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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盜版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這種行為的基礎在于,我國居民收入水平較低,知識產權意識淡漠。因此在打擊盜版方面要根據我國國情,按照經濟效率原則進行。“補償稅”方案主張盜版行為合法化,然后通過征稅補償知識產權的所有者。這是一種旨在使生產者、消費者和盜版者三方都能改善的方案。
[關鍵詞]盜版反盜版帕累托改善
盜版這一特殊的侵權行為是困擾人類精神產品正常生產的一大社會問題。眾所周知,在諸如電腦軟件、影視產品和出版物等生產領域內存在著非常嚴重的盜版活動。從正版產品到盜版產品的時間差越來越短,盜版活動中使用的各種設備越來越精良,盜版產品的質量也達到了以假亂真的地步,消費者想通過產品的質量來辨別正版與盜版非常困難。
盜版產品為什么能長盛不衰?我想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方面,由于我國專利及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相對較晚,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對較低,因此,不論是對正版產品的消費意愿還是對正版產品的支付能力都是偏低的。這就決定了我國消費者在精神產品的消費方面存在著較普遍的“盜版意識”。另一方面,由于正版產品在生產中要投入巨大的前期制作成本,決定了其價格不可能像盜版產品那樣隨意降低,而盜版產品由于沒有這一巨大的前期制作成本,它和正版產品相比就擁有相當大的價格優勢,從而更能滿足市場需求。
關于盜版與反盜版的問題,我們應該多從經濟學的角度作些分析。一切經濟活動都是為了提高人類的福利水平。20世紀初意大利著名的經濟學家帕累托更明確地指出:在正常情況下,如果一項經濟活動能在不損害某些社會成員的福利的條件下,至少能提高另外一些社會成員的福利水平,這就存在著使人們的福利改善的可能。這種改善后來在經濟學上就叫“帕累托改善”[1].根據這一經濟學的哲理,讓我們來談談盜版及反盜版的問題。
不可否認,在盜版的過程中確實有一部分社會成員的福利得到了改善,這就是盜版者和消費者。但是,這種改善并不是“帕累托改善”,因為它損害了正版產品生產者的福利。盜版產品的這種“非帕累托改善”的性質決定了這樣的惡性結果:如果盜版現象不能被有效地制止的話,正版產品的生產積極性就得不到保證,人們創新和創作的原動力就會消失,這樣,社會的精神產品的供給就會嚴重不足。因此,為了保護正版產品生產者的權利,促進創新和創作的原動力,就有了專利和知識產權制度。據說在人類近展史上,西方世界的興起就是因為較早地確立了專利和知識產權制度;而東方世界的落后則是因為缺乏這么一個專利和知識產權制度。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
專利和知識產權制度的確立,為反盜版提供了基礎和依據。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了反盜版的打擊力度。通過各種手段銷毀了大量盜版產品,端掉了幾百家非法光盤生產線,在打擊盜版方面確實取得了很大進展。我們必須承認這種打擊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它是保護正版產品知識產權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們也應該認識到這種打擊方式畢竟也付出了代價。比如,被銷毀的盜版產品也是一種資源,本來也是可以用于消費的,卻被人為地銷毀了,這是一種資源的浪費;消費者本來可以消費的產品沒有消費到,也是一種福利的損失。當然,我們再一次重申,為了保護知識產權這種代價是應該付出的。但是我們更關心的問題是,到底有沒有更好的打擊辦法呢?也就是說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能不能使消費者和其他社會成員的福利水平也得到提高,或者說使社會總的損失減至最小,從而尋求一種“帕累托改善”呢?
我想,從下面幾方面著手是可以改善的。
首先,從長遠來看,應該完善和健全專利和知識產權方面的立法與執法。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立法方面并不存在太大的問題,這方面的法規和條例已出臺了不少,關鍵是要強化執法從而改變目前執法方面的不力狀況。同時還要大力發展經濟,通過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來逐步增強人們的“正版意識”。只有這樣,反盜版的執法成本才能降下來,普遍性的盜版現象才會不復存在。其次,就近期來看,對盜版行為最好采取“區別對待、分類打擊”的辦法。對那些質量不合格(假冒偽劣),內容不合法(反動淫穢)的盜版生產者要嚴厲查處,對這些盜版產品則堅決予以銷毀;對那些制作精良(假冒但不偽劣),內容合法(不反動也不淫穢)的也要嚴厲查處,因為它侵犯了知識產權,但對這些盜版產品本身,則完全可以區別對待,不必一概都付之一炬,比如,可以將其轉給版權所有者來處置。這樣,既避免了資源的浪費,也提高了消費者的福利,版權所有者的損失也得到了一定的彌補。因此,這里形成了“帕累托改善”。
最后,提出一個大膽的設想。在我國目前幾乎全民皆用盜版的大背景下,反盜版的執法成本自然是居高不下的。這樣,法律手段很難包辦一切,但是知識產權還是要保護的,因此在逐步改善法制環境為主的前提下,輔之以必要的補償手段是現實可行的。這里的補償手段是指由國家有關部門根據被侵權的權利所有者的損害程度給予一定的補償金的做法。這種補償金的來源可以以“補償稅”的形式從民間征收,也可以從現有的稅收中拿出一部分來。之所以這樣,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因為盜版的存在使全民為之“受益”,那么依照“用之于民,取之于民”的道理,全民也理應為之承擔一定的責任。
“補償稅”方案是基于這樣一種思路:第一,在承認正版產品原創者享有知識產權的前提下,在法律上不再禁止他人的復制行為,從而使以前非法的盜版行為合法化、公開化。這樣,原來的盜版行為就轉變為復制行為:原來的盜版產品就轉變為復制產品。所不同的是,復制產品比正版產品便宜,消費者能得到更大的好處。第二,雖然復制是合法的,但是復制者必須申報登記并依法納稅。這種稅就是我們提到的“補償稅”,它由稅務部門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征收。在征收的稅款中有很大的一部分是按一定比例補貼給正版產品的原創者,以保護其知識產權。如果某種產品被復制的越多,這種產品得到的補貼稅款就越多,原創者的知識產權就越得到體現,而消費者和復制者也分別得到了福利的改善。第三,當盜版轉變為復制行為合法以后,許多原來處于地下的盜版行為就會公開到地上來,成為合法經營的復制者。當然,也會有另一些盜版者為了逃稅,仍處于地下,在這種情況下,原來那種打擊盜版的行動就轉變為打擊偷漏稅的行動。也許有人會說,打擊偷漏稅本身并不是一件很有成效的事情,由此而否定“補償稅”的可行性。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打擊偷漏稅是我們維持正常經濟秩序的最基本的防線,打擊偷漏稅的對象不僅包括侵權的生產者,而且也包括合法的生產者。
二、制度整合:公民環境權的民法保護體系
我以為,民法典的“綠化”還應是將現有民法制度與生態化的民法制度進行整合的過程,這個過程應包括兩個環節:
1.現行民法制度的生態化拓展
在現行民法制度中,已有部分關于環境資源的權利配置制度(如物權制度,尤其是不動產物權制度)、部分關于人類生存的權利配置制度(如人格權制度,尤其是生命健康權制度)以及部分關于侵害環境資源的權利救濟制度(如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這些制度也許在過去并非直接以環境保護為目的或者立法者并非站在保護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的角度而制定的規則,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些制度在客觀上具有保護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的作用。我以為,對這些制度可以從兩方面進行生態化對接:
一是通過制定特別法將這些制度中有利于環境資源保護的內容規范化,并從環境資源保護的角度對其作出或限制、或禁止或鼓勵的規定。如規定特許物權、準物權,或者對私權附加公法限制(義務)等。這種工作必須由民法典與專門的環境資源立法共同完成。
二是通過民法解釋學的方法,對現有的民法概念、制度和規范進行有利于環境資源保護的解釋。通過解釋的方法將環境保護中出現的一些新的社會現象納入既有的概念范疇也就成為民法的一項新任務。除了我在上面已述及的將可持續發展和環境道德納入民法解釋的范疇外,更為重要的是如何將這種理念貫徹到對民法制度、規則和概念的解釋之中去。這需要在民法典中確立解釋的一般規則。
2.新的環境資源保護的民法制度的建立
民法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環境問題,否則,就不會產生專門的環境資源法。但是,在可能的范圍內,如何將二種相互沖突的價值進行協調,是民法與環境法所面臨的共同問題。
私法手段在環境保護領域的運用必須首先解決環境資源的公益性與民法的個人利益本位的矛盾。民法手段的運用有二個前提:一是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必須是可度量的,是可以經濟價值化的具體利益;二是環境資源的其他非經濟價值必須成為法定的人格利益。只有在這樣的條件下,環境資源利益才可能成為個人所支配的利益,也就是成為民事權利的內容。于是,可否經濟價值化和可否人格利益化就是民法手段能否在環境保護領域發揮作用的界限。
事實上,我國環境法理論與實踐中一直有環境保護的經濟刺激手段的提法,各國環境立法也都十分重視這類制度的功能,如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生態補償、排污權交易、環境相鄰關系等等,這些實際上是從公法角度上理解的私法制度,只不過沒有采用規范的私法概念。在民法典制定中,應該將這些制度規范化后納入。
三、制度引進
在當代,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相互滲透與融合,人們早已習以為常。制度的借鑒也是開放的民法體系所應有的胸懷。在民法典的“綠化”過程中,借鑒英美法上的先進經驗和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具體而言,英美法上以公共信托為基礎建立的公民環境權制度及其民法保護體系,就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并加以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