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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舉措,它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司法為民是一個嶄新的先進的司法理念,它是執政為民思想的重要表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特征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人民法院從自身工作的實際出發,提出司法為民的要求,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人民法院的每一個工作人員必須從思想上深刻認識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深刻理解人民法院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對人民負責、為人民掌權、為人民服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人民群眾評價和檢驗法院工作,根本標準就是司法為民。
司法為民的提出是法律本性的回歸。法律代表的是廣大人民的利益,法院公正執法,本身就意味著會給全社會和人民群眾帶來一種利益。這種利益就是由司法公正所帶來的社會秩序的穩定,人民的安居樂業。另一方面,司法體現的是一種人文的關懷,使每一個當事人,走進法院的時候,有一種非常信任、非常安全的感覺,讓每個當事人感覺到我們的法院是真正為人民的。所以,提出司法為民,是司法理念的進步,是司法文明更深層次的體現。
“公正與效率”與司法為民兩者之間又是相輔相成的,“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個世紀主題。司法機關掌管國家的司法大權,公正是它的生命。效率對于公正是一個必要的補充,我們通常會說沒有效率也就沒有公正可言,或者說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公正與效率要實現的根本目標就是司法為民,就是要求我們通過公正的審判,通過有效率的審判來維護整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使老百姓能夠安居樂業。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能否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關鍵在于國家法制是否完備、統一,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人民的利益在司法活動中是否能夠得到有效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要做到公正、高效,以實現和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就必須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宗旨,不斷推出和落實司法為民的具體措施,并切實將其貫穿于司法活動的始終。只有這樣,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才能真正落實和體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的本質要求。
在現代社會,司法不僅是人類解決各種沖突和紛爭的權威手段,而且也是體現人類文明的重要標志。從這一意義上說,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只有通過司法的公正才能得以具體實現。因此,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機關應當追求的目標,也是建立法治社會的關鍵。實現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人民法院必須牢牢抓住這個主題不動搖。司法公正關系人民群眾的利益,關系社會穩定,關系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為實現這一主題,人民法院就得把司法為民作為全部審判工作的根本宗旨,這是人民法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與時俱進的具體體現,也是檢驗是否順應了人民的愿望和社會的要求,是否維護了最廣大人民利益的試金石。
群眾利益無小事,要真正做到司法為民,必須了解群眾的需求和想法,了解群眾的呼聲,走到群眾中去,只有代表了群眾的利益,才能換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把司法為民落實到實處,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為民。
法治的歷史告訴我們,法律只有經過具體操作,才能使其宗旨得以逐步實現:法治的現實也告訴我們,法律只有準確按照其宗旨去具體操作,才能使其宗旨得以準確實現。
現階段的人民法院工作有著顯著的時代特點。研究這些特點,把握其運行規律,對于人大對法院實施有效的監督是大有裨益的。法院行使其基本職能有其鮮明的特點,同時也具有其難于自我解決的矛盾。一是法院必須嚴格按照內容繁多的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活動,并且基本上得公開進行這些司法活動。但是,法律沒有完全做到,而且也難于完全做到使司法程序的每一道工序的具體過程,每一個過程的具體環節都使每一個人都感到那么盡善盡美;有時一方覺得方便有利的程序而另一方會認為不公平。況且這些司法程序也都是從事司法工作的具體的人在操作,事實上也難于作到盡如人意。
二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實體內容去衡量事實,作出裁判,且必須向社會公開表態(公開宣判)。當然,這也還需要加以認真說明。法律本身有其時代性,一定時期所制定的法律從來都帶有當時的思想、觀念和政策的印記。同時,法律制定得再具體、再細致,相對爭議事實來說,仍顯原則,法律不可能針對具體的爭議事實作具體的規定。因此,法官在將適用于一般事實的原則應用于特殊的事件時,由于法官個體的認識能力、法律素養、品格修養有別,裁判的觀點會出現差異。另外,現實當中實際存在著的故意或過失違法審判,司法公正的防線也許會在這里受到突破。
三是在糾紛發生以后,并且是在當事人已經實際向法院尋求支持或救濟時方才介入。“不告不理”,這基本上可以稱之為法院工作模式,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當事人(公訴機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不主動參與;另一方面,當事人(公訴機關)請求法院處理什么事情時,法院就只對所要求處理的那一件或一部分事表態。法院職能的發揮,都是在起訴(公訴)所提出的要求的范圍內。
四是在法律體制上本身就賦予了法院公平正義化身的地位。一般來說,在我國,糾紛或爭議發生之后,往往都經過了一番協調、調解或者討價還價,非到萬不得已不打官司;就是刑事公訴案件,也是經過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若干道程序的篩選后才到法院的。事情的處理和評判,已經是到了最后的階段才到法院,一旦法院作出判決,除法院系統以外的任何機關都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將它改變,最終的裁決權在法院。這就是被稱之為“司法最終的原則”。正因為有了“司法最終”的原則,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形成了“法院說了算”的印象,使得以法律為準繩仿佛變成了“以法院為準繩”了。
現行體制對于法院的監督來說,從所涉及的方面和所進行的方式來說,已經是比較豐富了。有系統的監督,即上下法院依照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制度中具體運作的監督;有公眾的監督,即參加訴訟的各方當事人和訴訟當事人之外的有關或者無關的其他群眾的監督;有執業的監督,即參與訴訟的律師基于法律賦予和其委托人授予的具有執業意義的監督;有輿論的監督,即各個新聞媒體具有反映群眾呼聲,評價是非曲直、溝通法與情的聯系、增加司法透明度的對法律自負其責的監督;有法律的監督,即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對法院具體案件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監督;有自身監督,即法院內部紀檢監督部門對各項具體審判業務工作的監督;有民主監督,即政協對法院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情況的監督;有法治監督,即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系統的監督,法律的監督以及執業的監督,可以直接通過各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審程序,上訴審程序或者審判監督程序來實現;自身監督可以通過與社會所建立起來的渠道和各種內部制度的監督程序來實現;輿論監督、公眾監督以及民主監督往往通過對系統監督的影響,對法律監督的影響以及對法院自身監督的影響,并通過這些監督的運作來實現。由于人大的法治監督其本質上是權力機關的監督,故其有著與其他監督不同的特點:其行使監督權的宏觀性,即每年通過代表大會對法院院長提出的工作報告的審議,對議案和建議案回復的審議、人大常委會對法院各項審判工作的專題工作報告的審議等,其行使監督的民主性,即經過檢查工作、視察與信訪工作以及審查規范性文件等,發現問題,提起調查程序,對調查結論討論決定并責令辦理等;其監督的不直接具體處理案件的原則,即重大有影響的案件不直接處理,而是提出意見交法院按法定程序辦理或者提起質詢程序等。與此同時,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選舉和罷免重要領導干部、任免重要審判干部,對選任干部述職評議的方式,對法官盡職的情況和履行職責的成效的社會形象進行考核評價,從而監督法院的工作。
以上常見的人大對法院的監督活動,對法院工作的促進,對法院司法權的制約,對法院審判干部的錘煉,都發生著重要影響,以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近年來,人大工作有了不少新的舉措,與人民群眾有了更為廣泛和深刻的聯系,對所任免的領導干部有了更為科學的更為嚴格的管理和監督模式;而法院的工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針的推進,也正在發生一些變化。近年來,法院收受的案件大幅度增加,復雜程度普遍上升,反腐敗任務日益繁重等。越是在這種情況下,越是需要權力機關的支持和監督。
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法院的監督是最高層次的監督,是其他任何形式的監督所不能替代的。堅信當前通過與人大積極主動的聯系并積極開展活動,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法院實現有效的監督已經具有了可靠的連接點。
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是人民法院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體現,是落實司法為民、堅持群眾路線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實現“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的基本保證,是人民法院主動爭取人大代表理解與支持的有效形式,是事關人民法院全局的重要工作。在現行體制下,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絲毫不能削弱,必須以解放思想和與時俱進的精神大力加強和改進。
要進一步增強做好與全國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的自覺性。一要切實增強法律觀念。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都是依法進行的。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他們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是履行法律職責的具體表現。自覺地執行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是人民法院必須履行的法律職責。監督與接受監督都要在依法的前提下進行。二要不斷強化服務觀念。人大代表來自于人民,離人民群眾最近,最了解人民群眾的呼聲。強化服務觀念,通過聯絡代表工作進一步密切與廣大人民的血肉關系,這是人民法院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司法為民舉措的重要體現。三是要樹立整體觀念,做到全國法院上下“一盤棋”。認真負責地辦理好全國人大代表的來信,是各級有關法院不可推卸的任務,關系到全國人大代表對這些法院工作乃至全國法院整體工作的認識和評價。
人民法院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要求把人大代表聯絡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切實增強做好代表聯絡工作的責任心和使命感,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形象意識,在工作中要做到熱情、誠懇、耐心、細致、文明、周到。要積極探索開展聯絡工作的新方法,解決聯絡工作的新問題,總結聯絡工作的新經驗,使聯絡工作不斷有所創新和突破。
人大代表是廣大人民群眾的代言人,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系,相互溝通,相互理解,使法律的出臺更民主,更尊民意,實實切切地堅持司法為民,實現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