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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管理的操作中往往主觀或客觀的存在著一些法律風險,從而會引起相關的法律問題。為了防止貸款管理中的法律方面的操作風險,筆者從實際工作中就貸款管理中遇到的幾個應注意的法律問題進行以下探討。
一、簽訂合同、借據時遇到的法律問題
目前我行的合同、借據文本均為格式合同,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客戶經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因法律知識薄弱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風險,但是在具體操作業務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很多的信貸業務個案,用格式合同會有一定的不符,而我們目前在操作過程中一般的操作方法為在合同的其他條款的連接條款中添加合同的附加條款。比如,目前我行的造船貸款,按照上級分的批文,一般都是營運期半年后開始由企業運費的收入按揭還款,而目前的借款合同中也沒有具體的條款對于企業的按揭貸款作出規定;另外我營業部今年剛有一筆貸款,是企業歸還部分貸款退出部分抵押物,我們在操作過程中是另行簽訂抵押合同,操作方式類似于最高額抵押合同簽訂,對于這樣的業務在合同的具體用詞方面目前也只能借鑒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連接條款用詞方式,但是這樣的做法還是覺得有一定的商榷。
另外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簽名、蓋章等問題上雖然已有明確規定的做法,但是往往在操作過程中,客戶經理會由于種種問題而疏忽。最近的個人按揭房貸的檢查中,就頻頻發現簽字非本人的現象。在沒有發生法律糾紛的情況下,看似小問題,但是真正發生了糾紛的話,就對我行的信貸資金帶來了很大的風險。
二、貸后管理中的訴訟時效問題
貸款管理中訴訟時效的問題,對于我行信貸資金也會帶來風險。目前客戶經理在操作過程中只是按照老的客戶經理做法照搬照套,信貸系統中的訴訟時效提醒登記,在本次總行的在線監測中有很多也已過期,特別是部分的不良貸款。另外由于系統沒有做限制,新的客戶經理在操作過程中還往往不輸該時效提醒。而目前的信貸系統雖然有此輸入功能,卻也沒有提醒功能。而不良貸款產生后往往時間較長,對于日常工作繁忙的客戶經理往往會造成疏忽。
三、抵押權與租賃權應注意的問題
物權法頒布后,在抵押上也對客戶經理在日常的工作上提出了新的問題。特別是與租賃權產生糾紛時所要面對的法律問題。雖然在客戶經理的培訓中已經提出了有關的注意點,但是可操作性不強,具體的操作還是停留在客戶經理對注意點的自我理解和客戶經理本人風險意識的基礎上,存在著不少的風險隱患。
出現以上幾個問題的主要原因,我覺得主要是以下幾方面:
一、信貸管理組織體系上存在的漏洞。目前客戶營銷、貸前調查、貸后管理等工作都集中在客戶經理上,包括簽訂各類法律合同,雖然目前已讓客戶經理兼任了法律審查員,但是還是不專業,而且客戶經理流動性也較大。
二、客戶經理隊伍的建設。目前我行由于人員流動較大,主要是流出較多,客戶經理隊伍的建設存在著很大的問題,嚴重影響到我行的業務的良性發展。另外也沒有系統的培訓,往往是應付性的培訓更多,出現了什么問題才對于問題進行培訓,而且存在一定的滯后性。
三、上級部門在合同的制定上還是存在缺乏實際操作性和時間上的滯后性的問題。
針對以上問題我覺得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作出改進:
一、客戶經理做為營銷主力軍,應該推向前臺,將工作重心放在營銷上,而對于簽訂合同這類比較專業的法律文件的時候,應該由專業的法律人士或者具有較好的法律審查能力的人員進行操作,而且為了便于管理應該集中操作,應該成立專門的放貸中心(這在很多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這樣的信貸管理機構,雖然具體模式與我行有不同情況存在,但是可以作為借鑒),配備專業的法律人士,有客戶經理配合簽訂合同。這樣不但避免了很多的法律漏洞,而且也避免了客戶經理的在操作過程中的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造成的簽字、蓋章等未能做到本人面簽,要求客戶都是統一到放貸中心進行貸款的發放。表面來看這樣可能放貸的效率降低,往往要求客戶親自來我行,但是實際要做到親自來放貸中心進行貸款的發放,就要求放貸資料的齊全,特別是審批資料的齊全,這就要求審查審批流程的效率化、電子化等配套。在這些沒有得到改善的情況下,目前也只能犧牲一部分效率而達到風險的控制。
二、在成立放貸中心的同時,由法律人士或風險經理集中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設立訴訟時效登記簿,定期檢查,最好能利用目前的信貸管理系統中的訴訟時效提醒功能,由法律顧問或風險經理向客戶經理進行提醒,要求客戶經理在一定時效之內取得客戶回執并上收,統一管理、備用。
三、在目前的條件下,要加強客戶經理的風險意識和增強對客戶經理的法律培訓,不單是設兼職的法律審查員,而是應該普及到每個客戶經理,要對新客戶經理上崗前作專門的培訓,特別是關系到信貸風險的培訓,而不是在日常工作中逐步學習。人才的流動是不能避免的,但是要做到人才的良性流動,制定系統的培訓計劃,使得客戶經理上崗不說能馬上做業務但是至少能夠控制操作風險,并加強上級管理部人員的業務素質,為客戶經理做好業務支撐把好關。
四、在辦理抵押貸款時,應要求抵押人出具《抵押物未出租聲明》或《抵押物出租聲明》,使我行掌握抵押物的租賃情況,堵塞法律漏洞,防范法律風險。
五、上級行對于合同的制定應該多調查收集具體業務資料,了解業務情況,格式合同的制定應該更具有操作性,而且對于各類情況是要求下級行的法律顧問定期向上級行反映合同使用情況和合同簽訂時的具體操作情況,以便更加具有指導性、可操作性。
以上是本人在信貸工作中對于遇到的幾個問題的一點點體會,考慮不甚周全,只做一點意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