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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刑法對侵害動物犯罪的規定是不斷發展的,然而與許多國家相比,其規定的并不完善;與保護人類生態利益這一目的的實現,仍然存在著差距。針對這些不足,借鑒別國,我們要完善侵害動物犯罪方面的立法,從而更好地保護人類的生態利益。
關鍵詞:侵害動物犯罪生態利益缺失與完善
動物是組成環境的一部分,同時它也是人類在地球上最好的生存伙伴,它有著諸多方面的價值。然而隨著環境問題的逐漸加劇,動物也受到越來越大的侵害。但是,對動物的保護方面我國法律卻顯得滯后,尤其是刑法則更顯缺失。
一、我國規定侵害動物犯罪的歷史沿革
由于人類對動物保護認識的深化,人們在法律中對其的規定也是不斷發展的,而體現在我國刑法中,則是對侵害動物犯罪規定的三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的標志是1979年刑法的頒布。由于當時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不太嚴重,而且人們保護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意識還很薄弱。因而刑法規定的那些實際上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并不主要是從保護環境的角度來考慮的,也沒有考慮到這些行為對環境的危害,而考慮更多的是經濟利益或公共安全。所以該法于分則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一章中規定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非法狩獵罪。
第二階段的標志是一些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頒布。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補充規定》,將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并使之與刑法中原有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和非法狩獵罪相分離。同時,《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中也規定了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條款。①雖然這些單行條例的規定具有靈便、輔助等特點,對于刑法可以起到修改、補充等作用。但是,這些條款很不穩定,沒有單獨的罪名和相應明確的刑罰處罰,大多是采用比照刑法中規定的罪名進行定罪量刑的。
第三階段的標志是1997年刑法的頒布。97年刑法于分則第六章以專節的形式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其中關涉動物的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珍貴、瀕危動物制品罪,這些是直接危害動物的犯罪行為。同時,在其他章節還規定了可能危害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如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逃避動物檢疫罪、動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雖然相較以前,97年刑法對于動物的保護有了很大的發展和進步。但是,與我國侵害動物犯罪的嚴重性及國外先進立法相比較,我國的動物保護仍然存在不足與問題,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中加以解決和完善。
二、我國侵害動物犯罪的立法缺失
雖然伴隨著我國刑法的發展,其對侵害動物犯罪方面的規定日趨合理,但是結合世界發展潮流,對照許多國家的立法實踐,我國在此方面的立法仍存在著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一)犯罪對象的外延較窄,僅包括野生動物,而且主要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具體來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對象是水生動物,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一般的野生動物,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對象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同時,根據2000年12月11日實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可知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還包括馴養繁殖的此類野生動物。雖說這導致了關于此罪名的矛盾(因為馴養繁殖不能叫野生,所以此罪名再叫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就不合適了),然而畢竟這一解釋的出臺可以說擴大了對動物的保護范圍,但仍顯狹窄。
(二)規定的侵害動物的行為類型較少
我國刑法中對侵害動物犯罪的規定主要包含在第340條和341條第1款中。第341條第1款規定了非法獵捕和殺害國家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兩種直接侵害的行為方式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三種間接侵害的行為方式。第2款規定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侵害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方式。
(三)過于強調結果,在許多情況下情節嚴重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如刑法第340條、第341條第2款規定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根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人身、財產損害作為情節嚴重的衡量標準。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并沒有充分認識到對于侵害動物的犯罪,即使沒有發生實質的危害后果,仍然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另外,也反映了我國仍沒有徹底轉變只重視動物的經濟價值的觀念。
(四)侵害動物犯罪規定的刑罰方面的缺失
對侵害動物犯罪進行懲罰的目的,是想通過制裁犯罪行為從而達到保護人類的生態利益。然而面對目前越來越多的法人實施侵害動物的犯罪,但因為我國刑法在這方面規定的刑罰種類不盡完善,所以并沒很好地有起到減少此種犯罪的效果。另外,國外已有因對于主動恢復侵害的環境而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例子,然而我國刑法中并沒有此規定。
(五)包含侵害動物犯罪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在刑法體系中位置的缺陷
動物資源是環境資源的一種,對動物的侵害也是對環境資源的破壞,所以,我國刑法把侵害動物犯罪主要列入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我們并無異議。但受理論界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客體界定為“環境權和環境生態安全關系”的影響,現行刑法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歸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我們認為是不妥的。這讓人覺得國家不是為了保護環境和生態安全而是為了維護管理制度才對此類犯罪進行制裁的,從而降低了國家懲治環境犯罪包括侵害動物犯罪的價值和地位。
三、我國侵害動物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擴大犯罪對象范圍
第一,我國刑法應將動物幼體、卵蛋包含在動物之中。實際上,動物幼體或卵蛋長成之后就是動物,而且損害動物的幼體或卵蛋對動物的毀壞程度可能比直接傷害動物本身還要大得多。②所以我國應借鑒外國的經驗將之納入到刑法的保護范圍之內。在這方面,許多國家走在了前列,如德國、俄羅斯、瑞典等。
第二,我國刑法應對動物的生存環境進行保護。動物都是生存在一定的環境當中的,是以一定的環境為依托的?!捌ぶ淮妫珜⒀筛剑俊彼?,如果不打擊破壞動物生存環境的行為,那么,無論對侵害動物犯罪規定得如何天花亂墜,都將是無源之水。借鑒別國,我國刑法也應在此方面有所規定。1996年《俄羅斯刑法典》第259規定:“毀滅列入《俄羅斯聯邦紅皮書》的生物關鍵性棲息地,導致這些生物種群滅絕的,處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相同期限的剝奪自由。1998年修訂的《德國刑法典》第329條也規定了侵害保護區罪。
(二)增加侵害動物的行為類型
第一,刑法應增設故意傷害或虐待動物罪,否則就會導致只能把“硫酸潑熊”的行為規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③許多國家和地區在這方面虐待動物罪。如意大利刑法第727條規定:“以殘忍之方法對待動物或使從事無必要之過度勞動,或苛責或使其支出因疾病或年齡不相當之勞力者,處4000里耳以上120000里耳以下罰金?!?/p>
第二,刑法應增設非法持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犯罪分子實施走私、捕獵、殺害乃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動物等行為的目的最終都體現在對其利用上,只有嚴厲打擊對珍貴、瀕危動物及其制品的利用行為,使貿易活動失去市場,才能避免更多的珍貴、瀕危動物被殺害、獵捕,真正達到保護此類動物的目的。然而我國刑法對此幾乎沒有任何有關規定。④所以,我們應參照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模式,將個人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珍貴、瀕危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第三,目前我國消費野生動物普遍且危害嚴重,但對此卻沒有法律進行規范,雖然對非法獵捕、殺害、運輸、出售、收購國家保護的瀕危、珍稀野生動物的行為,在我國的刑法與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都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但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并沒有被制止,根本原因就是存在野生動物消費需求市場的巨額利益。這種利益刺激一些人不惜通過各種手段濫捕濫殺珍稀野生動物。所以,消費野生動物,是造成非法捕殺野生動物現象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要保護野生動物,必須從控制消費終端入手。⑤所以,消費野生動物的行為應該被立法禁止,故應在刑法中增設“點食、購買、出售野生動物菜肴罪”。
第四,將非法獵捕、殺害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兩類不同行為列入同一款,處以相同法定刑不合理。就非法獵捕、殺害,特別是殺害行為而言,動物被殺,特別是珍貴、瀕危物種被殺,對種源和種量都有可能造成滅絕性的破壞,社會危害性很大。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只是流通環節的行為手段,一般情況下不會導致動物死亡。兩者社會危害性不同,現定為同一法定刑,有悖于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刑相當”的基本原則。因此,應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分開,處以不同的法定刑,前者的法定刑應重于后者。⑥
(三)確立侵害動物犯罪的未遂犯可罰的規定
動物一旦受到侵害,后果可能無法挽回,所以應加強事前防范,規定對此類犯罪的未遂犯的處罰。許多國家在此方面也有所規定,如《芬蘭刑法典》在自然保護犯罪方面規定了故意犯罪的未遂行為是可罰的。我國臺灣地區也在非法獵捕、宰殺保育動物罪中規定了“未遂犯罰之”。故此,我國應設立侵害動物犯罪的未遂犯可罰的規定,如果發生危害結果,則可以規定為結果加重犯。
(四)許多國家都規定了侵害動物犯罪的常業犯為情節嚴重的情況
如《德國刑法典》第292條侵害狩獵權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1、行為人以犯本罪為職業或常業?!倍覈艘幎恕耙再€博為業”的賭博罪及非法行醫罪等常業犯外,并無這種規定。針對目前侵害動物行為日益猖獗,動物資源逐漸減少的情況,在我國刑法中規定此類犯罪的“常業犯”,并作為情節嚴重的情況之一是有必要的。
(五)刑罰方面的完善
目前我國對單位犯罪采取“雙罰制”,而且對罰金數額的規定較低,所以這并沒有起到很好的作用。而一些國家一方面大幅度提高罰金的數額直至足以制止侵害動物犯罪再犯;另一方面則增設一些新的刑種。如法國新《刑法》中對法人所規定的刑罰就有10種之多,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和解散法人、禁止從事某種營業、置于司法控制之下、關閉犯罪機構、逐出公共市場、禁止向公眾募捐、禁止簽發支票等,這些刑種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又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1條規定剝奪營業權的刑種。所以,我國也應參照他國提高罰金的數額并增設一些新的刑種。由于生態利益具有特殊性,表現在動物身上即為其并不像人一樣不具有可替代性,它對于生態環境來說,只要是同種類的動物,那么它們的價值是差不多的。所以,一旦犯罪人侵害了動物,他可以通過恢復被其打破了的生態平衡來彌補他的過失。而這樣也能實現維持并保護人類的生態利益,并且可以節省由國家采取修復措施而產生的費用。如果犯罪人通過“修復性”措施可以恢復其侵害的生態利益,那么就可以相對的減輕其刑罰。
(六)增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專章,并在其中設置“侵害動物罪”專節我國刑法依據犯罪所侵害的同類客體,把具有相同屬性的犯罪歸為一章。而對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除了侵犯國家對環境資源的保護、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通過破壞生態系統的平衡,直接侵犯公民的環境權,并間接導致生命、健康或財物的危險或損害。因此,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環境權是主要客體。故可將主要侵犯環境權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單列為一章,并在其中專設“侵害動物罪”一節。
總之,隨著人類對動物保護認識的深化,我們更應該關注動物的生態價值,而將這體現再刑法上,則是我們要借鑒他國先進的立法與實踐來完善我國關于侵害動物犯罪方面的立法,從而能更好的保護動物,并最終達到保護人類的生態利益的終極目的。
注釋:
①趙秉志,王秀梅,杜澎.環境犯罪比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8-29.
②郭建安,張桂榮.環境犯罪與環境刑法.北京:群眾出版社.2006,269.
③何向東,劉海洋案判決令人費解.南方周末.2003-5-8.
④董邦?。茐囊吧鷦游镔Y源罪的立法思考.熱點分析.2006⑹.
⑤周建新,李雪巖,高聘榮,龍耀.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律若干問題研究.廣西大學學報.2005(1).
⑥許嵐,吳利華.傷熊事件引出的法律思考.河南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06(6).法律經緯