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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婚姻制度的演變,在這樣的環境下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嚴重地侵害了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同時,家庭暴力引發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員利益,損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礎,加劇了婚姻的動蕩危害了社會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發的重傷,殺害等刑事案件時有發生,隨著我國新婚姻法的出臺,“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法律條文中,這意味著家庭暴力不僅僅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將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而且將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完善法律對策,開展多機構協作,預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目前尚無統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的折磨、傷害和壓迫等人身強暴行為;有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對另一方的毆打、凌辱、肆虐,使其屈從;有人認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員對其它家庭成員在肉體上、精神上、言語上、經濟上的虐待。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家庭暴力行為給出了具體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還出現了一種新的家庭暴力形態—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隱性暴力中較常見和隱蔽的做法,而這也是現代家庭中的一個易被人忽視的問題。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一)行為的隱蔽性。家庭暴力通常發生在家里這個特定場所;大部分受害婦女認為是家務事、個人隱私,而“家丑不可外揚”,怕傳出去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影響個人名譽或者事業發展。行為的隱蔽性是家庭暴力最顯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傷很顯眼,容易引起人們的注意,而精神創傷難以愈合,較為隱蔽且易被忽視。受暴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懼、緊張的氣氛中,心身疲憊、心情抑郁。
(二)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還包括性虐待和婚內強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為:
(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兇器等。(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語言,從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4)冷暴力。是“冷戰”階段的隱性暴力,表現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嚴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踐踏對方的人格尊嚴、身體健康等人身自由權利,損害和摧殘其心身健康,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第二,容易誘發刑事犯罪,當暴力超過一定限度時,受害婦女就會奮起反抗,以暴制暴,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從而導致父母吵架、離婚,這些對子女的傷害是難以估量的,時時影響其學習生活和健康成長,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數量逐年增加,他們比起在正常環境中長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不良環境在其生理、心靈上留下灰暗、悲傷的陰影,造成恐懼、焦慮、孤獨、自暴自棄等心理障礙。
三、家庭暴力的起因
導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觀念方面的原因,還有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等等。筆者認為,除了以上原因外,最不可忽視的是法律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中的故意殺人、傷害和虐待等條款,但在執行過程中面臨許多問題,主要是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具體操作措施,導致現實生活中真正能構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極少,絕大多數家庭暴力因達不到《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的最低標準而得不到制裁,家庭暴力同虐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現行法律法規對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規定過于簡單,操作性不強,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家庭暴力侵害者的權利,一般都屬于自訴案件,而大多數家庭暴力受害者由于告訴了也得不到處理,還會召來施暴者變本加厲的報復性毆打,因而一忍再忍。由于長期以來在社會觀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認為是家庭內部的事情,執法機關難以介入,致施暴者有恃無恐。
(二)封建傳統觀念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原因。
在中國“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歷史,要求婦女“三從四德”、“從一而終”,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對子女則實行懲戒之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為臣納,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封建禮教。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我國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
(三)家庭經濟不平等是產生家庭暴力的經濟原因
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思想是“男權”這種觀念一直難以消除,加上大部分男子在家里是經濟支柱,使得打罵老婆成為許多男子心中天經地義的事情。這是一種男強女弱的暴力形式。女子因為沒有經濟來源往往在“生命的尊嚴和生活的壓力,哪一個更重要”?的苦楚中選擇了沉默。另一種是男弱女強的暴力形式。在改革開放的今天,競爭日益公平,這使得女子可以獲得與男子一樣的機遇,而某些本身競爭力不夠強,造成失業,“權威”和“價值”,甚至以保護自己的不勞而獲。
(四)執法機關對家庭暴力認識不到位
由于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對家庭暴力存在觀念上的誤區,正如紐約司法大學法律與警察學家羅米•斯塔奇所言,在警方的潛意識中,家庭暴力并不違法,“長期以來,家庭暴力往往被淡化為“家務事”。執法者和司法者總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為借口一推了之,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預常持消極態度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其次,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和進步。社會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展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
一點,已為社會上發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五、預防家庭暴力的幾點對策
(一)盡快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注重立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目前,已有44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法律。國際社會非常重視人權保障,聯合國1993年通過了《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確定每年11月25日為“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在我國,雖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但仍然未形成全國性的統一法典,因此除進一步完善現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釋中關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條款更加具體外,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實體與程序并重,增強可操作性;預防為主,明確各種救助措施,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
(二)執法部門分工合作,加大打擊力度。執法人員要轉變觀念,各司其職依法辦事。公安機關要認真做好接待工作,確保受害婦女投訴有門,“110”要及時出警并區分輕重作出相應處理,把好第一道防線;人民檢察院對報捕或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依法批準逮捕或提起公訴,并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對因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案件,應查請事實,公正審理,如確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依法判處離婚,同時判處施暴者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片面強調維護家庭的和諧,而忽視了對受暴婦女的保護;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公民法制觀念和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積極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重要作用,及時化解家庭矛盾,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三)建立多層次的社會救助網絡。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社區單位、新聞媒體和社團組織的協同合作,并肩治暴,綜合治理,使家庭暴力走出“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機關不理”的真空地帶。如建立多個部門參與的婦女維權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督查婦女權益工作;由法院設置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合議庭,聘請專兼職人民陪審員;由公安或司法牽頭成立“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具體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區制止家庭暴力的體系,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接待站、婦聯、村居委會、醫療機構等組成的社會救助網絡;同時借鑒國外做法,建立婦女避難所,收留受暴婦女,為其提供臨時食宿、法律咨詢、心理疏導和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