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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化從發展到今天,已經成為現代化進程中不可阻擋的潮流。無論從何種角度觀察,作為經濟現代化標志之一的城市化都會給民族地區帶來全面的挑戰,尤其表現在民族傳統知識方面。城市化以前所未有的沖擊力迅猛推進,以無法阻擋的穿透力滲透到民族文化的剛性結構中,在社會現代化進程中,如何處理好“現代化”與“文化多元化”的矛盾,是當代人類社會面臨的主要挑戰之一。關注現代化進程中的少數民族傳統知識,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是時代賦予我們的使命。為此,正確認識少數民族傳統知識的特點,明確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原則,確立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內容及其規范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法律保護文化多樣性
一、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意義
在21世紀多元文化社會發展趨勢的影響下,目前,世界各國的少數民族都面臨著一個共同的問題:一方面,世界各民族正面臨一場深刻的現代化革命,每一個民族都要在現代化與傳統文化之間尋找平衡,都要協調處理好現代化與民族傳統文化的關系,現代化是每個民族繁榮昌盛的必由之路,每個民族都不應當拒絕現代化;另一方面,每個繁榮昌盛的民族都應保存自己優秀的文化傳統和本民族的基本特點。喪失現代化將意味著民族的貧困,喪失文化傳統則意味著民族的消亡。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有利于各民族的繁榮與發展。如何在各個方面正確處理好現代化與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復雜關系,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在21世紀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文化是人類在長期的生存繁衍與勞動、生活中創造出來的物質與精神產物。由于不同民族創造并發展、擁有了不同的文化,因此文化也是一個民族的重要組成部份,甚至是一個民族區別于另一個民族的重要標志。文化權是一個民族擁有自己民族文化得到保持、保護與發展的權力,對于衡量民族平等及一個民族的生存與發展、民族之間的互相尊重與團結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人權的一個重要內容。一般說來,一個民族有一個民族的文化,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世界上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文化,這許許多多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構成了全人類所共有的世界文化。不同民族文化現象的差異,反映了世界文化的多元性。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構成人類的共同財富,繼承和發展各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是全人類共同的責任。
(二)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是許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發展地區,例如在中國云南省少數民族地區,傳統醫藥產品的人均消耗是現代藥品的兩倍以上,在一些偏遠地區,傳統醫藥是窮人唯一負擔得起的治療藥品;在發達國家,草藥的需求近年來也不斷增長,僅在歐盟國家市場上1999年就達119億美元。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世界市場上的草藥產值已達到430億美元,并且每年還在以5%~15%的速度在增長。
(三)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是保持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的重要資源。世界上許多農作物的多樣性都是由農民根據古老的耕作方法、品種選擇和土地利用習慣而保持的,并為當地帶來了其他利益,如食物多樣性、增加收入、穩定產量、保護環境、減少蟲害和疾病風險,增加勞動力的有效利用等,傳統知識還是各種不同風格、不同體裁的文學藝術如音樂、舞蹈、手工藝制品等方面的創作源泉。
人類社會已經邁入21世紀,世界的經濟、政治、文化面貌發生了極其廣泛而又深刻的變化。人類社會進入了信息化時代,全球化發展趨勢彰顯。這為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法律保護賦予了新的時代背景和意義。
二、目前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現狀
將少數民族傳統知識通過立法形式加以保護被認為是一個有效的方法。目前搶救、保護少數民族傳統知識工作的法治步伐在全世界范圍內不斷加快。UNESC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早在1972年就頒布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目前已有包括中國在內的176個締約國,到2002年底,全世界共有125個國家和地區的730處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中包括中國的29項。1989年UNESCO又提出了《保護傳統文化和民俗的建議》,建議各國把民族傳統文化和民俗文化也納入保護范圍。2002年9月UNESCO組織召開了第三次國際文化部長圓桌會議,會議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伊斯坦布爾宣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也在組織起草過程之中,并準備提交UNESCO第32屆大會審議通過。會議還呼吁各國加強立法,建立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機制。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全世界范圍內對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權利方面也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它管理的21個國際條約中有6個涉及知識產權內容,包括《保護文學藝術伯爾尼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等。在保護傳統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方面也在加大努力。2003年7月,WIPO知識產權和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化政府間委員會在日內瓦舉行第五次會議,對傳統知識保護問題提出了切實的建議。2003年9月22日到10月1日,WIPO成員國大會第39次系列會議在日內瓦召開,會議決定拓展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政府間委員會的任務。另外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9條的表述也適用各國對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
建國以來,黨和國家對民族文化的立法保護工作一直比較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新中國成立伊始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就有關于保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風俗、習慣等方面的規定。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近年針對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作了一系列調研和國際國內專題研討會,并成立了法律起草小組。云南省于2000年9月率先實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貴州省也于2003年1月實施了《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在立法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遺產方面走在了全國的前列。在我國某些民族民間文化富集的地、州、市也制定了結合本地情況的更具體的地方性規章。如貴州省黔東南州即已出臺《民族文化村寨保護辦法》。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正積極組織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現已進入第六稿修改階段。
另一方面我國在對少數民族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一)我國對傳統知識保護的法律體系還沒有完備地建立起來。首先是有些方面的情況還沒有立法,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方面的法律不夠健全。其次,有些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強,給執法者帶來一定困難,省內的一些地方性法規這方面的不足較為突出,這是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要加強之處。再者,立法人員的素質亟待加強。現行的法規,只是把可移動的有形少數民族傳統知識和部分不可移動少數民族傳統知識包括進去,而無形少數民族傳統知識和大部分不可移動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沒有包括進去。無形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法律保護基本處于空白,無法可依。不可移動少數民族傳統知識,如自然人文景觀、自然的歷史的國家公園等法律保護機制還沒有健全起來。必須通過查缺補漏,把該納入法律保護范圍的全部納入。
(二)對少數民族傳統知識的保護存在重開發利用、輕規制保護的問題。往往是某處一經被劃入文化遺產或定為國家或地方文物文化保護單位,隨之而來的是周圍的環境被商業開發,旅游設施也隨之建立,而對它實實在在的保護卻落不到實處。那些未被劃為文化遺產和文物文化保護單位的,仍處無人問津、風吹雨淋狀態。在這里,應該指出的問題是由于經濟效益和由此引發的示范連動效應,常會在旅游開發區或其周邊地帶引發一窩蜂式的無序性開發。和周邊社區隔離開來的孤立的村寨示范景點,究竟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帶動整個地區的發展,確實也有質疑的必要。發展旅游產業所帶來的收益的公平分配問題,也值得我們深思。在現行體制下,很多時候往往是外來投資者和旅游公司獲得了最大限度的利益,而和旅游目的地社區為旅游產業付出的生態環境代價(有時,也包括文化方面的代價)相比,他們的收益常常是不成比例的。除一些接近于體力勞動型的崗位,當地民眾一般是和旅游產業的很多重要職位,尤其是管理崗位無緣的。在不少情形下,地方政府因發展旅游產業獲得了很多財政方面的好處,可當地各族普通少數民族民眾,特別是那些弱勢人群,卻未必能夠獲得應有的收入。
(三)、現行知識產權法對民族傳統文化知識權利保護存在明顯不足。從法律制度上看,我國目前對傳統文化知識權利的保護,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文物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些法律對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權利保護都存在明顯困難和不足。中國近20年來建立的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是針對現代知識權利采取的保護措施,少數民族傳統知識很難受到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完整保護。
著作權法對受保護作品要求必須具有獨創性,權利主體特定,保護期限有限。而民族傳統文化知識就權利主體而言找不到具體明確的作者,其創作是一個不間斷的連續緩慢過程的產物,就其保護期限要求是永久的,因此,民族傳統文化很難獲取著作權法保護。如利川土家族民歌《龍船調》②被不少人演唱獲取豐厚的物質和精神利益,卻沒有誰向利川土家族人民支付過報酬,有時甚至連署名權也受到侵害。由于有的少數民族古籍以手抄本方式傳世,一部作品在上百年的時間內處于不停的復制之中,而且皆是歸私人所有,口頭流傳的作品更是如此,大致內容相同的作品經民間歷代多人的傳誦,已有多種不同的版本,這些民族古籍的知識產權問題顯然要比一般作品的知識產權復雜得多,用《著作權法》不完全套得上。現公布出版的少數民族古籍,一般署的是整理者的名字,但口頭傳誦、手工傳抄的那些人的知識產權,是否也應該尊重?如何妥善處理?目前在這方面雖然還沒有什么版權糾紛,但已發現在引用這些少數民族古籍不注明出處的侵權行為,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日益加強的今天,少數民族文化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工作理應加強,以防患于未然。除了版權問題外,由于少數民族文化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不夠健全,民族古籍被倒賣到國外的并不是個別現象。這種民族古籍流失,與這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是有直接關系的。此外,對于收集到的少數民族古籍資料歸屬權,現在沒有立法規定,絕大多數成為個人的私有財產,這似乎不夠妥當,也是個值得研究的問
專利法保護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都要求有新穎性。判斷新穎性主要是以在公開刊物發表為標準。而民族傳統文化知識一般不存在出版物上公開發表,但在民族地區卻基本上是公開的,且專利保護的期限也不利于民族傳統文化知識保護。一些少數民族獨特工藝品的生產工藝現在正被不少投機商人利用而大發其財,現實中卻無法利用專利法要求其支付合理使用費。一些少數民族通過千百年的勞作和生活習慣積累的土著知識保護了極為珍貴的生物多樣性,如西南少數民族保存了數以百計的旱稻品種,但對少數民族保存下來的野生品種和農民種植的原生植物等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種資源卻未納入專利法保護范圍,作為可自由獲取物品來處理。這些物種資源被合理利用后,給社會帶來巨大利益,給有關利用人帶來豐厚的經濟和精神財富,但土著知識的持有者卻通常連署名權都得不到保證,更別談經濟利益了。這些現象凸現了現行專利法對民族傳統文化知識保護的無能。
商標法是保護注冊商標的,但不是所有民族傳統文化知識都能滿足注冊要求,且商標權的轉讓制度也不適合民族傳統文化知識保護。知識產權制度只在局部領域可以對民族傳統文化知識權利進行保護。如對民族特色傳統工藝產品可利用商標法通過注冊原產地名稱、貨源標記為證明商標,可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有未公知的專有技術。可利用著作權法保護及于表達的建筑、雕刻、繪畫、舞蹈等民族傳統文藝作品。涉及到可稱為文物的物質文化可利用《文物保護法》加以保護,但民族傳統文化大量的是非物質文化。因此,現有這種有限的知識產權保護不足以實現民族傳統文化知識主體的權利要求。
三、進一步完善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措施
通過立法完善本國少數民族傳統知識保護是當今世界很多國家采取的通用辦法。日本1950年制定了《文化財產保護法》;美國1976年制定了《美國民俗保護法案》;埃及認為民間傳統文化是群體的集體財富,國家是文化的擁有者,使用者應向國家繳納使用費,同時認為傳統文化保護期不受限制。突尼斯除制定《文學藝術版權法》外,還制定了關于文化遺產及傳統手工業保護的法律,形成較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使用國內知識產權法保護民間文化的國家。③
如何保護少數民族傳統知識,從根本上說是要對現行法律制度進行修正完善,積極借鑒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對民族民間文化法律保護的成功經驗,我國在立法上要解決這樣幾個問題:一是知識產權保護與行政保護的關系。云南、貴州的立法只解決了行政保護,沒有解決知識產權保護。二是明確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權利主體代表人、傳承人、收集整理人的法律地位。三是權利客體,即哪些傳統文化應納入保護范圍。四是權利保護的期限不受限制。五是權利內容: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必須注明出處,必須繳納使用費,收取的使用費以基金的形式專項用于保護和發展民族傳統文化。六是地方政府保護職責、權限、方法。七是侵權行為與法律責任。完善的立法是強化民族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規范政府保護行為,減輕政府保護負擔,推動民間保護發展的重要條件。
與此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民族地區政府在少數民族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上應通過積極的政府行為有所作為。我國憲法規定在各少數民族聚集的地區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區域自治機關既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又是各少數民族行使自治權的自治機關。
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自治機關必須保障本地方各民族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有自主地發展民族文化事業”,“保護民族的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繼承和發展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④。等多個方面的法定職權和職責。這就是說,保護民族地區傳統文化不被破壞、知識權利不受侵犯,繁榮、發展民族傳統文化是民族地區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職權和職責。因為民族地區政府作為一級地方行政機關有權力對公共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民族地區政府作為一個區域內各民族行使自治權的自治機關,能充分代表并實現該區域內民族的公共利益。因此,民族地區政府理所當然是民族傳統文化知識權利主體的法定代表和保護的法定責任主體。只有它才能擔負起民族傳統文化實際的保護職責。
民族地區政府應積極推動少數民族傳統知識保護立法。民族地區政府雖沒有立法自治權,但它們在履行保護職責中有立法的提案權。根據我國現實中政府與人大的關系,政府對立法的推動能很好地促使人大立法。我國對少數民族傳統知識權利迄今缺乏系統保護,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缺失。我國是一個有55個少數民族的大國,各少數民族都有豐富多彩、博大精深的民族傳統文化,蘊含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價值絕不僅及于中國,對世界都有深刻影響。加強立法,能充分有效保護民族傳統文化知識。云南省2000年9月頒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貴州省2002年頒布了《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從這兩個地方性法規實施看,都對民族傳統文化保護起到了極大的保障和推動作用。因為它們都從根本上肯定了民族傳統文化知識的社會價值,規定了保護的原則、范圍、方法、措施和責任。目前我國還有廣西、寧廈、內蒙、新疆、西藏、青海、四川、湖南、湖北等少數民族較多的區省尚無據可循。
立法,是當今政府行為的法律依據,因此,作為族地區政府積極推動地方立法和出臺全國性的民族傳統文化知識保護立法迫在眉睫。
注釋:
①CarlosMCorrea.傳統知識與知識產權.專利法研究.2003;447~469.
②《龍船調》原是湖北利川城鄉在逢年過節、社火燈會期間演唱的花燈調,名叫“種瓜調”,1956年經初步整理定名“龍船調”,1957年在全國第二屆民間音樂舞蹈比賽大會上,利川農民民歌手王國盛、張順堂演唱了《龍船調》,之后傳遍全國,傳遍世界,20世紀90年代入選世界25首優秀民歌之列。
③王曄1沒有保護,民間文化就會沒落[J]1文化月刊,2004,(3)
④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3章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參考書目:
[1]楊福泉.論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少數民族文化保護[J].思想戰線,1998(5).
[2]李子賢.云南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保存教育芻議———以怒江峽谷諸民族為例[J].思想戰線,1998(4).
[3]王天璽.建立民族文化大省,政府樹立文明進步形象[J].云南社會科學,1999(2).
[4]李明霞.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的麗江古城期盼法律保護[N].法制日報,2002-5-10.
[5]張曉萍.從旅游人類學的視角透視云南旅游工藝品的開發[J].云南民族學院學報,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