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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互聯網在世界范圍內的迅速昌盛鑄造了一個繁榮的網絡時代,在網絡時代的大氣象下,域名(domainname)相關問題也日趨成為人們關注和爭論的焦點。在網絡經濟無處不在的今天,域名更是現代企業和團體的網上商標,而由此所引發的域名權與商標權利沖突等法律問題也呈現復雜化、多樣化的趨勢。筆者擬對我國現有的域名保護制度的現狀進行分析,希望由此現有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可行的改良方案,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域名法律保護制度。關鍵詞:域名制度保護商標一、前言無疑,計算機的發明讓20世紀進入了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而互聯網的普及則迅速的鑄造了一個繁盛網絡時代,伴隨著網絡技術的日益進步,網絡經濟也應運而生并正在革新著傳統的經濟行為和方式。然而,在這樣的網絡經濟的大氣象下,同時亦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大量的與之相關的社會問題。所謂域名(domainname),是對應于互聯網數字地址(IP地址)的層次結構式網絡字符標識,是進行網絡訪問的重要基礎。在現代商業行為中,企業的注冊商標(尤其是馳名商標)的網絡域名,是企業和商標在互聯網上的重要標識。企業通過網絡域名,能夠在互聯網上面向客戶建立集宣傳、營銷和服務于一體的綜合平臺,實現企業經營的電子商務化。毫不夸張的說,域名是企業在互聯網上的商標。也正是因為域名具有顯著的標識功能和如此巨大的商業價值,在網絡行為中,域名侵權糾紛時有發生。我國的網絡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商機。這同樣導致了域名侵權糾紛的頻發。到目前為止,域名不論在雙方的利益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樣能夠極大的拓展知識產權的外延,豐富知識產權的內涵。因此,筆者在此將對我國的域名保護制度進行初步的分析,尋找矛盾與焦點所在,并嘗試性的提出完善方案。二、域名淵源之回顧20世紀80年代,由于一種新的網絡協議——TCP/IP協議[①]的采用,產生了我們現在所熟知的因特網。IP在協議中,每一個聯入因特網的“網絡”均以一臺核心機器為中介,并圍繞該核心機器形成一個單獨的“域(Domain)”。為了核心機器及執行支撐與管理功能的機器都能自然地在網絡中發揮功能,必須為其指定特定的代碼。但由于聯網機器的進一步增多,研究人員發現將主機名直接與二進制代碼對應的工作也已變得不堪重負;于是,又在IP協議中又發展起來一種介于二進代碼與主機名之間的中間環節標識符號,即以四組用原點隔開的阿拉伯數字代表的Internet地址。改用四組阿拉伯數字作為中間代碼后,使得聯網機器的代碼的管理變得相對容易與直觀了一些。然而對于普通網絡用戶而言,這種由四組數字組成的代碼仍然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單純無關聯的數字組合不具有顯著性,不容易被用戶識別和記憶。最終,在一定程度上以現實生活中某特定形象相聯系的文字或字母為符號,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組合所形成的外部編碼取代了數字,成為每一個網絡的核心機器的名稱——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域名”。域名這一形式也在因特網的蓬勃發展中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不難想象冗長而無意義數字串將給上網帶來多大的麻煩)。盡管從形式上看,域名只不過是聯網的計算機在網絡中的代號(地址),但是網絡資源與信息的豐富性卻在很短的時間內達到了一個空前的地步,人們上網的目的,也不再是僅僅為了接觸和學習計算機,而是為了獲得更多有用的信息。可以說,域名加速了網絡得發展,而網絡又反過來又豐富了域名的內涵和價值。于是,域名本身的意義超過了其初衷,成為網頁所有者的代號或標識。[②]域名是使用者在網絡空間的絕對地址。在互聯網這個虛擬的“概念性”空間中,人們需要相互聯絡、獲得信息,必須有使他人找到自己、同時自己能夠找到他人的“地址”。自從因特網建立起來之后,接入網絡的每一臺主機都獲得了一個具有唯一性的地址編碼;而域名就是對應于該唯一地址編碼的外部編碼,因而也是唯一的、絕對的。只要通過一臺不論以何種方式接入網絡的終端設備正確地輸入了一個域名,即可唯一地找到該域名所標識的網頁所有者。同時,域名很大程度上是所有者在網絡空間人格形象的鑒別符號。在可以預見的未來,網絡將成為交流的重要渠道,域名的唯一性使其得以與特定的人相聯系,進而成為其所代表的人或組織人格形象的鑒別符號。在因特網上,每一個域名都代表一個特定的人或組織;久而久之,其自然就變成了特定人格形象的標識符。每當提及一個域名時,
人們馬上就會聯想到一個特定的人格形象,從而作出是否進入其網頁的決定。域名是網絡用戶認知網頁所有人及其業務的唯一指示器。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網絡內容的不斷豐富,網絡正全方位的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網絡用戶也已經成為現在社會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而網頁所有者若想吸引用戶并為之所接受,在與用戶的交流中獲得經濟利益,就必須向他們提供一種容易識別、便于記憶的指示器。域名正是這種指示器(當然,隨著網絡搜索引擎的引入和技術的逐步成熟,域名在網絡資源定位方面發揮的作用已經被大大削弱了)。由此可見,域名作為網頁所有者的唯一標識,其唯一性的特點使得域名成為了網絡這個虛擬空間中的稀缺資源,對現代企業而言,域名早已成為了網絡戰場上的兵家必爭之地;而在一定程度上,其顯著性也讓域名成為了網頁所有者的“名片”和網絡品牌,——域名的特性讓域名具備了極大的商業價值(在很多情況下,這種商業價值也可以是潛在的)這恐怕也是域名侵權糾紛時有發生的客觀經濟原因。三、域名侵權的表現形式及我國域名保護現狀分析圍繞域名和其所能帶來的巨大利益,現在企業對域名的激烈爭奪戰早已打響。域名侵權糾紛的形式主要有三類,即域名之間的模仿糾紛、將馳名商標搶注為域名的糾紛以及域名與普通商標或企業的糾紛。以下將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逐一對這四類情形進行分析:(一)域名與域名之間的模仿行為糾紛域名作為網頁的網上標識,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具有唯一性,這種唯一性讓網絡用戶能夠在因特網上精確的找到他所希望瀏覽的網頁。而對計算機而言,只要有一個字母不同或者增減一個符號,就足以區分兩個不同的域名。與商標注冊不同,域名注冊僅僅審查是否已有相同的域名存在,而不會同商標一樣有無相似的商標注冊在先。相似的域名并不會引起計算機的誤認,而對于人而言情況則完全不同,相似的域名可能使用戶誤認為兩個網站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系,從而使得那些注冊與知名網站相似域名的人獲得不正當利益,或者給知名網站的注冊者帶來負面的影響。這類域名模仿的行為主要是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通過模仿某知名網站的域名,讓自己網站的點擊率和瀏覽量因為用戶的誤解而大大增加,進而從中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有人模仿國內知名的騰訊網而注冊一個名為的網站,從事QQ號的轉讓、售賣等業務(甚至是以此為幌子的欺詐行為),會使得用戶誤以為該業務為騰訊公司所設立,從而使該網站的所有者獲得不正當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存在著注冊與競爭對手或知名網站相似域名,在網站上丑化對方,達到給對方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存在。例如美國有家名為“零軟”/ZeroMicrosoftware軟件公司將自己的域名注冊為,將微軟公司的Microsoft中的第二個“o”換成了“0”,意在諷刺微軟公司的權威地位名不副實——當然,微軟公司立即采取了法律措施終止了該公司對域名的使用——這在一定程度上類似于“滑稽模仿”;實踐中還大量存在著設立抱怨網站(complaintsites)引起的域名模仿糾紛,域名通常是在他人公司或商標之后加上丑化的文字,這類網站常常引起“商標淡化”的不正當競爭糾紛。[③](二)將馳名商標搶注為域名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發生在我國因特網和電子商務剛剛崛起的時期,由于大量的惡意搶注行為的發生,許多知名企業和馳名商標無法這冊與自身品牌相一致域名的網站而面臨著失去未來占主導地位的網絡經濟大市場的嚴峻局面。有些域名被搶注后,企業往往被迫斥巨資購買,而如果搶注者將域名轉賣給企業的商業競爭對手,后果將不堪設想。我國第一例經法院判決的域名爭議案是福蘭德公司訴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惡意搶注域名案,而我國首例判決經濟賠償的因特網域名案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寶潔(美國)公司訴北京國網信息有限公司域名侵權案,一審判決保護了原告的馳名商標。我國首例網絡中文域名糾紛案也已于2001年底作出判決。目前,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基本形成了認定馳名商標對域名具有優先權利的原則,基本遏制了惡意搶注行為的頻發,對保護馳名商標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有著不小的意義。(三)域名與普通商標、企業和商號間的糾紛與將馳名商標搶注為域名相反,一些高知名度的域名同樣可能被搶注為商標、企業名稱或商號。域名與商標有著密切的聯系,盡管兩者運用的技術并不相同,但由于網絡經濟的發展,域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類似于商標的顯著性,因此域名也被形象地稱為“網上商標”。但只要該域名符合商標注冊的標準和審查原則,就應當能夠獲得注冊——不論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是否為該域名的注冊者。雖然目前此類糾紛尚未十分明顯地表現出來,但這種可能的確存在,因此,如何在此類糾紛中保護域名注冊者的合法權益,就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的法律對此尚無名文規定,對域名的保護需要通過進一步立法來實現。同樣,現實中也存在著在商號或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知名域名的情況。盡管我國在商號或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的域名。由于我
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不得包含漢語拼音字母(外商投資企業、有對外業務的企業除外)和數字,而注冊的域名都是由字母、數字和連字符組成的。但是,在我國有許多非常知名的域名都有其響亮的中文名字:如被稱為“新浪”,而被稱為“網易”。這些中文名稱已經與被網絡用戶所接受和認可,一旦提到這些中文名稱,用戶會很自然將其和相關的網站聯系在一起。由此可見,域名的中文翻譯其實在某種意義上也已成為域名的一部分。而許多域名與其注冊者的企業名稱并不相同,例如新浪網就是四通利方公司推出的。此時可能就有人會乘機以知名域名的中文翻譯作為企業名稱來進行注冊,比如“新浪網絡公司”。雖然《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影響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目前只對馳名商標的權利人要求撤銷他人登記的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企業名稱持積極態度。這種狀況對域名的保護和網絡產業的發展都極為不利。四、我國現有域名法律保護制度剖析我國已于1997年頒布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④]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這是目前中國域名管理與保護的基本法律依據。其內容對域名注冊適用了與商標注冊有很大相似性的禁止性條款,同時規定域名注冊的申請者必須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廠商。這種保護模式的優點在于其直接規定了域名的禁用條款,并直接規定禁止了域名的有償轉讓和買賣,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域名惡意搶注行為的發生,厘正了一度因為網絡經濟而產生的紊亂。并且也將企業名稱與域名的關系給予了較為全面的考慮。但是這些模式和制度的缺點也同樣顯而易見——它過于直接和將域名與企業名稱以及商標相聯系,單純的認為域名是企業和商標的附庸,而忽視了域名作為網絡標識存在的獨立性。這一模式可以說完全偏向了對商標權利人和企業的保護,而沒有對域名所有者的合法利益給與足夠的重視,對網絡域名的各種糾紛形式的審理也沒有作出詳盡的規定。因此這些制度并沒有在實質上解決商標與域名的沖突問題,亦不符合網絡時代下的實際情況。同時,這種模式排除了域名糾紛的行政解決方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僅僅是作為中國域名系統的管理機構,CNNIC及與其下各級的域名管理單位不負責任何與企業名稱或商標發生糾紛的處理及法律責任。那么,當發生域名糾紛時,權利人就只有通過訴訟這一唯一的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卻不能向管理機構要求撤銷或返還他人登記注冊的,與自己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可見,僅僅依靠司法救濟,沒有辦法有效和及時的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對域名案件的受理、管轄、案由、法律適用及法律責任的承擔都作出了規定;在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方面提出必備的四項條件;在認定是否具有惡意方面列舉了五種情形,但又規定若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解釋》還確認人民法院可以對涉案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解釋》的出臺為正確、及時地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域名侵權的形式要件,在程序和實質兩方面規范了域名糾紛案件的審理。而更為重要的是,《解釋》初步規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域名具有對抗商標的效力,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沖突雙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為域名反向侵奪理論在法律上奠定了基礎。然而,域名糾紛之中矛盾集中體現在了域名與商標權利的沖突方面,《解釋》并沒有對此進行更為詳盡的規定,而目前司法實踐中,更多的仍然是形成了在先商標權利人對域名的優先保護原則。顯然,要應對更為復雜的域名糾紛案件,更好的平衡雙方權利人之間的利益,《解釋》是遠遠不夠了。五、域名法律保護制度完善的思考雖然我國已有上述一些有關的法律法規,但相對于解決域名糾紛的需要而言仍顯得不夠完善,并不能滿足解決日益增多和復雜化的網絡域名糾紛的需要。《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作為我國域名管理基本法律文件,它屬于部門規章,不具有行政法規的效力。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等是由CNNIC制定、的,則根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目前我國對域名保護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針對我國目前域名法律保護制度的現狀,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完善意見:(一)明確域名權,將域名納入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疇首先我們應當思考的是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的法律地位是指的域名是否能夠成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尚沒有一個國家的立法對域名權作出過明確的規定,域名也沒有形成如商標權、著作權等的權利。目前域名是否能夠成為獨立的權利,在
學界尚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主流的觀點反對域名是一種權利。觀點認為網絡僅僅是企業商業運作的一種新型手段,進而推論出域名不過是一種權利的載體,并不需要重新創制一種新的“域名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下簡稱WIPO)1998年12月23日提出的網絡域名處理的其中報告,就域名與商標之間的沖突的法律問題給出了初步的意見,其無意將域名創設為一種新的知識產權,而希望目前現有的知識產權能夠使用到互聯網中;認為應當著重保護著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給與其排除他人將自己的著名商標注冊為網絡域名的權利。而WIPO在2000年4月30日正式通過的《互聯網絡名稱及地址的管理知識產權議題》綜合報告同樣表明WIPO無意創設新的知識產權權利,也無意給予存在于網絡空間上的知識產權以更高層次的保護。美國國會1999年11月通過的《知識產權與電信綜合改革法》是直接涉及網絡域名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也沒有規定域名本身屬于知識產權,僅是將域名規定為“可被爭議”的對象,“只有當爭議行為具有惡意、且給域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域名持有人才可以依據損害賠償法請求賠償。”對于這一點,筆者認為:網絡這一虛擬的世界不應當僅僅是企業商業運作的手段,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網絡群體的日益壯大,互聯網正在——同時也必將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占據更為重要的作用,這種作用不僅僅是企業的電子商業活動所造成的影響,它更包含了文化、藝術、科學等多個領域的巨大影響和改變。可見,并不是企業的商業行為產生了網絡經濟,而恰恰相反是網絡的綜合性與社會性必然的催生了網絡經濟的蓬勃,從而使域名具有了更大的價值。域名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從宏觀的角度看,于明同樣具有知識產權的特性,它應當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這同樣也是互聯網發展的大勢所趨。網絡技術的發展已經讓域名擺脫了單純的技術功能,某些域名在實踐中的商業價值和法律價值也已經得到了實現。域名唯一性和顯著性的特點使其成為了域名所有者網絡人格的標志和唯一指示器,并進而能夠帶來利益。可見,域名同樣是一種具有商業標識能力的無形財產。因此,民事法律體系應當認定域名是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使域名擁有進一步對抗商標、姓名的獨立權利。唯有如此,才能夠保證域名能夠對抗商標權利人超越商標法不正當的權利主張。但是,域名權的內容在程度和范圍上不同與商標權的禁用權,域名權“主要并非是從注冊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是否構成侵權的角度來認識,而應從域名具有獨立的價值和判斷體系這一角度來認識。”域名應與商標、商號和姓名、名稱等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和地位。只要是合法注冊的域名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法定程序,他人不得撤銷、改變該注冊域名,域名上的無形資產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為防止他人采取不正當競爭的手段損害知名域名所具有的無形資產利益,法律應規定知名域名享有排他性的民事權利,這些排他性民事權利應包括:阻止他人在別的種類域名上注冊與之相同的核心域名;阻止他人在相同或不同的種類域名前注冊容易造成混淆的核心域名;阻止他人在沒有優先權的情況下,將該核心域名作為商標、商號等商業性使用。因此,將域名權作為新的獨立權利納入知識產權體系之中,有利于更好的對域名制度進行保護。將域名納入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范圍,就可以將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規定順理成章地適用于域名權的保護,可以避免適用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域名權時所產生的沖突,從而更好地避免和處理反向域名侵奪問題。將域名權明確規定為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象后,就可以依法保護域名注冊人的合法權利,避免其他知識產權權利人任意劫取其域名。這對于解決域名預商標權之間的沖突,平衡界分雙方之間的利益有著重大的意義。同時,確立域名權,亦能夠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更好的解決互聯網所產生的民事法律問題。二)明確權利各方責任關于域名權的權利各方應在無有侵權行為的前提下區分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歸責原則:第一,CNNIC作為域名注冊的管理組織,應當認真維護、管理域名的使用,嚴格遵守域名注冊合同及其他協議,保障網絡用戶正常使用其域名。由于CNNIC的特殊地位,為保障互聯網絡在我國的順利發展,CNNIC自身與我國的立法部門均應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CNNIC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或過多涉訟。因此,對于CNNIC來說,除承擔其合同義務外,對其侵權行為應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CNNIC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導致域名權受到損害時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對于網絡用戶來說,應嚴格遵守域名注冊合同,不得有隱瞞或欺詐行為;對于自己注冊的域名,應正常、合法使用,不得將其用來損害他人或社會的利益;應按照CNNIC的規定進行注冊、繳費、續展;不得損害他人的域名權,如注冊與他人域名的主要標識部分相同或相似的域名造成混淆,故意貶低、污損他人域名等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中文域名注冊服務商負責對用戶域名的注冊、管理和其它服務,其承擔的責任類似于CNNIC,故其除了
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外,對其侵權行為也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以利于我國互聯網絡事業的發展。第四,域名注冊商必須在注冊服務機構授權范圍內接受域名注冊申請,為網絡用戶提供各項服務,網絡用戶進行域名注冊申請。域名注冊商應認真履行其與注冊服務商、網絡用戶之間的協議所規定的職責,不得有隱瞞或欺詐行為,不得損害他人的域名權。否則,商在權限范圍內侵害他人域名權的,應與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三)加強國際合作,建立國際通行準則域名具有全球性,因此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法院都遵循地域管轄原則對于域名糾紛行使管轄權,然而由于各國所采用的審判原則各不相同,因此這些法院間所作出的判決往往可能是相沖突的。為完善我國的域名法律保護制度,我們同樣應當借鑒國外的先進模式,博采眾長。就美國模式而言,其出發點是將域名作為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形式加以保護,對域名與商標的沖突采取了行政程序與司法救濟相結合的方法,達到了既運用行政程序的快捷以保證對域名糾紛的及時解決,又通過司法審查限制了商標專用權的濫用,其基本原則是將馳名商標的保護直接擴大到網絡領域。但美國這種直接將商標與域名對應的制度,忽略了商標與域名的非對應性,即同一商標可能因為商品或服務類別的不同以及域名的不同,而被不同的主體同時擁有,可能會導致合法的域名擁有者遭受不合理的限制和損失。ICANN模式則有效地避免了這一缺陷,他要求被投訴的前提是域名注冊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權力和權益。同時,與美國模式相比,ICANN模式對商標的保護不直接針對馳名商標,而是視域名有無使消費者產生與商標混淆誤認之可能;這一原則可以被認為該模式是將域名作為商標權新的使用領域來對待的,客觀上將商標專用權擴大到網絡領域。此外,ICANN模式在解決域名與商標的沖突上實行政程序與司法救濟并行,這種獨立存在的行政程序更有利于與網絡方便快捷之特征相吻合。所以筆者認為,僅僅使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域名是很不夠的。在完善我國的域名法律制度時,我們將應當吸收ICANN模式的優點,將域名作為一向獨立的權利加以保護,并在域名的保護上采取行政程序與司法救濟并行的制度。[⑤]同時,如果有人惡意將他人的同一個馳名商標在許多個國際頂級域名和國家頂級域名之下進行大量注冊,那么被搶注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尤其是馳名商標的權利人)就不得不在世界上不同國家的法院分別提起訴訟,其訴訟成本之高可想而知;由于網絡上的商貿活動發展迅速,商機稍縱即逝,所以一旦商標被他人惡意注冊,知識產權權利人總是希望能盡快得到解決。更為重要的是,注冊域名費用低廉、簡便迅速,而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訴訟尋求法律救濟卻代價高昂,尤其是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維護自己的權益更是困難重重。因此,建立國際通行的域名糾紛解決機制同樣勢在必行。加強國際間的協調與合作,加強關于域名權保護的國際公約的制定,并在司法上相互協助,盡量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減少當事人的損失,穩定經濟秩序。同時,國內域名的注冊制度同樣應當與國際域名注冊制度相接軌,保證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域名不被在國外惡意搶注;在遭到惡意搶注時,能夠要求注冊機構撤銷或返還他人登記的域名,從而保護馳名商標的域名優先權。五、結語網絡時代之下,如何完善我國的域名保護制度,解決域名沖突糾紛,將是我們在很長時間內需要研究和思考的問題。確立獨立的域名權,將其納入知識產權體系;并明確權利各方責任;加強國際合作,建議通用的國際準則——也許這注定將使一條漫長的道路,但相信隨著法制化的不斷深入,我國域名的法律保護制度同樣將不斷完善。[參考文獻][1]吳漢東,胡開忠: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吳登樓:析互聯網域名與商標名稱沖突之解決——中國互聯網網絡域名注冊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J]。[3]朱國華,陳曉琳:淺析互聯網中的域名保護,2000。
[①]即TransferControlProtocol/InternetProtocol,簡稱TCP/IP,中文譯名為輸控制協議/互聯網絡協議[②]
[③]中國法院網《完善INTERNET域名保護制度的法律思考》
[④]見-/policy/10.htm,2005/11/28
[⑤]張運所:論域名保護制度的選擇[J],2004。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