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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企業注定要為自己所擔負的社會責任買單時,企業家們最關心的問題莫過于,究竟哪些社會責任標準是自己必須要遵循的?也只有在回答這個問題的基礎上,企業對自己需要為之付出的成本,才有一個清晰的量化。
如果從純商業的角度來解讀這個問題,其答案是相對簡單的:一個企業只要能夠逾越特定的社會責任認證門檻,消解所有特定利益相關者的質疑和訴求,就算是履行了自己應盡的社會責任。
然而,如此商業化的解題顯然不具有廣泛性。企業社會責任要成為一個受到普遍遵循的準則,必須首先上升為法律的強制性規范。易言之,只有法律強制性規范中涉及的企業社會責任規定,才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
我國《公司法》第5條、《合伙企業法》第7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條都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與之相配套的是,我國頒布的《勞動法》、《環境保護法》、《環境污染噪聲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產品質量法》、《電力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則對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之具體內容以及與之相關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的規定。比如,《環境保護法》第24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痹摲ǖ?l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庇纱瞬浑y看出,對那些產生環境污染的企業而言,有效防止環境污染,就成了它們應當承擔的法定社會責任,如果不履行該項社會責任,就會招致相應的法律后果。以河北省發生的全國首例不堪忍受噪音污染而導致的自縊案為例:何文臣等四人合伙開辦的雙興飲料廠,在裝卸貨及運輸中發出的噪音遠遠超過了國家規定的鄉村生活區域環境噪聲和工廠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鄰居萬田林一家飽受6年高噪聲之苦,萬田林因此患上了神經病,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形下,終因不堪忍受噪聲而自縊身亡。死者家屬遂將該飲料廠和四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噪聲侵害,并賠償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經過兩審的較量之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張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通過強制性規范所賦予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一種不能豁免的義務。一旦怠于履行或拒不履行該等義務,就屬于違法行為,企業就得為此付出代價。由此看來,因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項下之法定義務所需要的支出,是每個企業在進行規劃和預算時不可省略的必要成本。
相對國內法而言,西方發達國家在法律上設置了更為嚴格的企業社會責任規范。以歐盟為例,自2001年出臺《企業社會責任框架標準》之后,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強制性規范大量見諸各類法律法規。如自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食品衛生法》,就對歐盟各成員國生產的以及從第三國進口到歐盟的水產品、肉類食品、腸衣、奶制品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等,規定了非常嚴格的審查標準,而且非常強調生產商在食品衛生、動物健康及動物福利等方面的責任。很有意思的是,該法在動物福利方面的審查標準,要求向歐盟出口的生豬飼養企業確保生豬在出生后應當享受13天的母乳,在喂養中需在豬圈里堆滿泥土以滿足其拱食泥土的天性,并應在豬圈內堆放干草,以使其有良好的休息空間;在運輸過程中,每隔8小時應當給豬喂食物并讓其休息;在屠宰時要先將豬電暈才能進行宰殺,以使其在無恐懼的狀態下走向“安樂死”。相形之下,英國的立法則更具“人道主義”,早在2002年,他們的立法就規定,為了滿足豬拱物的天性,要在豬圈里放上足球或籃球之類的玩具,以使豬能夠在拱物的嬉戲中快樂地成長。如果飼養者沒有盡到這樣的義務,將會被處以罰款甚至監禁。對于很多在童年時代都不曾擁有過自己的籃球或足球的中國人來說,猛然接觸到這樣的規定,和我們的祖先最初看到西洋鏡的感覺可能沒有什么兩樣。坦率地講,我們無從體驗食用這些“快樂的豬”和我們平日食用的豬肉在味道上有何區別,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對于歐洲的食客而言,只有當他們確信其所食用的豬肉曾經經歷過一段符合其倫理標準的人道主義旅程,他們在享受佳肴的時候才會心安理得。顯而易見,讓豬成為“快樂的豬”本來是公眾的一種心理需求,當其被載入法律的強制性規范后,就演化成了豬肉食品生產企業必須遵循的一種法定社會責任。對于中國的相關企業來說,除非你不想把自己的豬肉制品賣到歐盟去;否則,你就必須邁過這道門檻,讓自己飼養的豬也成為“快樂的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