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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摘要:量刑建議權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求刑權的有力途徑,也是國家刑罰權運行的重要方面。本文從量刑建議的法律依據出發,指出檢察機關公訴時提出量刑建議的必要性,并對量刑建議的具體操作進行了探索。
一、公訴量刑建議的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檢察權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訴權、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和訴訟活動的監督權等權能。刑事案件公訴權的核心就是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定罪科刑,因此,求刑權是公訴權的應有之義。求刑權不僅包括定罪請求權,而且還包括量刑建議權。可見,量刑建議權是檢察機關公訴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屬于檢察權的重要內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公訴人在出庭支持公訴時,對案件情況發表意見當然包括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應當判處的刑罰說明公訴方的看法。因此,公訴人當庭提出量刑建議是刑事公訴的自然要求。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包括了量刑的畸輕畸重。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對法院的量刑判決出現畸輕畸重時進行抗訴的權利,事實上賦予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和量刑審查權。所以,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不僅符合刑訴法的規定,而且符合憲法的精神。
二、公訴量刑建議的必要性
公正、效率司法的需要。為確保司法公正,修訂刑訴法規定了犯罪的指控由檢察機關行使,辯護由被告方行使,法官在公開、透明、對抗的控辯模式中居中裁判,從程序上有力地保證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但由于檢察機關在行使控訴職能時,僅僅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性質進行指控,忽略了應判處刑罰的量刑建議,也就無法使被告方充分行使量刑辯護和請求,造成對被告人的量刑由法院獨家說了算,事實上形成了對量刑的暗箱操作,由此會不可避免地帶來量刑的不公、被告方的不理解而引發的上訴上訪以及法官的腐敗等系列新問題。若把量刑建議作為必經程序引入庭審活動,在庭審辯論階段增設一個新的量刑辯論程序,將定罪和量刑的司法對抗貫穿到法庭審理的全過程,實現全程透明,不僅從訴訟程序上真正體現法官的中立,確保公正審判的作出,而且能讓被告方知悉其最關心的刑期的由來,促使被告方認罪服判,確保法律的權威,大大減少不必要的上訴和上訪,節約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實現控辯對抗訴訟模式的需要。修訂刑訴法在庭審中設置了控辯對抗的訴訟模式,強化法庭抗辯。傳統的法庭審理只是圍繞被告人的定罪和定性進行控辯對抗,不可否認,其抗辯力度是非常有限的,遠未達到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從歷年的司法實踐看,提起公訴的絕大多數案件都是犯罪事實清楚,犯罪性質無爭議,且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控辯對抗只能是走走過場。一旦引入量刑建議,公訴人就要闡述具體的量刑理由,提出明確的量刑意見;辯護方就會開展對抗性很強的答辯,以糾正控方量刑建議的不合理和疏漏之處,提出自己的量刑請求,爭取法庭的從寬科刑;如此一來,不僅法庭辯論得以充分展開,而且法庭調查得以全面加強,控辯雙方對抗的訴訟模式得以真正落實。
全面提高檢察機關辦案質量和公訴人業務素質的需要。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不僅要全面熟悉和把握案情,而且要全面把握被告人法定和酌定的從重從輕情節;不僅要全面把握法律和刑事政策,而且還要了解把握相關的判例;不僅要有充分的量刑理由,而且還要密切關注庭審中的量刑情節的變化,以便根據變化來及時修正、補充量刑理由和結論。庭審中提出量刑建議和進行量刑辯論時,為了使辯方信服,讓合議庭采納,不僅要具備綜合運用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的能力,而且還要具備讓聽眾信服的雄辯能力;這種壓力必將促使公訴人增強辦案責任心,注重好案件的每一個細節,真正把案件辦深辦細辦透;這種壓力又能促進公訴人的業務學習探究和思索,想方設法盡快提高自身的綜合業務素質。長此以往,自我增壓,磨礪隊伍,形成氛圍,能有效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確保辦案質量。三、公訴量刑建議的實踐構想
量刑建議刑度的確立。目前對量刑建議刑度確立的新問題,主要有三種意見摘要:一是概括性的量刑建議,即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提出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是我們公訴人的傳統做法。這種量刑建議是一種廣義的量刑建議,沒有充分體現個案中的各種量刑情節,缺乏對法官的量刑制約,不能充分保障辯護方的量刑請求權,無法體現量刑建議的本質要求,是不可取的。二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對被告人提出明確具體的刑種刑期,如在刑法規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內提出判處被告人八年有期徒刑的建議。此種量刑建議的優點是精確到位,要求公訴人具備較高的法律修養和量刑技能,是今后的努力方向。但在開始施行時,由于主客觀條件的不成熟,輕易引起公訴人出庭的被動和和被指控方的對立,會影響公訴權的和諧正確行使。三是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在法定刑幅度內提出一個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議[1]。這種量刑建議即體現了審判監督的職能要求,又兼顧了公訴、審判的不同職能功能,真正突出了“建議”的性質,是目前我們應采取的量刑建議的主要方式。幅度的把握以一至二年為妥,如法定刑為三至十年的,把握跨度為二年,提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期;對于三年以下的刑期,確定為有期徒刑后,把握跨度為一年,提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處刑的刑期建議。
量刑建議的時機和裁體。量刑建議在那一階段以何種方式提出為宜?根據公訴工作的流程,有三個階段適合量刑建議的提出,提起公訴階段、宣讀起訴書階段和發表公訴意見階段。應當根據公訴案件的適用程序和難易程度來決定采用建議的時機和載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因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出現變化的可能性不大,公訴人一般不出庭,必須在提起公訴時提出量刑建議。此階段的量刑建議是在起訴書中提出還是另附量刑建議書?因起訴書是由檢察機關制作的有關指控犯罪事實的一種簡要、明確的書面決定,在目前的起訴書模式下,無法承載量刑建議理由的充分性;同時,由于一時很難完全把握復雜的量刑技能,又可能損害起訴書的嚴厲性、權威性。因此,以制作單獨的量刑建議書較妥當,和起訴書、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法院,由法院代公訴人宣讀量刑建議書。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如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一樣。但有區別的是,公訴人必須出庭主持公訴,量刑建議書由公訴人在宣讀起訴書時一起宣讀。對于被告人不認罪和疑難復雜的普通程序公訴案件,考慮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從重從輕情節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輕易發生變化等系列因素,事先提出書面的量刑建議會產生諸多被動,因此,在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量刑意見為宜。
基本刑的確定。所謂基本刑就是暫時不考慮從重、從輕處罰的各種量刑情節,僅根據某一犯罪在既遂狀態下,依法應當判處的刑罰②。以普通搶劫罪為例,先不管搶劫的動機、目的、手段、后果、次數以及刑事政策的寬嚴等法定或酌定從重從輕情節,僅以撇開具體量刑情節的抽象搶劫罪確定的刑期基準。根據刑法第263條規定,普通搶劫的,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基本刑就應當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某一年確定。那么,基本刑確定在法定刑的那一年比較科學呢?對此,學者和實務工作者論說紛紛,爭議較大,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根據縣法院刑事審判庭的做法,除可以數額量化的財產型犯罪外,把基本刑定位在法定刑的起檔刑上或往上浮6個月左右,如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的,就定在3年,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定在3年6個月至4年;對于法定刑在3年以下的刑期,以有期徒刑的起點6個月左右為基本刑;法定刑在5年以下的以1年為基本刑。基本刑確定后,再根據個案中的具體法定、酌定從重從輕情節往上或往下增減,得出公訴方的量刑意見。每一個從重從輕情節的刑度以多少時間為宜呢?量刑情節的法定從重從輕把握的刑度是6個月至2年,根據從重從輕情節的程度來作具體把握。酌定量刑情節把握的刑度為1年以下,同樣根據酌定從重從輕情節的程度來把握。在基本刑的基礎上加減量刑情節時,應貫徹刑法的懲罰和預防功能,先進行從重情節的評價后,體現從輕情節。
注釋摘要:
①張智輝主編,向澤選、謝鵬程副主編摘要:《中國檢察——強化法律監督的制度設計》,北京大學出版社20*年版,第179頁。
②蘇惠漁主編摘要:《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