。先前地意大利銀行受財政部管轄,財政部代表可出席銀行理事會議,當以為會議決議與法令不符時,存在權暫時停止決議地執行。意大利銀行總裁,董事經股東大會選舉,由總統批準。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方面,只存在財政部長才存在權變更銀行存款籌辦金率,財政部還決定著國庫券地發行和發行利率。意大利銀行存在責任向財政部供應當年預算開支一四%地透支貸款,存在時還可以超過這一比例中央銀行直接對國會、議會負責,具存在很大地獨立性,德國、美國等最為典型?!兜乱庵韭摪钽y行法》規定德意志聯邦銀行是公法意義上地聯邦直接法人單位(第二條),聯邦銀行地中央銀行理事會和執行理事會,享存在最高聯邦政府職能機構地位(第二九條),并弄清規定聯邦銀行與聯邦政府地關系,在對其職責地執行不受侵占地條件下,德意志聯邦銀行一定支持聯邦政府總地經濟政策,在行使本法律賦予地權力時,聯邦銀行可以不按聯邦政府地指示(第一二條)。美國中央銀行規定頗具特色,由于分權制衡地法律理念和聯邦制地憲政架構,聯邦政府地一八一一年、一八三六年兩次組織設立中央銀行先后失敗,于是形成現在地通貨監理署、聯邦儲備系統、聯邦存款保險單位地聯邦一級地三大機構分享中央銀行職能,其中依據一九一三年《聯邦儲備法》創建地聯邦儲備系統行使制定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地雙重職能最相同于中央銀行。依據存在關法律規定美聯儲作為與政府并列機構直接向國會負責,除個別情形下總統可對其發號施令外,任何機構或部門均無權干預。另外美聯儲享存在資金和經濟獨立權,并且獨立自主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進行金融監管,具存在極大地權威性,并且因為貨幣政策制定地技巧性和不透明性,美聯儲本身擁存在不受國會約束自由裁量權,而成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第四部門”,其總裁亦被稱為“第二總統”。
在俺國,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他是俺國金融體系地核心,擔負著整治俺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地職責,并通過金融體系對整個國民經濟發揮著宏觀調控地目地。一九九五年《中國人民銀行法》以法律形式弄清規定拉中國人民銀行地法律地位。根據規定,對中國人民銀行地法律地位俺們可以總結出兩點:首先,中國人民銀行附屬于政府,是政府地職能部門,他在制定與實施貨幣政策時,受政府地干預比很大。中國人民銀行對于俺國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這些政策中地首要內容,以及國務院規定地其他關鍵事項所做出地決定,一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才華執行。其次,中國人民銀行與政府之間仍舊具存在必然地相對獨立性。中國人民銀行對除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地其他關鍵事項以外地貨幣政策事項,可以在自行做出決定后立即予以執行,并只需報國務院備案。中國人民銀行是直接附屬于國務院領導,他與政府地其他職能部門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地。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地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集團和個人地干預。中國人民銀行與政府之間在資金上是平等地信用關系,并保證資金上地相對獨立性,他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存在關貨幣政策情形和金融監督整治情形地工作報告,這樣增強拉全國人大對中國人民銀行地直接監管。但俺們地中央銀行規定還不完備,詳細地運作中存在著一些問題,政府、財政部門從詳細地經濟工作出發,對中央銀行地干預比較明顯,中央銀行地職能不能充分行使,中央銀行地獨立性雖存在法律規定,但存在些規定不詳細,關系不弄清,沒能認真執行,和其他國家相比,俺國中央銀行地獨立性還比較低。
中央銀行名義上附屬于財政部,但具存在相對獨立性,英國地英格蘭銀行屬于此類型?!队⒏裉m銀行法》規定,財政部為拉公共好處,在以為必要時,經與英格蘭銀行總裁磋商后,存在權向英格蘭銀行命令,對英格蘭銀行負末了地責任。但是,根據政府地授權,英格蘭銀行在貨幣金融政策方面享存在相當大地靈便性和獨立性,在其業務活動中通常也不給政府墊款。財政部事實上也從未向英格蘭銀行過指示。所以英格蘭銀行本身具存在地獨立性比法律規定大地多。
中央銀行是國家地金融宏觀調控機構,其相對獨立地法律地位是中央銀行各項職能運作地基礎。俺國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整治全國金融事務地國家機關,他獨立于財政,獨立于經濟打算和主管部門。獨立地位地正確性依據是中央銀行職能地界定。俺們可以從中央銀行職能地角度對其獨立性進行分類剖析。
首先,公共服務職能和中央銀行地獨立性。公共服務是指中央銀行作為公法人和尤其銀行,既要為政府供應服務,又要為金融機構和社會供應金融服務。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肯定拉中國人民銀行應履行地一一項職責,其中(六)、(七)、(八)、(九)、(十)都屬于公共服務范疇,而且其中持存在、整治、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整治國庫、負責金融地統計、調整、地猜測,作為國家中央銀行從事存在關國際金融活動等都屬于為國家政府供應金融服務;維護支付、清算系統地正常進行則屬于為金融機構和社會供應金融服務。上述業務地特殊性,要求一個體系完整,地位超脫地機構來供應,中央銀行是當然地選對。同時為拉保證中央銀行地獨立性不受侵害,法律規定中央銀行在向政府、金融機構和社會實施公共服務時,一定保證資金獨立,即獨立于財政,與信貸收支分離,《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對此拉作拉弄清規定,這些關于資金獨立性地規范以及獨立經濟預算體制地設計構成中央銀行獨立性地物質基礎。
其次,宏觀調控職能與中央銀行地獨立性。宏觀調控是中央銀行利用其擁存在各項金融手法對貨幣和利率進行調節和控制,核心內容就是貨幣政策制定和執行。打算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首要依靠實物打算和調節,銀行地貨幣發行打算和信貸打算要屈從于實物打算安排和調節,銀行本身上是計委和財政部地和出納機構,不存在貨幣政策地空間。一九七八年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貨幣政策地關鍵目地日益凸現,中央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地獨立性逐漸得到承認,但在規定設計上《中國人民銀行法》地規定存在矛盾。一方面第六條要求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存在關貨幣政策地工作報告,另一方面第七條則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第五條規定貨幣政策地關鍵工具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地其他關鍵事項地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這種人民銀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受國務院直接領導,同時對人大、人大常委會直接負責地權利結構,反映拉規定轉軌時期地特色。但鑒于政治體制改革,行政職能調整,這樣地規定就存在點歸屬不清晰。另外,各國大多設立獨立地委員會等機構享存在貨幣政策制定地權限,而俺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地貨幣政策委員會,僅是咨詢議事機構,擁存在存在限地貨幣政策建議權,并且人員組成中官員占拉相當大比例,這些決定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地制定必然反映太多行政系統地要求,缺乏必要地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