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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是從79刑法中的流氓罪里分解出來的,正是這一傳承關(guān)系,使尋釁滋事罪與原先的流氓罪之間仍然存在著相當?shù)穆?lián)系。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也容易與故意傷害、搶劫以及聚眾斗毆等罪產(chǎn)生定性的混亂,存在著同一行為可能會定性為不同的罪名或產(chǎn)生罪與非罪的差別。關(guān)于尋釁滋事罪的構(gòu)成要件,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客觀方面即刑法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四項情形,在這兩個方面一般沒有分歧,而在該罪的主觀方面和犯罪客體方面有一些模糊的認識,本文就從該罪的構(gòu)成要件出發(fā),以求正確分析該罪。
一、關(guān)于該罪的主觀方面要件的看法
因為尋釁滋事罪是從79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有人認為原先流氓罪的主觀要件也適用于尋釁滋事罪(1)。這種說法顯然是片面的,從流氓罪中分解出來三種犯罪,尋釁滋事僅是其中之一,將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等同于流氓罪,似乎就同意了聚眾斗毆罪有著與尋釁滋事罪同樣的犯罪主觀要件,這顯然是不妥的。有人認為,如果行為人有著明確的犯罪目的即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尋求個人精神上的滿足,那么他就具有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征,因此行為人是否懷有這一不健康目的是否為尋釁滋事性質(zhì)的標準(2)。這種觀點似乎更加注意尋釁滋事罪的“目的性”,因為,只有行為人具備了“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尋求個人精神上的滿足”的犯罪目的,方可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當“目的”成了尋釁滋事罪的不可缺少因素時,尋釁滋事罪自然就成了目的犯。顯然,并非所有的尋釁滋事行為人都是為了追求這種無理的個人精神滿足,也可以有其他的目的,如出于江湖朋友義氣去幫助他人出氣而毆打無辜。還有的人認為,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就是故意(3)。這種觀點沒有錯誤,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還是直接故意,僅僅停留在這個層面上理解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不夠的,我們還應該從中演繹出尋釁滋事行為人的主觀特征。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或者隨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都是一些毫無道理可言的無賴行為,而這些尋釁滋事行為所反映出的“隨意性”、“恣意性”和“無理性”,直接體現(xiàn)了尋釁滋事行為人公然藐視社會道德體系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日常交往中所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
例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行為,有的定為尋釁滋事罪,有的定為故意傷害罪,原因就在于行為人主觀要件的不同。前者是毫不講理,炫耀自己,肆意挑釁,公然藐視正常的人與人交往所必須遵循的以理服人,寬厚待人之類的行為規(guī)范,具有“流氓、無賴”的特征;而后者的主觀故意簡單,往往出于特定的原因,以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為目的。兩者的行為完全不同。
同樣,區(qū)分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也應當結(jié)合主觀特征看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如,兩青年在公園玩耍,見一釣魚者正在釣魚,遂上前要其拿香煙,釣魚者不從,一青年上前便打釣魚者一耳光。釣魚者無奈,只好從裝有數(shù)百元的口袋中掏了50元給他們,兩青年接錢后,又將釣魚者推入齊膝深的水中,后,兩青年大笑離去。關(guān)于此案的定性,僅從表面看,定為搶劫罪似乎有道理,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當場非法占有了他人的現(xiàn)金。但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特征進一步分析,認定為搶劫罪就不妥了。兩青年主觀上并非是要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如是,他們完全可以用搜身的方法,快速、簡潔的將釣魚者的所有現(xiàn)金和一切值錢物搶走,但他們搶了50元,這說明他們主觀上還是表現(xiàn)為公然藐視社會道德體系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日常交往中所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肆意橫行,不分青紅皂白,認為十分好玩,而事后兩人將釣魚者推入齊膝深的水中,大笑離去,也反映了他們當時的主觀狀態(tài)。因此,該案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定為尋釁滋事罪。
二、“起因”對尋釁滋事罪定性的影響
有人認為,凡是有“起因”的,即事出有因,就不應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有的人認為,要對“起因”的大小有所區(qū)別,只有因“小因”產(chǎn)生事端的,才符合“尋釁”的特征---隨意性;也有的人認為,雖然“事出有因”,但不能以邪制惡,以錯對錯,只要是做了違反社會日常交往規(guī)則的行為,都具有尋釁滋事的性質(zhì)。實際上,這三種觀點都是不健全的。第一種觀點沒有認識到,尋釁滋事行為的產(chǎn)生與任何社會現(xiàn)象一樣,總是存在某種原因的,盡管某些原因看起來只不過是“借口”罷了。第二種觀點已經(jīng)考慮到了“起因”的大小對認定尋釁滋事行為的影響,但其仍然是片面的,因為他忽視了行為人尋釁滋事的主觀特征,往往只有當“小因”和行為人無視正常的社會交往規(guī)則的主觀意識相結(jié)合時,才會產(chǎn)生“大果”。第三種看法是走了另一個極端,尋釁滋事強調(diào)的是行為的“隨意性”、“恣意性”和“無理性”,如果有相當?shù)脑虼嬖冢筒荒芎唵蔚恼J定為尋釁滋事行為,因為,當出現(xiàn)相當?shù)脑驎r,行為人的主觀故意通常會發(fā)生一定的變化。
由此我們認為,“起因”對認定尋釁滋事罪是否構(gòu)成,是有影響的,但這種影響不是絕對的,還必須結(jié)合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來綜合分析,單純認為尋釁滋事就是“無事生非”或“因小生大”都是不恰當?shù)摹?/p>
三、關(guān)于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行為程度
有以下一個案例,某甲的女友因工作上的瑣事經(jīng)常被其主管王某責備,甲得知后,不滿,伺機報復。數(shù)日后,甲糾合了乙、丙、丁、戊,請求幫忙報復王某,四人均同意,并且甲、乙購買了砍刀。當日晚十時許,甲讓乙、丙、丁、戊前去教訓王某,甲因故未能前往,乙、丙、丁、戊四人打的至王某單位門口等候,乙?guī)竟鳎鞄Э车叮诘群蛲跄硶r,丙將戊的砍刀拿走。王某下班后,乙、丙、丁、戊四人乘出租車尾隨王某至一路口時將王某攔下,乙持木棍、丙持砍刀、丁握拳對王某進行毆打。戊未參與毆打王某,當雙方在搶刀時,戊從出租車上下來將刀搶下后,招呼其余三人上車逃離現(xiàn)場。后經(jīng)鑒定,王某的傷情屬輕微傷。關(guān)于該案的定性,有不同的認識,有人認為應定為尋釁滋事罪,有人認為應定為聚眾斗毆罪,還有的認為是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可不作為犯罪論處。
之所以產(chǎn)生不同的意見,關(guān)鍵就是對該案中行為程度的認識差異,因為“行為”的程度輕重不僅反映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可以折射出行為人的主觀態(tài)度。本案例中,甲因小事糾合乙、丙、丁、戊等人預謀報復王某,為此甲、乙還購買了砍刀,準備妥當后,乙、丙、丁、戊將王某攔截毆打,致王某輕微傷。從心懷不滿,到預謀報復,再到買刀、等候、攔截,直至毆打,當這一系列的行為連鎖成一個整體時,再看這些行為,實際上已經(jīng)遠遠超過了“隨意性”,“恣意性”和“無理性”的限度,說明行為人的主觀上已經(jīng)不是一般的公然藐視社會規(guī)范了,而是為了報復他人,爭強斗狠,持械毆斗,具備了聚眾斗毆罪的主觀特征。所以,該案定為尋釁滋事罪是不當?shù)摹?/p>
此外,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應當是復雜客體,它在侵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的同時可能會侵犯公民的人身權(quán)、財產(chǎn)權(quán)等其它的客體,這也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方面。
作者:尹明、徐暉
(1)苗勇:《試論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載于《法律圖書館》論文集
(2)王平銘嚴正華主編:《新刑法理解與適用》河海大學出版社第441頁
(作者單位: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