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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對于消費者而言,馳名商標代表著良好的商品質量和商業信譽;對于廠家和商家而言,馳名商標意味著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和經濟利益。所以,隨著馳名商標具有越來越重要的經濟意義,對它的保護成為國際社會所關注的熱點問題。在國際范圍內協調對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成為有關的國際組織的工作重點。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都體現了一個共同的主題,即不僅要保護馳名商標,而且要為其提供高于普通商標的保護。對馳名商標提供高水平的保護是馳名商標保護的實質內容。
一、對馳名商標保護的若干問題探討
1、在擴大保護范圍上。馳名商標注冊人擁有禁止權,除了禁止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之外,還有權禁止他人在非類似商品上注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標和有權禁止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
2、在商標注冊程序上的保護上以及商標使用中的保護。對于這一點,《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確立了在商標注冊程序中以及在商標使用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原則。該條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如本國法律允許,應依職權或依有關當事人的請求,對商標注冊或使用國機關認為在該國已經屬于有權享受本國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馳名,并且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復制、仿制或翻譯,易于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撤銷注冊,并禁止使用。在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或仿制,易于產生混淆時,也應適用這些規定。自注冊之日起至少5年的期間內,應允許提出取消這種商標注冊的請求,不應規定時間限制。從《巴黎公約》的規定至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馳名商標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注冊在先原則的約束。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請求撤銷那些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注冊,并可提出禁止使用的請求。對于惡意搶先注冊他人馳名商標的行為,馳名商標的權利人可以在任何時候請求撤銷其商標注冊。
3、突破了商標專用權的地域原則和注冊原則。《巴黎公約》第六條規定:申請和注冊商標的條件,由本聯盟各成員國的本國法律決定。然而,對本聯盟成員國國民在本聯盟任何成員國中所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能一味在本國申請注冊或續展為理由而加以拒絕或是其注冊失效。在本聯盟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注冊的商標,應視為與在本聯盟其他成員國,包括申請人所屬國中注冊的商標無關。依據該項規定的要求,一個商標在某一國家尚未注冊,但它所具有的知名度,足以對抗根據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在該國已經提出申請的、注冊的或使用的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這里,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超越了商標法對一般商標權所要求的特定地域內,依據注冊原則而取得的限制。也就是說,《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體現在,突破了商標專用權的地域原則和注冊原則,要求成員國之間相互保護尚未在本國注冊的外國商標。
二、針對擴大保護范圍的需要對馳名商標實行“跨類保護”。
跨類保護的實際需要來自于:由于馳名商標信譽卓著,深受消費者喜愛和信賴。因此,盡管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或使用馳名商標,利用馳名商標的信譽獲取不正當利益,必將使該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大大淡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將因此受到損害。就某個具體商標而言,予以保護的范圍究竟多寬,是“跨類保護”、“全類保護”,還是擴展到商標以外的其他商業標記,應依該商標的顯著性以及馳名程度而定。獨創性高的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特征,法律對它的保護范圍要大于沒有獨創性因而顯著性差的商標,同樣馳名度較高的商標要比馳名度低的商標受保護范圍寬。
三、淡化和反淡化保護的問題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對他人馳名商標的“搶先注冊”現象,已從傳統的注冊為商標發展為注冊為域名。因此,目前國際上流行著一種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理論。美國已成為世界上唯一對商標淡化制度制定了專門法律的國家,其將淡化定義為:減少、削弱馳名商標對其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的行為,不管在馳名商標所有人與他人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誤解的可能性。通俗的說,所謂“淡化”是指在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從而導致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與吸引力弱化。對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是商標使用中的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
淡化可以嚴重侵蝕甚至破壞企業的商標、商號、商品外包裝的區別性特征和廣告價值,使得擁有這些營業標記的企業受到消極影響。因此,對營業標記進行反淡化保護將有利于抑制他人對這些標記的不正當使用。淡化不只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就其本質而言是背離誠實信用商業慣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與一般的不正當行為不同的是,對淡化行為主要是通過專門的反淡化的制定法予以規范。在其他一些國家,有
的如日本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有的如法國則適用民法中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來制止對馳名商標的淡化行為。我國對此尚無法律規定。
反淡化立法旨在給予馳名商標特殊保護,防止繼商標馳名以后,因第三人的注冊或使用而導致該馳名商標的聲譽和顯著特征被玷污或貶低。因此,反淡化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立足于保護商標權利,不考慮消費者混淆商品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為不再是欺騙地誤導消費者,而是使用商標本身,即只要他人將商標應用到商品上,即使消費者對實際產品不發生混淆,商標所有人也有權禁止。因為如果該產品的質量不佳甚至低劣,消費者可能會對商標所有者有不良看法,并有可能妨礙商標所有者在將來把商標用于不同市場??梢姡吹Wo的根本目標是禁止競爭者從別人的聲譽中不正當地獲利,其理論依據是商標信譽價值。一個商標一旦馳名,便獲得了獨立價值,其主要功能不再是對來源的區別,而是體現所有者的信譽和名聲。因此,商標可脫離產品和服務請求法律保護。這種保護不僅僅是為了防止混淆而是為了防止馳名商標的聲譽受到不法競爭的損害,即防止商標被沖淡或玷污。可見,反淡化將馳名商標的受保護利益進一步擴展到:保護具有特殊市場開拓價值的商標聲譽不受損害,保障商標所有人進入相關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